来自《利未记》的圣经疑问


问:《利未记》中,为什么这本书在英语中被称为“Leviticus”?

答:英文名称源自拉丁语,意为“与利未人有关”。希伯来文名称则取自开篇第一句“耶和华[上帝]呼召……”。


问:《利未记》在当今《圣经》中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答:既然耶稣和早期教会都接受《利未记》为上帝的话语,那么无论我们是否理解其要义,都应当将这部《妥拉》珍视为圣经。

实际上,通过研读《利未记》,人们可以学到许多关于圣洁的教训,甚至可以将其改名为“圣洁的图解课程”。


问:《利未记》有哪些不同的解读方式?

答:《利未记》至少有五个层面的解读角度。

一个奥秘:神是极有恩典且通情达理的,但有些人只将神视为恩典,却不明白为何需要神的恩典。神是圣洁的,若我们没有圣洁,就无人能见主(希伯来书12:14)。若不理解神性情中的这一关键方面,以及我们自身应有的品格,《利未记》将始终是一本“封闭的书”,几乎找不到它为何存在的线索。

取悦神的律例:从最基本的层面来看,有些人只看到一套以色列人必须遵守的礼仪和个人律例。确实如此,而且神对这些律例是严肃认真的,但这远不止于此。

古人的生活智慧:人们从《利未记》中看到了保持健康的宝贵智慧,特别是在卫生条件差、缺乏清洁用水的情况下。动物和人常常因食用未煮熟的肉类而感染其中的寄生虫。通常,禁止食用以腐肉、昆虫或其他动物为食的动物。虽然埃及统治者有时会娶自己的姐妹为妻,但《利未记》却明确禁止近亲通婚。 关于皮肤病的具体规定不仅明智,而且在人们聚集生活、水源匮乏难以清洗的环境中尤为重要。然而,对于其他一些规定,我们却找不到任何实际的、世俗的理由。 或许根本没有这样的理由。也许唯一的理由是为了提醒百姓,他们也应当被分别出来,成为归于神的圣洁子民。《利未记》是一部充满智慧的书卷,但它与其说是一部关于健康实践的书,不如说是一部阐明圣洁的书。

关于圣洁的一般启示:圣洁——无论是神的圣洁,还是我们圣洁的生活——都难以完全领会;或许正因如此,神才用整卷书来阐明它。 从埃及出来的以色列人,所脱离的是一种对偶像敬畏程度甚至低于大多数文化的环境。当埃及人向偶像雕像祈求帮助时,若未获回应,他们有时甚至会鞭打那尊雕像。但《利未记》表明,真神与世俗生活有着“分别”。他们不能随意向上帝献祭;只能按照规定的方式献上。 至于生育、饮食和宗教仪式,唯有一条道路,那就是神的道路。《利未记》第22章整章都在说明,有人虽献上某物作为供物或祭物,却仍可能因不符合规定而被视为不可接受。今天,当我们想要按自己的方式、在自己的条件下事奉神时,应当谨记:若我们对圣洁毫无概念,即便献上祭物,我们的努力也可能不被神悦纳。 我们每个人都被呼召要成为圣洁(彼得前书 1:15-16),我们也被呼召要成为圣洁的子民(彼得前书 2:9)。当我们活出圣洁的生命,反映出神的圣洁时,我们自己就能成为圣洁的活生生的榜样(哥林多后书 1:12),成为由神的圣灵所写的、来自基督的信(哥林多后书 3:3)。

我们在事奉神时的具体动机与模式:《圣经》蕴含着丰富的智慧,成熟的基督徒需要关注平衡:我们是否只专注于认识、爱慕和事奉神的某一方面,而忽视了其他方面?《利未记》阐明了多种事奉神的方式,一个不断成长的基督徒能够欣赏这些方式,从中得到滋养,并学会通过它们来赞美神。


问:《利未记》的整体结构是怎样的?

答:《利未记》是《摩西五经》的中间一卷,可分为五个部分。

一、献给神的五种祭物(利未记 1-7 章)

A. 燔祭(‘Olah)——全然献身的承诺(利未记 1:1-17)

1. 一头公牛犊(利未记 1:1-9)

2. 公绵羊或公山羊(利未记 1:10-13)

3. 鸽子或斑鸠(利未记 1:14-17)

B. 素祭(Minchah)——纪念并赞美神(利未记 2:1-16)

1. 未烤的面粉、油和香料(利未记 2:1-3)

2. 掺油的烤面饼(利未记 2:4-10)

注:不可加酵母,但须加盐(利未记 2:11-13)

3. 初熟的碾碎谷物、油和香料(利未记 2:14-16)

C. 和平祭(Zebach Shalamim)——感恩、还愿和自愿献祭(利未记 3:1-16)

1. 公牛或母牛(利未记 3:1-5)

2. 公或母的羊羔或山羊(利未记 3:6-16)

a. 羔羊(利未记 3:6-11)

b. 山羊(利未记 3:12-16)

注:无论何时,都不可吃脂肪或血(利未记 3:17)

D. 赎罪祭(Chattat)——认罪与赎罪(利未记 4:1-5:13)

1. 受膏祭司的罪:一头公牛犊(利未记 4:1-12)

2. 会众的罪:公牛犊(利未记 4:13-21)

3. 领袖的罪:公山羊(利未记 4:22-26)

4. 个人无意中的罪:母山羊或羔羊(利未记 4:27-35)

5. 隐瞒过失、接触不洁之物、轻率起誓:母羊羔或母山羊(利未记 5:1-6)

6. 对穷人的特殊规定:两只斑鸠、鸽子或面粉(利未记 5:7-13)

E. 赎愆祭(‘Asham)——为冒犯圣洁之罪求赦免:公绵羊(利未记 5:14-6:7)

1. 无意中得罪神圣物的罪(利未记 5:14-16)

2. 无意中违背神诫命的罪(利未记 5:17-19)

3. 欺骗邻舍并加付五分之一的赔偿(利未记 6:1-7)

二、关于作祭司(利未记 8-10)

A. 祭司的分别为圣(利未记 8)

1. 分别为圣的准备(利未记 8:1-13)

2. 公牛祭(利未记 8:14-17)

3. 第一只公绵羊的献祭(利未记 8:18-21)

4. 第二只公绵羊的献祭(利未记 8:22-30)

5. 饮食与等候(利未记 8:31-36)

B. 祭司的职分(利未记 9)

1. 私下吩咐(利未记 9:1-4)

2. 公开事奉(利未记 9:5-22)

3. 神的喜悦(利未记 9:23-24)

C. 祭司的过失(利未记 10)

1. 擅自按自己的方式事奉(利未记 10:1-3)

2. 在他人失败后仍执意前行(利未记 10:4-15)

3. 面对无意中犯错的态度(利未记 10:16-20)

三、针对个人的圣洁律法(利未记11-20章)

A. 饮食规范(利未记 11)

1. 陆地动物(利未记 11:1-8)

2. 海鲜(利未记 11:9-12)

3. 飞鸟(利未记 11:13-23)

4. 不洁净的动物(利未记 11:24-44)

B. 分娩(利未记 12)

C. 皮肤病与霉斑(利未记 13-14)

1. 皮肤病(利未记 13:1-46)

2. 霉斑(利未记 13:47-59)

3. 皮肤病的洁净礼(利未记 14:1-32)

4. 霉斑的洁净礼(利未记 14:34-54)

D. 分泌物(利未记 15)

E. 赎罪日(利未记 16)

F. 禁止吃血(利未记 17)

G. 非法性关系(利未记 18)

1. 非法性关系(利未记 18:1-20)

2. 不可将儿女献给摩洛为祭(利未记 18:21)

3. 禁止同性恋(利未记 18:22)

4. 禁止与动物发生性关系(利未记 18:23)

5. 不可效法周围的列国(利未记 18:24-30)

H. 与他人的律法(利未记 19)

I. 摩洛、招魂术与淫乱(利未记 20)

1. 不可将儿女献给摩洛为祭(利未记 20:1-5)

2. 不可作交鬼的,要圣洁(利未记 20:6-8)

3. 不可咒骂父母(利未记 20:9)

4. 禁止通奸,包括与姻亲通奸(利未记 20:10-12)

5. 禁止同性性行为(利未记 20:13)

6. 禁止非法性关系(利未记 20:14-21)

a. 不可与动物发生关系(利未记 20:15-16)

7. 祝福与咒诅(利未记 20:22-26)

8. 处死招魂者(利未记 20:27)

四、献给祭司的圣洁律法(利未记21-22章)

1. 祭司及其家属(利未记 21)

2. 祭司与百姓不可为之的事(利未记 22)

五、圣洁也具有集体性(利未记 23-27)

A. 献给耶和华的节期与圣日(利未记 23)

1. 安息日(利未记 23:3)

2. 逾越节与无酵节(利未记 23:4-8)

3. 初熟节(利未记 23:9-14)

4. 七七节(利未记 23:15-22)

5. 吹角节(利未记 23:23-25)

6. 赎罪日(利未记 23:26-32)

7. 住棚节(利未记 23:33-44)

B. 我们持续的圣洁(利未记 24:1-9)

C. 因亵渎而遭石刑(利未记 24:10-23)

D. 特别的安息年与禧年(利未记 25)

1. 安息年(利未记 25:1-7)

2. 第50年的禧年(利未记 25:8-17)

3. 安息年自然丰收(利未记 25:18-23)

4. 禧年中的赎回(利未记 25:24-54)

E. 律法的后果(利未记 26)

1. 顺服的赏赐(利未记 26:1-13)

2. 不顺服的惩罚(利未记 26:14-39)

3. 接纳他们的悔改(利未记 26:40-46)

F. 向耶和华献上和赎回(利未记 27)


问:在《利未记》第1章中,我们今天能从燔祭中学到什么?

