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利未記》中,為什麼這本書在英文中被稱為《利未記》?
答:英文名稱源自拉丁文,意為「與利未人有關」。希伯來文名稱則取自書中第一句:「祂[神]呼召。」
問:在《利未記》中,這本書在今日聖經中的主要意義是什麼?
答:既然耶穌和早期教會都接納《利未記》為神的話語,無論我們是否理解其要點,都應當將這卷《妥拉》視為聖經而珍視。
事實上,從研讀《利未記》中可以學到許多關於聖潔的教訓,甚至可以將其改名為「聖潔的圖解課程」。
問:《利未記》有哪幾種解讀方式?
答:我們至少可以從五個層面來解讀《利未記》。
一個奧秘:神極其恩典且富於體諒,但有些人試圖僅將神視為恩典,卻不理解為何需要神的恩典。神是聖潔的,若我們沒有聖潔,就無人能見主(希伯來書 12:14)。若不理解神性情中的這個關鍵面向,以及我們自身應有的品格,《利未記》將始終是一本「封閉的書」,幾乎找不到它為何存在的線索。
取悅神的規條:從最基本的層面來看,有些人只看到一套以色列人必須遵守的禮儀與個人規條。這固然是事實,而且神對這些規條非常嚴肅,但《利未記》的內涵遠不止於此。
古人的生活智慧:人們從《利未記》中看到了維持健康的深邃智慧,特別是在衛生條件差且缺乏清洗用水環境下。動物和人類常因食用未經烹煮的肉類而感染其中的寄生蟲。一般而言,以腐肉、昆蟲或其他動物為食的動物是被禁止的。雖然埃及統治者有時會娶自己的姊妹為妻,但《利未記》卻明確禁止直系親屬之間的通婚。 關於皮膚病的具體規定不僅明智,在水資源匱乏、眾人聚居的環境中更是至關重要。然而,對於其他規條,我們卻看不出任何實際的、世俗的理由。 或許根本沒有這樣的理由。也許唯一的理由,是為了提醒百姓,他們也應當被分別出來,成為歸於神的聖潔子民。《利未記》是一本充滿智慧的書,但它與其說是關於健康慣例的書,不如說是闡明聖潔的書。
關於聖潔的一般教訓:聖潔——無論是神的聖潔,還是我們聖潔的生活——都不容易理解;或許正因如此,神才用整卷書來闡明這一點。 從埃及出走的以色列人,所脫離的是一種對偶像敬畏程度遠低於多數文化的環境。當埃及人向偶像雕像祈求幫助時,若未獲回應,他們偶爾甚至會鞭打那尊雕像。但《利未記》表明,真神與世俗生活之間存在著一種「區別」。他們不能隨意向神獻祭;只能依照規定的方式獻上。 至於生育、飲食和宗教儀式,唯有一條路是神的道路。《利未記》第22章整章都在闡明:即使有人捨棄某些事物作為獻祭,若方式不合規範,獻祭仍會被視為不可接受。今日當我們想按自己的方式、在自己的條件下事奉神時,應當謹慎:若我們對聖潔毫無概念,即使獻上犧牲,我們的努力也未必蒙神悅納。 我們個人被呼召要成為聖潔(彼得前書 1:15-16),我們也被呼召要成為聖潔的子民(彼得前書 2:9)。當我們活出聖潔的生命,反映出神的聖潔時,我們自己就能成為聖潔的活生生見證(哥林多後書 1:12),成為基督藉著神的聖靈所寫的書信(哥林多後書 3:3)。
我們事奉神的具體動機與模式:《聖經》蘊含豐富的智慧,成熟的基督徒需要關注平衡:我們是否過於專注於「認識、愛慕和事奉神」的某一方面,以致忽略了其他方面?《利未記》闡明了多種事奉神的方式,一個不斷成長的基督徒能夠欣賞這些方式、從中獲得滋養,並學會藉此一切來讚美神。
問:《利未記》的整體架構為何?
答:《利未記》是《摩西五經》的中間一卷,可分為五個部分。
一、獻給神的五種祭物(利未記 1-7 章)
A. 燔祭(‘Olah)——全然獻身的承諾(利未記 1:1-17)
1. 一頭公牛犢(利未記 1:1-9)
2. 公綿羊或公山羊(利未記 1:10-13)
3. 鴿子或斑鳩(利未記 1:14-17)
B. 素祭(Minchah)——紀念並讚美神(利未記 2:1-16)
1. 未烤的麵粉、油和香料(利未記 2:1-3)
2. 摻油的烤麵粉(利未記 2:4-10)
註:不可加酵母,但須加鹽(利未記 2:11-13)
3. 碾碎穀物的初熟之物、油與香料(利未記 2:14-16)
C. 和平祭/親近祭(Zebach Shalamim)——感恩、還願與自願獻祭(利未記 3:1-16)
1. 公牛或母牛(利未記 3:1-5)
2. 公或母的羔羊或山羊(利未記 3:6-16)
a. 羔羊(利未記 3:6-11)
b. 山羊(利未記 3:12-16)
註:無論何時,都不可吃脂肪或血(利未記 3:17)
D. 贖罪祭(Chattat)——認罪與贖罪(利未記 4:1-5:13)
1. 受膏祭司的罪:公牛犢(利未記 4:1-12)
2. 會眾的罪:公牛犢(利未記 4:13-21)
3. 領袖的罪:公山羊(利未記 4:22-26)
4. 個人無意中的罪:母山羊或羔羊(利未記 4:27-35)
5. 隱瞞過失、觸碰不潔之物、輕率起誓:母羊羔或母山羊(利未記 5:1-6)
6. 對窮人的考量:兩隻鴿子、斑鳩,或麵粉(利未記 5:7-13)
E. 贖愆祭(‘Asham)——為觸犯聖潔之罪求赦免:公綿羊(利未記 5:14-6:7)
1. 無意中得罪神聖之物的罪(利未記 5:14-16)
2. 無意中違背神誡命的罪(利未記 5:17-19)
3. 欺騙鄰舍並加付五分之一作為賠償(利未記 6:1-7)
II. 關於擔任祭司(利未記 8-10)
A. 祭司的聖別(利未記 8)
1. 聖別的準備(利未記 8:1-13)
2. 公牛獻祭(利未記 8:14-17)
3. 第一隻公綿羊的獻祭(利未記 8:18-21)
4. 第二隻公綿羊的獻祭(利未記 8:22-30)
5. 供物與等候(利未記 8:31-36)
B. 祭司的職務(利未記 9)
1. 私下指示(利未記 9:1-4)
2. 公開事奉(利未記 9:5-22)
3. 神的喜悅(利未記 9:23-24)
C. 祭司的過失(利未記 10)
1. 擅自按自己的方式事奉(利未記 10:1-3)
2. 在他人失敗後仍執意前行(利未記 10:4-15)
3. 面對無意中犯錯的態度(利未記 10:16-20)
III. 針對個人的聖潔律法(利未記 11-20)
A. 我們的飲食規範(利未記 11)
1. 陸地動物(利未記 11:1-8)
2. 海鮮(利未記 11:9-12)
3. 飛鳥(利未記 11:13-23)
4. 不潔的動物(利未記 11:24-44)
B. 分娩(利未記 12)
C. 皮膚病與黴斑(利未記 13-14)
1. 皮膚病(利未記 13:1-46)
2. 黴斑(利未記 13:47-59)
3. 皮膚病的潔淨禮(利未記 14:1-32)
4. 從黴斑中潔淨(利未記 14:34-54)
D. 分泌物(利未記 15)
E. 贖罪日(利未記 16)
F. 禁止食用血(利未記 17)
G. 非法性行為(利未記 18)
1. 非法性行為(利未記 18:1-20)
2. 禁止將子女獻給摩洛(利未記 18:21)
3. 禁止同性戀(利未記 18:22)
4. 禁止與動物發生性關係(利未記 18:23)
5. 不可效法周圍的列國(利未記 18:24-30)
H. 與他人相處的律法(利未記 19)
I. 摩洛、招魂術與不道德行為(利未記 20)
1. 不可將孩童獻給摩洛(利未記 20:1-5)
2. 不可作交鬼者,當要聖潔(利未記 20:6-8)
3. 不可咒罵父母(利未記 20:9)
4. 不可通姦,包括與姻親通姦(利未記 20:10-12)
5. 禁止同性性行為(利未記 20:13)
6. 禁止非法性行為(利未記 20:14-21)
a. 禁止與動物發生性關係(利未記 20:15-16)
7. 祝福與咒詛(利未記 20:22-26)
8. 處死招魂者(利未記 20:27)
IV. 祭司的聖潔律法(利未記 21-22)
1. 祭司及其家屬(利未記 21)
2. 祭司與百姓不可為之的事(利未記 22)
V. 聖潔亦屬集體性的(利未記 23-27)
A. 獻給耶和華的節期與聖日(利未記 23)
1. 安息日(利未記 23:3)
2. 逾越節與無酵節(利未記 23:4-8)
3. 初熟節(利未記 23:9-14)
4. 七七節(利未記 23:15-22)
5. 吹角節(利未記 23:23-25)
6. 贖罪日(利未記 23:26-32)
7. 住棚節(利未記 23:33-44)
B. 我們持續的聖潔(利未記 24:1-9)
C. 因褻瀆而遭石刑(利未記 24:10-23)
D. 特別的安息年與禧年(利未記 25)
1. 安息年(利未記 25:1-7)
2. 第五十年的禧年(利未記 25:8-17)
3. 安息年自然而來的豐盛(利未記 25:18-23)
4. 禧年中的贖回(利未記 25:24-54)
E. 律法的後果(利未記 26)
1. 順服的賞賜(利未記 26:1-13)
2. 悖逆的懲罰(利未記 26:14-39)
3. 接納他們的悔改(利未記 26:40-46)
F. 獻給耶和華的獻祭與贖回(利未記 27)
問:在《利未記》第1章中,我們今天能從燔祭中學到什麼?
