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民數記》為何在英文中被稱為「Numbers」?
答:這個名稱源自希臘文《七十士譯本》(arithmoi),英文單字「arithmetic」(算術)即由此衍生。此名稱源於書中記載的人口普查統計。希伯來文名稱則取自首節經文「在曠野中」。至於有些人面對數學時會感到迷失在曠野中,這與此無關! 😉
問:《民數記》這本書的主要重點是什麼?
A:只要記住《民數記》是一部包含許多家譜和人口普查的書卷,就能明白其重點所在。本書的核心在於個人與群體在神面前的責任。神會按個人罪行追究各人的罪責,但人們往往也會因他人的行為而承受後果。
對某些人而言,《民數記》既令人不快,又充滿謎團。神是宇宙中最充滿愛的存在,但有些人卻將神單純想像成「純粹的愛」。《民數記》正是向所有願意細看的人表明:神遠不止於此。神是聖潔的,神也有忿怒。
問:《民數記》的綱要為何?
答:這本書的綱要有多種劃分方式。多數解經家對一章左右的小段落劃分雖有共識,但在哪些小段落可獨立成章、哪些屬於更大段落的一部分上則意見不一。以下提供一個綱要,著重於當我們以比喻的方式「跨越巔峰:從西奈山到應許之地的曠野之旅」時,能從《民數記》中學習並應用於生活的教訓。
一、為期 19 天的西奈訓練(民數記 1-10:10)
A. 百姓的安置(民數記 1-4)
1. 首次人口普查:603,550人(民數記 1)
2. 誡命與義務(民數記 2-4)
B. 百姓的潔淨(民數記 5-10:10)
1. 潔淨與嫉妒(民數記 5)
2. 拿細耳人的分別為聖(民數記 6:1-21)
3. 聖殿職責(民數記 6:22-7:89)
4. 利未人的職責(民數記 8)
5. 神的供應:逾越節、雲柱與銀號角(民數記 9-10:10)
II. 處理內部的反對:長達34年的曠野旅程(民數記 10:11-20:13)
A. 從西奈到加低斯(民數記 10:11-12:16)
1. 從西奈啟程(民數記 10:11-36)
2. 塔貝拉的火、鵪鶉與瘟疫(民數記 11)
3. 米利暗與亞倫反對摩西(民數記 12)
B. 加低斯的災難(民數記 13-20:13)
1. 十二探子的報告;懷疑與拖延(民數記 13)
2. 叛亂導致敗北(民數記 14)
3. 獻祭與紀念穗子(民數記 15)
4. 領袖中的可拉叛亂(民數記 16)
5. 亞倫的顯神蹟之杖,作為叛逆者的預兆(民數記 17)
6. 祭司的職責與供養(民數記 18)
7. 紅母牛與潔淨之水(民數記 19)
8. 摩西的過犯(民數記 20:1-13)
III. 摩押平原:應對反對:(民數記 20:14-25:18)
A. 處理疏離與死亡(民數記 20:14-27)
1. 以東:當親族拒絕時(民數記 20:14-21)
2. 亞倫之死(民數記 20:22-27)
B. 學習應對不同類型的戰役(民數記 21)
1. 亞拉德的小規模襲擊(民數記 21:1-3)
2. 如何對抗蛇毒(民數記 21:4-9)
3. 對抗西宏與噩(民數記 21:10-35)
C. 摩押對抗以色列(民數記 22-25)
1. 巴蘭從咒詛轉為祝福(民數記 22-24)
2. 引誘與瘟疫(民數記 25)
IV. 進入應許之地的準備(民數記 26-36)
A. 民數記 26 章:第二次人口普查:601,730 人
B. 義務:家庭、公共與個人(民數記 27-30)
C. 攻佔約旦河東岸(民數記 31-32)
1. 對米甸人的審判(民數記 31)
2. 未臻完美:止步於應許之地之外(民數記 32)
D. 回顧過往與奠定未來基礎(民數記 33-36)
1. 回顧過往的重要性(民數記 33)
2. 預先劃定未來的疆界(民數記 34)
3. 知曉你的避難所(民數記 35)
4. 為守護遺產所做的抉擇(民數記 36)
問:在《民數記》第1章和《出埃及記》第1章中,以色列人如何能在430年間,從67名男子繁衍出602,000名男子,生育率竟能如此之高?
答:這相當於每年 2.15%,這並非特別高的年人口增長率。作為參考,1983 年新幾內亞、印尼和馬來西亞的年人口增長率分別為 2.5%。 1983年中美洲的年人口增長率約為3.16%。另供參考,新幾內亞、印尼和馬來西亞的年出生率分別為4.2%、4.15%和3.07%。墨西哥的年出生率為4.2%,其他中美洲國家則介於每年3.5%至4.86%之間。
倘若以色列人能在430年間免於戰亂與饑荒,且壽命較長(如《出埃及記》6:16-20所述),僅憑自然因素,其人口便可能增長2.15%。 當時有許多非以色列人的雜族隨他們一同出去(出埃及記 12:38,利未記 24:10),而且神在創世記 17:2 中也應許要使亞伯拉罕的後裔繁多。關於雜族的更多資訊,請參閱《1001 個聖經問題解答》第 311-312 頁。
問:根據《民數記》第1章和《出埃及記》第1章的記載,西奈半島如何能養活超過60萬名男子,加上婦女和兒童?
答:《阿西莫夫聖經指南》(持懷疑態度)第166頁指出,這個數字大得難以置信。即使當時降雨量更為豐沛,仍無法養活他們,正如《出埃及記》16:3所示。正因如此,嗎哪與鵪鶉的神蹟(《出埃及記》16章)不僅是有所幫助,更是不可或缺的。
問:在《民數記》第1章中,人數是否可能是3萬名男子,而非60萬名男子?
A:不。這項理論最早發表於1955年左右,主張將希伯來文單字(‘eleph)譯為「氏族」而非「千」。然而,當這個詞出現時,後續的單位依序是「百」、「十」和「一」。 此外,總數「600,000+」與將(‘eleph)讀作「千」的說法相符,卻與將(‘eleph)讀作「氏族」的說法不相符。
問:在《民數記》第1章和第3章中,為何長子的人數相對較少?簡要回答為何?
答:數字 22,273 可能僅統計了他們在曠野流浪的這兩年期間所出生的長子。其餘的長子已包含在逾越節的犧牲之中。另一種可能性是,法老可能已在埃及處死了許多長子。
問:在《民數記》第1章和第3章中,為何長子的數量相對較少?
答:首先列出基本事實與較不相關的資訊,然後再給出答案。
基本事實:《民數記》1:46 和 2:32 記載,在第一次人口普查中,有 603,550 名非利未支派的男性,年滿二十歲且能服兵役。 《民數記》3:42 記載,滿一個月及以上的長子人數為 22,273 人。由此得出的比例為 27:1。若將前一數字視為 20 歲以上且健康的男性,後一數字視為滿一個月及以上的男性,則該比例甚至可視為更高。
較不相關的資訊:雖然在大家庭中長子的比例較低,但這可能並非比例偏高的主要原因。當然,神本可藉神蹟改變男女比例,但聖經從未聲稱神曾行此神蹟,且要圓滿解答此問題,亦無需訴諸該神蹟。
這個答案分為三個部分。
請記住這樣做的原因。所有離開埃及的長子都已經被逾越節的血「遮蓋」,因此無需為同一位長子獻祭兩次。那些未被遮蓋的埃及人的長子已經被殺害。因此,這些長子無需獻祭或進行贖換。需要為長子進行贖換或支付贖價的,僅限於那些在離開埃及後出生期間所生的男性。
這段期間有多長?《民數記》1:1 記載,第一次人口普查是在他們離開埃及後的第二年第二個月的第一天進行的。由於未滿一個月的男嬰被排除在外,因此這段期間所指的便是出生於 24 個月內的長子。 以色列人在埃及的人口增長率似乎約為每年2.15%,而當今具有類似年增長率的國家,其年出生率介於3%至4.86%之間。 (關於這些數字的討論,請參閱《民數記》第1章及《出埃及記》第1章。)假設男女比例相等,在兩年內,603,550名男性加上3%至4.86%的出生率,預計將產生37,000至61,000名新增男嬰。 當然,兩歲以下嬰兒的死亡率會使這個數字有所減少,但由於過去因男性從事建築工程而經常分居的夫婦,如今能時刻相伴,這一點或許足以抵銷嬰兒死亡率帶來的影響。
若考慮到部分長子可能在埃及出生時就被殺害,37,000至61,000名男嬰的總數,實際上與22,273名長子的人數大致相符。 (順帶一提,《出埃及記》13:12 表明,無論是人還是牲畜,被算入獻祭之列的都是母親的長子,而非父親的長子。雖然繼承權通常以父親的長子為準,但那是繼承,而非獻祭。)
法老的諭令:若你不認同這項獻祭僅針對出埃及後出生的長子,而是涵蓋所有長子,那麼請考慮以下情況:倘若法老的法律被嚴格執行,以色列人便不會有任何男長子。雖然《出埃及記》1:15-20記載西弗拉和普阿讓男長子存活,但這發生在出埃及前80年。 《出埃及記》並未提及西弗拉和普阿的繼任者在管理助產士時是否擁有類似的裁量權,特別是在出埃及前的那段時期。
結論:很難相信在公元前1400年,有人能預先計算出所有數學數據和出生率來捏造這些數字。鑑於事件的真實記載,長子的數量恰恰驗證了人口普查的準確性。
問:《民數記》第1章中,為何上帝只讓摩西點算男子?