答:燔祭是一种全然的献祭:任何人都不准吃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它的任何部分。但有人能与神讨价还价吗?

假设一头年轻公牛重1,000磅。有人可能会这样推论:既然这头牛的每一部分都是献给神的馨香之气,那么人完全可以吃掉这头公牛,再把其他公牛的1,000磅牛尾献给神。但这并非神的要求。祂要的是整头牲畜,而不是残羹剩饭。 如今,有些人乐于用自己的“剩余之物”来事奉神:多余的钱财、未开发的才能,以及无事可做时的闲暇时间。但这并非神所要求的。神要求的是全然的委身。

假设有人真的想给神留下深刻印象,于是自己吃了几头公牛较硬的部位,只把五头公牛中最好的部分献给神一千磅。但这也不是神所要求的。祂并不要求你累死累活地去买五头公牛,而是要求你献上一整头公牛。 事实上,我们侍奉中那些看似价值不高、却最不愿割舍的部分,或许正是神最看重的。神只要求一头牲畜,但祂要求的是整头牲畜。今天或许有人拥有更多的恩赐、才干和金钱,神并不要求我们将别人有而我们没有的东西献给祂。但我们的主确实要求我们将整个人生都献给祂。

作为基督徒,我们今天不再献上公牛、绵羊、山羊或飞鸟。罗马书12:1说,我们不应献上死去的祭物,而是要将自己的身体当作活祭献给上帝。与上帝之间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我们为何要这样做呢?上帝在祂的恩典中赐予我们如此之多——无论是在今生还是永恒之中——将我们所拥有的一切献给祂,与祂应许给我们的相比,其实微不足道。


问:在《利未记》第1-7章中,这些详尽的献祭规定是否表明该书成书于公元前5世纪?正如尤利乌斯·韦尔豪森所言,当时人们有足够的时间发展圣殿崇拜并制定出所有这些规定。

A:完全不是。 韦尔豪森的这一论断假设,在此之前,人们还不够聪明,无法建立复杂的献祭体系。但在公元前15世纪,乌加里特的拉斯·沙姆拉泥板中就出现了“火祭”、“平安祭”、“赎罪祭”、“赎愆祭”,甚至可能还有“举祭”等术语。这些泥板还提到将山羊羔用母羊奶煮熟。


问:在《利未记》1:3、5、10;5:15;22:19中,为何燔祭必须使用雄性牲畜,而不使用雌性牲畜?

答:圣经仅说这是上帝的旨意。 在《利未记》3:1中,献祭的牲畜无论公母皆可;而在《利未记》4:32中,则仅限雌羔羊。顺便提一下,根据《解经者圣经注释》第2卷第538页的记载,“赎罪”(kipper)一词在《利未记》中出现了近50次,在《旧约》其余部分中又出现了约50次。


问:《利未记》2:11中,为什么任何祭物都不能含有酵(酵母)或蜂蜜?

答:圣经并未说明原因。不过,当我还是个十二岁、初学化学的小家伙时,我就知道燃烧糖会散发出多么难闻的气味,而蜂蜜主要成分就是糖。在圣经中,酵母常常象征那些不断滋长的事物,比如传统和法利赛人的教导。


问:在《利未记》1:14中,为什么不明确规定只能献公鸟呢?

A: 圣经中并未说明。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许多野鸟的性别难以辨别。


问:在《利未记》1:17和5:8中,为什么祭司不能把鸟劈成两半?

答:经文只说这是上帝的要求。在《创世记》15:10中,亚伯拉罕在献祭时也不该把鸟劈成两半。


问:在《利未记》2:13中,为什么要在祭物上撒盐?

答:圣经只说这是上帝的旨意。不过,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

1. 在古代世界,盐是一种珍贵的物资。

2. 祭司和利未人会食用部分祭物,他们同样需要盐。(《利未记》6:16-18,26;7:6-9)


问:在《利未记》3:2中,祭物的血是洒在祭坛上,还是像《申命记》12:27所说的那样倒出来?

答:对此有两种观点。

“倒”与“倾倒”:第一种观点——海利(Haley)在《圣经中的所谓矛盾》(第219-220页)和《当批评者提问时》(第89页)中将其归功于中世纪犹太学者迈蒙尼德——指出这两个动词分别是“倒/洒”和“倾倒”。 因此,只有一小部分血被洒在祭坛上,其余的则被倒在地上。

后来的时期:有三点需要考虑:

《利未记》3:2 特别提到了在会幕中宰杀的祭物,而会幕仅在他们进入应许之地之前使用。

《申命记》12:1、18、27明确提到进入应许之地后在所选之地献祭。《申命记》12:8特别指出,当他们进入迦南地时,部分献祭条例将会改变。

为什么?圣经没有说明神为何要改变这一规定,但我们可以推测。 当时所有人都要在会幕(位于空旷之地)前宰杀供祭牲。若将所有血都倒在那里,可能会造成后勤问题。后来,《申命记》12:21-22允许他们在进入迦南后,在敬拜中心以外的地方宰杀牲畜。由于宰杀的牲畜数量减少,且在永久的圣所中可能已对处理血的事宜作了安排,因此现在可以将血倒出来了。


问:在《利未记》第4章中,既然耶稣必须死以赎我们的罪,那么旧约中用于赎罪的赎罪祭又该如何解释?

答:回答中需考虑两点。

1. 旧约的祭物只是遮盖罪,并没有除去罪。

2. 旧约的赎罪祭仅适用于无意和不经意的罪行以及不洁的状态。对于蓄意的罪,则没有相应的祭物。(民数记 15:22-30;35:31)


问:利未记4:13中提到,公义的神怎能定人因无意的罪有罪呢?

答:圣经关于无意之罪提出了三点:

1. 当某人无意中犯了罪,这并不意味着他或她是无辜的。可能的情况是,当一个人发现自己犯了罪时,他或她反而为此感到高兴。为了表明并非如此,该人便献上祭物。(申命记 21:1-9)

2. 无论是圣经还是现代法律,都承认某些无意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过失杀人以及鲁莽地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应受到惩罚,即使行凶者并不希望受害者死亡(《民数记》35:22-28)。过失杀人的惩罚是被迫留在避难城,直到当时的大祭司去世为止。

3. 无论行为是否故意,如果犯罪者没有机会知道那是恶行,《罗马书》4:15和5:13指出,无意的罪仍然是罪,但在没有律法的地方,罪就不被算为罪。


问:在《利未记》4:14中,会众只需献上一头公牛犊作为赎罪祭,还是如《民数记》15:24所述,既要献公牛犊又要献公山羊?

答:两处的上下文均指整个会众,但

a) 《利未记》4:14 发生在出埃及时期

b) 《民数记》15:24则从那时起一直延续到后世各代。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关于神恩待世人的一个教训。利未记中较轻的献祭是在律法对他们来说还相对较新的时候,而民数记中较重的献祭则是在他们本应已经学会之后。显然,神不仅区分一个人是故意还是无意地犯错,而且对于无意的罪,神还会根据一个人了解何为正确所需的时间长短来加以区分。

《当批评者提问》第105页和《海利所称的圣经矛盾》第242页给出了略有不同的解释。《利未记》4:14专门针对“做”错事,即“积极犯的罪”;《民数记》15:24则专门针对未能遵守诫命,即“消极犯的罪”。


问:《利未记》5:1是什么意思?

答:当公开传唤证人时,若有人对所见之事保持沉默,这便构成罪。紧随其后的句子指出,此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后果可能十分严重。如果因证人未出面作证而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处决,那么该证人很可能被视为犯有谋杀罪。


问:在《利未记》5:13、9:7、16:16、24、32-33,以及17:11;23:28中,是祭司为百姓赎罪,还是基督在《希伯来书》10:1-4中完成了赎罪?

答:旧约的祭祀在某种意义上为罪赎罪,即遮盖了罪,但并未除去罪。《希伯来书》9:9-10指出,这些外在的仪式并不能从内里洁净敬拜者的良心。它们仅在基督降临之前有效。

对于持不同意见的人,请记住,在《约翰福音》1:29-31中,施洗约翰在耶稣面前说:“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耶稣并没有纠正约翰。彼得在《彼得前书》1:19中也说了类似的话。以下四种情况中必有一种属实:

1. 约翰这么说错了

2. 约翰的说法是正确的

3. 约翰说得对,但含义不同,或者

4. 《约翰福音》在这个关键点上被篡改了。

若为1,那么耶稣没有纠正他就是失职,而上帝没有纠正耶稣的使徒约翰也是失职。

如果情况是2,那么我们就应该相信经文所说的内容。

如果是3,那么这听起来就像是蓄意的虚假陈述(谎言),因为在1400年的时间里,以色列人非常清楚“上帝的牺牲羔羊”究竟是什么意思。

若是第4种情况,那么早期基督徒必定对此一无所知,因为他们中无人曾提及此事。 它不可能在公元150-200年后被篡改,因为我们拥有许多包含《约翰福音》第1章的手稿,现存最早的是博德默纸莎草纸II号,其年代可追溯至公元150-200年。此外,奥利金(公元225-254年)和金口若望(约公元407年)也记录了该经文的文本。 如果经文确实被篡改了,那么上帝就必须是希望——或者至少是允许——祂所有的追随者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都被蒙蔽。


问:在《利未记》5:15中,祭物是献给上帝的,还是如《利未记》5:18所说献给祭司的?