答:燔祭是全然獻上的祭物:任何人都不能吃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它的任何部分。但有人能與神討價還價嗎?
假設一頭年輕公牛重一千磅。有人可能會推論:既然這頭牛的每個部位都是獻給神的馨香之氣,那麼人大可將公牛吃掉,再把其他公牛的一千磅牛尾獻給神。但這並非神所要求的。祂要的是整頭牲畜,而非僅僅是剩餘之物。 如今有些人樂於用他們的「剩餘之物」來事奉神:多餘的金錢、未開發的才華,以及無事可做時的閒暇時間。但這並非神所要求的。神要求的是全然的委身。
假設有人真的想給神留下深刻印象,於是自己吃了幾頭公牛較韌的部位,只將五頭公牛中最精華的部位共一千磅獻給神。但這同樣不是神所要求的。祂並非要求你拼命工作至死來買五頭公牛,而是要求你獻上一整頭公牛。 事實上,我們事奉中那些看似價值較低、卻最不願捨棄的部分,或許正是神視為最寶貴的。神只要求一頭牲畜,但祂要求的是整頭牲畜。今日或許有其他人擁有更多的恩賜、才幹和金錢,神並不要求我們將別人有而我們沒有的獻給祂。但我們的主確實要求我們將我們整個生命都獻給祂。
身為基督徒,我們今日不再獻上公牛、綿羊、山羊或飛鳥。羅馬書12章1節說,我們不該獻上死物,而是要將自己的身體獻給神,當作活祭。與神之間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但我們為何要這樣做呢?神在祂的恩典中,無論是今生或永恆,都已賜給我們如此豐盛,以致將我們所擁有的一切獻給祂,與祂所應許我們的相比,其實微不足道。
問:在《利未記》第1至7章中,這些詳盡的獻祭規定是否證明該書成書於公元前5世紀?正如尤利烏斯·韋爾豪森所言,當時他們有足夠的時間發展聖殿崇拜並制定出這些規條?
A:完全不是這樣。 韋爾豪森的論點假設,在此之前,人們的智慧尚不足以建立複雜的獻祭體系。但在公元前15世紀,烏加里特的拉斯·沙姆拉泥板中便出現了「火祭」、「平安祭」、「贖罪祭」、「贖過祭」,甚至可能還有「舉祭」等術語。這些泥板還提到將山羊羔用母羊奶煮熟的記載。
問:在《利未記》1:3、5、10;5:15;22:19中,為何燔祭必須獻上雄性牲畜,而非雌性?
答:聖經僅說這是上帝的旨意。 在《利未記》3:1中,獻祭的牲畜不論公母皆可;而在《利未記》4:32中,則僅有雌羔羊才合適。順帶一提,根據《解經者聖經註釋》(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第2卷第538頁的記載,「贖罪」(kipper)一詞在《利未記》中出現了近50次,而在舊約聖經的其他部分則還有約50次。
問:《利未記》2:11中,為何任何祭物都不可含有酵(酵母)或蜂蜜?
答:聖經並未說明原因。不過,當我還是個十二歲、初學化學的少年時,就了解到燃燒糖分會散發出多麼難聞的氣味,而蜂蜜主要成分正是糖。在聖經中,酵母常象徵那些不斷滋長的事物,例如傳統以及法利賽人的教導。
問:在《利未記》1:14中,為何不特別指明僅限公鳥?
A:聖經並未說明。其中一個可能的原因是,許多野生鳥類的性別難以辨別。
問:在《利未記》1:17 和 5:8 中,為什麼祭司不能將鳥剖成兩半?
A:聖經僅說這是上帝所要求的。在《創世記》15:10中,亞伯拉罕在獻祭時也不該將鳥兒劈成兩半。
問:在《利未記》2:13中,為何要在祭物上撒鹽?
答:聖經僅記載這是上帝的旨意。不過,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
1. 在古代世界,鹽是一種珍貴的物品。
2. 祭司和利未人會食用部分祭物,他們同樣需要鹽。(《利未記》6:16-18,26;7:6-9)
問:在《利未記》3:2中,祭物的血是灑在祭壇上,還是像《申命記》12:27所說的那樣傾倒出來?
答:對此有兩種觀點。
「澆」與「澆出」之別:第一種觀點——海利(Haley)在《聖經所謂的矛盾之處》(Alleged Discrepancies of the Bible)第219-220頁及《當批評者提問時》(When Critics Ask)第89頁中,將此觀點歸功於中世紀猶太學者邁蒙尼德(Maimonides)——指出這兩種動詞分別是「澆/灑」與「澆出」。 因此,只有少許血被灑在祭壇上,其餘則被潑在地面上。
後來的時期:有三點需要考慮:
《利未記》3:2 特別提到在會幕中宰殺的祭物,而會幕僅在他們進入應許之地之前使用。
《申命記》12:1、18、27 明確提到進入應許之地後,要在所揀選的地方獻祭。《申命記》12:8 特別指出,當他們進入迦南地時,部分獻祭規定將會改變。
為什麼?聖經並未說明神為何要改變這項規定,但我們可以推测。 當時眾人須在會幕(位於空曠之地)前獻上供祭牲。若將所有血都倒在那裡,可能會造成後勤上的問題。後來,《申命記》12:21-22 允許他們進入迦南後,可在敬拜中心以外的地方宰殺牲畜。由於宰殺的牲畜數量減少,且在永久的聖所中可能已為處理血款作好準備,因此此時便可將血傾倒出來。
問:在《利未記》第4章中,既然耶穌必須死以贖我們的罪,那麼舊約中用來贖罪的贖罪祭又該如何解釋呢?
A:回答時有兩點需要考慮。
1. 舊約的獻祭僅能遮蓋罪,卻無法除去罪。
2. 舊約的贖罪祭僅適用於無意間或不經意的罪行,以及不潔的狀態。對於蓄意的罪,則沒有相應的祭物。(民數記 15:22-30;35:31)
問:在《利未記》4:13中,公義的神怎能定人因無心之罪有罪呢?
答:聖經關於無心之罪提供了三點說明。
1. 當某人無意中犯了罪,這並不意味著他或她是無辜的。可能的情況是,當一個人發現自己犯了罪時,他或她反而為此感到高興。為了表明並非如此,該人便獻上祭物。(申命記 21:1-9)
2. 無論是聖經還是現代法律,都承認某些無意的行為仍屬犯罪。過失殺人,以及魯莽地危及他人生命,即使殺人者並未希望受害者死亡,仍應受到懲罰(民數記 35:22-28)。過失殺人的刑罰是被迫留在庇護城中,直到當時的大祭司去世為止。
3. 無論行為是否出於故意,若犯罪者無從得知該行為屬惡,《羅馬書》4:15 和 5:13 指出,無意的罪仍屬罪,但在沒有律法的地方,罪就不被算為罪。
問:在《利未記》4:14中,會眾是否只需獻上一頭公牛犢作為贖罪祭,還是如《民數記》15:24所述,須同時獻上公牛犢和公山羊?
答:兩處經文的上下文都是指整個會眾,但
a) 《利未記》4:14 發生於出埃及時期
b) 《民數記》15:24 則從那時起,一直適用於後世各代。
我們由此可領悟到神對待人的恩典之道。利未記中較輕的獻祭,是當律法對他們而言尚屬嶄新之時;而民數記中較重的獻祭,則是他們理應已經學會之後。顯然,神不僅區分人是否故意或無意地犯錯,對於無意的罪,神還會根據人學習何為正確所擁有的時間長短來加以區分。
《當批評者提問》第105頁與《海利所指稱的聖經矛盾》第242頁給出了略有不同的解答。《利未記》4:14 特別針對「做」錯的事,即「作為」之罪;《民數記》15:24 則特別針對未能遵守誡命,即「不作為」之罪。
問:《利未記》5:1 的意思是什麼?
答:當公開徵求證人時,若有人對所見之事保持沉默,這便是罪。緊接著的句子指出,此人將被追究責任,其後果可能十分嚴重。若因證人未出面作證,導致無辜者遭錯誤處決,則該證人可被推定犯有謀殺罪。
問:在《利未記》5:13、9:7、16:16、24、32-33,以及17:11;23:28中,是祭司為百姓贖罪,還是基督在《希伯來書》10:1-4中完成了這件事?
答:舊約的獻祭在某種意義上為罪贖罪,即遮蓋了罪,但並未除去罪。《希伯來書》9:9-10 指出,這些外在的儀式並未從內在潔淨敬拜者的良心。它們的效力僅止於基督降臨之前。
對於持不同意見者,請記住,在《約翰福音》1:29-31中,施洗約翰在耶穌面前說:「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耶穌並沒有糾正約翰。彼得在《彼得前書》1:19中也說了類似的話。以下四種情況中,必定有一種是正確的:
1. 約翰這樣說是不對的
2. 約翰的說法是正確的
3. 約翰說得沒錯,但意思不同,或者
4. 《約翰福音》在這項關鍵點上遭到了篡改。
若為 1,則耶穌未能糾正他實屬疏忽,而上帝未能糾正耶穌的使徒約翰,亦屬疏忽。
若是第2點,那麼我們就應該相信經文所載的內容。
若是第3點,那麼這聽起來就像是蓄意的虛假陳述(謊言),因為在過去1400年間,以色列人非常清楚「神的犧牲羔羊」究竟是什麼意思。
若是第4種情況,那麼早期基督徒必定對此一無所知,因為他們當中沒有人曾如此主張。 這節經文不可能在西元150至200年後遭到篡改,因為我們擁有許多記載《約翰福音》第1章的手稿,其中現存最早的是西元150至200年的《博德默紙莎草紙II》。我們還擁有由奧利金(西元225-254年)和金口若望(約西元407年)所記錄的這節經文。 倘若經文確有竄改,那麼上帝必定是希望——或至少默許——祂的所有信徒在這段漫長歲月裡一直被蒙蔽。
問:在《利未記》5:15中,祭物是獻給上帝,還是如《利未記》5:18所說獻給祭司的?