答:《民數記》1:3、49 提供了答案。他們清點的並非所有男性,而是戰士。那些無法作戰的人,以及不應作戰的利未人,都被排除在外。
問:在《民數記》第1章中,出埃及後的第二年,人口普查是在第二個月進行的,還是如《出埃及記》40:2 [據稱] 所暗示的那樣是在第一個月進行的?
答:軍事人口普查是在第二個月進行的。此答案有四點需考量:
1. 為軍事目的按支派進行的人口普查(民數記 1:46)是在第二個月進行的(民數記 1:1-2)。
2. 雖然會幕(會晤之帳)是在第一個月豎立的(出埃及記 40:2),但經文並未提及當時立即徵收了會幕的稅款。
3. 倘若僅在第二個月進行一次人口普查,那麼總人數與各支派的總和自然會相符。
4. 倘若進行了兩次人口普查——一次是在第一個月為會幕稅,另一次是在第二個月為軍事目的——由於兩次普查時間相隔甚近,因此數字會相符。
問:在《民數記》1:2-42 中,是否有任何聖經以外的證據表明,某些以色列支派早在出埃及之前很久就已身處巴勒斯坦?
答:沒有。二十世紀初期,有人指出烏加里特史詩中的某些詞彙與「亞設」和「西布倫」相似。K.A. Kitchen 在《古代東方與舊約》(p.71)中指出:「烏加里特史詩中所謂對亞設、西布倫等的提及,早已被證實並不存在。」 他在註腳中提及 W.F. 奧爾布賴特(W.F. Albright)發表於《近東研究年報》(BASOR)第 63 卷(1936 年)第 27-32 頁及第 71 卷(1938 年)第 35-40 頁的文章,以及 R. 德·朗格(R. de Langhe)所著《拉斯·沙姆拉-烏加里特文獻》(Les Textes de Ras Shamra-Ugarit…)第二卷(1945 年),第 469-519 頁。
問:在《民數記》第2章中,出埃及記12:38所提到的非以色列人「雜族」是在何處安營的?
答:其中有些人可能另闢蹊徑,離開了以色列人的隊伍。另一些人無疑是安營在以色列人營地的周邊,例如《利未記》24:10中那位褻瀆神的半以色列人。如果他們也能獲得嗎哪和鵪鶉,那便值得了。還有一些人則可能生活在某個特定的以色列支派之中。
問:在《民數記》3:12中,既然各支派的首生子都當獻給耶和華,為何反而是整個利未支派被獻給了神?
答:聖經並未說明為何以利亞支派被替換。當然,既然他們本就是神的子民,神自然可以按祂的旨意安排。順帶一提,在《創世記》49:7中,雅各曾預言以利亞支派將會四散。
問:在《民數記》3:13中,神殺死埃及人的長子,這如何使以色列人的長子歸屬神?
答:從邏輯上來說,並沒有非得如此不可的必要。聖經並未告訴我們,神為何選擇將此納入祂與立約子民之間的約中。然而,我們可以推測有三個原因。
歷史的提醒:這項習俗將成為他們從埃及得救的重要提醒。
永恆真理:其實每個人本來就屬於神;雖然神本可要求所有人遵守這項規定,但祂選擇僅要求部分人遵守。
未來的目的:這項慣例能起到某種保護作用,防止他們效法迦南人將長子獻給偶像的習俗。
問:在《民數記》3:16-34 中,為何僅統計利未支派的男性?
答:人口普查的目的是為了進行會幕和獻祭的實際工作,而這些工作是由男性負責的。請參閱下一個問題。
問:在《民數記》3:16-34中,為何利未人從滿一個月大起就被計算在內,而其他支派的男性滿一個月大者卻未被計算?
A:聖經並未說明。其中一個可能的原因是,由於利未人不會參戰,因此成年男子與少年男孩的比例並未受到戰爭的影響。
問:在《民數記》3:28 中,為何總數加起來不對?
A:這處很可能有抄寫錯誤,將本應是 8,300 的數字抄成了 8,600。
問:《民數記》3:42-46 中,為何長子(男性)的比例看似偏低?
答:這要麼是指在曠野出生的長子,要麼是法老已下令殺害了埃及境內的大部分長子。答案請參閱《民數記》第1章的討論。
問:在《民數記》3:48中,為何他們必須為奇數的人數付費?
A:神可以隨祂的意願來對待以色列人。顯然,神希望以他們能理解的方式來對待他們。
問:《民數記》4:3 記載利未人從三十歲開始服事,還是《民數記》8:24 所說的二十五歲,抑或是《以斯拉記》3:8 所說的二十歲?
答:《民數記》8:24 說,所有二十五歲至五十歲的利未人都要參與會幕的工作。
《民數記》4:3則規定要點算30歲至50歲的哥轄族男子,「凡有資格在會幕中服事的人」。經文從未說過25歲至30歲的哥轄族人不得服事,僅是說不將他們列入點算之列。這可能是因為利未人有段學徒期。
在《以斯拉記》3:8中,當流亡者重建聖殿時,被委任的利未人年滿20歲以上,但並非為了在聖殿中服事,而是為了監督聖殿的建造。設定較低的年齡限制,可能是基於利未人數量稀少而作出的實際考量。
問:在《民數記》4:6中,槓子是要從約櫃中取出來,還是要像《出埃及記》25:15所暗示的那樣留在約櫃裡?
答:《民數記》4:6 說,在搬運約櫃時,槓子應[*]在約櫃上。標有[*]的詞語可以表示固定、插入,或可能是調整。
《出埃及記》25:15 則說槓不可離開約櫃。這也可能意味著槓不可從約櫃上的孔中拔出。
有兩種可能的解答。
1. 當約櫃靜置時,槓會從約櫃上取下,但仍置於約櫃附近。
2. 槓始終留在約櫃的孔中,但在搬運前會進行調整並固定。
問:在《民數記》5:8-10 中,為何特別強調要將東西交給祭司?
答:若有人遭受不公,則必須向該人賠償,並額外加付五分之一。但若周遭已無人能接受這筆賠償,過錯方也不應完全逍遙法外。這也不應是虛假的獻祭——即獻上祭物後,最終卻將其據為己有。相反地,他們獻上祭物,祭司接受後,這祭物便歸屬祭司。
問:在《民數記》5:13-22中,若所有人喝了同樣的水,這難道不顯得迷信嗎?
答:完全不是。從自然法則來看,沒有任何原因能解釋為何有罪者會腫脹,而無辜者卻不會。是神以超自然的方式造成這種差異。
問:《民數記》6:2中,婦女能否成為拿細耳人?
答:當然可以。《民數記》6:2 明確教導,婦女也可以成為拿細耳人。
問:《民數記》6:5 提到拿細耳人不可剪髮,而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1:14 說男人不該留長髮,難道只有禿頭的男性才能成為拿細耳人嗎?
答:首先,保羅所談的是普通生活,而非拿細耳人的特殊誓願,因為在寫完《哥林多前書》之後,保羅本人在《使徒行傳》21:23-24中曾為拿細耳人支付費用。其次,經文並未提及非猶太人(包括非猶太裔基督徒)的拿細耳人誓願。
問:在《民數記》7:9中,既然牛車可以運送其他所有物品,為什麼神要讓聖所的器物由男人背著呢?
答:神這樣安排可能有兩個原因。
實用考量:若由人小心翼翼地搬運,物品受刮擦或磕碰的機率,會比放在牛車上——尤其當牛車行經崎嶇地形時——要低得多。
象徵意義:這向以色列人表明,即使在沒有進行敬拜的時候,與祭司敬拜相關的器物也應受到尊重。在《撒母耳記下》6:6-7中,烏撒在約櫃被放在車上運送時觸摸了它,結果被神擊殺。
問:在《民數記》8:17-19中,為什麼神在此處將以色列人的長子「換成」利未人?
答:以下四個要點可作為可能的解釋。
1. 身為造物主的上帝,有權主張對長子、次子及所有出生的孩子擁有主權。
2. 神如此宣告,是為了提醒以色列人:在逾越節期間,當埃及所有長子都被殺害時,神曾拯救了以色列人的長子。
3. 為了作為提醒,神要求獻上所有牲畜和人的「長子」作為祭物。由於在任何祭祀中都不應實際殺害人,因此可以將他們終生奉獻給主的工。
4. 以色列人的長子本應終生奉獻於主的工,但神卻讓利未人取而代之。
問:在《民數記》8:24中,是否所有25歲及以上的利未男子都要前來參與會幕的工作?還是如《民數記》4:3所述,只有所有30歲及以上、前來在會幕工作的利未男子才被列入人口普查?
答:這可能是抄寫錯誤,但《解經者聖經註釋》第2卷第770頁指出,其中可能包含五年的見習期。
問:在《民數記》8:24中,利未人是否要在25歲時參與聖殿工作,還是如《以斯拉記》3:8所述,從事聖殿工作的利未人應為20歲?
A:兩者皆是,因為它們所指的事項不同。首先說明什麼不是答案,然後才是正確答案。
非正解:民數記 8:24 闡述的是摩西時代針對利未人的律法,而以斯拉記 3:8 則記載所羅巴伯在不同時代的特殊情況下,指派二十歲及以上的利未人擔任職務。這並非正解,因為此說法暗示所羅巴伯無視摩西律法,而實際上存在一種更簡單的解釋,無需如此推論。
正確答案:祭祀助手與建築工人是不同的。民數記 8:24 的規定是針對 25 至 50 歲的利未人,他們負責在會幕(後來是聖殿)中協助祭司工作。以斯拉記 3:8 則提到所羅巴伯委任 20 歲及以上的利未人擔任建築監督。
問:《民數記》9:15-21中,白晝的雲柱與黑夜的火柱如何能跟隨以色列人?