答:由于以色列人自己无法进入圣所,而且祭司代表上帝,因此将祭物直接献给祭司,就是上帝所设立的向祂献祭的方式。海利(Haley)所著《圣经中的所谓矛盾》(p.245)中简明指出,祭司是作为上帝的代表行事的。参见《当批评者提问时》(p.89),其中给出了基本相同的答案。


问:在《利未记》5:16中,当有人在献祭方面无意中犯了罪时,为何要追加“五分之一”作为惩罚?

答:圣经实际上并未说明。此人的过错虽非故意,但他本应更清楚地了解律法。在《利未记》6:5中,若有人通过谎言或欺骗手段获得财物,也会追加“五分之一”作为赔偿。


问:在《利未记》6:13中,为什么火不可熄灭?

答:圣经中并未说明。不过,这可能象征着既需要持续献祭,也象征着随时都能向神献祭。


问:在《利未记》7:1-2和8:17中,为什么要在营外宰杀牲畜?又为什么在《利未记》6:11中要把灰烬运出营外?

答:圣经没有说明。不过,动物的尸体和灰烬被移离了人们吃饭、睡觉和生活的地方。《希伯来书》13:11-13提到,耶稣被钉在城门外(蒙受羞辱),这与动物的尸体在营外焚烧的情况相似。


问:在《利未记》7:15中,平安祭的祭物必须在同一天全部吃掉,还是可以像《利未记》7:16-17和19:6所说的那样,部分在第二天吃掉?

答:回答中需考虑以下三点。

1. 《利未记》7:16区分了两种平安祭:感恩的平安祭和出于自愿的平安祭。

2. 如《利未记》7:15所述,为感谢而献的平安祭必须在当天全部吃掉。

3. 自愿献上的平安祭,也可以在第二天食用,正如《利未记》7:16-19和《利未记》19:6所说的。


问:《利未记》7:23-25中,为什么不能吃肉中的脂肪?至于肉中肉眼看不见的脂肪碎屑又该如何处理?

答:圣经并未说明神为何如此吩咐。不过,我们今天知道,大量脂肪——尤其是红肉中的饱和脂肪——对人体健康不利。虽然摄入少量脂肪在所难免,但食用微量脂肪与食用纯猪油是截然不同的。


问:在《利未记》7:26-27和17:10-14中,以色列人为什么不能吃血?

答:实际上,这一诫命最早出现在《创世记》9:4,并非仅针对以色列人,而是针对所有人。此外,在《使徒行传》15:20中,早期教会也命令所有人不可吃血。

答案见于《创世记》9:4和《利未记》17:11、14。生命在血中,正是通过血,我们的罪才得以赎净。在旧约时代,血遮盖了人们的罪(《希伯来书》9:22),直到基督为我们流血赎罪。


问:《利未记》7:30-31、8:16、20以及16:25中,为何要将脂肪烧掉?

答:圣经在《利未记》8:28中说,这是“馨香之气”。正如烧烤炉中滴落的脂肪会散发出诱人的香气并产生烟雾一样,在祭物中焚烧脂肪可能也有类似的效果。


问:在《利未记》7:36和16:31、34中,既然献祭的条例对以色列人来说是永远的,为什么《使徒行传》15:1-29中的犹太基督徒停止了这一做法?

答:实际上,祭物并非由百姓献给神,而是由祭司献上的。今天也是如此。我们需要一位由我们的祭司献给神的祭物。正如《约翰福音》1:29所暗示的,以及《希伯来书》8-10章和《约翰一书》2:2所表明的,我们的大祭司基督耶稣就是这样的祭物。


问:在《利未记》8:8、《申命记》33:8、《以斯拉记》2:63和《尼希米记》7:65中,乌陵和土明是什么?

答:用途:当时,乌陵和土明是大祭司用来确定神对某件事旨意的工具(出埃及记 28:30;民数记 27:21)。有时神会通过乌陵和土明保持沉默(撒母耳记上 28:6)。

描述:它是胸牌的一部分,内嵌十二块宝石,每块代表以色列十二支派中的一支。

运作原理:它本身并无内在力量,其作用仅在于神选择借此进行沟通。具体如何运作?我们不得而知。犹太历史学家约瑟夫斯(约公元93-94年著)认为,神会根据情况使宝石发光。


问:在《利未记》9:12-13中,既然燔祭已经烧尽,他们怎么还能宰杀并将其放在祭坛上呢?

答:燔祭是指牛、羊或山羊,即使在尚未被焚烧之前,它们就已经被指定为燔祭,即将被宰杀并焚烧。


问:在《利未记》10:1-2和《民数记》3:4中,亚伦的儿子拿答和亚比户因向神献了未经许可的火,为何被神击杀?

答:神对敬拜祂的事极其重视。他们竟胆敢违背神所规定的敬拜方式,明知故犯地做未经授权之事,因此受到惩罚,以此作为对其他人的警示。《希伯来书》12:18-23告诉我们,如今情况已不同。虽然他们曾在有烈火燃烧的山上敬拜,但自耶稣复活以来,今日我们便能满怀信心地来到这充满喜乐的聚会中。


问:在《利未记》10:6中,为什么亚伦不能为自己的儿女哀悼?

答:《利未记》21:1-4 说,祭司可以因自己的儿女而变得不洁净。然而,《利未记》21:10-12 说,大祭司绝不能变得不洁净,即便是为了自己父母的死也不行。


问:在《利未记》10:16-20中,摩西为何对亚伦发怒,又为何后来平息了怒气?

答:鉴于神曾因亚伦的两个儿子献祭不当而使他们死亡,摩西当时既对亚伦感到愤怒,又担心自己可能会遭遇同样的命运。然而,当摩西清楚地意识到亚伦的过失是无意的,而且亚伦对此深感懊悔时,深知神心意的摩西便不再担忧了。


问:利未记11章和申命记14章中,饮食律法的要点是什么?

答:以下是简要总结。

不可吃脂肪——《利未记》7:23-25

不可吃血——《创世记》9:4;《利未记》7:26-27;17:10-14;19:26

某些蹄分两瓣且反刍的食草动物是可以食用的。骆驼、岩兔、野兔和猪则不可食用。——《利未记》11:3-8;《申命记》14:6-8。顺便提一下,猪会携带绦虫、旋毛虫病、丹毒和伤寒。

只允许吃鱼,不吃其他海鲜,除非该海鲜同时具备鳍和鳞。禁止食用螃蟹、龙虾、虾、鳗鱼、鲨鱼或海豚(《利未记》11:9-12;《申命记》14:9-10)。顺便提一下,被禁止的动物通常是食腐动物。

禁止食用鹰、鹰隼、秃鹫、鸢、猫头鹰、鸬鹚、天鹅、鹈鹕、白鹳或蝙蝠(《利未记》11:13-19;《申命记》14:11-18)。顺便提一句,这些鸟类中许多是食腐动物,而那些非食腐的则以老鼠、田鼠和其他食腐动物为食。

昆虫很少,只有一些蝗虫、蚱蜢和甲虫。禁止食用巧克力涂层的蚂蚁或蟑螂(《利未记》11:20-23;《申命记》14:19)。所以,你可以告诉妻子,今晚的晚餐你不会吃蟑螂了。;-)

其他:没有大鼠、鼬、龟、蜥蜴、蜗牛或鼹鼠(《利未记》11:26-31)。


问:在《利未记》第11章和《申命记》第14章中,摩西是否可能从埃及人那里学到了这些健康原则?

答:绝无可能。埃及人的卫生习惯有详尽的记载,并流传至今。其中不乏关于蠕虫血、魔法水、苍蝇粪便和牲畜粪便具有治愈功效的记载,但(谢天谢地)这些在《旧约》中均未出现。埃及文献中也没有提及《旧约》中的卫生习惯。

尽管埃及人拥有相当先进的知识,掌握了48种外科手术,但《圣经》中对此也没有任何记载。


问:《利未记》第11章和《申命记》第14章中,当时和现在的犹太人是否被允许狩猎动物?

答:如今有些犹太人认为不允许。他们的理由是:猎杀不食用的动物是残忍的,而且犹太人甚至不应食用符合犹太教规的猎获物,因为这些动物的血没有被妥善放尽。

然而,这并非上帝话语所说的。圣经中并没有禁止为获取食物或娱乐而狩猎。在摩西律法中,《利未记》17:13指出,可以狩猎动物和飞鸟,只要确保放尽血液即可。虽然在野外放血的彻底程度不如当今犹太人遵循的犹太洁食规程,但像猎人那样放血,正是上帝所要求的全部。


问:在《利未记》第11章和《申命记》第14章中,为什么允许吃会飞的鸟类?会飞的鸟类只有深色肉,这是因为肉中血液含量较高所致。

答:关于禁食血液的诫命,重点在于“放尽血液”,即从体内流出的血液。并非要清除所有微观层面的血迹。


问:在《利未记》11:3-8和《申命记》14章中,为什么他们不能吃那些反刍但不分蹄的动物?