答:由於以色列人無法親自進入聖所,且祭司代表上帝,因此將祭物直接獻給祭司,正是上帝所設立的向祂獻祭的方式。海利(Haley)所著《聖經中的所謂矛盾》(p.245)僅簡要指出,祭司是以上帝代理人的身份行事。參見《當批評者提問時》(p.89),其中給出了本質上相同的答案。
問:在《利未記》5:16中,當有人在獻祭方面無意中犯了罪時,為何要加上一「五分之一」作為懲罰?
答:聖經其實並未明確說明。此人的過錯雖非蓄意,但他本應更清楚律法。此外,在《利未記》6:5中,若有人藉謊言或欺詐取得財物,也會追加「五分之一」作為賠償。
問:在《利未記》6:13中,為何火不可熄滅?
答:聖經並未說明。然而,這可能象徵著持續獻祭的必要性,以及隨時都能向神獻祭的可能性。
問:在《利未記》7:1-2 和 8:17 中,為何要在營外宰殺牲畜?又為何在《利未記》6:11 中要將灰燼運出營外?
答:聖經並未說明。然而,動物的屍體和灰燼被移離了人們進食、睡眠和生活的地方。《希伯來書》13:11-13提到,耶穌被釘在城門外(蒙受羞辱),這與動物的屍體在營外焚燒的情況相似。
問:在《利未記》7:15中,平安祭的祭物是否必須在同一天全部吃完,還是可以像《利未記》7:16-17和《利未記》19:6所說的那樣,部分留到隔天再吃?
答:回答時有三個要點需考量。
1. 《利未記》7:16 區分了兩種平安祭:為感謝而獻的祭,以及出於自願的祭。
2. 如《利未記》7:15 所言,為感恩獻上的平安祭必須在同一天內全部吃盡。
3. 自願獻上的平安祭,則可於次日食用,正如《利未記》7:16-19 及《利未記》19:6 所載。
問:《利未記》7:23-25中,為何不可吃肉中的脂肪?至於肉中肉眼無法辨識的微量脂肪又該如何處理?
答:聖經並未說明神為何如此吩咐。然而,我們今日知道,大量脂肪——尤其是紅肉中的飽和脂肪——對人體健康有害。雖然某些脂肪難以避免,但攝取微量脂肪與食用純豬油是截然不同的。
問:在《利未記》7:26-27 和 17:10-14 中,以色列人為何不可吃血?
答:事實上,這項誡命最早見於《創世記》9:4,對象並非僅限於以色列人,而是針對所有人。此外,《使徒行傳》15:20中,早期教會也吩咐所有人不可吃血。
答案見於《創世記》9:4 和《利未記》17:11、14。生命在血中,而贖罪正是藉著血為我們成就的。在舊約時代,血遮蓋了人們的罪(《希伯來書》9:22),直到基督為我們流血贖罪為止。
問:《利未記》7:30-31、8:16、20 以及 16:25 中,為何要將脂肪燒掉?
答:聖經在《利未記》8:28中說,那是馨香之氣。正如烤肉坑中滴落的脂肪會散發香氣並產生煙霧,在獻祭時焚燒脂肪大概也有類似的效果。
問:在《利未記》7:36 及 16:31、34 中,既然獻祭的律例是為以色列人永遠設立的,為何《使徒行傳》15:1-29 記載的猶太基督徒卻停止了這項儀式?
答:事實上,獻祭並非由百姓親自獻給神,而是由祭司代為獻上。今日亦是如此。我們需要由我們的大祭司向神獻上的祭物。正如《約翰福音》1:29所暗示,以及《希伯來書》8-10章和《約翰一書》2:2所示,我們的大祭司就是基督耶穌。
問:在《利未記》8:8、《申命記》33:8、《以斯拉記》2:63 和《尼希米記》7:65 中,烏陵和土明是什麼?
答:用途:當時,烏陵和土明是大祭司用以釐清神對某件事旨意的工具(出埃及記 28:30;民數記 27:21)。神有時會透過烏陵和土明保持沉默(撒母耳記上 28:6)。
描述:它是胸牌的一部分,內有十二塊寶石,各代表以色列的十二支派之一。
運作方式:它本身並無任何內在力量,僅因神選擇藉此傳達信息才發揮作用。具體如何運作?我們不得而知。猶太歷史學家約瑟夫斯(約公元93-94年撰寫)認為,是神在適當的時候使寶石發光。
問:在《利未記》9:12-13中,既然燔祭已經被燒了,他們怎麼還能宰殺並將燔祭放在祭壇上呢?
答:燔祭是指牛、羊或山羊,即使在尚未被焚燒之前,它們也已被指定為要被宰殺並焚燒的祭物。
問:在《利未記》10:1-2 和《民數記》3:4 中,為什麼上帝要處死亞倫的兒子拿答和亞比戶?他們向上帝獻上了未經授權的火。
答:神對敬拜祂的事極為嚴肅。他們竟膽敢拒絕神所規定的敬拜方式,並明知故犯地做未獲授權之事,因此受到懲罰,以此作為對他人的警戒。《希伯來書》12:18-23告訴我們,如今情況已不同。雖然他們當時是在有烈火燃燒的山上敬拜,但自從耶穌復活以來,今日我們便能滿有信心地來到這歡欣的聚會中。
問:在《利未記》10:6中,為什麼亞倫不能為自己的兒女哀悼?
答:《利未記》21:1-4 指出,祭司因自己的兒女而可能變得不潔。然而,《利未記》21:10-12 卻說,大祭司絕不能因任何事而變得不潔,即使是自己的父母去世也不例外。
問:在《利未記》10:16-20中,摩西為何對亞倫發怒,又為何後來平息了怒氣?
答:鑑於神曾因不當的獻祭而使亞倫的兩個兒子喪命,摩西當時很可能既對亞倫生氣,又擔心自己會遭遇同樣的命運。然而,當摩西清楚知道亞倫的過失是無意的,而且亞倫對此深感懊悔時,深知神心意的摩西便不再擔憂了。
問:在《利未記》第11章和《申命記》第14章中,飲食律法的要點是什麼?
答:以下是簡要總結。
不可吃脂肪——《利未記》7:23-25
不可吃血——《創世記》9:4;《利未記》7:26-27;17:10-14;19:26
某些蹄分兩瓣且反芻的草食動物是可以食用的。駱駝、岩兔、野兔和豬則不可食用。——《利未記》11:3-8;《申命記》14:6-8。順帶一提,豬會攜帶絛蟲、旋毛蟲病、丹毒和傷寒。
僅限魚類,不包括其他海鮮,除非該生物同時具備鰭和鱗。禁止食用螃蟹、龍蝦、蝦、鰻魚、鯊魚或海豚(利未記 11:9-12;申命記 14:9-10)。順帶一提,被禁止的動物通常是食腐動物。
禁止食用老鷹、鷹、禿鷲、鳶、貓頭鷹、鸕鶿、天鵝、鵜鶘、鸛或蝙蝠(利未記 11:13-19;申命記 14:11-18)。順帶一提,這些鳥類中有許多是食腐動物,而那些非食腐的則以老鼠、田鼠及其他食腐動物為食。
昆蟲則寥寥無幾,僅有部分蝗蟲、蚱蜢和甲蟲。禁止食用巧克力裹蟻或蟑螂(利未記 11:20-23;申命記 14:19)。所以,你可以告訴妻子,今晚的晚餐就別吃蟑螂了。 ;-)
其他:沒有老鼠、鼬鼠、龜、蜥蜴、蝸牛或鼴鼠(利未記 11:26-31)。
問:在《利未記》第 11 章和《申命記》第 14 章中,摩西是否可能從埃及人那裡學到了這些健康原則?
答:絕無可能。埃及人的衛生習慣有詳盡的文獻記載,並流傳至今。其中有大量關於蠕蟲血、魔法水、蒼蠅糞便和牲畜糞肥具有療效的記載,但(所幸)這些在《舊約》中皆未出現。埃及文獻中也未提及《舊約》所記載的衛生慣例。
儘管埃及人擁有相當先進的知識,甚至發展出48種外科手術,但聖經中同樣沒有這方面的記載。
問:《利未記》第11章和《申命記》第14章中,當時及今日的猶太人是否被允許獵殺動物?
答:今日有些猶太人認為不允許。他們的理由是:獵殺不供食用的動物是殘忍的,而且猶太人甚至不應食用符合猶太潔食規定的獵物,因為這些動物的血並未被妥善放盡。
然而,這並非上帝話語所教導的。聖經並未禁止為獲取食物或娛樂而狩獵。在摩西律法中,《利未記》17:13 明確指出,可以狩獵動物和飛鳥,只要確保將血放盡即可。雖然在野外放血的徹底程度,不如當今猶太人遵循的潔食程序那般嚴謹,但以獵人慣常的方式放血,已完全符合上帝的要求。
問:在《利未記》第11章和《申命記》第14章中,為何允許食用會飛的鳥類?會飛的鳥類只有深色肉,這是因為肉中血液的比例較高所致。
答:關於禁食血液的誡命重點在於「放盡血液」,也就是指從體內流出的血液。並非要清除所有微觀的血跡。
問:在《利未記》11:3-8 和《申命記》14 章中,為何他們不能吃那些反芻但蹄未分開的動物?
答:聖經僅說這是神的命令。神不僅具體描述了他們所熟悉的動物,也為那些他們可能尚未熟悉的動物制定了通用規則。
問:在《利未記》11:6 和《申命記》14:7 中,為何說岩兔(hyraxes)和野兔(rabbits)會反芻,既然動物學家已確知牠們並不會?