答:顯然,這些是神所使用的超自然徵兆,祂藉此以簡單且極為顯眼的方式,向他們保證祂的同在。即便如此,以色列人仍經常悖逆。今日,當神住在我們裡面,但我們沒有這類可見的同在徵兆時,我們或許很容易說:「如果我能看見更多神蹟,我就會更順服了。」 然而,以色列人明明見過許多神蹟,卻依然悖逆。此外,後來跟隨耶穌的群眾中,也有許多人最終並未跟隨祂。因此,光靠超自然的徵兆,仍不足以說服某些人。
問:在《民數記》10:30-31中,既然《民數記》10:34和《出埃及記》13:21-22都提到上帝正藉著雲柱和火柱引導他們,摩西為何還要請何巴布帶領以色列人呢?
答:一種解釋是,摩西或許單純誤以為既然有神引導,就不需要霍巴了。然而,這說法恐怕並不正確;即使有神引導,霍巴依然能發揮作用。
《出埃及記》13:21-22 和《民數記》10:34 指出,雲柱與火柱的目的在於告訴他們何時啟程、在夜間行路時提供光亮,並引導他們前行。
在《民數記》10:30-31中,神並未要求何巴告訴他們該往何處行,而是要他指引他們何處安營,在曠野中充當他們的「眼睛」。
今日有些人只倚靠人的判斷,而不仰望神;另有些人則只求神的引導,卻輕視一切人的幫助。我們固然應當順從神的引導,但也必須認識到,有時神會按祂的旨意安排人來幫助我們,並給予我們明智的建議。
問:在《民數記》10:33 中,約櫃是在營地前方,還是如《民數記》2:17 所說位於營地中央?
A:每個支派都有自己的營地,面向營地的中心。因此,約櫃位於營地中央,在每個支派營地的前方(除了位於中央的利未支派之外)。
問:在《民數記》11:4-6中,百姓極度渴望吃肉,於是開始發怨言。我不禁想問——百姓難道不能宰殺一些羔羊來充當肉食嗎?在第22節中,摩西甚至問神是否該宰殺牲畜,以供應全體百姓的食物。 我知道摩西是出於沮喪才這麼說,但也許可以只為那些強烈渴望肉食的人宰殺一些羔羊。據我所知,百姓被允許食用羔羊、牛等牲畜,而且當時他們確實能取得這些牲畜,因為在曠野期間,他們必須將這些牲畜獻為過犯祭、贖罪祭等。 我對那個時期的理解正確嗎?他們難道不能宰殺一些牲畜,而不是向神抱怨嗎?我認為摩西應該不會拒絕他們的要求。歡迎您分享想法及任何見解。
答:雖然我們並不清楚所有細節,但可以針對他們的處境提出幾點觀察。就氣候而言,該地區過去的降雨量比今天稍多一些。但即便如此,那仍是一片乾燥的曠野。摩西在《民數記》11:21-22中指出,那片土地根本無法養活足以餵養全體百姓所需的羊群和牛群。 他們確實有正當的需求,需要比那片土地和他們的牲畜所能提供的更多食物,而神便藉著嗎哪供應了他們。我確信他們確實曾宰殺一些羊和牛來補充嗎哪。經文並未說他們除了嗎哪之外什麼都不吃,只是說他們抱怨時,彷彿情況就是如此。 但他們對現狀感到厭倦,非但沒有恭敬地向神表達心願,反而不敬地說:「誰能給我們肉吃呢?我們記得在埃及時,曾隨意吃魚,還有黃瓜、西瓜、韭菜、洋蔥和大蒜。但現在我們食慾全無,眼前除了這嗎哪,別無他物!」(民數記 11:4b-6 BSB)。
神在《民數記》11:10 之所以發怒,並非因為他們向神求問,而是因為他們求問的方式。這其中也蘊含著給我們的教訓。當我們既有需要,又有慾望時,向神求問固然無妨,但我們應當謹慎地以恭敬的態度提出請求。
問:《民數記》11:8 所記載的嗎哪,味道是像用油做的餅,還是像《出埃及記》16:31 所描述的用蜂蜜做的餅?
答:這兩者並不相互排斥,特別是考慮到以油烹煮嗎哪後,油的味道會更為濃郁。
問:在《民數記》11:16、25中,那七十位長老是出於神的意念,還是《出埃及記》18:14-27中葉崔的提議?
答:神並非直接將這個構想告訴摩西,而是神知道葉忒羅會察覺這個解決方案並向摩西提議。既然這是個好主意,且摩西知道神是贊同的,那麼無論他最初是從葉忒羅而非神那裡聽到的,摩西遵循這個建議都是正確的。
這個當年的細微之處本可輕易從聖經中省略,但我相信它被收錄在內,是為了教導我們一個歷久彌新的教訓:當我們知道某件事是正確的,且是神要我們去做的,那麼我們是直接從神那裡聽到的,還是從基督徒或非基督徒那裡聽到的,都無關緊要。
問:在《民數記》11:24中,既然他們必須走出營外才能到達會幕,那麼《民數記》2章中所說的會幕又怎會位於營內呢?
答:會幕是圍繞著約櫃的,請參閱對《民數記》10:33的討論。
問:在《民數記》11:27-29中,為何會出現以達和米達這種情況?
答:要麼是他們無法前來——這完全可以理解;要麼是不願前來——這可能性較高。倘若不幸的情況是他們有能力前來卻不願,那麼這種情況就類似於約拿和巴蘭。更多資訊請參閱關於約拿的討論。
問:在《民數記》11:31中,鵪鶉是堆積在地面上達三英尺高,還是飛在離地面三英尺高的空中?
A:希伯來文中的這個詞既可譯作「在……之上」,也可譯作「在……之上空」。《考古學能證明舊約嗎?》一書第30頁指出,如今有時成群的鵪鶉會飛在離地面幾英尺的高空,並被網捕獲。
問:《民數記》11:31-34中,為什麼神要懲罰以色列人,只因他們吃了祂剛為他們預備的鵪鶉?
答:幾乎所有的人都更關心吃肉,而非跟隨那位能賜予他們肉食的上帝。因此,上帝賜給他們想要的所有肉,並讓其中一些人死亡,以此作為對其他人的警戒。雖然死亡可能是因食物中毒所致,但我們無法確定。
每年春天,鵪鶉都會從非洲遷徙,飛越紅海。如果強風將牠們吹向東方,鵪鶉就會飛越西奈半島。
問:在《民數記》11:31-34中,既然上帝在前一年(《出埃及記》16:11-18)他們發怨言時並未懲罰他們,為何這次卻因發怨言而懲罰以色列人?
答:雖然聖經並未明言,但我們可以歸納出四個原因。
1. 反覆且持續的不順服,比初次不順服更為嚴重。
2. 第二次的行為很可能不僅僅是發怨言,更是對上帝的良善與供應的質疑。
3. 有些人認為,這件事發生在西奈山立約之後,而《出埃及記》16:11-18 則是在他們尚未領受摩西之約的律法之前,這一點具有重要意義。關於這點的更多說明,請參閱《735 個令人費解的聖經問題解答》第 73 頁。
4. 這番抱怨不僅僅源於信心不足,因為神去年已供應了他們。該地被命名為「基布羅特·哈塔瓦」(Kibroth-hattaavah),意為「貪慾之墓」,因為核心問題在於渴望在不倚靠神的情況下得到滿足。今日,人們若貪求那些不來自神的滿足、平安或刺激,實質上就是告訴神他們輕視祂所賜予的,因而可能因此迷失方向,甚至招致死亡。
問:在《民數記》12:1-6中,為何摩西[據稱]娶了一位埃及女子,而《出埃及記》34:16和《列王紀上》11:2卻說他們不可娶外邦女子為妻?(一位穆斯林提出了這個問題。)
答:她並非來自埃及(米茲拉伊姆),而是古實人。《列王紀上》11:2 提及禁止與某些民族通婚,但並未提及古實;而且律法是在摩西娶了那位古實女子之後才頒布的。無論如何,《出埃及記》34:11、16 提到不可與迦南人通婚,而這同樣不包括古實人。 在《民數記》12:1-6中,當米利暗和亞倫反對摩西娶一位古實女子(不是埃及人或米茲拉伊姆人,而是古實人)時,我有些不解這位穆斯林為何認為這顯示神的規條不適用於神所偏愛的男性。
問:在《民數記》12:1中,摩西娶一位非以色列人的埃塞俄比亞人(古實人)是否正確?
答:雖然當時尚未頒布「只能與信徒結婚」的律法,但我們可以假設她是有信仰的,因為否則她為何要願意在曠野中度過餘生?既然如此,限制人們因種族而結婚的,僅僅是人,而非上帝。
問:在《民數記》12:1中,那位「埃塞俄比亞」女子實際上可能是阿拉伯人嗎?因為希伯來文的詞彙是「古實人」(Cushi)。
答:《阿西莫夫聖經指南》第167-168頁曾提及此種可能性。我尚未發現當時有任何阿拉伯部落以此為名。然而,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確實存在一個同名的部落,或許這正是艾薩克·阿西莫夫所指的。
雖然這名婦女來自那個相當遙遠的部落(位於巴比倫以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她更可能是來自埃塞俄比亞,而「古實人」一詞正是用來表明這一點的。
問:在《民數記》12:1中,這位「古實人」婦女會不會就是西坡拉,正如《阿西莫夫聖經指南》第168頁所暗示的?