答:圣经仅说明这是神的诫命。神不仅具体描述了他们所熟悉的动物,还为那些他们可能尚未熟悉的动物制定了通用规则。


问:在《利未记》11:6和《申命记》14:7中,为何说岩兔(hyraxes)和野兔(rabbits)是反刍动物,而动物学家却确知它们并非如此?

答:希伯来文的表述是基于古代的动物分类法,而非现代分类法。英语术语“反刍”指的是被称为反刍动物的类群,它们拥有多个胃来消化植物。食物先在其中一个胃中开始消化,随后被部分反刍出来并送入另一个胃。如果动物的消化系统不支持反刍,它就无法进行反刍。答案中有四点需要考虑。

非反刍动物:野兔和家兔的消化系统无法支持我们今天所说的“反刍”行为。

看似反刍动物:由于野兔和家兔像反刍动物一样横向移动下颌,且食用相同的食物,因此看起来像是在反刍。就连自然学家林奈起初也认为它们是反刍动物。

上帝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达信息:上帝的目的是用以色列人能够理解的词语和概念,向他们传达应遵循的实际规则,而以色列人将野兔和家兔归类为“将吞下的东西反刍出来”的动物。

使用他们自己的术语:上帝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术语和描述与他们沟通。任何生活在现代之前的希伯来人都会理解,“反刍”的动物包括野兔和家兔。将不同的现代分类系统不合时宜地套用到摩西的著作上,无异于将现代含义强加于古代词汇。

参见《当批评者提问》第89-90页、《圣经中的难解之语》第158-160页、《圣经中的难点与表面矛盾》第89-90页、《圣经难点百科全书》第126页、《威克里夫圣经词典》第78页,以及斯蒂芬·凯撒(Stephen Caesar)的《摩西五经中的动物学: 三处所谓错误》,载于《基督教新闻》2001年7月2日第26页的“科学、学术与圣经”专栏,其中给出了基本相同的解答。


问:在《利未记》11:9-10、31中,为什么他们可以吃有鳍有鳞的鱼,却不能吃其他鱼类、鱿鱼和虾?

答:圣经并未说明,但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上帝不希望他们因未正确烹饪底栖鱼类而染上疾病。早在公元100年,《巴拿巴书信》第10章第143-144页就已注意到摩西律法禁止食用底栖鱼类这一事实。


问:在《利未记》11:11和《出埃及记》35:7中,既然海豚的尸体是可憎之物,为什么上帝却吩咐用它们来覆盖会幕?

答:《圣经》从未说过海豚本身就是可憎的动物。它只说吃海豚是可憎的,将海豚皮用于日常用途也是可憎的。

这并非希伯来语中常用的词汇,因此此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普通海豚栖息于地中海。然而,《威克里夫圣经词典》第97页指出,此处的动物实为儒艮(或称海牛)。儒艮有时会游弋在红海沿岸。 《BSB》将此译为“上等皮革”,并在脚注中指出这可能是大型水生哺乳动物的皮,而《考古学能证明旧约吗?》第31页还补充道,该地区海牛数量众多,如今阿拉伯人仍用它们的皮制作凉鞋。以西结书16:10在提及凉鞋“皮革”时使用了相同的希伯来语词汇。


问:利未记 11:13-19 中提到了二十种鸟类,而申命记 14:11-18 却提到了二十一种鸟类,这是为什么?

答:这两份清单所列的鸟类基本相同,但有以下例外:

《利未记》11:13-19 《申命记》14:11-18

任何种类的黑鸢 黑鸢

任何种类的游隼

这两份清单都提到“任何种类的鹰”。虽然现代动物学家将游隼归类为鹰的一种,但严格来说,这无关紧要,因为不能将现代分类法强加于另一种语言和文化背景下的古代清单之上。关键在于,古代希伯来人显然也将游隼视为鹰的一种。

第二个解释出自海利(Haley)的《圣经中的所谓矛盾》(Alleged Discrepancies of the Bible)第391页,认为“游隼”一词是抄写员的笔误。 他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希伯来语中,“秃鹫/猎鹰”(daah)与“glede”(raah)仅有一字之差,而且“秃鹫”一词在《撒玛利亚五经》、《七十士译本》以及许多希伯来文手稿中均未出现。


问:在《利未记》11:20-21中,说有“四足昆虫”是否错误?(一名无神论者和一名穆斯林都问过这个问题)

A:希伯来语中的习语“四足行走”是指动物并非直立行走。因此,即使一条腿被截断的狗,仍然是“四足行走”。希伯来人显然没有“平行”这个词。仔细想想,即使在英语或中文中,如果不使用“平行”这个词,你该如何简要地向别人解释四足、六足以及多足动物的行走方式有何共同之处呢?


问:在《利未记》12:1-8中,为什么妇女在分娩后[据称]有罪?(一位穆斯林提出了这个问题。)

答:经文并未说“有罪”,只说“不洁”。当利未人的家人去世时,神吩咐他们安葬尸体,他们便会不洁直到傍晚。变得不洁与犯了罪是不同的,正如神在某些情况下吩咐他们变得不洁所证明的那样。


问:在《利未记》12:1-5中,为什么产妇在分娩后会被视为不洁?

答:圣经并未说明原因。不过,处于不洁状态可以让她免于日常家务,这段休息时间对她是有益的。


问:在《利未记》12:1-5中,为什么产妇生儿子后不洁7天,生女儿后不洁14天?

答:圣经没有说明。不过,“不洁净”并不意味着有罪。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男婴要在第八天接受割礼,通过缩短男婴的不洁净期,产妇便能出席割礼仪式。


问:在《利未记》12:5-7中,既然《诗篇》128:3说做母亲是种祝福,为什么新妈妈们生孩子后还要献燔祭和赎罪祭呢?

答:为人母确实是种祝福。然而,就像我们所做的几乎所有事情一样,它也蒙上了罪的污点。即便是刚出生的孩子,也带有罪性。


问:在《利未记》第13章中,为什么当时的麻风病症状与我们所知的麻风病特征不同?

答:希伯来文所指的范围涵盖多种皮肤病,而不仅仅是我们所说的麻风病(即汉森病)。

顺便提一句,试想在古代世界,当人们无法经常洗澡时,皮肤卫生该有多么重要。


问:在《利未记》第13章中,当时哪些疾病可能被视为麻风病?

答:《威克里夫圣经词典》第462页给出了以下列表:

真正的麻风病(汉森病)、梅毒、天花、疥疮、头癣、头皮癣、全身性真菌感染、疖和疖肿、天疱疮、疱疹样皮炎以及皮肤癌。 该列表源自哈罗德·M·斯平卡(Harold M. Spinka)医学博士的论文《古代希伯来时期的麻风病》,发表于1959年3月的《美国科学协会期刊》。


问:在《利未记》13:51-52中,“侵蚀性麻风”指的是什么?

答:当时许多皮肤病在现代已被根除。该希伯来语术语显然指一种我们今天不熟悉的霉菌病或麻风病。


问:在《利未记》13:47-59和14:33-53中,衣服和房屋如何会“生病”并患上麻风病?

答:衣物会传播皮肤病。真菌和霉菌既可在衣物上生长,也可在人体上滋生,因此衣物同样可能成为疾病的传播媒介。


问:在《利未记》14:12中,为什么当一个人从疾病中痊愈时,必须献上赎愆祭和赎罪祭?

答:经文并未明确说明,但

1. 仪式洁净总是伴随着献祭。

2. 经文并未提及患病者因患此病而比他人“更有罪”或“更不洁净”。

这里有一个属灵的启示值得我们学习。除了神赦免信徒一切罪孽这一事实之外,我们仍需为自己的罪性寻求洁净。


问:在《利未记》14:14、17中,为什么要把血和油涂在右耳、右手拇指和右脚大脚趾上?

答:经文并未明确说明,但这很可能是为了将献祭者与祭物联系起来。其他使用右耳、右手拇指和右脚大脚趾的例子见《利未记》8:23-24和《出埃及记》29:20。


问:利未记15:16中提到,人行房事后直到傍晚都是不洁的,这是否意味着婚姻内的性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罪?

答:不。不洁净并不意味着违背神的命令,而是由于卫生风险而需要更加谨慎。例如,当近亲去世时,你应当安葬亲人,而在此过程中(这并非违背神的命令),你会处于不洁净状态直到傍晚。在水源稀缺的沙漠文化中,关于洁净的律法至关重要。

《民数记》19:8中就记载了一位祭司因遵行神的旨意而变得不洁的例子。


问:在《利未记》15:19-30,33中,为什么妇女在月经期间[据称]有罪?(一位穆斯林曾如此断言。)

答:她们并非有罪,只是不洁净。当利未人的家人去世时,神吩咐他们安葬遗体,他们便会不洁净直到傍晚。变得不洁净与有罪是不同的,正如神吩咐他们在特定情况下变得不洁净所证明的那样。

既然这位穆斯林对此有所顾虑,或许他愿意从伊斯兰教法(沙里亚)的角度对此发表评论:擤鼻涕和月经都是撒旦的行为(伊本·马吉《圣训集》第2卷第969号,第87页)。

他应当向穆斯林学者询问,为何穆斯林妇女在月经期间被禁止礼拜。以下是些他可以用来向学者们请教的伊斯兰教法依据。

黑狗、妇女,或是狗与经期妇女,都会中断礼拜。《阿布·达乌德圣训集》第1卷第702、703号,第181页;《伊本·马吉圣训集》第2卷第949-953号,第78-80页

经期妇女不得诵读《古兰经》。《阿布·达乌德圣训集》第1卷脚注111,第56页


问:在《利未记》16:1-2中,既然上帝没有对亚伦的两个儿子拿答和亚比户施以任何怜悯,为什么却对亚伦稍作宽容呢?