答:希伯來文的用詞是根據古代的動物分類法,而非現代的分類法。英文術語「反芻」指的是被稱為反芻動物的物種,牠們擁有多個胃來消化植物。食物先在一個胃中開始消化,然後部分被反刍出來,送往另一個胃。如果動物的消化系統不支援反芻,牠就無法反芻。答案中有四點需要考慮。
非反芻動物:野兔和家兔的消化系統無法支持我們今日所稱的「反芻」行為。
看似反芻動物:由於野兔和家兔像反芻動物那樣側向移動下顎,且食用相同的食物,因此看起來像是反芻。就連自然學家林奈起初也以為牠們是反芻動物。
上帝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傳達:上帝的目的是要向以色列人傳達實用的規條,並使用他們能理解的詞彙和概念;而以色列人將野兔和家兔歸類為「將已吞下的食物反嚥出來」的動物。
使用他們自己的術語:上帝運用他們自己的語言、術語和描述來與他們溝通。任何生活在現代之前的希伯來人,都會理解所謂「反芻」的動物包括野兔和家兔。若將不同的現代分類系統不合時宜地套用在摩西的著作上,便是將現代的含義強加於古代的詞語之上。
參見《當批評者提問》第89-90頁、《聖經中的難解之語》第158-160頁、《聖經難題與表面矛盾》第89-90頁、《聖經難題百科全書》第126頁、《威克里夫聖經辭典》第78頁,以及史蒂芬·凱撒(Stephen Caesar)所著〈《摩西五經》中的動物學: 三項所謂的錯誤」,刊於《基督教新聞》2001年7月2日第26頁的〈科學、學術與聖經〉專欄,其中給出了基本相同的解答。
問:在《利未記》11:9-10、31中,為何他們可以吃有鰭有鱗的魚,卻不能吃其他魚類、魷魚和蝦?
答:聖經並未說明,但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神不希望他們因未妥善烹煮底棲魚類而染上疾病。摩西律法禁止食用底棲魚類這一事實,早在西元100年的《巴拿巴書信》第10章第143-144頁中便已被提及。
問:在《利未記》11:11 和《出埃及記》35:7 中,既然海豚的屍體被視為可憎之物,為何上帝卻吩咐要用它們來覆蓋會幕?
答:聖經從未說過海豚本身就是可憎的動物。它只說吃海豚是可憎的,而將牠們的皮用於一般用途則是可憎之事。
這並非希伯來文中常見的詞彙,因此此處存在一些不確定性。普通海豚棲息於地中海。然而,《威克里夫聖經辭典》第97頁指出,此處所指的動物是儒艮(或稱海牛)。儒艮有時會沿著紅海沿岸游動。 《BSB》將此譯為「上等皮革」,並在腳註中指出這可能是大型水生哺乳動物的皮,而《考古學能否證明舊約?》第31頁亦補充說明,該地區海牛數量豐富,且阿拉伯人至今仍用其皮製作涼鞋。《以西結書》16:10在提及涼鞋「皮革」時,亦使用了相同的希伯來文詞彙。
問:利未記 11:13-19 為何提到二十種鳥類,而申命記 14:11-18 卻提到二十一種鳥類?
答:這兩份清單所列的鳥類相同,但有以下例外:
利未記 11:13-19 《申命記》14:11-18
任何種類的黑鳶 黑鳶
任何種類的獵鷹
這兩份清單都提到「任何種類的鷹」。雖然現代動物學家將遊隼歸類為鷹的一種,但嚴格來說,這點並不重要,因為我們不能將現代的分類體系強加於另一種語言和文化的古代清單之上。關鍵在於,古代希伯來人顯然也將遊隼視為鷹的一種。
第二種解釋出自海利(Haley)的《聖經中的所謂矛盾》(Alleged Discrepancies of the Bible)第391頁,認為「遊隼」一詞是抄寫員的額外錯誤。 他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在希伯來語中,「禿鷲/獵鷹」(daah)與「glede」(raah)僅有一字之差,而且「禿鷲」一詞在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以及許多希伯來文手稿中皆未出現。
問:在《利未記》11:20-21中,說有「四足昆蟲」是否錯誤?(一名無神論者和一名穆斯林都問過這個問題)
A:希伯來語的慣用語「四足行走」意指並非直立行走。因此,即使一隻狗被截去了一條腿,它仍然是「四足行走」。希伯來人顯然沒有「平行」這個詞。仔細想想,即使在英語或中文中,若不使用「平行」一詞,該如何簡要地向他人解釋四足、六足及多足動物的行走方式有何共通之處呢?
Q:在《利未記》12:1-8中,為何婦女在分娩後[據稱]會成為有罪的?(此問題由一位穆斯林提出。)
答:聖經並未說她們有罪,只說她們不潔。當利未人的家族中有親人去世時,神吩咐他們安葬遺體,他們便會不潔直到傍晚。變得不潔與犯了罪是不同的,這從神吩咐他們在某些情況下變得不潔這一點即可證明。
問:在《利未記》12:1-5中,為何產婦在分娩後會被視為不潔?
答:聖經並未說明原因。然而,處於不潔狀態能使她免於日常家務,這段休息時間對她是有益的。
問:在《利未記》12:1-5中,為何產後的新母親生兒子需不潔七天,生女兒則需不潔十四天?
答:聖經並未說明。然而,「不潔」並不等同於「有罪」。一個可能的原因是,男嬰會在第八天接受割禮;透過縮短男嬰的不潔期,產婦便能出席割禮儀式。
問:在《利未記》12:5-7中,既然《詩篇》128:3說為人母是福氣,為何新媽媽們因生子而要獻上燔祭和贖罪祭?
答:為人母確實是種祝福。然而,就像我們所做的大多數事情一樣,這也蒙上了罪的陰影。即便是剛出生的嬰孩,也具有罪性。
問:在《利未記》第13章中,為何當時麻風病的症狀與我們所知的麻風病特徵不同?
A:希伯來文所指的範圍涵蓋多種皮膚疾病,而不僅僅是我們所稱的麻風病(或漢森氏病)。
順帶一提,試想在古時人們無法經常沐浴的情況下,皮膚衛生該有多麼重要。
問:在《利未記》第13章中,當時哪些疾病可能會被視為麻風病?
A:《威克里夫聖經辭典》第462頁列出了以下清單:
真正的麻風病(漢森氏病)、梅毒、天花、疥瘡、頭癬、頭皮癬、全身性真菌感染、癤與癰、天疱瘡、疱疹樣皮炎,以及皮膚癌。 此清單源自哈羅德·M·斯平卡(Harold M. Spinka)醫學博士的論文〈古代希伯來時期的麻風病〉,該文刊載於1959年3月出版的《美國科學協會期刊》。
問:在《利未記》13:51-52中,「侵蝕性麻風」指的是什麼?
答:當時的許多皮膚病在現代已遭根除。該希伯來語詞彙顯然指的是一種我們今日不熟悉的黴菌或麻風病。
問:在《利未記》13:47-59 及 14:33-53 中,衣物和房屋如何會「染病」並患上麻風病?
答:衣物會傳播皮膚病。真菌和黴菌既可在衣物上生長,也可在人體上滋生,而衣物本身也可能成為疾病的傳播媒介。
問:在《利未記》14:12中,為何當一個人從疾病中痊癒時,必須獻上贖過祭和贖罪祭?
答:聖經並未明確說明,但
1. 儀式上的潔淨總會涉及獻祭。
2. 經文並未提及該人因患有此病而比他人「更有罪」或「更為有罪」。
我們可以從中領受一個屬靈的啟示。除了神赦免信徒一切罪孽之外,我們仍需為自己的罪性尋求潔淨。
問:在《利未記》14:14、17中,為何要將血和油塗在右耳、右手拇指和右腳大拇指上?
答:聖經並未明確說明,但這很可能是為了將獻祭者與祭物聯繫起來。其他使用右耳、右手拇指和右腳大拇指的例子見於《利未記》8:23-24 和《出埃及記》29:20。
問:利未記 15:16 提到,人行房後會不潔直到傍晚,這是否意味著婚姻內的性行為在任何方面都是罪?
答:不。不潔並不意味著悖逆神,而是因衛生風險而需更加謹慎。例如,當近親去世時,你應當安葬該親屬,而在此過程中(並非悖逆),你會處於不潔狀態直到傍晚。在水源稀缺的沙漠文化中,潔淨律法至關重要。
《民數記》19:8中,有一位祭司因遵行神的旨意而變得不潔的例子。
問:在《利未記》15:19-30、33中,為何婦女在月經期間[據稱]有罪?(一位穆斯林曾如此主張。)
答:她們並非有罪,僅是污穢。當利未人的家族中有親人去世時,神吩咐他們安葬遺體,而他們將處於污穢狀態直到傍晚。變得污穢與犯下罪過是不同的,這從神吩咐他們在特定情況下變得污穢即可證明。
既然這位穆斯林對此有所顧慮,或許他願意從伊斯蘭教法(沙里亞)的角度來評論此事:擤鼻涕和月經都是撒旦的作為(伊本·馬吉《聖訓集》第2卷第969號,第87頁)。
他應該詢問穆斯林學者,為何穆斯林婦女在月經期間被禁止禮拜。以下是些他可以用來向他們提問的伊斯蘭教法依據。
黑狗、婦女,或是狗與經期婦女,都會中斷禮拜。《阿布·達烏德聖訓集》第1卷第702、703號,第181頁;《伊本·馬吉聖訓集》第2卷第949-953號,第78-80頁
經期中的婦女不得誦讀《古蘭經》。《阿布·達烏德聖訓集》第1卷,註腳111,第56頁
問:在《利未記》16:1-2中,既然上帝沒有對亞倫的兩個兒子拿答和亞比戶施予任何憐憫,為何卻對亞倫稍作寬容?