答:極有可能不是,因為西坡拉來自米甸族,而非古實人。然而,倘若當時有部分黑人被接納為米甸族的一員,西坡拉就有可能是黑人,因而被稱為「古實人」。
即使西坡拉膚色較深,她極有可能並非《民數記》12:1中所提到的那位婦人,因為摩西在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之前,就已經與西坡拉結為夫妻了。
問:《民數記》12:3中,摩西為何要寫明自己是謙卑的人?
答:這節經文是由(某人)寫下,用以解釋為何摩西在此處沒有試圖為自己辯護。海利(Haley)在《聖經中的所謂矛盾》(p.248)一書中認為,這節經文是由摩西親自寫下,旨在客觀說明他為何沒有為自己辯護。 古代文獻中其他以第三人稱書寫自身的人,包括尤利烏斯·凱撒(《亞歷山大戰爭》第75章)、塔爾索的保羅(《哥林多後書》11:5;12:11-12)、可能是約翰,以及最有可能的是馬可。
然而,許多其他基督徒認為,更可能的情況是這段經文是在摩西時代,由一位在摩西監督下的抄寫員所記錄的。
問:在《民數記》12:14中,一位父親為何會向女兒臉上吐唾沫?
A:這既不是命令,也不是鼓勵這樣做。特別是在中東地區,向他人吐口水是一種表達蔑視的方式。這節經文的意思是,父親若向女兒臉上吐口水,便顯示出父親認為女兒的行為是多麼可鄙。上帝並非要父親們這樣做,而是告訴摩西:在祂看來,米利暗對摩西的批評同樣惡劣。
問:在《民數記》13:3中,那十二名探子是從帕蘭出發,還是如《民數記》20:1所述,從加低斯·巴尼亞出發的?
答:這個問題類似於以下提問:加州州長是住在加州,還是住在薩克拉門托(加州的州府)?同樣地,加德斯·巴尼亞是位於巴蘭曠野的一處地點。
問:在《民數記》13:16中,摩西怎能將何西阿改名為約書亞,既然《出埃及記》17:9;24:13中已經稱他為約書亞了?
A:出埃及記第17章所記載的事件發生在約書亞獲賜新名之前。然而,摩西或他的書記顯然是在約書亞獲賜新名之後,才將出埃及記第17章的內容記錄下來。在民數記第13章第16節中使用新名是更合適的,因為無論是當時還是現在的讀者,對新名的熟悉程度都遠高於舊名。 在新約中也有類似的例子:在耶穌稱西門為「彼得」之前,《馬太福音》曾三次稱他為「西門彼得」,並三次稱他為「彼得」。
問:《民數記》13:32中,既然迦南地如《民數記》13:27所述是如此肥沃的土地,它又怎能「吞噬其居民」呢?
答:這個看似矛盾之處對以色列人來說並非問題,對其他人也不應構成問題。那地雖然肥沃,但居住在那裡的人卻好戰且殘暴。
問:在《民數記》13:33中,以色列的探子怎麼會說他們看見了尼菲林,畢竟《創世記》6章記載尼菲林已在洪水中被滅絕了?
答:他們只是說看見了尼菲林,而人的說法未必總是真實的。原因可能有二:
1. 他們是將此作為比喻。
2. 他們將身材高大的男子誤認為尼菲林。
3. 發言的探子並非說實話,而是誇大其詞。
問:在《民數記》14:15中,為什麼上帝考慮要殺死所有的以色列人?
A:全智的上帝知道祂不會真的殺死所有以色列人。上帝威脅要殺死以色列人,是為了讓他們明白自己正處於何等危險的境地。順服上帝絕非兒戲。在當時的情況下,上帝若將祂的忿怒傾倒在他們身上也是公義的,而祂希望他們明白,此時他們之所以還活著,是出於祂的憐憫,而非因為他們配得。
問:在《民數記》14:18中,上帝是否會因父母的罪而懲罰子女?
答:子女無須為父母的罪負上罪責(以西結書 18:4,17-20)。然而,從亞伯時代起,聖經便顯示人們會在今生因非自己所犯的罪而承受後果。此外,隨著子女長大,他們可以選擇是否參與那些自幼目睹父母所犯的罪行。
問:在《民數記》14:20-23,29中,既然神赦免了百姓,為何不讓他們進入應許之地?
答:神可以赦免人的罪,但仍會管教他們,這既是為了他們好,也是為了給他人作榜樣。
問:在《民數記》14:31-34中,你該如何告訴你的孩子,或是那些以你為榜樣的人,確保他們不要模仿你過去那些嚴重失誤的行為?
答:首先,你確實需要告訴他們,否則他們可能會認為,既然事情對你來說最終還算順利,那麼他們若也這麼做,便不算太嚴重。其次,你無需詳述那項罪行的所有細節,尤其是若這可能誘使他們效法你的行為。人們可能會想深入探討細節,藉此為自己的行為辯解或部分開脫,而你絕不希望這樣做。 最後,要強調當他們犯了罪——無論是以這種方式或其他方式——他們都可以悔改並繼續向前邁進,儘管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能在比喻意義上已經失去了自己進入應許之地的機會。
問:在《民數記》14:34中,為什麼神將一天的窺探等同於一年的懲戒?
答:聖經並未說明。然而,對於長達四十天的集體悖逆,僅以四十天的延遲作為懲戒,似乎過於輕微。有時,若人們堅持維持原狀,拒絕向前邁進來事奉神,讓他們繼續處於那種狀態,似乎是合宜的。
問:在《民數記》14:34-35中,既然在這四十年期間,除了兩人之外,其餘所有成年人都死在曠野,那麼他們所有的骸骨如今在哪裡呢?
答:若他們沒有將屍體深埋,屍體應已腐爛或被野獸啃食。
問:在《民數記》15:5、10中,既然喝酒(據稱)是壞事,為何要將酒獻給神?
答:無論是舊約還是新約,都沒有任何經文說喝酒是錯的。不過,許多經文教導酗酒是錯的。更多資訊請參閱關於《提摩太前書》5:23的討論。
問:在《民數記》15:16中,為何對以色列人和那地上的外族人都有同一條律法?
答:在法庭上並不存在歧視。無論是謀殺、偷竊、作假見證等罪行,對以色列人和非以色列人的律法都是一樣的。 外邦人的證詞與以色列人的證詞具有同等效力,而婦女的證詞也與男子的證詞具有同等效力,這與許多穆斯林國家的情況不同。不過,確實居住在以色列的外邦人必須遵守某些宗教律法,但他們無須獻上祭物。
問:在《民數記》15:32-36 中,為何有人因在安息日撿拾柴火而被處死?
答:在其他日子撿柴並無不妥。然而,他此時此地的行為顯露了對神律法的極度藐視。這名男子被用石頭打死,是因為他展現了藐視的態度,而非單純因為撿柴。
問:在《民數記》15:35-36中,這段經文有何特別之處?
答:這段經文採用了希伯來文的「回文結構」。
- 耶和華對摩西說:
- - 「那人必定要被處死。
- - - 全会眾要在營外用石頭打死他。」
- - - 於是,全會眾就把那人帶到營外,
- - 用石頭打死他,
- 正如耶和華吩咐摩西的那樣。
問:在《民數記》16:6-7中,既然摩西知道拿答和亞比戶的下場,為何還要吩咐他們在香爐裡放火呢?
答:他們和摩西一樣清楚拿答與亞比戶的下場。他們之所以仍這麼做,是因為他們極力要反對摩西。或許摩西對他們既非仁慈也非苛刻,但既然他們堅持要以自己的方式敬拜神,摩西便說:「你們儘管去做,我們且看神會怎麼做。」
問:在《民數記》16:13-14中,關於大坍和亞比蘭的抱怨該如何解釋?神曾應許他們會進入流奶與蜜之地,但《民數記》14:29-34卻明確指出,神終究不會帶領他們進入那地,只有他們的子孫才能進入。
答:百姓當然明白這應許的意思是說以色列人會進入應許之地,但並不意味著在場的每一個人都能活著進入。神並沒有說祂會強迫個人進入應許之地。當他們拒絕進入時,神因他們公然叛逆而予以懲罰,並永久地尊重了那些叛逆之人的決定。
如果你甘願選擇背叛神,神日後或許會賜予你一顆悔改的心,讓你後來歸向祂。另一方面,神也可能不會這樣做,而且神也沒有義務這樣做。
問:在《民數記》16:31中,可拉和他那250名追隨者是被大地吞噬了,還是《民數記》16:35中那250名追隨者是被火燒死的?
答:《民數記》16:31 顯示大地吞噬了可拉、大坍、亞比蘭及其家眷。《民數記》16:35 則顯示,火燒死了另外 250 名與可拉無親屬關係的人。
問:在《民數記》16:31-35中,大地連同可拉、大坍和亞比蘭的「幼童」(《民數記》16:27)一併吞噬,這在公義上如何說得通?
答:這是公正的,因為神有權為每一個人分配祂所選擇的壽命,祂並未約束自己必須賜予每個人相同的壽命。這與「為何神甚至要殺死迦南人的嬰孩」這個問題非常相似。答案請參閱對《約書亞記》6:21的討論。
問:在《民數記》16:32中,可拉的所有男子都被殺了嗎?還是像《民數記》26:11所說的那樣,只有部分人被殺?