答:上下文表明,亚伦是因无知而犯错的;《罗马书》4:15和5:13也表明,上帝不会将我们因无辜无知所犯的罪视为过犯。


问:在《利未记》16:8中,亚撒泻勒是谁?他与替罪羊有什么关系?

答:持怀疑态度的《阿西莫夫圣经指南》第158-159页声称,这是早期更原始的犹太神话的证据。以下是基督徒对此的三个反驳要点。

1. 不,对于这种所谓的原始犹太神话,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我们所掌握的关于以色列人偶像崇拜实践的证据表明,这些习俗完全是从周边民族那里借来的。

2. 基督徒坦率承认,自古以来许多以色列人就有偶像崇拜和神话崇拜的习俗。只需阅读西奈山上的金牛犊事件,或那些不断谴责偶像崇拜的劝诫,便可看出《旧约》坦率地承认了这种邪恶,尽管《圣经》并未过多赘述细节。

3. 阿西莫夫的主张基于这样一个预设:旧约中的仪式不可能是由一位超验的上帝所赐予的。相反,阿西莫夫假定其来源必定是偶像崇拜习俗,并通过循环论证,利用亚撒泻勒的例子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阿西莫夫的谬误在于:虽然他将阿撒泻勒与一种假设性的以色列人偶像崇拜习俗进行比较,以此表明该仪式并非由超然的神所赐,但实际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偶像崇拜的以色列人曾有过类似阿撒泻勒的习俗。


问:在《利未记》16:10、22、26中,上帝为何要引入“替罪羊”的概念?

答:圣经中的“替罪羊”概念与现代术语不同。现代术语指的是因某事被归咎,而实际上对此事并不负有责任的人。

在圣经中,替罪羊被放生到旷野,象征性地将一切罪孽都归于它。从圣经的意义上讲,耶稣就是我们的替罪羊。

“替罪羊是撒旦的象征”这一观念,是后来才出现的犹太传统。


问:在《利未记》第16章中,为什么一切都必须完全按照这种方式进行?

答:关于原因,足以写成一本书,而上帝确实写了——具体来说,就是《希伯来书》。请特别参阅《希伯来书》第7-10章和第13章。


问:在《利未记》17:3-4、9中,人们能否杀死任何动物而不将其作为祭物?

答:在出埃及的时候,不行。原因在于,上帝不仅希望我们敬拜祂,更希望我们唯独敬拜祂,而不向任何其他神明敬拜或献祭,正如《利未记》17:7所示。

然而,《申命记》12:20-23明确指出,当他们进入迦南地后,这一规定将会改变。


问:在《利未记》17:7中,这里的“恶魔”(se‘irim)是否如《阿西莫夫圣经指南》第159页所言,是指野山羊神?

答:根据格林的直译本,此处的希伯来文意为“献给山羊的祭物”。因此,正如阿西莫夫所言,他们曾受诱惑向山羊神献祭。


问:在《利未记》17:13中,是先放干血再用土掩盖,还是像《申命记》12:24所说的那样将血像水一样倾倒出来?

答:两种说法都正确。回答这个问题时需要考虑三点。

1. 倒血和沥血在本质上是同一件事。

2. 《申命记》的上下文涉及一般性的吃肉行为,特别是在家中,人们会保持房屋清洁。因此,经文并未详细说明如何处理血液以保持房屋清洁。

3. 《利未记》特别提到了在田野中打猎的情况。虽然猎人可能会想直接将血留在地上,但《利未记》17:13特别补充说,猎人必须“清理现场”,并用土掩盖血迹。


问:《利未记》18:1-17和20:12、14中,利未记的婚姻律法可以概括为哪些内容?

答:根据《利未记》17-25章的“圣洁法典”,婚姻方面的限制如下。

男性的观点 女性的观点

女儿(近亲) 儿子(近亲)

母亲(近亲) 父亲(近亲)

母亲/继母 儿子/继子

亲姐妹/同父异母姐妹/继姐妹 亲兄弟/同父异母兄弟/继兄弟

孙女 祖父

父母的姐妹 兄弟姐妹的儿子

父亲兄弟的妻子 丈夫兄弟的儿子

儿媳 岳父

兄弟的妻子 丈夫的兄弟

岳母 女婿

在世的妻子妹妹 在世的姐妹的丈夫

无限制:

兄弟姐妹的女儿 父母的兄弟

妻子的兄弟的女儿 父亲的妹妹的丈夫

母亲兄弟的妻子 妹妹的儿子

父母兄弟的女儿 父母兄弟的儿子

兄弟的女儿 父亲的兄弟

母亲兄弟的妻子 丈夫的妹妹的儿子

不对称性:这些限制在以下方面具有“不对称性”。女性可以嫁给姐姐的儿子,但不能嫁给哥哥的儿子。男性可以娶母亲兄弟的[前]妻,但不能娶父亲兄弟的[前]妻。


问:《利未记》18:5中,既然新约教导只有基督才能拯救我们,那么人能否通过遵守律法得救?

答:《利未记》18:5所揭示的真理,只是上帝律法、怜悯与恩典这幅马赛克拼图中的一块。以下是与《利未记》18:5相互契合的其他几块拼图。

1. 假设一个人能完美地遵守律法,那么他就无需神的怜悯。

2. 他们(以及我们)应当努力过无罪的生活,并完全顺服神。

3. 然而,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没有人是无罪的(箴言 20:9;诗篇 14:2-3;19:12)。

4. 一旦我们意识到这一点,就应当转向上帝,并珍视祂的怜悯与恩典。

5. 上帝在旧约中向跟随祂的人应许:只要他们(以某种方式)委身于上帝及其律法,就必得救。除了《利未记》18:5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经文也表明了这一点。

6. 神在耶稣基督里启示了祂所拣选的、既能赦免他们罪孽又能赦免我们罪孽的唯一途径。

7. 尽管我们生活在基督复活之后,但《利未记》18:5在今天仍以一种次要的意义适用于我们。神命令所有的人都要信靠并顺服耶稣(《帖撒罗尼迦后书》1:8)。若有人信靠并顺服神,便会得着永生。

关于不同的解答,请参阅《圣经中的难解之言》第160-161页及《735个令人困惑的圣经问题解答》第67页。


问:在《利未记》18:16和20:21中,为何禁止男子娶兄弟的妻子,而《申命记》25:5-10却吩咐他娶兄弟的妻子?

答:《利未记》18:16-18规定,在兄弟在世时,不可娶其妻。而《申命记》25:5-10中关于娶兄弟之妻的诫命,是为了在兄弟去世后延续其名。


问:在《利未记》18:8-18;20:11-14,17-21中,圣经为何要讨论乱伦?(一位穆斯林提出了这个问题。)

答:这个令人不快的议题有必要加以讨论;古埃及王室以及后来的波斯人经常实行乱伦。


问:在《利未记》18:19和20:18中,妻子月经期间,夫妻是否可以发生性关系?

答:这节经文表明,根据摩西律法,他们不应如此。


问:在《利未记》18:22、24和20:13中,同性恋是否仍然是错误的?还是说它像吃猪肉那样属于已改变的律法,抑或像禁止献婴为祭那样属于未改变的律法?

答:这仍然是错误的。新约不仅对此未作任何更改的记载,而且《罗马书》1:26-27和《哥林多前书》6:9也证实,这仍然是罪。

《利未记》18:22紧接在禁止献婴为祭的经文之后,紧接在禁止人兽交的经文之前,因此神或许将这三者视为同类。而《利未记》20:13则位于禁止人兽交的两节经文之前两节。另请参阅关于《罗马书》1:26-27和《哥林多前书》6:9的讨论。


问:《利未记》18:22-24和20:13中,谴责同性恋和兽交是否仅仅因为无法生育后代?

答:不,这不是上帝给出的理由。理由在《利未记》18:22-23中已明确阐述。正如与动物发生性关系是一种变态行为,两个男人之间的性行为在上帝眼中也是可憎的,在当时应处以死刑。


问:在《利未记》19:18中,犹太人应当爱的“邻舍”指的是谁?

答:《利未记》19:18指出,这包括他们本族中的任何人。可以推测,这也包括在该地寄居的外邦人(旅行者和临时居民),但不包括迦南人。


问:在《利未记》19:20中,为何要惩罚发生性关系的女奴?

答:摩西律法并不惩罚任何被强奸的妇女,无论她是奴隶还是自由人。但如果一名妇女并非被强奸,或者她在城中却没有呼救,那么自由妇女将被处死。而女奴隶鉴于其处境,则不会被处死。关于她的惩罚,请参见下一个问题。

这与后来的罗马法形成了鲜明对比——在罗马法中,女奴若因在主人面前“端庄地遮掩身体”这一“罪行”,可能会被割去鼻子作为惩罚。摩西律法也与伊斯兰教法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允许与女奴和战俘发生性关系,甚至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对此加以劝阻。她们被称为“我们右手所拥有的妇女”。 关于逊尼派伊斯兰法中此方面的文献,请参阅《布哈里圣训集》第3卷第34册第113章第436号之后的内容,第239-240页。


问:在《利未记》19:20中,那位妇女是否被鞭打?