答:上下文顯示,亞倫是因無知而犯錯;而《羅馬書》4:15與5:13表明,上帝不會將我們因無辜無知所犯的罪視為過犯。
問:在《利未記》16:8中,亞撒瀉勒是誰?他與代罪羊有何關係?
答:持懷疑態度的《阿西莫夫聖經指南》(Asimov’s Guide to the Bible)第158-159頁聲稱,這是早期更原始的猶太神話的證據。以下是基督徒的回應,共三點。
1. 不,關於這種所謂的原始猶太神話,根本沒有任何證據。我們所掌握的關於以色列人偶像崇拜行為的證據,均顯示這些行為全都是從周邊民族借鑒而來的。
2. 基督徒坦然承認,自古以來許多以色列人確實有偶像崇拜與神話式的習俗。只需閱讀西奈山鑄金牛犢的記載,或那些反覆告誡不可拜偶像的經文,便可看出《舊約》坦率地承認了這種邪惡行徑,儘管聖經並未過多詳述細節。
3. 阿西莫夫的主張預設了《舊約》的儀式不可能是由一位超然的神所賜予的。相反地,阿西莫夫假定其來源必定是偶像崇拜的習俗,並透過循環論證,以阿撒沛勒(Azazel)為例來證明他的論點。 阿西莫夫的謬誤在於:他雖將阿撒沛爾與某種假設性的以色列人拜偶像習俗相提並論,以證明此儀式並非由超然的神所賜,但並無證據顯示當時的以色列人曾有類似阿撒沛爾的拜偶像習俗。
問:在《利未記》16:10、22、26中,上帝為何要引入「代罪羔羊」的概念?
答:聖經中的「代罪羔羊」概念與現代用語不同。現代用語指的是某人被歸咎於自己並無責任之事。
在聖經中,代罪山羊被釋放至曠野,這隻山羊象徵性地承擔了所有的罪咎。從聖經的意義來看,耶穌就是我們的代罪山羊。
「替罪羊是撒旦的象徵」這一觀念,是猶太教中較晚才出現的一項傳統。
問:在《利未記》第16章中,為何一切都必須嚴格按照這種方式進行?
答:關於原因,足以寫成一本書,而上帝確實這樣做了——具體來說,就是《希伯來書》。請特別參閱《希伯來書》第7至10章及第13章。
問:在《利未記》17:3-4、9中,人們能否殺死任何動物而不作為祭物?
答:在出埃及的時期,不行。原因在於,神不僅要我們敬拜祂,更要我們唯獨敬拜祂,不可敬拜或向任何其他神明獻祭,正如《利未記》17:7 所示。
然而,《申命記》12:20-23 明確指出,當他們進入迦南地後,這項規定將會有所改變。
問:在《利未記》17:7中,這裡所說的「惡魔」(se‘irim)是否如《阿西莫夫聖經指南》第159頁所聲稱的那樣,是指野山羊之神?
答:根據《格林直譯本》,此處的希伯來文意指「獻給山羊的祭物」。因此,正如阿西莫夫所言,他們曾受誘惑向山羊神獻祭。
問:利未記 17:13 中,是將血放乾並用土掩蓋,還是如申命記 12:24 所說,將血像水一樣傾倒出來?
答:兩種說法皆正確。回答此問題時需考量以下三點:
1. 倒出血液與沥干血液本質上是同一件事。
2. 《申命記》的上下文是關於一般吃肉的情況,特別是在家中,人們會保持屋內潔淨。因此,經文並未詳細說明如何處理血液以保持屋內潔淨。
3. 《利未記》特別提到在田野中狩獵的情況。雖然獵人可能會想直接將血留在地上,但《利未記》17:13 特別補充說明,獵人必須「清理自己的痕跡」,並用土掩蓋血跡。
問:《利未記》18:1-17 及 20:12、14 中,利未記的婚姻律法可概括為何?
答:根據《利未記》17-25章的「聖潔法典」,以下是關於婚姻的限制。
男性的觀點 女性的觀點
女兒(近親) 兒子(近親)
母親(近親) 父親(近親)
母親/繼母 兒子/繼子
親姊妹/同父異母姊妹/同母異父姊妹/繼姊妹 親兄弟/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繼兄弟
孫女 祖父
父母的姊妹 手足之子
父親兄弟的妻子 丈夫兄弟的兒子
媳婦 岳父
兄弟的妻子 丈夫的兄弟
岳母 女婿
在世的妻子之姊妹 在世的姊姊的丈夫
無限制:
兄弟姊妹的女兒 父母的兄弟
妻子的兄弟之女 父親的姊姊的丈夫
母親的兄弟的妻子 姊姊的兒子
父母的兄弟的女兒 父母兄弟的兒子
兄弟的女兒 父親的兄弟
母親兄弟的妻子 丈夫的姊妹之子
非對稱性:這些限制在以下方面呈現「非對稱」的特徵。女性可以嫁給姊妹的兒子,但不能嫁給兄弟的兒子;男性可以娶母親兄弟的[前]妻,但不能娶父親兄弟的[前]妻。
問:利未記 18:5 所載的律法,是否能使人得救?畢竟新約教導唯有基督才能拯救我們。
答:《利未記》18:5 所蘊含的真理,僅是神律法、憐憫與恩典這幅馬賽克拼圖中的一塊。以下是與《利未記》18:5 相互契合的其他幾塊拼圖:
1. 假設有人能完美地遵守律法,那麼他便不需要神的憐憫。
2. 他們(以及我們)都應當努力過無罪的生活,並完全順服神。
3. 然而,我們無法做到這一點。沒有人是無罪的(箴言 20:9;詩篇 14:2-3;19:12)。
4. 一旦我們意識到這一點,就應當轉向上帝,並珍視祂的憐憫與恩典。
5. 上帝在舊約中向跟隨祂的人應許,只要他們(以某種方式)委身於上帝及其律法,便會得救。除了《利未記》18:5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經文也表明了這一點。
6. 神在耶穌基督裡啟示了祂所揀選的、唯一能赦免他們與我們罪孽的途徑。
7. 儘管我們生活在基督復活之後,但《利未記》18:5 今天在次要意義上仍適用於我們。神吩咐所有的人都要信靠並順服耶穌(《帖撒羅尼迦後書》1:8)。若有人信靠並順服神,便會得著永生。
若欲參閱不同解答,請見《聖經難解之處》第160-161頁,以及《735個令人費解的聖經問題解答》第67頁。
問:在《利未記》18:16 和 20:21 中,為何禁止男子娶兄弟的妻子,既然《申命記》25:5-10 卻吩咐他娶兄弟的妻子呢?
A:《利未記》18:16-18 指出,在兄弟在世期間,不可娶其妻為妻。而《申命記》25:5-10 中關於娶兄弟之妻的誡命,其目的是為了在兄弟去世後延續他的名。
問:在《利未記》18:8-18;20:11-14、17-21中,為何聖經會討論亂倫?(這問題是由一位穆斯林提出的。)
答:這個令人不快的話題有必要加以討論;古埃及王室及後來的波斯人經常實行亂倫。
問:在《利未記》18:19 和 20:18 中,妻子月經期間,丈夫和妻子是否應該發生性關係?
答:這節經文表明,根據摩西律法,他們不應如此。
問:在《利未記》18:22、24 及 20:13 中,同性戀是否仍然是錯誤的?還是它屬於像吃豬肉那樣已經改變的規定,抑或是像禁止獻嬰為祭那樣未曾改變的規定?
答:這仍然是錯誤的。新約不僅對此未作任何變更的記載,而且《羅馬書》1:26-27 和《哥林多前書》6:9 也確認這仍然是罪。
《利未記》18:22緊接在禁止獻嬰為祭的經文之後,又緊接在禁止人獸交的經文之前,因此神或許將這三者視為同等性質。而《利未記》20:13則位於禁止人獸交的兩節經文之前兩節。另請參閱關於《羅馬書》1:26-27及《哥林多前書》6:9的討論。
問:在《利未記》18:22-24 和 20:13 中,同性戀與獸交是否僅因無法生育後代而受到譴責?
答:不,這並非上帝所給出的理由。理由在《利未記》18:22-23中已清楚闡明。正如與動物發生性行為是變態行為一樣,兩名男子之間的性行為在上帝眼中是可憎的,在當時更會受到死刑懲處。
問:在《利未記》19:18中,猶太人應當愛的是哪一位「鄰舍」?
答:《利未記》19:18 指出,這包括他們同族中的任何人。推測這也包括在該地寄居的外邦人(旅客和臨時居民),但不包括迦南人。
問:在《利未記》19:20中,為何要懲罰發生性行為的女奴?
答:摩西律法並未懲罰任何遭強姦的婦女,不論是奴隸或自由人。但若婦女並非遭強姦,或身處城中卻未呼救,自由婦女將被處死。至於女奴,鑑於其處境,則不會被處死。關於她的懲罰,請參閱下一個問題。
這與後來的羅馬法形成鮮明對比——在羅馬法中,女奴若因在主人面前「謙遜地遮掩身體」而犯下此「罪行」,甚至可能被處以割鼻之刑。摩西律法也與伊斯蘭教法形成鮮明對比,後者允許與女奴及戰俘發生性關係,且從未加以勸阻。她們被稱為「我們右手所擁有的婦女」。 關於遜尼派伊斯蘭法中此方面的文獻,請參閱《布哈里聖訓》第3卷第34冊第113章第436號之後的內容,第239-240頁。
問:在《利未記》19:20中,那位婦女是否遭鞭打?