答:所有跟隨可拉的可拉族男子都被殺了,但那些沒有跟隨可拉的人則沒有被殺。《民數記》26:11清楚顯示,可拉的後裔中有些人沒有叛亂,因此沒有被殺。事實上,先知撒母耳就是可拉的後裔(《歷代志上》6:22-28)。
問:在《民數記》16:37-38中,那些叛亂之人的香爐是如何成為聖物的?
答:《民數記》16:39-40 解釋了為何神選擇將它們指定為聖物,以供後世記念。
來源:這是獻給神的。
用途:這青銅是用來鍍在祭壇上的。
提醒:這本應是一個記號,表明以色列人不可試圖憑自己的方式親近神。
沒有跡象顯示這二百五十人比其他人犯了更多惡行。然而,他們以為可以憑自己的方式——而非上帝的方式——靠自己的義,而不是透過上帝所要求的祭物,來親近上帝。時至今日,人們仍會嘗試類似的做法。
問:在《民數記》16:45-47中,為什麼神要開始殺戮所有以色列人?
答:整個會眾都在對摩西和亞倫發怨言。雖然神的行動保護了摩西和亞倫,但神本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保護他們。神降下這場超自然迅速的瘟疫,主要目的似乎是為了管教,教導以色列人不要心硬,反抗神。
問:既然《民數記》17:5 說神用亞倫的杖止住了以色列人的怨言,為何他們在《民數記》20:2-5 仍繼續怨言?
答:亞倫杖的神蹟在《民數記》第17章中,起到了暫時止息他們發怨言的短期效果。事實上,以色列人在《民數記》17:12-13中,幾乎走到了另一個極端。
後來當以色列人在《民數記》第20章發怨言時,同樣的杖被用來(《民數記》20:8-9)制止當時的怨言。
遺憾的是,亞倫杖所顯的外在神蹟並未改變人們內心的態度,也無法永久止息他們的怨言。
問:《民數記》17:8-10中,既然杏樹木本身並不具備這種特性,那被砍下的樹枝如何能開花並結出杏仁呢?
答:是神——祂使植物能夠生長並結出種子——以神蹟的方式成就了這件事。
問:在《民數記》18:1-2中,為何神要這些人及其兒子對自己的物品負責?
答:亞倫的宗族是利未支派,這意味著利未人——包括亞倫及其兒子們——須為針對會幕所犯的過犯負責。至於針對祭司職分所犯的過犯,則僅由亞倫、他的兒子們及其後裔負責。
這些人不僅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還須為針對聖所和祭司職分的過犯負責。若未經他們許可,任何人不得靠近會幕;因此,若他們在看守會幕時疏忽職守,導致他人玷污會幕,他們也須為自身的疏忽負責。
問:民數記 18:2 這節經文有何特別之處?
答:《民數記》18:2 是一句雙關語,其中「與你們同在」(weyillawu)是對「利未人」(lewi)的文字遊戲。因此,若極度字面地解讀,就是「利未支派……將與你們『利未』同在」。
問:在《民數記》19:8中,既然祭司是遵行神關於紅母牛獻祭的吩咐,為何他直到傍晚才算潔淨?
A:這裡呈現了一個有趣的狀況:祭司在順服地遵行神的旨意時,卻變得不潔。經文並未說祭司犯了罪,也未說神對祭司不滿,僅指出他處於不潔狀態,一時之間不能靠近聖物。因此,禮儀上的不潔與個人的罪咎之間有明顯的區別。
當耶穌在十字架上受死時,祂在天父眼中曾一度成為不潔。這是祂出於順服,為要親自承擔我們罪的刑罰。耶穌並非有罪,撒但也沒有如某些邪教所教導的那樣「進入耶穌」;相反地,耶穌只是暫時地成為不潔。
問:在《民數記》20:1中,加低斯是在辛曠野,還是如《民數記》13:26所說,位於巴蘭曠野?
答:西奈半島有四個曠野地區:
西北部的舒爾曠野,西鄰埃及,東臨埃及河,南接以琳。《創世記》16:7;20:1;25:18;《出埃及記》15:22;《撒母耳記上》15:7;27:8
西南方的辛曠野。根據《出埃及記》16:1,它位於以琳(北)與西奈(東)之間。《出埃及記》17:1 及《民數記》33:11、12 也提到了辛曠野。
位於東南方的帕蘭曠野。其東北與辛曠野接壤,西鄰加低斯。《創世記》21:21;《民數記》10:12;12:16;13:3,26;《申命記》1:1;33:2;《撒母耳記上》25:1;《列王紀上》11:18。
東北方的辛曠野,向東延伸至死海和亞拉巴,向西則與加低斯城相鄰。《民數記》13:21;20:1;27:14;33:36;34:3,4;《申命記》32:51;《約書亞記》15:1,3
加低斯位於巴蘭曠野與津曠野的交界處。
問:在《民數記》20:8中,代詞應如《欽定本》所譯譯作「他的」,還是如其他譯本所譯譯作「它的」?
答:從文法上來說,希伯來文的代名詞無論譯作「它的」或「他的」皆屬恰當。但在此語境中,應譯作「它的」,因為上帝吩咐摩西要對那磐石說話。
問:在《民數記》20:10-13中,既然摩西照著神吩咐的去行,為何神仍向他發怒?
A:摩西雖然做了正確的事,但他的態度不對,而且還向他人展現了錯誤的態度。他本該以擊打磐石為神蹟,藉此彰顯神的憐憫供應;然而,摩西顯然是帶著憤怒的態度擊打磐石,並說:「你們這些悖逆的人,聽著……」
這其中有我們需要學習的教訓。如果我們雖然做了神所喜悅的事,卻抱持錯誤的態度,神也不會對我們的所作所為感到喜悅。
問:在《民數記》20:12中,摩西被禁止進入迦南地,是因為不信(《民數記》27:12-14)、悖逆(《申命記》32:51-52)、越界(《詩篇》106:32-33),還是因輕率之言(《詩篇》106:32-33)?(此問題由一位無神論者提出。)
答:這僅發生過一次事件,就是在米利巴的水邊,而這四節經文所描述的都是同一個原因。
《民數記》20:12 指出,是因為摩西不相信神,未能在以色列人眼前尊崇神。
民數記 27:12-14 說,摩西違背了神「要在以色列人眼前尊崇祂」的命令。
《申命記》32:51 說,摩西得罪了神,因為他在以色列人中沒有尊崇神。
《詩篇》106:32-33 說,他們(以色列人)在爭論之水(梅利巴)那裡悖逆神的靈,因此摩西就輕率地說話。
所有經文傳達的信息一致:以色列人與摩西爭執(民數記 20:2-5,詩篇 106:33),摩西不相信神的供應(民數記 20:12)。 他那輕率的言論(民數記 20:10;詩篇 106:33),正顯示他在以色列人中未能敬畏神(民數記 20:12;27:12-14;申命記 32:51)。
關於所發生的事毫無疑問,而最後這三段經文僅是提醒人們,這些內容他們自己可以在《民數記》第20章中讀到。
問:在《民數記》20:16中,是天使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還是《出埃及記》3:8中所提到的神自己?
答:許多經文都說正是神將他們領出埃及。《民數記》20:16在希伯來文中說,神差遣了一位天使,並[*]將我們領出埃及。[*]在經文中並未明言,可能指天使,也可能指神自己。
其實並不需要具體說明這個[*],因為兩種說法都是正確的。神可能差遣祂的天使創造雲柱與火柱,並發出強風使紅海分開。神自己至少以兩種方式參與其中。
1. 天使們是完全順服於神的命令而行事的。
2. 神自己也在那裡有局部的臨在,這或許解釋了為何他們犯罪時所受的懲罰如此嚴厲。
問:在《民數記》第 20 至 24 章中,有哪些聖經以外的證據表明巴蘭是真實存在的人物?
答:1967年,考古學家在約旦河谷的貝爾阿拉(Beir Allah,又稱德爾阿拉 Deir ‘Alla)發現了一份小學生的書法練習稿,其中三次提及比珥之子巴蘭。經碳-14定年法測定,該文獻可追溯至公元前800/760年。此發現於1976年首次發表。 另見 J. Hoftijzer 的〈第六世紀亞蘭文銘文中的先知巴蘭〉,載於《聖經考古學家》第39卷(1976年),第11-17頁,以及 Jo Ann Hackett 的《來自德爾阿拉的巴蘭文獻》(1984年)。
參閱小沃爾特·凱澤(Walter Kaiser, Jr.)闡述的J.E.P.D理論,見《解經者聖經註釋》(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第4卷第759頁,或《新國際版研讀聖經》(The NIV Study Bible)第223頁;亦可收聽小沃爾特·凱澤主講、約翰·安克伯格(John Ankerberg)錄製的錄音帶《駁斥J.E.P.D理論》(Exploding the J.E.P.D Theory)。
問:在《民數記》21:6、8中,這些蛇是怎麼「如火」的?
答:這並不一定表示牠們會發光或呈鮮紅色。而是指被牠們咬傷時,感覺就像被火燒一樣。
問:在《民數記》21:9中,以色列人被蛇咬傷後,為何必須仰望那條銅蛇?這豈不是類似於拜偶像嗎?