答:希伯来文中的词义存在不确定性。以下是部分译本:

《钦定本》:“她当受鞭打;不可将他们处死……”

新钦定本:“为此必受鞭打;但不可处死……”

《新国际版》(NIV):“必须给予应有的惩罚。但他们不得被处死……”

NASB:“必受惩罚;但不可处死……”

《贝雷安标准圣经》:“必须给予应有的惩罚。但他们不应被处死……”

杰伊·P·格林《行间圣经》:“须经审讯;不可处死……”

这些译本可分为两类:一类将希伯来文译为“鞭打”,另一类译为“调查/惩罚”。显然,那名妇女确实受到了某种惩罚。然而,只有那部已有400年历史的《钦定本》才说只有那名妇女被鞭打。


问:在《利未记》19:26、31;20:6、27中,为何禁止咒术、魔法和招魂术?

答:这些经文提到:

A. 若你求问交鬼者,你必因交鬼者而玷污自己(利未记 19:31)

B. 若你求问他们,便是(在灵性上)向他们行淫。(《利未记》20:6)

这些行为错误的其他原因包括:

1. 人们寻求的是他们的智慧,而不是上帝的智慧

2. 人们信靠他们的能力,而非信靠上帝

3. 人们专心于巫术和交鬼者,而非上帝。

4. 人们有时尊崇并敬拜这些事物,而不是敬拜上帝。

即使你没有做这四件事中的全部,哪怕只做了一件,也意味着A和B适用于你。基督徒不应去见任何形式的算命者,即使是在集市上为了好玩也不行。


问:在《利未记》19:27中,上帝为何关注发型?

A:圣经并未说明。头发是显眼的特征,不剪发角是识别犹太男子的标志之一。需注意,在当时的文化中,即使是非拿细耳人也可以留长发。另请参阅对《哥林多前书》11:14的讨论。


问:利未记19:28是否意味着人不可纹身?

答:这是摩西律法的一部分。然而,新约指出我们是神的殿,我们不愿在神的殿墙上涂鸦。《启示录》13:16-18提到,除信徒以外,大多数人将在右手或额头上被打上代表“666”(兽的数字)的印记。 唯一可以为纹身辩护的例子是:如今在埃及,一些科普特人会在新生儿身上醒目地纹上十字架。这是因为如果不这样做,穆斯林原教旨主义者往往会偷走他们的孩子,并将他们抚养为穆斯林。


问:在《利未记》第20章中,为什么有这么多罪行会被判处死刑?

答:显然,在神眼中,这些罪行性质极其严重,足以判处死刑。与其试图将神套入我们自己的先入之见,不如先学习神所教导的内容,然后再去寻找其中的原因。应判处死刑的罪行可分为三类:

夺取人命:蓄意谋杀,以及未逃往庇护城的情况下的过失杀人。旧约律法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受害者是奴隶还是自由人并不重要。因夺取人命而被处决,是对夺取人命行为的恰当惩罚。

性罪:大多数性罪,如通奸、同性恋、乱伦、兽交,均处以死刑。许多性罪具有成瘾性,且会试图将他人卷入罪中。为了当时社会的福祉,这些罪行被处以死刑。

公然悖逆:对于上帝的选民——犹太人而言,敬拜别神、占卜等行为都是对上帝的悖逆。当然,犹太人可以脱离本民族,在异国同化,并随心所欲地行事。但对于作为选民生活的犹太人,上帝绝不容忍对祂本人的悖逆。祂也不容忍对父母的悖逆,例如公开咒骂父母(《利未记》20:9)。

与其他法典相比,《旧约》中规定处以死刑的罪行较少。许多其他法典都会处死盗贼。

与《旧约》律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伊斯兰教法则有所不同。如果一个自由人和一个奴隶共同杀害了一名奴隶,奴隶将被处决,而自由人只需支付一半的血钱。以下是相关引文:“马利克曾就成年人与儿童共同谋杀一名男子的情况说道: ‘成年人被处死,儿童则需支付全额血钱的一半。’马利克说:‘自由人与奴隶共同谋杀一名奴隶时,情况也是如此。奴隶被处死,自由人则需支付其价值的一半。’”《马利克穆瓦塔》43.3.3


问:《利未记》20:2中的“摩洛”(Molech)是否真的指“梅莱赫”(melech,即“王”),这是否如《阿西莫夫圣经指南》第162页所言,是对该民族之神的禁令?

A:不。摩洛(Molech)这个名字可能源自“王”这个词。然而,这是亚扪人崇拜的一个特定偶像。有证据表明,在公元前1700年左右的马里城邦,曾有一位名为穆卢克(Muluk)的神。


问:在《利未记》21:1-4中,为什么祭司只能为同住一屋的父母、兄弟和姐妹守丧,而不能为其他人守丧?

A:显然,祭司在履行职责时保持礼仪上的洁净被认为比因除最亲近的家人以外的任何人而变得礼仪上不洁更为重要。


问:在《利未记》21:11中,为什么大祭司甚至不能为了自己父母的葬礼而变得礼仪上不洁净?

答:显然,大祭司职务的重要性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问:在《利未记》21:18-23中,为什么上帝似乎不喜欢身体有缺陷的人,并禁止身体有残疾的人担任大祭司?

答:若神愿意,祂完全可以只拣选身材矮小的人、高大的人、黑发的人、左撇子,或是任何祂想要的人。如果神拣选了没有身体缺陷的人,且认为没有必要向我们说明理由,这是神的特权。

我们可以推测,原因可能与祭司在献祭时作为百姓的“榜样”有关。当然,正如《利未记》22:20-25所示,献祭的牲畜也必须没有瑕疵。


问:《利未记》22:28中,为什么不能在同一天宰杀母畜和幼畜作为祭物?

答:圣经中并未说明。或许这与《出埃及记》23:19有关:“不可用母羊的奶煮小羊。”


问:利未记23:6中,“毫无疑问,在仪式中使用无酵饼的历史极其悠久,可追溯到出埃及之前很久”这一说法是否属实?

答:我们没有记录表明这在出埃及之前曾被实行过。如果阿西莫夫认为我们没有关于赎罪日(Yom Kippur)在被掳之前(参见对利未记23:26-32的讨论)的记录这一点很重要,那么他为什么认为无酵饼的使用非常古老呢?

也有人可能会(同样缺乏依据地)提出相反的观点,即赎罪日早于出埃及,而使用无酵饼则是流亡之后的事。当然,所有提及无酵饼的经文都可能被驳斥为“显然是在流亡之后写成的增补,因为无酵饼表明了较晚的年代”。

我推测阿西莫夫的这一观点源自《锚定圣经词典》第6卷第756页,尤其是第759-760页“起源理论”一节。然而,这部自由派著作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节日曾在圣经之外被庆祝过。显然,这一理论始于19世纪的尤利乌斯·韦尔豪森。

至于我,既然唯一的证据表明以色列人当时同时实行这两种做法,我选择遵循证据。


问:《利未记》23:26-32、《利未记》16:1-34和《民数记》29:7-11中,是否如《阿西莫夫圣经指南》第158页所言,确实没有记录赎罪日是在被掳归回之后才开始遵守的?

答:阿西莫夫也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旧约被掳归回后时期举行该仪式的记录,但这并非重点。 人们不会指望在圣殿仪式记录中看到许多“我们按规定进行了仪式”之类的描述。同样,虽然没有关于为圣殿采集木材的历史记录,但我们确知基遍人——即负责采集木材的人——在被掳前后都履行了这一职责。同样地,除了《圣经》中已记载的内容外,我们也没有任何关于被掳前圣殿仪式的记录。

关于禧年,《利未记》25:8-9记载,要在赎罪日吹响号角。因此,禧年的庆祝活动包括赎罪日的庆祝。

如果摩西在《利未记》16:1-34、23:26-32以及《民数记》29:7-11中详细记载了赎罪日的仪式,却紧接着就未予遵守,这似乎有些奇怪。


问:《利未记》23:32中,赎罪节是在第九天,还是如《利未记》16:29[据称]所说的那样在第十天?

答:它在第九天的傍晚开始,并持续到第十天。答案中有三点需要考虑。

1. 《利未记》23:32明确指出,时间是从第九天的傍晚到第十天的傍晚。

2. 人们通常在天黑后不再做任何工作。

3. 《利未记》16:29仅规定第十日不可做任何工。


问:《利未记》23:42-43中,出埃及的以色列人是在棚里住,还是像《出埃及记》16:16、33:8和《民数记》11:10所说的那样住在帐篷里?

答:一种解释是,希伯来语中“棚”一词(cukkah)是一个通用词,既可指茅屋,也可指帐篷。然而,这可能并非正确答案,因为还有一种更合理的解释。

以下是该答案的要点:

1. 在旷野中,以色列人居住了40多年,住的是经久耐用的帐篷,而非《出埃及记》16:16、33:8和《民数记》11:10所证明、以及《约书亚记》7:22所显示的那种仓促搭建的茅屋。

2. 早在埃及时,《出埃及记》12:7、22-23证明他们住在房屋(茅屋)中,因为在逾越节期间,他们都必须将血涂在房屋的门框上。

3. 根据《出埃及记》11:4-12:14,以色列人只有一天的时间收拾行装并做好准备。《出埃及记》12:11提醒我们,他们的出埃及是仓促进行的。

4. 因此,尽管他们在旷野中搭建了帐篷,但在最初离开埃及时,他们并没有这些帐篷。

5. 请注意,《利未记》23:42-43所纪念的并非以色列人居住在棚屋中长达40余年的经历,而是他们从埃及被领出来时居住在棚屋中的情形。

6. 除非是基于亲身经历来写作,否则人们很容易忽略“在旷野中居住帐篷四十余年”与“起初住在棚中”之间的这一区别。


问:《利未记》24:3中,为什么神要一盏用橄榄油点燃的灯昼夜不息地燃烧,即使没有人看见呢?