答:希伯來文的詞彙存在不確定性。以下是部分譯本:
欽定本:「她必受鞭打;他們不可被處死……」
新欽定版:「因此必受鞭打;但不可將他們處死……」
《新國際版》(NIV):「必須予以應有的懲罰。然而,他們不得被處死……」
NASB:「必受懲罰;然而,他們不得被處死……」
《貝雷安標準聖經》:「必須有相應的懲罰。但他們不應被處死……」
傑伊·P·格林《行間聖經》:「須進行審查;他們不得處死……」
這些譯本可分為兩類:一類將希伯來文譯為「鞭打」,另一類則譯為「調查/懲罰」。顯然,該婦人確實受到某種懲罰。然而,唯有那部已有四百年的《欽定版聖經》才聲稱僅有該婦人遭到鞭打。
問:在《利未記》19:26、31;20:6、27中,為何禁止咒術、魔法和招魂術?
答:這些經文提到:
A. 若你求問交鬼者,你必因交鬼者而受玷污(利未記 19:31)
B. 若你求問他們,便是(在靈性上)向他們行淫。(利未記 20:6)
其他認為這些行為不當的理由包括:
1. 人們尋求的是他們的智慧,而非神的智慧
2. 人們信靠他們的權能,而非信靠上帝
3. 人們專注於巫術和招魂者,而非專注於神。
4. 人們有時尊崇並敬拜這些事物,而非敬拜上帝。
即使你沒有做這四件事中的全部,只要做了一件,就意味著 A 和 B 適用於你。基督徒不應找任何類型的算命師,即使只是在遊樂會上為了好玩也不行。
問:在《利未記》19:27中,為什麼神會關心髮型?
A:聖經並未說明。頭髮是顯眼的特徵,而此處不剪髮角,正是辨識猶太男子的標誌之一。請注意,在當時的文化中,即使是非拿細耳人也可以留長髮。另請參閱關於《哥林多前書》11:14的討論。
問:利未記 19:28 是否意味著人不可刺青?
答:這是摩西律法的一部分。然而,新約指出我們是神的殿,我們不希望在神的殿牆上塗鴉。《啟示錄》13:16-18 提到,除了信徒之外,大多數人將在右手或額頭上被打上代表「666」(獸的數字)的印記。 唯一能為刺青辯護的例子是:當今在埃及,有些科普特人會在新生兒身上顯眼處刺上十字架。這是因為若不這樣做,穆斯林原教旨主義者往往會綁架他們的孩子,並將其養育為穆斯林。
問:在《利未記》第20章中,為何有這麼多罪行會被判處死刑?
答:顯然,在神眼中,這些罪行嚴重到足以判處死刑。與其試圖將神套入我們既有的成見之中,不如先學習神所教導的,再去探尋箇中原因。應判處死刑的罪行可分為三類:
奪取人命:蓄意謀殺,以及若未逃往庇護城則屬過失殺人。舊約律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受害者無論是奴隸還是自由人,都無關緊要。因奪取人命而被處決,正是對奪取人命行為的恰當懲罰。
性罪:大多數性罪,如通姦、同性戀、亂倫、獸交,皆處以死刑。許多性罪具有成癮性,且會試圖將他人捲入罪中。為了當時社群的福祉,這些罪行被處以死刑。
公然悖逆:對上帝所揀選的子民——猶太人而言,敬拜其他神明、占卜等行為皆屬對上帝的悖逆。當然,猶太人可以離開本族,在異國同化,並隨心所欲地行事。但對於以「揀選子民」身分生活的猶太人,上帝絕不容忍任何對祂的悖逆。祂同樣不容忍對父母的悖逆,例如公開咒罵父母(利未記 20:9)。
相較於其他法典,《舊約》中處以死刑的罪行較少。許多其他法典會處死竊賊。
相較於《舊約》律法,伊斯蘭教法則有所不同。若一名自由人與一名奴隸共同殺害一名奴隸,該奴隸將被處決,而自由人只需支付一半的血錢。以下是相關引文:「馬利克談及一名成年人與一名孩童共同謀殺一名男子時, 『成年人被處死,而孩童則需支付全額血錢的一半。』馬利克說:『自由人與奴隸共同謀殺一名奴隸的情況亦同。奴隸被處死,自由人則需支付其價值的一半。』」《馬利克穆瓦塔》43.3.3
問:《利未記》20:2 中的「摩洛」(Molech)是否真的指「梅勒克」(melech,王),而這是否如《阿西莫夫聖經指南》第 162 頁所聲稱的那樣,是針對某個民族之神的禁令?
A:不。摩洛(Molech)這個名字可能源自「王」這個詞。然而,這其實是亞捫人所崇拜的一尊特定偶像。有證據顯示,在約公元前1700年的馬里城邦,曾有一位名為穆盧克(Muluk)的神明。
問:在《利未記》21:1-4中,為何祭司只能為同住家中的父母、兄弟和姊妹哀悼,卻不能為其他人哀悼?
A:顯然,祭司在執行職務時保持禮儀上的潔淨,被視為比因除最親近的家人以外的任何人而變得禮儀上不潔更為重要。
問:在《利未記》21:11中,為何大祭司甚至不能為了自己父母的葬禮而變得儀式上不潔?
答:大祭司職位的重要性顯然不允許他這樣做。
問:在《利未記》21:18-23中,為何上帝似乎不喜悅身心障礙者,並禁止身體有缺陷的人擔任大祭司?
答:若神願意,祂大可只揀選矮個子、高個子、黑髮者、左撇子,或任何祂所喜悅的人。若神揀選了沒有身體缺陷的人,且認為無需向我們說明理由,這便是神的特權。
我們可以推測,原因可能與祭司在獻祭時需為百姓樹立「榜樣」有關。當然,正如《利未記》22:20-25 所示,獻祭的牲畜也必須沒有缺陷。
問:《利未記》22:28中,為何不能在同一天將母畜與幼畜一同宰殺作為祭物?
答:聖經並未說明。或許這與《出埃及記》23:19有關:「不可用母羊的奶煮小羊。」
問:利未記 23:6 中所言「無疑地,在儀式中使用無酵餅的習俗極為古老,可追溯至出埃及之前很久」,此說法是否屬實?
答:我們沒有任何紀錄顯示這項儀式在出埃及之前曾被施行。如果阿西莫夫認為我們沒有關於贖罪日(Yom Kippur)在被擄之前(參見對利未記 23:26-32 的討論)的紀錄這一點很重要,那麼他為何認為無酵餅的使用歷史非常悠久呢?
也有人可能會(同樣缺乏依據)提出相反的論點,主張贖罪日早於出埃及,而使用無酵餅則是流亡之後的事。當然,所有提及無酵餅的經文都可能被駁斥為「顯然是在流亡之後寫成的增補,因為無酵餅暗示了較晚的年代」。
我推測阿西莫夫是從《錨點聖經辭典》(Anchor Bible Dictionary)第6卷第756頁,尤其是第759-760頁「起源理論」一節中獲得此觀點。然而,這本自由派著作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此節日在聖經以外曾被慶祝過。顯然,此理論始於19世紀的尤利烏斯·韋爾豪森。
至於我個人,既然現有的唯一證據顯示以色列人當時同時實踐這兩項儀式,我選擇遵循證據。
問:《利未記》23:26-32、《利未記》16:1-34 及《民數記》29:7-11 中,是否如《阿西莫夫聖經指南》第158頁所言,確實直到流亡歸回之後才有關於守贖罪日的記載?
答:阿西莫夫也未提供任何關於舊約被擄歸回後時期舉行該儀式的紀錄,但這並非重點。 人們通常不會期待看到太多關於聖殿儀式的紀錄,其中寫著:「我們按照規定執行了這項儀式。」同樣地,雖然沒有歷史紀錄記載為聖殿收集木材的事,但我們確知基遍人——他們是負責收集木材的——在流亡前後都履行了這項職責。同樣地,除了《聖經》中已記載的內容外,我們也沒有任何關於流亡前聖殿儀式的紀錄。
關於禧年,《利未記》25:8-9記載,在贖罪日要吹響號角。因此,慶祝禧年也包含慶祝贖罪日。
若摩西在《利未記》16:1-34;23:26-32;以及《民數記》29:7-11中記載了贖罪日的儀式,卻隨即不遵守這些規定,這似乎有些奇怪。
問:《利未記》23:32 所指的贖罪節是在第九天,還是如《利未記》16:29 [據稱] 所說的那樣是在第十天?
答:它在第九天的傍晚開始,並持續到第十天。這個答案有三個要點需要考慮。
1. 《利未記》23:32 明確指出,時間範圍是從第九天的傍晚到第十天的傍晚。
2. 人們通常在天黑後便不再從事任何工作。
3. 《利未記》16:29 僅說第十日不可做任何工。
問:《利未記》23:42-43中,從埃及出來的以色列人究竟是住在棚裡,還是如《出埃及記》16:16、33:8及《民數記》11:10所述的帳篷裡?
答:一種說法是,希伯來文中「棚」一詞(cukkah)是一個通用詞,既可指茅屋,也可指帳篷。然而,這可能並非正確答案,因為還有一個更合理的解釋。
以下是此解答的要點:
1. 在曠野中,以色列人居住了超過 40 年,住的是經久耐用的帳篷,而非僅是匆忙搭建的茅屋,這點有《出埃及記》16:16、33:8 和《民數記》11:10 所證實,且《約書亞記》7:22 亦有顯示。
2. 回溯至埃及時期,《出埃及記》12:7、22-23 證明他們居住在房屋(茅屋)中,因為在逾越節期間,他們都必須將血塗在自家門框上。
3. 根據《出埃及記》11:4-12:14,以色列人僅有一天的時間打包並做好準備。《出埃及記》12:11 提醒我們,他們的出埃及是極其倉促的。
4. 因此,雖然他們在曠野中搭建了帳篷,但在初離埃及時並未攜帶帳篷。
5. 請注意,《利未記》23:42-43 所紀念的,並非以色列人住在棚中超過 40 年的經歷,而是他們從埃及被領出來時住在棚中的情形。
6. 除非是親身經歷者撰寫相關內容,否則人們很容易忽略「在曠野中居住帳篷逾四十載」與「起初居住棚屋」之間的區別。
問:在《利未記》24:3中,為何神要一盞用橄欖油點燃的燈日夜不息地燃燒,即使沒有人看見呢?