答:上帝吩咐他們仰望插在桿上的銅蛇,好使他們從蛇咬中痊癒。然而,在後世,人們確實將此轉化為偶像,並稱那銅蛇為「尼胡斯坦」。正因這項偶像崇拜,希西家王在《列王紀下》18:4中下令將那銅蛇銷毀。
已知首位回應此異議的作家是特土良,見於《反馬吉安五書》第2卷第22章第314頁(西元207/208年)。 在此之前,《巴拿巴書信》(約公元70-130年)第12章第145頁,以及《殉道者賈斯汀第一辯護書》(公元150年)第50章第183頁也曾論及此事,但他們顯然並未認為這有何難處。
問:《民數記》21:14 中的「耶和華的戰爭之書」是什麼?
答:我們僅從聖經中的提及得知此書。這本書顯然是關於這些事件的實事求是歷史記載。經文並未提及它是上帝的話語,也未提及它理應被收錄於聖經之中。
問:《民數記》21:29 和《耶利米書》48:46 中提到的「基抹」是誰?
答:基抹是摩押人的偶像。《列王紀下》3:27 記載,當時甚至有嬰孩被獻給基抹為祭。
問:在《民數記》22:1、26:3、31:12、33:48、34:15、35:1 及 36:13 中,這個短語有何特殊之處?
答:「耶利哥的約旦河」這個短語是描述這條河的一種不尋常方式。這可能只是對約旦河位置的描述,但《新國際版聖經》(NIV)的腳註指出,這可能是該河流的一個非常古老的名稱。
問:在《民數記》22:5 中,我們是否有任何聖經以外的證據,能證明巴蘭的故鄉是佩托爾?
A:有可能。沙爾曼塞爾二世的一則銘文提到,在卡爾凱米什以西、幼發拉底河與薩古爾河畔有一座名為「皮特魯」(Pitru)的城鎮,這可能就是佩托爾。阿西莫夫的《聖經指南》第183頁也補充提到,埃及人稱此地為「佩德魯」(Pedru)。
問:在《民數記》22:5-7中,巴蘭主要是被貪婪引誘而偏離正道的真先知,還是主要是一位異教占卜者,而真神在此情境中藉他發言?
答:聖經並未明言。然而,鑑於他後來所給出的惡意建議,巴蘭的心志顯然並非歸向神及其子民。若可信賴那出土的、約公元前800/760年的學生習題,看來巴蘭當時應是一位異教占卜者,而真神正是藉著他發言。
問:在《民數記》22:7中,神怎能將預言賜給一位從事占卜的人呢?
答:神可以將預言賜給祂所願意賜予的任何人。聖經並未說明巴蘭是先進行占卜,還是先領受了預言,這兩種情況都有可能。
倘若巴蘭起初試圖藉占卜來尋求真神,那麼神便容許了他出於無知的行為,且當時並未加以糾正。
倘若巴蘭起初是蒙賜先知恩賜,後來卻因試圖藉占卜來「激發並增強」他的先知恩賜而犯罪,這便是一個例子,說明當我們犯罪時,神並不會因此收回我們的恩賜。 一個稍為相似的例子是,當耶穌在《路加福音》17:12-17 醫治了十個痲瘋病人,卻只有一人回來感謝祂時,耶穌問起其餘九人在哪裡,但祂並沒有特意「撤銷」對他們的醫治。
問:在《民數記》22:7中,當巴蘭使用占卜來咒詛以色列人以外的其他人時,他的咒詛是否曾生效過?
答:雖然付錢給巴蘭的人認為咒詛可能會生效,但聖經並未說明它們是否真的生效。至少就以色列而言,巴蘭知道他的咒詛是無效的。
關於「巴蘭的咒詛除了產生安慰劑效應外,從未真正生效」這一觀點的更多內容,請參閱《占星術與通靈現象》。
問:在《民數記》22:12-17中,當神允許巴蘭前去時,為何神對巴蘭仍大發烈怒?
答:為了金錢,巴蘭幾乎到了違背神的地步。正如《735個令人費解的聖經問題解答》第74-75頁所述,神雖允許他前往,卻未給予具體指示。雖然巴蘭遵守了神「不可咒詛以色列」的指示,但他卻在《民數記》31:16及25節中,向巴勒建議如何在道德上腐化以色列人,使他們招致神的憤怒。
問:在《民數記》22:22-33中,既然巴蘭顯然順服了神,為何神仍向他發怒?
答:閱讀整章經文有助於理解神所期望的順服。巴蘭從未做過任何直接違背神的行為。然而,當使者前來時,巴蘭並未告訴他們離開,也未表明自己不願與他們同去,因為這樣做會得罪神。 相反地,儘管巴蘭知道神的旨意,他卻表示願意與使者同行,但神拒絕了巴蘭。巴蘭試圖在不直接違背神旨意的情況下,盡可能遠離順服神的旨意。這就是為什麼神向他發怒的原因。
詳見《聖經難題百科全書》第140頁,尤其是《聖經難解之語》第166-168頁的深入探討。
問:在《民數記》22:27-28 中,會說話的驢子是否荒謬?(一位穆斯林如此說。)
答:若一個人真正相信神是全能的,神便能成就一切。
這位穆斯林或許並不知道他自己所信奉的《聖訓》中記載了什麼。「先知(在講道時)慣常站在一棵椰棗樹的樹幹旁。當為他架設講壇時,我們聽見那棵樹幹像一頭懷孕的母駱駝般哀鳴,直到先知從講壇上走下來,將手覆在樹幹上。」 (《布哈里聖訓》第2卷第13冊第24章第41則,第19頁)。雖然我不相信這件事真的發生過,但我並不否認全能的真主有能力讓這件事(或任何其他事情)發生。
問:《民數記》22:34 中,巴蘭是否遵從了上帝的吩咐,僅說上帝吩咐他所說的話?
答:根據《民數記》22:38,巴蘭當時確實順從了。然而,在稍後某個時候,他提出了邪惡(但正確)的建議,教導如何使以色列人背離上帝。
問:《民數記》22:41 所載,是否如懷疑論著作《阿西莫夫聖經指南》(第 185 頁)所聲稱,巴力(意為「主」)從來就不是任何特定神明的名字?
A:艾薩克·阿西莫夫在此提供了錯誤資訊。除了《聖經》之外,烏加里特文獻中也提到了名為「巴力」的特定偶像,正如《威克里夫聖經考古學辭典》第121頁所述。該書第593頁中,有一部特定的文獻被稱為《巴力史詩》。
問:《民數記》23:10 中,巴蘭關於「將以義人的死而死」的預言,為何最終顯然沒有應驗?
A:巴蘭曾勸導摩押人和米甸人,讓他們的婦女與以色列人發生性關係,以此引誘以色列人背離上帝(《民數記》31:16)。以色列人根據《民數記》31:8和《約書亞記》13:22處決了巴蘭。
巴蘭並非在陳述一個先知性的事實,而僅是表達他希望自己能「死得像義人一樣」的願望。由於他自身的罪,這個願望並未實現。同樣地,今日的人們也可能懷有真誠的美好願望,但這些願望卻因他們自身的過錯而未能實現。
問:在《民數記》23:24中,既然飲血是被禁止的,巴蘭為何預言以色列人會像一頭喝盡獵物鮮血的獅子?
答:獅子不僅會獵殺不潔的動物,也會飲血。這兩者對人而言都是被禁止的,但對獅子則不然。重點並非要像獅子那樣生活,而是指以色列人在戰場上將如獅子般強壯而凶猛。
問:《民數記》23:19 對於摩門教(LDS)核心的上帝觀念——「人曾如上帝一般,上帝亦如人可成為」——有何論述?
答:這與摩門教神學相悖,經文實際上說:
a) 真神並非人類。
(摩門教徒可能會說,神雖然不再是人,但曾經是人,現在則是得榮耀的人。不過,我從未聽過摩門教徒這樣說。)
b) 真神並非人的兒子或後裔,這兩點都排除了第 a) 項的說法。
另參《撒母耳記上》15:29 及下一個問題。
問:關於《民數記》23:19,摩門教徒的回應是什麼?
A:我曾與一位摩門教徒交談,他似乎對聖經非常尊重。然而,當我讓他閱讀這節經文,且未作任何解釋時,他說:「哎呀,哎呀,這根本是錯的。」我們沒有再多談,但我覺得自己已盡了本分。我向他指出了聖經與摩門教所教導內容之間的差異,而現在他必須做出選擇。
關於這節經文以及《撒母耳記上》15:29,我曾與數不清的摩門教徒討論過,除了其中一人之外,其餘人都無言以對。
然而,我曾與一位摩門教傳教士交談,他確實給出了答案。他說這節經文的意思是:「神不是會說謊的人,也不是會後悔的人。」
這裡有幾點需要說明:
1. 「某種」這個詞在希伯來文原文中並不存在。
2. 這種「某種」的創新詮釋,在19世紀摩門教興起之前,所有猶太人、基督徒,甚至異端作家都未曾聽聞。
3. 既然沒有任何說希伯來語或希臘語的信徒會這樣理解這節經文,那麼如果這真是正確的詮釋,那便是一種只有摩門教徒才能理解的「秘密密碼」。
請謹記:若為了讓你的神學觀點得以存續,而必須以某種連該語言的母語者都無法認同的方式來詮釋一句外語句子,這點值得警惕。
問:在《民數記》23:19中,我們為何要重視一位從事占卜之人的話語?