答:人们仍会知道它从未熄灭。这或许象征着神永不睡眠,祂从未停止看顾世界,也从未停止看顾我们。


问:在《利未记》24:10-22中,用石头打死亵渎神的儿子是否过于严苛?

答:不。这不仅仅是粗言秽语,而是用咒骂亵渎了神的圣名。这甚至比妄称神的名更为严重,是在神权政体下对神律法的公然藐视。当然,我们今天不再生活在那个政体之下,如果有人这样做,我们不应试图伤害他。


问:在《利未记》25:35和《出埃及记》22:25中,既然《申命记》23:20允许向外邦人收取利息,为什么他们不能向本国人收取利息呢?

答:《申命记》23:20表明,出于商业目的向外族人收取利息是可以的。然而,根据《箴言》28:8和《以西结书》18:8,敬虔的人仍不应收取过高的利息。尽管如此,帮助朋友或同胞以色列人不应出于商业目的。他们受命要施舍给贫穷的以色列人,而不应通过向穷人放贷牟利来逃避责任。


问:在《利未记》25:35和《出埃及记》22:25中,既然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却不能向本国人收取,这是否违反了许多经文所说的“以色列人和外邦人应受同样律法”的规定?

答:以下经文表明,许多宗教和民事律法对本地人和非以色列人是一样的。然而,没有任何经文说借贷方面的律法必须相同。以下是所有相关的经文。

《出埃及记》12:49和《民数记》9:14提到了自愿守逾越节的非以色列人的逾越节律法。

《利未记》24:16和《民数记》15:29-30指出,关于礼仪上的罪和亵渎之罪,律法规定是相同的。

《利未记》16:29提到了安息日的律法。如果外族人可以在安息日做买卖,而敬虔的以色列人却不能,这将使以色列人在商业上处于劣势。

《利未记》19:33规定,他们不可虐待在他们境内寄居的外邦人。

《利未记》24:22指出,针对杀人与伤害他人的律法,对本地人和外邦人应一视同仁。


问:《利未记》25:46和《出埃及记》21:2-21为何默许奴隶制?

答:圣经中的奴隶制类似于契约仆役制度。《出埃及记》21:2-5规定,所有希伯来奴隶每七年都要获得自由。根据《申命记》15:13-15,当奴隶获得自由时,前主人应从自己的财产中慷慨地给予他或她一些财物。 《出埃及记》21:5-6规定,唯一不释放希伯来奴隶的情况是,若奴隶深爱主人,自愿选择终身为奴。然而,正如《耶利米书》34:8-22所示,希伯来人并非总是释放他们的奴隶;上帝因此斥责了他们。以下人员会成为奴隶:

无力偿还他人财物的盗贼(《出埃及记》22:3)

被父母卖为妾的女子(《出埃及记》21:7-11)

因饥饿而自卖为奴的人


问:在《利未记》26:30中,上帝是否厌恶以色列人?还是说他们在《撒迦利亚书》2:8中是祂眼中的瞳人,而且在《利未记》26:44中祂并没有厌恶他们?

答:神视蒙拣选的以色列人为祂眼中的瞳人,是祂所珍爱的。而对于那些悖逆神、拒绝神律法的以色列人,神则视其为可憎且毫无价值(耶利米书 2:5;12:8)。 同样,基督为全世界作了赎罪祭(约翰一书2:2),但对于那些拒绝基督的人,上帝毫不避讳地向我们表明祂忿怒的程度。关于同一问题的更多解释,请参阅《当批评者提问》第94页。


问:《利未记》27:1-8是否表明男性比女性更有价值?

答:不。《创世记》1:27表明男女都是按神的形象被造的;《加拉太书》3:26-28表明男女、犹太人和外邦人作为神的儿女,都具有同等价值。但《利未记》27:1-8表明,在当时,男性的经济价值高于女性或儿童。

《利未记》27:1-8 指的是向耶和华许愿,以金钱抵偿某物的价值。例如,六十岁以上的男子的价值就低于六十岁以下的女子。


问:《利未记》27:28-29中,将人献给耶和华以待处死,是否认可了人祭?

答:不,因为处决并非人祭。处决杀人犯和其他罪犯,是因为上帝为维护秩序而下达了命令。《利未记》23-27章的上下文涉及律法,与任何动物献祭无关,更不用说人祭了。圣经从未认可任何类似人祭的行为,只有两个例外:上帝试炼亚伯拉罕,看他是否愿意献上以撒,尽管最终并未发生人祭;以及耶稣自愿为我们而死。


问:在《利未记》27:30-33、《民数记》18:21-32、《申命记》12:5-14、14:22-29、26:12-15以及《玛拉基书》3:10中,基督徒今天是否应该奉献十分之一?

答:不。我们今天仍然应当在物质上为神的事工奉献(哥林多后书8-9章)。然而,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什一奉献,因为罗马书7:6说:“但如今,我们既向那捆绑我们的律法死了,就从律法中得了释放,得以在圣灵的新样式中事奉,而不是在字句的旧样式中事奉。”(BSB)

我们应当将整个人生献给神,这样我们所能奉献的就远不止十分之一。但既然旧约规定了十分之一,而我们如今的标准比旧约更高,因此可以说,奉献十分之一界定了慷慨的最低标准。不过,《哥林多后书》9:7 指出,我们应当甘心乐意地奉献,而非出于勉强。


问:在《利未记》中,我们如何通过犹太人斐洛得知我们所拥有的就是最初写下的内容?

答:作为基督徒,我们相信基督所确认的《旧约》就是我们应当拥有的《旧约》。事实上,对于穆斯林而言,《古兰经》第5章第46节也提到耶稣曾被赐予《托拉》。我们拥有基督时代留下的早期手稿,下个问题将对此进行探讨。不过,还有另一条证据。 亚历山大的斐洛是一位犹太学者,生于公元前15/20年,卒于公元50年。他用希腊语写作,但耐人寻味的是,他引用的《旧约》希腊文内容与希伯来文马所拉文本的吻合度,反而比《七十士译本》更高。他对不同经文的含义进行了详尽的阐释。以下是他所提及的《利未记》经文:

1:3,9,13;2:1,11,13;3:12,16,17;4:22,31;5:2,4,5,20,21;6:9,13,20; 7:5,34;8:29-36;9:1-14,24;10:1-3,6,8,9,16;11:3,4,9,10,20-22,42,43;13:3,11,12,14;14:35,36; 15:31;16:7,10,17,20;17:11;18:1,6,7;19:13,4,9,11,13,14,16,23-25,32,35,36;20:18;21:11,17; 22:4,6,10,12;23:1,2,10,27;24:2,15;25:4,8,9,10,23,31;26:3,8,10,12,36;27:3,32,33

更多信息请参阅《斐洛著作集:完整未删节新修订版》。


问:哪些早期作家曾提及《利未记》?

答:尼西亚会议前的作家中,曾引用或提及《利未记》经文的有:

《巴拿巴书信》(约公元70-130年)

贾斯汀·殉道者(约公元138-165年)

萨迪斯的梅莱托/梅利托(公元170-177/180年)在其致奥尼西摩的书信中,将《利未记》列为《旧约》的书籍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他将《民数记》和《利未记》的顺序调换了。见《复活节》第72页。这一记载保存在优西比乌的《教会史》第4卷第26章中。

里昂的爱任纽(公元182-188年)引用了半节经文

亚历山大的克莱门特(公元193-217/220年)

特土良(公元198-220年):“……当通过摩西在《利未记》中制定祭司律法时,我们发现其中规定了……”《答犹太人》第5章第156页

奥利金(公元225-254年)

迦太基的西普里安(约公元246-258年)

亚历山大的阿纳托利乌斯(公元270-280年)

佩陶的维克托里努斯(公元304年殉道)

奥林匹斯和帕塔拉的梅索迪乌斯(公元270-311/312年)

尼西亚会议之后,其他作家也提及了《利未记》。

杰罗姆(公元373-420年)论述了《旧约》的各卷书。他特别论及了《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妥拉》、《约伯记》、《拿弗之子耶稣》(即《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撒母耳记》、《列王纪》(上下卷)、十二先知书,以及《何西阿书》、《约珥书》、《阿摩司书》、《俄巴底亚书》、《约拿书》、 弥迦书、那鸿书、哈巴谷书、西番雅书、哈该书、撒迦利亚书、玛拉基书、以赛亚书、耶利米书、以西结书、但以理书、以斯帖记、以斯拉记、尼希米记。第53封信第7-8章,第99-101页。


问:在《利未记》中,有哪些现存的最早抄本?