答:人們仍會知道這燈從未熄滅。或許這是為了象徵神永不睡眠,祂永不停息地看顧世界,也永不停息地看顧我們。
問:在《利未記》24:10-22中,用石頭打死褻瀆神的兒子是否過於嚴苛?
答:不。這不僅是粗言穢語,更是用咒罵褻瀆了神的聖名。這甚至比濫用神的名更嚴重,是在神權政體下對神律法的公然藐視。當然,我們今天不再生活在那種政體之下,若有人這樣做,我們不應試圖傷害他。
問:在《利未記》25:35 和《出埃及記》22:25 中,既然《申命記》23:20 允許向外邦人收取利息,為何他們不能向本國人收取利息?
答:《申命記》23:20 表明,基於商業原因向外邦人收取利息是可以的。然而,根據《箴言》28:8 和《以西結書》18:8,敬虔的人仍不應收取過高的利息。儘管如此,幫助朋友或同胞以色列人,不應出於商業目的。他們受命要賜給貧窮的以色列人,而不應藉著向窮人放貸牟利來迴避責任。
問:在《利未記》25:35 和《出埃及記》22:25 中,既然他們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卻不能向本國人收取,這是否違反了許多經文所說的「某些律法對以色列人和外邦人應一視同仁」的規定?
答:以下經文顯示,許多宗教與民事律法對本地人與非以色列人而言確實是相同的。然而,沒有任何經文指出放貸的律法必須相同。以下是所有相關經文。
《出埃及記》12:49 和《民數記》9:14 提及非以色列人若自願遵守逾越節,所應遵循的逾越節律法。
《利未記》24:16 和《民數記》15:29-30 指出,關於禮儀上的罪與褻瀆之罪,其律法是相同的。
《利未記》16:29 提及安息日的律法。倘若外族人可以在安息日做生意,而敬虔的以色列人卻不能,這將使以色列人在市場競爭上處於劣勢。
《利未記》19:33 指出,他們不可虐待在他們土地上的外邦客旅。
《利未記》24:22 指出,針對謀殺與傷害的律法,對本地人與外邦人應一視同仁。
問:為何《利未記》25:46 和《出埃及記》21:2-21 容許奴隸制?
答:聖經中的奴隸制度類似於契約傭工。根據《出埃及記》21:2-5,所有希伯來奴隸都應在每第七年獲得自由。當奴隸獲釋時,根據《申命記》15:13-15,前主人應從自己的財物中慷慨地提供給他或她所需。 《出埃及記》21:5-6 指出,唯一不需釋放希伯來奴隸的情況,是當奴隸深愛主人,而選擇終生為奴。然而,正如《耶利米書》34:8-22 所示,希伯來人並非總是釋放他們的奴隸;上帝因此責備了他們。以下這些人會成為奴隸:
無力償還他人債款的竊賊(《出埃及記》22:3)
被父母賣為妾的女子(《出埃及記》21:7-11)
因飢餓而自賣為奴的人
問:在《利未記》26:30中,上帝是否厭惡以色列人?抑或他們在《撒迦利亞書》2:8中是祂眼中的瞳人,而祂在《利未記》26:44中又未曾厭惡他們?
答:神視蒙揀選的以色列人為祂眼中的珍寶,如同祂眼中的瞳人。神則視那些悖逆、拒絕神律法的以色列人為可憎且毫無價值的(耶利米書 2:5;12:8)。 同樣地,基督為普世眾人作了贖罪祭(約翰一書 2:2),但對於那些拒絕基督的人,神並不避諱向我們表明祂忿怒的程度。關於此答案的進一步解釋,請參閱《當批評者提問》第 94 頁。
問:利未記 27:1-8 是否顯示男性比女性更有價值?
答:不。創世記 1:27 表明男女都是按著神的形像被造的;加拉太書 3:26-28 表明男女、猶太人和外邦人,作為神的兒女,都具有同等價值。但利未記 27:1-8 顯示,在當時,男性的經濟價值高於女性或兒童。
《利未記》27:1-8 指的是向耶和華許願,以金錢兌換某項物品的價值。因此,舉例來說,六十歲以上的男子的價值,就低於六十歲以下的女子。
問:《利未記》27:28-29中,將人獻給耶和華以待處死,是否等同於認可人祭?
答:不,因為處決並非人祭。處決殺人犯及其他罪犯,是因上帝為維持秩序而下令如此。利未記第23至27章的上下文涉及律法,與任何動物獻祭無關,更遑論人祭。聖經從未認可任何類似人祭的行為,唯兩例外:上帝試探亞伯拉罕,要看他是否願意獻上以撒,儘管實際上並未發生人祭;以及耶穌自願為我們而死。
問:根據《利未記》27:30-33、《民數記》18:21-32、《申命記》12:5-14、14:22-29、26:12-15,以及《瑪拉基書》3:10,基督徒今天是否應該奉獻十分之一?
答:不。我們今日仍應在物質上奉獻,以支持神的工作(哥林多後書 8-9 章)。然而,這並非嚴格的十分之一奉獻,因為羅馬書 7:6 說:「但如今,我們既向那捆綁我們的律法死了,就從律法中得了釋放,得以在聖靈的新樣式中事奉,而不在字句的舊樣式中事奉。」(BSB)
我們整個生命都應當獻給神,這樣我們才能奉獻超過十分之一。但既然舊約規定了十分之一,而我們有比舊約更高的標準,因此奉獻十分之一可說是慷慨的最低標準。不過,《哥林多後書》9:7 說,我們應當樂意奉獻,而不是在勉強之下。
問:在《利未記》中,我們如何能從猶太人斐洛的記載得知,我們所擁有的正是最初所寫的原文?
答:身為基督徒,我們相信基督所證實的《舊約》,就是我們應當擁有的《舊約》。話說回來,對穆斯林而言,《古蘭經》第5章第46節也提到耶穌曾被賜予《妥拉》。我們擁有基督時代的早期手稿,下一個問題將探討這一點。然而,還有另一項證據。 亞歷山大的斐洛(Philo of Alexandria)是一位生活於公元前15/20年至公元50年的猶太學者。他以希臘文寫作,但耐人尋味的是,他引用《舊約》的希臘文版本,與希伯來文的馬所拉文本(Masoretic text)的吻合度,竟比希臘文的《七十士譯本》(Septuagint)更為密切。他對不同經文的涵義進行了極為詳盡的闡述。以下是他所提及的《利未記》經文:
1:3、9、13;2:1、11、13;3:12、16、17;4:22、31;5:2、4、5、20、21;6:9、13、20; 7:5,34;8:29-36;9:1-14,24;10:1-3,6,8,9,16;11:3,4,9,10,20-22,42,43;13:3,11,12,14;14:35,36; 15:31;16:7、10、17、20;17:11;18:1、6、7;19:13、4、9、11、13、14、16、23-25、32、35、36;20:18;21:11、17; 22:4,6,10,12;23:1,2,10,27;24:2,15;25:4,8,9,10,23,31;26:3,8,10,12,36;27:3,32,33
更多資訊請參閱《斐洛著作集:完整未刪節新修訂版》。
問:哪些早期作家曾提及《利未記》?
答:尼西亞會議前的作家中,曾引用或暗指《利未記》經文者包括:
《巴拿巴書信》(約公元70-130年)
賈斯汀·殉道者(約公元138-165年)
薩迪斯的梅萊托/梅利托(西元170-177/180年)在其致奧尼西摩的書信中,將《利未記》列為《舊約》的書卷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他將《民數記》與《利未記》的順序調換了。見《復活節》第72頁。此記載見於優西比烏的《教會史》第4卷第26章。
里昂的伊雷奈烏斯(公元182-188年)引用了半節經文
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公元193-217/220年)
特土良(公元198-220年):「……當祭司律法透過摩西在《利未記》中被制定時,我們發現其中有這樣的規定……」《答猶太人書》第5章,第156頁
奧利金(公元225-254年)
迦太基的西普里安(約公元246-258年)
亞歷山大的阿納托利烏斯(公元270-280年)
佩陶的維克托里努斯(西元304年殉道)
奧林匹斯與帕塔拉的梅瑟迪烏斯(公元270-311/312年)
尼西亞會議之後,其他作家也提及《利未記》。
耶柔米(西元373–420年)論述了舊約的各卷書。他特別論及《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妥拉》、《約伯記》、《拿韋之子耶穌》(即《約書亞記》)、《士師記》、《路得記》、《撒母耳記》、《列王紀》(上下卷)、十二先知書、《何西阿書》、《約珥書》、《阿摩司書》、《俄巴底亞書》、《約拿書》、 彌迦書、那鴻書、哈巴谷書、西番雅書、哈該書、撒迦利亞書、瑪拉基書、以賽亞書、耶利米書、以西結書、但以理書、以斯帖記、以斯拉記、尼希米記。第53封信,第7-8章,第99-101頁。
問:在《利未記》中,有哪些至今仍存世的最早抄本?