答:雖然巴蘭後來犯了大罪,但在當時,當巴蘭說出這些話時,他所說的正是神放在他口中的話(民數記 23:16),而且僅僅是神放在他口中的話(民數記 22:38)。
問:在《民數記》23:19中,為何說神不會後悔/改變心意,而《撒母耳記上》15:35和《出埃及記》32:14卻說祂會?(一位穆斯林提出了這個問題)
答:神所啟示的旨意往往具有時效性與條件性,有時會被解釋為擬人化的表達。
時機性:神曾告訴那一代悖逆的子民,祂不會與他們同去。他們全都死了,神便與下一代同去。
附帶條件:上帝的許多警告或應許都附帶明示或隱含的條件。關於隱含條件性警告的例子,請參閱《約拿書》第3章和《創世記》20:3。
擬人化:超越時間的上帝早已知曉他們將會如何行事,也早已知曉祂自己將會如何行事。然而,人們有時難以同時理解這一點,並認知到那些人仍然擁有真實的選擇權。當然,倘若上帝只是明確告訴他們「你們必定會這樣做」以及「祂必定會那樣做」,那便會限制他們的選擇。
人無須認同,甚至無須理解「神超越時間」這個概念。他們無需先深思「超越時間」的意涵,神便會以有意義的方式與他們溝通。神是以人都能理解的方式與人溝通。
問:在《民數記》24:7中,阿迦格此時怎會還活著?畢竟《撒母耳記上》15:8記載,阿迦格是活在掃羅王時代的人。
答:有兩種可能的解釋。
同名的兩位君王:君王沿用前任君王的名字並非罕見。例如,許多英國國王名為亨利(Henry);以色列北國有兩位名為耶羅波安(Jeroboam)的君王;腓尼基有兩位名為希蘭(Hiram)的國王;以及許多埃及法老名為圖特摩斯(Thutmose)和拉美西斯(Rameses)。因此,掃羅時代的亞甲是此處所提亞甲的繼任者。 因此,這個問題就像在問:「英格蘭的亨利[八世]怎麼可能處決他的妻子們,既然亨利[一世]早在她們出生前幾個世紀就已去世?」
「亞甲」是一個頭銜,如同「法老」:腓尼基《閃米特語銘文集》第一卷第3196號記載了一位名為「亞甲」的人物,其所處的時代與地點與上述這兩位「亞甲」不同。 我們對亞瑪力人所知甚少,「亞甲」可能是亞瑪力統治者的頭銜,就像「法老」是埃及統治者的頭銜一樣。《凱爾-德利茨施舊約註釋》第1卷第189頁支持這種觀點。
問:在《民數記》24:8 和《以賽亞書》34:7 中,為何有些英文譯本將其譯為「獨角獸」?
答:這是翻譯上的錯誤。在《申命記》33:17 中使用了相同的希伯來文詞彙,而該動物實際上擁有多於一隻的角。
阿拉伯沙漠中有一種名為「奧里克斯羚羊」(oryx)的羚羊,雖然牠有兩隻長而筆直的角,但兩角距離很近,從側面看彷彿只有一隻角。這或許就是歐洲獨角獸傳說的來源。
參見史蒂芬·凱撒(Stephen Caesar)〈《摩西五經》中的動物學:三項所謂的錯誤〉,刊於《基督教新聞》(The Christian News)2001年7月2日第26頁,專題「科學、學術與聖經」。另參見霍赫(E. Hoch)(1979)〈基於公元前三千年前動物遺骸對烏姆安納爾(阿曼特魯西爾)史前生命的反思〉。 刊於《南亞考古學》(South Asian Archaeology)1977年。另見哈里森(D.L. Harrison)與貝茨(P.J.J. Bates)(1991)《阿拉伯的哺乳動物》,第二版。肯特郡塞文奧克斯(英格蘭):哈里森動物學博物館。
問:在《民數記》24:17 中,此處預言的是誰?
答:有兩種解讀。
直接層面:預言的是摩押與以東即將面臨的毀滅,所指的對象可能是大衛王或猶大支派。
彌賽亞層面:這很可能也是對耶穌的預表——祂同樣出自猶大支派,將要降臨並摧毀所有聚集對抗祂的軍隊。艾賽尼派及其他派別也認為這是彌賽亞預言。西門·巴·科西巴(西元132-135年領導反抗羅馬的起義)便因這節經文而被稱為「巴·科赫巴」,即「星之子」。
將此視為彌賽亞觀點的作家包括賈斯汀·殉道者(約公元138–165年著述)、亞他那修(公元296–373年),以及猶太文獻《昂克洛斯塔古姆》、《約拿單塔古姆》,以及《耶路撒冷塔木德》中的《塔阿尼特》68:4; 《申命記拉比注釋》(第1章)、《佩西克塔·索塔爾塔》58:1。在《死海古卷》中,則有《大馬士革文獻》(CD 7:9-20)與《戰爭卷軸》(1 QM:7)。
問:在《民數記》24:24中,既然亞述是一座內陸城市,船隻如何能前來侵擾亞述呢?
答:《民數記》24:24所指的是「亞述」,而非「亞述」城周邊的地區。腓尼基人和希臘人都是亞述帝國長久以來的心頭之患。為了讓您了解腓尼基的影響力,《新聖經辭典》(1978年)第1194頁指出,腓尼基人甚至與印度進行貿易。 關於腓尼基人的更多資訊,請參閱《國家地理雜誌》1974年8月號第149-189頁。
問:在《民數記》25:1中,此處的用詞有何特別之處?
答:這可能是一種文字遊戲或雙關語。雖然「wayyahel」意為「開始」,但其詞根「halal」卻意指「玷污、污穢或亵渎」。
問:在《民數記》25:7-13中,為什麼上帝會稱讚非尼哈殺死科茲比和西緬?
答:此問題的解答需考量五點:
1. 當時百姓正準備展開一項嚴肅的任務——進攻應許之地。非尼哈展現出他明白神聖潔的嚴肅性。巴蘭雖然是以狡詐的方式,但也理解了聖潔的重要性。正因如此,巴蘭才給出了傷害以色列人的有效建議。然而,在《民數記》31:8中,巴蘭與科茲比、西緬一同被殺。
2. 犯下因性不道德而應處以死刑的重罪。
3. 這種不道德行為可能(但未經證實)與宗教儀式有關。
4. 這項罪行之所以更加嚴重,是因為是在全體會眾面前公然且囂張地犯下的。
5. 非尼哈並非私刑執法者。由於該罪行屬死罪,且非尼哈身為祭司身居要職,他當時是在為以色列人執行神的律法。
問:關於《民數記》26:5-50;57-62,既然《提摩太前書》1:4 和《提多書》3:9 都說不要專注於家譜,我們是否還應該研讀這些家譜?
答:即使我們看不明白神為何要我們閱讀這些經文,我們仍應尊重神的話語。這些家譜對當時閱讀它們的舊約猶太人來說,可能意義重大。然而,我們從中獲得的智慧、糾正與鼓勵,並不如從其他類型的聖經經文中所獲得的那樣豐富。《提摩太前書》1:4 說,我們不應專注於無盡的家譜。
問:在《民數記》26:14-18 和《民數記》第 1 章中,西緬支派為何損失了約 60% 的成員?
答:大多數支派都損失了少數成員,因為總人數從 603,550 人減少到 601,730 人。然而,正如《阿西莫夫聖經指南》第 166 頁所指出的,西緬支派的人數從 59,300 人銳減至 22,200 人。 《威克里夫聖經辭典》第1592頁也提及此事,並指出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在《民數記》25:1-15記載的「佩奧爾的巴力」事件中,他們當中許多人可能與其領袖西緬一同被處決。
問:《民數記》26:51 中的 601,730 這個數字,為何與四十多年前《民數記》2:32 人口普查所記載的 603,550 名男子幾乎相同(僅少 0.3%)?
答:聖經並未說明為何這些數字如此接近,但可以歸因於兩個並存的原因:
人為因素:在曠野的流浪、戰爭與瘟疫都對以色列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他們的人口並未增長。
神聖因素:若人數更多,他們可能會認為額外流浪的四十年是件好事,因為他們擁有更多戰士;若人數少得多,則要麼是神當初預備的士兵多於所需,要麼是他們戰士太少而無法作戰。人數幾乎相同,正顯示出他們的悖逆與所受的懲罰,在戰士人數方面既未對他們有所助益,也未對他們造成損害。
問:在《民數記》27:5中,摩西為何必須求問耶和華,而不是直接合理地解決他們的爭議?
答:雖然我們不了解這個具體案例,但總體而言,有至少四個理由說明為何禱告並求問耶和華是好的。
1. 或許摩西已經覺得她們應該有產業,但他仍禱告,因為他意識到自己並非完美無缺,也可能犯錯。
2. 不同文化對女性繼承權有不同看法。例如,在伊斯蘭教中,《古蘭經》第4章第11節規定女兒的繼承份僅為兒子的一半;在某些文化中,女性甚至完全無法繼承。
3. 此前已有先例,約伯在《約伯記》42:15中將產業分給了他的女兒們。有時像摩西這樣的人,雖然已經有了正確的想法,但在某些細節上仍需要神的引導。例如,雖然洗勒斐哈的女兒們及其後裔永遠繼承了那片土地,但根據《民數記》36:6-9的規定,她們必須在同一個支派內結婚。
4. 即使摩西已經確切知道該怎麼做、清楚所有細節,並且確信自己掌握這些資訊,但他仍透過禱告向耶和華求問並等待答案,這不僅是尊榮神、承認神比他更明白,也向那些可能持有不同觀點的人表明,摩西並非僅憑一時衝動就做出決定。
問:在《民數記》第28章中,神所吩咐的祭物有哪些?