答:《死海古卷》(公元前250年起):根据《今日死海古卷》第30页和《死海古卷百科全书》第1卷第488页,共有13份抄本。《死海古卷译本:库姆兰文献英文版》(第二版)记载至少有12份原件。 《威克里夫圣经词典》第436-438页称有8份抄本。根据《死海古卷译本:库姆兰文献英文版》(第二版)第474页,包含《出埃及记》38章至《利未记》2章的4Q17残卷可追溯至公元前250年。其内容与马所拉文本几乎完全一致。这些抄本被称为:

1Q3包含21个残片,源自3或4份原始手稿。

2Q5(《利未记》11:22-29,古希伯来文)

4Q23 希腊文《利未记》26:2-16。(根据早期哈斯蒙王朝的正式笔迹,推定为公元前150-1年)(与《七十士译本》有15处文本差异)

4Q24包含30个残片,但它们很可能都出自同一份原始手稿。公元前1世纪

4Q25 仅保存了第1、3-5、8章的6或9个残片。

4Q26包含四片残卷(公元前30年至公元20年,早期希律王朝时期的书写体)

4Q26a 包含来自第3章、第19-22章的九个残片

4Q26b:1个片段,出自《利未记》7:19-26

4Q119(七十士译本)

4Q120(《七十士译本》)

6Q2(《利未记》第8章)

11Q1

11Q2包含两块碎片,很可能源自同一份原件。(碎片来自第7-10章、第14-15章、第25章)(约公元50年,因“晚期希律王朝时期的笔迹”)

《死海古卷中的七十士译本》:《威克里夫圣经词典》第436-438页指出,已知现存最古老的七十士译本抄本是死海古卷第4号洞穴中发现的《利未记》文本;其年代可追溯至公元前100年。

总体而言,死海古卷中保存了《利未记》859节经文中的487节(占56.7%)。

利未记 1:1-17;2:1-16;3:1-14,16-17;4:1-8,12-14,18-19,23-28,30;5:6,8-10,12-13,16-24;6:无;7:19-26; 8:12-13,26-28,31,33-34;9:1-10,12-13,15,22-24;10:1-2,9-20;11:1-40; 12:无;13:3-9,32-33,39-43,58-59;14:16-34,40-57;15:1-5,10-11,19-24;16:1-15,15-29,34;17:1-11; 18:16-21,27-30;19:1-8,30-37;20:1-6,20-24,27;21:1-4,6-12,17-24;22:1-33; 23:1-8,10-29,40;24:2-23;25:28-36,45-49,51-52;26:2-33;27:5-22,30-31? 更多详情请参见《死海古卷的意义》第423页。

马萨达发现了两份保存完好的《利未记》抄本:

Mas1a(《利未记》4:3-9)(公元前50-1年)

Mas1b:《利未记》8:31-11:40的45片残片(公元25-75年)(与马所拉文本完全一致)。

在死海古卷中发现了《利未记》的阿拉姆语译本(称为“塔古姆”),即4Q156。其中两块较小的阿拉姆语残片可追溯至公元前2世纪。

希腊文抄本包括梵蒂冈抄本(公元325-350年)(《利未记》全文)和亚历山大抄本(约公元450年)(《利未记》全文)。参见《圣经总论》第391-394页。

西奈抄本(公元340-350年)收录了《利未记》20:27-22:30。

撒玛利亚人在公元前二世纪制作了他们自己的《妥拉》抄本,尽管现存最早的撒玛利亚抄本可追溯至中世纪。参见《今日死海古卷》第125-126页。

据《希腊文圣经手稿》第35页(脚注)记载,特拉的保罗主教(公元616-617年)曾将《七十士译本》译为叙利亚语,该译本至今仍存。

早期教会作家承认《利未记》是圣经的一部分。


问:《利未记》中,希伯来文与希腊文《七十士译本》在翻译上有哪些差异?

答:以下列举其中几处,但首先需要说明一些通用的语言翻译问题。

希伯来文马所拉文本 希腊文《七十士译本》

会幕

见证的会幕

燔祭

全燔祭

不洁之不洁

因不洁而分别出来

可憎之物

可憎之物

令人作呕的行为

可憎之事

等

《利未记》共有859节经文。以下列举了部分存在抄本异文的经文片段。此处并未涵盖《利未记》全书,而是主要聚焦于第16至18章。除非另有说明,第一句为马所拉文本(MT),第二句为《七十士译本》(LXX)。

利未记 1:16 收成及其“*”。尚不明确“*”是指“内容”、“羽毛”还是其他词。

利未记 3:1-11 在 4Q24 中似乎缺失

利未记 4:7 “将要浇” 与 马萨达文本 Mas1a 中拼写有误的“将要浇”

利未记 4:19 “宽大的尾巴、覆盖物和肾脏” 与 “宽大的尾巴、覆盖内脏的脂肪、两个肾脏及其上的脂肪”(NRSV 脚注)

利未记 7:21 “可憎之物” 与 “爬行之物”

利未记 7:29-38 未收录于《七十士译本》。

利未记 9:19 “宽大的尾巴、覆盖物和肾脏” 与 “它们”(七十士译本)

利未记 11:13-19 “秃鹫”(21种鸟) vs. 未提及(20种鸟)(七十士译本、撒玛利亚五经)

利未记 11:26 “有蹄却不反刍” 与 “有蹄且反刍”(《七十士译本》,2Q5)

利未记 14:24 原始抄写员遗漏了这一节,后来在 4Q23 手稿中被添加在行线上方。

利未记 14:45 原始抄写员遗漏了这一节,后来在 4Q23 中被添加在行上方。

利未记 14:31 “人所能做的” 与 七十士译本和叙利亚文译本中的“人所能负担的,一个” 相比。(NRSV 脚注)

利未记 15:31 “使以色列的儿子们/子民远离他们的污秽” 与 “使以色列的子民/儿子们谨防他们的污秽”

利未记 16:1 《七十士译本》在“死了”之后补充了“因献上异火”

利未记 16:10 两次出现“代罪羊” vs. “完全除去”

利未记 16:12 “香” 与 “馨香之火”

利未记 16:13 “法证” 与 “法证的石版”

利未记 16:20 “他做完了” 与 “他要完成”

利未记 16:25 “他要把赎罪祭的脂肪当作香烧掉” 与 “他要把脂肪作为赎罪祭献上”

利未记 16:34 “他就照耶和华吩咐摩西的行了” 与 “照主吩咐摩西的”

利未记 17:2 “给亚伦和他的儿子们,以及……”(希伯来文原文、撒玛利亚五经) vs. “给亚伦和……”(11Q2)

利未记 17:3 “以色列人” 对比 “以色列人或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

利未记 17:3 缺失(MT) vs. “寄居在以色列中”(4Q26) vs. “寄居在你们中间”(七十士译本)

利未记 17:4 “作为献给耶和华的祭物,在耶和华的会幕前” 与 “以便将其作为礼物献给主(kuriou),在主的会幕前”

利未记 17:6 “要把脂肪烧为馨香之气” 与 “献上脂肪作为馨香之气”

利未记 17:7 “将他们的祭物献给山羊” 与 “献给虚妄的[神]”

利未记 17:8 “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 与 “住在你们中间的归化之子”

利未记 18:5 “我是耶和华” 与 “我是主(Kuriou)——你们的上帝”

利未记 18:11 “你父亲之妻所生的女儿,是你父亲所生的,她就是你的妹妹” 对比 “你父亲之妻所生的女儿;她因同父而与你同为妹妹”

利未记 18:14 “她是你的姑母” 与 “她是你的亲属”

利未记 18:17 “是血肉” 与 “是你的血肉”(七十士译本)

利未记 18:21 “将他们献给摩洛” 对比 “侍奉一位统治者” [或许七十士译本的译者不知道如何用希腊语翻译偶像‘摩洛’]

利未记 18:21 “玷污你神的名” 与 “亵渎我的圣名”

利未记 18:23 两次出现“动物” vs. “四足兽”

利未记 18:23 “可耻的混杂” 与 “可憎之事”

利未记 18:25 “我要将那地的罪孽归到那地上,那地就将它的居民吐出来” 与 “我因那地的罪孽报应了他们,那地因居住在上面的人而受苦。”

利未记 18:27 “那地的百姓犯了”(希伯来文原文、撒玛利亚五经) vs. “你们,那地的百姓,犯了[他便厌恶他们,对你们说:y],必承受他们的咒诅。”(11Q2)

利未记 18:28 “呕吐” 与 “受苦”

利未记 19:2 “你们要圣洁” 与 “要圣洁”

利未记 19:36 “从义人的耳中,公义的石头”(马所本、七十士译本、撒玛利亚五经)与 “公义的石头”(4Q26a)

利未记 22:9 “为此负罪,并因此而死” 与 “负罪,并在圣所中死去”(武加大译本)

利未记 22:22 “无论是疣、湿疹,还是湿性皮疹”(马所本、撒玛利亚五经)与“无论是湿性皮疹、湿疹,还是疣”(11Q2)

利未记 26:31 “你们的圣所” 与 “你们的圣所们”(撒玛利亚五经)(《锚定圣经词典》第5卷)

本问题参考文献:希伯来文译文引自杰伊·P·格林(Jay P. Green)的《直译本》(Literal Translation),七十士译本译文引自兰斯洛特·C·L·布伦顿爵士(Sir Lancelot C.L. Brenton)所译的《七十士译本:希腊文与英文》(The Septuagint: Greek and English)。此外还参考了《解经者圣经注释》(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锚定圣经词典》第5卷,以及NASB、NIV、NKJV和NRSV圣经版本的脚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