答:《死海古卷》(公元前250年起):根據《當代死海古卷》第30頁及《死海古卷百科全書》第1卷第488頁記載,共有13份抄本。《死海古卷譯本:昆蘭文獻英文版》(第二版)記載至少有12份原始文稿。 《威克里夫聖經辭典》第436-438頁指出共有8份抄本。根據《死海古卷譯本:庫姆蘭文獻英文版》(第二版)第474頁,包含《出埃及記》第38章至《利未記》第2章的4Q17碎片可追溯至公元前250年,其內容與馬所拉文本幾乎完全一致。這些抄本的編號如下:
1Q3 包含 21 片殘片,源自 3 或 4 份原始手稿。
2Q5(《利未記》11:22-29,以古希伯來文書寫)
4Q23 希臘文《利未記》26:2-16。(根據早期哈斯蒙王朝的正式書體,推定為公元前150至1年)(與《七十士譯本》有15處文本差異)
4Q24 包含 30 片殘片,但它們很可能都出自同一份原始手稿。公元前 1 世紀
4Q25 僅保存了第1、3-5、8章的6或9片殘片。
4Q26 包含四片殘片(公元前30年至公元20年,早期希律王朝書體)
4Q26a 包含來自第3章、第19-22章的九片殘片
4Q26b 包含一則來自《利未記》7:19-26的片段
4Q119(七十士譯本)
4Q120(七十士譯本)
6Q2(《利未記》第8章)
11Q1
11Q2 包含兩片碎片,很可能源自同一份原稿。(碎片來自第 7-10 章、第 14-15 章及第 25 章)(約公元 50 年,因「晚期希律王朝的筆跡」)
《死海古卷》中的《七十士譯本》:《威克里夫聖經辭典》第436-438頁指出,現存已知最古老的《七十士譯本》抄本是出自死海古卷第4號洞穴的《利未記》經文;其年代可追溯至公元前100年。
總體而言,死海古卷中保存了《利未記》859節經文中的487節(佔56.7%)。
利未記 1:1-17;2:1-16;3:1-14、16-17;4:1-8、12-14、18-19、23-28、30;5:6、8-10、12-13、16-24;6:無;7:19-26; 8:12-13、26-28、31、33-34;9:1-10、12-13、15、22-24;10:1-2、9-20;11:1-40; 12:無;13:3-9、32-33、39-43、58-59;14:16-34、40-57;15:1-5、10-11、19-24;16:1-15、15-29、34;17:1-11; 18:16-21,27-30;19:1-8,30-37;20:1-6,20-24,27;21:1-4,6-12,17-24;22:1-33; 23:1-8,10-29,40;24:2-23;25:28-36,45-49,51-52;26:2-33;27:5-22,30-31? 詳情請參閱《死海古卷的意義》第423頁。
馬薩達發現了兩份保存完好的《利未記》抄本:
Mas1a(《利未記》4:3-9)(公元前50-1年)
Mas1b:《利未記》8:31-11:40 的 45 片殘片(西元 25-75 年)(與馬所拉文本完全一致)。
在死海古卷中,發現了《利未記》的亞蘭語譯本(稱為「塔古姆」),編號為 4Q156。另有兩塊小型亞蘭語碎片可追溯至公元前 2 世紀。
希臘文抄本包括梵蒂岡抄本(公元325-350年)(《利未記》全文)及亞歷山大抄本(約公元450年)(《利未記》全文)。參見《聖經總導論》第391-394頁。
西奈抄本(公元340-350年)收錄了《利未記》20:27-22:30。
撒瑪利亞人在西元前二世紀製作了他們自己的《妥拉》抄本,儘管現存最早的撒瑪利亞抄本可追溯至中世紀。參見《今日的死海古卷》第125-126頁。
根據《希臘文聖經手稿》第35頁(註腳)所述,特拉的保羅主教(公元616-617年)曾將《七十士譯本》譯為敘利亞文,該譯本至今仍存。
早期教會作家們均承認《利未記》是聖經的一部分。
問:《利未記》中,希伯來文與希臘文《七十士譯本》在翻譯上有哪些差異?
答:以下列舉其中幾處,但首先需說明一些一般的語言翻譯問題。
希伯來文馬所拉文本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
會幕 | 見證的會幕 |
燔祭 | 全燔祭 |
不潔之不潔 | 因不潔而隔絕 |
可憎之事 | 可憎之事 |
令人作嘔的行為 | 可憎之事 |
等
《利未記》共有 859 節經文。以下列出部分存在抄本異文的經文片段。此處並未涵蓋《利未記》全書,而是主要聚焦於第 16 至 18 章。除非另有註明,第一句為馬所拉文本(MT),第二句為《七十士譯本》(LXX)。
利未記 1:16 收成及其「*」。尚不清楚「*」是指「內容物」、「羽毛」,還是其他詞語。
利未記 3:1-11 似乎在 4Q24 中缺失
利未記 4:7 「將要澆」與馬薩達文本 Mas1a 中拼寫錯誤的「將要澆」之差異
利未記 4:19 「寬大的尾巴、覆蓋物和腎臟」與「寬大的尾巴、覆蓋內臟的脂肪、兩顆腎臟及其上的脂肪」(NRSV 註腳)
利未記 7:21 「可憎之物」對比「成群之物」
利未記 7:29-38 未收錄於《七十士譯本》。
利未記 9:19 「寬大的尾巴、覆蓋物和腎臟」對比「它們」(七十士譯本)
利未記 11:13-19 「禿鷲」(21 種鳥類)對比 未列出(20 種鳥類)——《七十士譯本》、《撒瑪利亞五經》
利未記 11:26 「有蹄卻不反刍」對比「有蹄且反刍」(《七十士譯本》,2Q5)
利未記 14:24 原始抄寫員遺漏了這節經文,後來在 4Q23 抄本中於行上方補上了這節。
利未記 14:45 原始抄寫員遺漏了這節經文,後來在 4Q23 中被補寫在原行上方。
利未記 14:31 「人所能做的」 vs. 《七十士譯本》及敘利亞文譯本中的「人所能負擔的,一個」。(NRSV 註腳)
利未記 15:31 「使以色列的兒子/子民遠離他們的污穢」與「使以色列的子民/兒子謹防他們的污穢」
利未記 16:1 《七十士譯本》在「死了」之後補充了「因獻上異火」
利未記 16:10 兩處「代罪羊」對比「完全除去」
利未記 16:12 「香」 vs. 「馨香之火」
利未記 16:13 「見證」對比「見證的石版」
利未記 16:20 「他完成之後」對比「他必完成」
利未記 16:25 「他要將贖罪祭的脂肪燒為馨香之祭」對比「他要獻上脂肪作為贖罪祭」
利未記 16:34 「他就照耶和華吩咐摩西的行了」 vs. 「照耶和華吩咐摩西的」
利未記 17:2 「給亞倫和他兒子們,以及……」 (希伯來文原文、撒瑪利亞五經) 對比 「給亞倫和……」 (11Q2)
利未記 17:3 「以色列人」 vs. 「以色列人或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寄居者」
利未記 17:3 缺失(希伯來文標準文本) vs. 「寄居/住在以色列中」(4Q26) vs. 「寄居/住在你們中間」(七十士譯本)
利未記 17:4 「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祭物,在耶和華的會幕前」 vs. 「以便將其作為獻給主(kuriou)的禮物,在主的會幕前」
利未記 17:6 「將脂肪焚燒,作為馨香之氣的馨香之祭」 vs. 「獻上脂肪,作為馨香之氣」
利未記 17:7 「將他們的祭物獻給山羊」 vs. 「獻給虛妄的[神明]」
利未記 17:8 「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 vs. 「住在你們中間的歸化之子」
利未記 18:5 「我是耶和華」 vs. 「我是主(Kuriou)——你們的上帝」
利未記 18:11 「你父親之妻所生的女兒,是你父親所生的,她就是你的姊妹」 vs. 「你父親之妻所生的女兒;她因同一位父親,就是你的姊妹」
利未記 18:14 「她是你的姑母」 vs. 「她是你的親屬」
利未記 18:17 「是血肉」 vs. 「是你的血肉」(七十士譯本)
利未記 18:21 「將他們獻給摩洛」 vs. 「侍奉一位統治者」[或許七十士譯本的譯者不知道該如何將偶像『摩洛』譯成希臘文]
利未記 18:21 「玷污你們神的名」 vs. 「褻瀆我的聖名」
利未記 18:23 兩處「動物」 vs. 「四足獸」
利未記 18:23 「可恥的混雜」 vs. 「可憎之事」
利未記 18:25 「我必因這罪孽懲罰那地,那地也必將其居民吐出來」 vs. 「我因這罪孽已將他們的罪孽報應在他們身上,那地也因居住在其中的居民而受苦。」
利未記 18:27 「那地的百姓犯了」(希伯來文原文、撒瑪利亞五經) vs. 「你們,那地的百姓,犯了[他便厭惡他們,對你們說],必承受他們的咒詛。」(11Q2)
利未記 18:28 「嘔吐」 vs. 「受苦」
利未記 19:2 「你們是聖潔的」 vs. 「要成為聖潔」
利未記 19:36 「從義人的耳中,有公義的石頭」(馬所本、七十士譯本、撒瑪利亞五經)對比 「公義的石頭」(4Q26a)
利未記 22:9 「為此負罪,並在其中死亡」 vs. 「負罪,並在聖所中死亡」(武加大譯本)
利未記 22:22 「無論是疣、濕疹,或是濕性皮膚發疹」(希伯來文標準文本、撒瑪利亞五經)對比「無論是濕性皮膚發疹、濕疹,或是疣」(11Q2)
利未記 26:31「你們的聖所」對比「你們的聖所們」(撒瑪利亞五經)(《錨定聖經辭典》第 5 卷)
本問題參考文獻:希伯來文譯文取自傑伊·P·格林(Jay P. Green)的《直譯本》(Literal Translation),七十士譯本譯文則取自蘭斯洛特·C·L·布倫頓爵士(Sir Lancelot C.L. Brenton)所譯的《七十士譯本:希臘文與英文》(The Septuagint: Greek and English)。此外亦參考了《解經者聖經註釋》(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錨定聖經辭典》第5卷,以及NASB、NIV、NKJV和NRSV聖經中的腳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