答:有些祭物是因應特定事件與情況而獻的,有些則是定於特定時間獻的。《民數記》第28章所記載的,正是定於特定時間獻的祭物。它們包括:
每日獻祭:(出埃及記 29:38-42;民數記 28:3-8)
每週一次:(利未記 23:3;民數記 28:9-10)
每月新月祭:(民數記 28:11-15)
無酵節與逾越節:(利未記 23:4-14;民數記 28:16-25;申命記 16:1-8)
七七節(五旬節)(利未記 23:15-21;民數記 28:26-31;申命記 16:9-12)
吹角節(利未記 23:23-25;民數記 29:1-6)
贖罪日(利未記 16:1-28;23:26-32;民數記 29:7-11)
住棚節(利未記 23:33-39, 43;民數記 29:12-38;申命記 16:13-17)
詳見《聖經知識註釋:舊約》第248頁,其中有一張關於曆法獻祭的極為詳盡的圖表。
問:在《民數記》30:1-15中,既然數世紀後《雅各書》5:12說根本不該起誓,為什麼神要賜下這些關於誓言的規條呢?
答:《雅各書》5:12 指的是發誓,而非所有承諾。《民數記》30:1-15 的範圍更廣泛,指的是作出承諾,不論是否伴隨發誓。
問:在《民數記》30:3-16中,為何說婦女的誓言可以由她的父親或丈夫撤銷?(此問題由一位穆斯林提出。)
A:已婚婦女,以及尚未結婚(且推測仍與父母同住)的婦女,其誓言可分別由丈夫或父親撤銷。在古代社會,丈夫或父親是主要負責賺取收入的人,而立誓可能造成經濟上的負擔。 然而,正如《735個令人費解的聖經問題解答》第75頁所述:「必須注意的是,寡婦或離異婦女因需自行謀生,並未受到此類限制。因此,這項關於誓言的規定絕非對婦女的輕視,而是單純反映了當時的經濟現實,以及上帝對祂子民生活每個細節的關懷與介入。」
這確實體現了父親在家庭中的領導地位,以及丈夫對妻子的主導權。一般穆斯林(此人除外)對此應無異議。既然他想提出這個話題,歡迎他闡述伊斯蘭教中以下內容。
妻子未經丈夫許可,不得進行(超額的)斋戒,亦不得允許他人進入家中。阿布·達烏德《聖訓集》第2卷第2452、2453號,第677-678頁。(「超額的」意指超出基本義務的要求)
在齋月以外,妻子只有在獲得丈夫許可的情況下才能斋戒。伊本·馬吉《聖訓集》第3卷,第1761-1762號,第62頁
穆罕默德並未斥責那位因妻子進行額外禮拜與齋戒而毆打她的丈夫。《阿布·達烏德聖訓集》第2卷,第2453號,第677-678頁
丈夫應告知妻子何時沐浴。「若有人命(妻子)沐浴,而他自己在星期五沐浴,提早出門(參加星期五禮拜),從一開始便步行(而非騎乘)前往,坐在伊瑪目附近,專心聆聽,且不沉溺於閒談,那麼他每走一步,便能獲得相當於一年齋戒與夜間禮拜的回報。」 《阿布·達烏德聖訓集》第1卷,第345號,第91頁。文中未明確提及妻子可獲得的回報。
婦女不應動用與丈夫的共同財產贈送禮物。《阿布·達烏德聖訓集》第2卷第3539號,第1006頁。這通常是因為婦女缺乏智慧與聰明才智。《阿布·達烏德聖訓集》第2卷註腳2991,第1006頁。
妻子未經丈夫同意不得贈送禮物。《伊本·馬吉哈聖訓集》第3卷第2388號,第423頁
問:《民數記》31:1-24中所記載的與米甸人的戰爭,是否如《阿西莫夫聖經指南》第190頁所斷言,是為了掩蓋與摩押人之間一場未分勝負的戰爭而編造的非歷史故事?
答:以色列人之所以與米甸人交戰,是因為《民數記》22:4 及 25:14-18 所記載的事件。阿西莫夫一如既往地沒有為他的主張提供任何證據。然而,常識告訴我們,如果一個古代民族與另一個民族長期比鄰而居,他們要麼會成為朋友,要麼會在彼此之間發生一些戰鬥。以色列人和米甸人從來沒有成為朋友。
問:《民數記》31:1-24中,一位公義良善的神為何要命令以色列人將米甸人徹底消滅?
答:以色列人之所以與米甸人交戰,是因為《民數記》22:4 及 25:14-18 所記載的事件。
神是聖潔的,毀滅邪惡與祂的公義、良善和聖潔是一致的。根據《創世記》25:1-4,米甸人實為亞伯拉罕的後裔。他們的祖先不僅知道亞伯拉罕的神卻不再跟隨祂,更蓄意引誘以色列男子犯罪。
世界上其他地區的民族,或許與米甸人同樣邪惡,卻並未立即遭到滅絕。然而,米甸人因出自亞伯拉罕一脈而知曉更多真理,而知識越多,責任就越重。(參見《羅馬書》4:15;5:12;約翰福音9:41)此外,神雖是公義的,但在今生未必總是公平的。 神將在審判日使萬事歸正,但在那之前,有些人本應被赦免卻遭滅絕,而有些人本應被滅絕卻暫時逃過一劫。
問:在《民數記》31:16中,佩奧爾事件的記憶是否強化了後世耶和華派反對異族通婚的立場?
答:阿西莫夫假設《舊約》並非源自上帝。他試圖將反對通婚者與支持通婚者之間的一場政治鬥爭,強行解讀進《舊約》之中。
雖然《舊約》中確實存在著認真遵守上帝律法的以色列人與不遵守者之間的鬥爭,但《創世記》的成書時間很早,早於阿西莫夫試圖構建的所謂政治團體出現之前。
問:《民數記》31:17 中,為何要殺害米甸人的男嬰?
答:這與「為何上帝甚至要殺害迦南人的嬰兒」這個問題非常相似。答案請參閱對《約書亞記》6:21的討論,以及下一個問題。
問:《民數記》31:17-18中,為何要殺死所有米甸男孩,卻不殺處女和幼女?
答:聖經並未說明。或許是因為以色列人的家族血統是透過男性傳承的,這些男孩既不屬於十二支派,而當時又沒有收養的習俗,因此他們難以融入社會。
聖經在此僅是如實記載摩西的命令。並無跡象顯示神對此表示贊同或反對。另請參閱下一個問題。
問:在《民數記》31:17-18中,摩西為何下令將年輕的女俘虜留下來供性用途?(此問題由一位無神論者提出。)
答:首先,「出於性目的」是一種在聖經中找不到的暗示。這些士兵是以色列人,而非穆斯林(顯然有些美國無神論者對穆斯林並不太介意)。
這些婦女將成為奴隸,男子若願意,可以娶她們為妻。然而,對於那些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即使是女俘虜——卻未與她們結為夫妻的男子,聖經明文規定必須處以死刑。
問:在《民數記》31:18中,既然《出埃及記》20:14和《申命記》5:18都命令人們不可犯姦淫,為何男性——甚至已婚男性——仍可將被擄的婦女留為己有?
答:婚姻不等同於通姦。這個問題將合法娶擒獲的婦女與通姦混為一談。無論娶的是擒獲的婦女還是自由婦女,所生的子女都是合法的,以父親之名被稱呼,並屬於其祖先的支派。在繼承權、通姦嫌疑及其他事項方面,曾為俘虜的妻子享有與從未被擒獲的妻子完全相同的權利。
問:在《民數記》31:18及其他經文中,為何以色列人被允許娶他們所擄的女子為妻?
答: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在《雜論》(公元193-202年)第二卷第18章第367頁中對此習俗闡釋得十分透徹。「此外,律法禁止與女俘虜發生性關係,以免玷污她的名譽。經文說:『但要允許她,按她的意願哀悼三十天,待她更換衣物後,再將她視為你的合法妻子。』 ……你是否看見了仁慈與節制的結合?對於愛上自己俘虜女僕的主人,律法不允許他滿足私慾,而是透過規定一段時間來約束他的情慾;此外,律法還剃去俘虜的頭髮,以羞辱這種可恥的愛戀:因為若是理智促使他娶她為妻,即使她變得面目全非[被剃光頭髮],他仍會與她相守。」
問:在《民數記》32:1-2中,為何流便和迦得支派定居在應許之地之外?
答:《民數記》34:12所載的疆界清楚表明,該處位於應許之地之外。他們定居於約旦河東岸的實際原因如下:
1. 這片土地已經被征服,
2. 他們發現這片土地適合作為牧場
3. 摩西與他們達成協議,若他們協助其他支派爭取應許之地,便可擁有這片土地。
至於他們是否應該佔領這片土地,請參閱下一個問題。
問:《民數記》32:1-2中,以色列人是否應該有人定居在約旦河東岸?
答:聖經說他們應當定居在應許之地。其他支派在《約書亞記》22:19中提到,那地可能會被玷污,因此要他們過到應許之地。將來,在應許之地的支派需要更多人力來擊敗其餘的迦南人和非利士人。 從這兩個半支派的未來命運來看,他們不斷遭受以東人、亞捫人和摩押人的攻擊,直到那些未被殺害的後裔全都被其他民族同化,並完全遺忘了他們的神耶和華。在約書亞征服戰役接近尾聲時,這兩個半支派從《約書亞記》22:24-28中看出,其餘支派可能會忽視他們。
這對今日的基督徒有一項教訓。《哥林多前書》12:21-27 說,基督身體的各部分彼此需要。當我們不在神所期望的位置上時,問題不僅有一個,而是兩個。第一個問題是,我們因悖逆而錯失了與神相交的某些層面;第二個問題是,那些需要我們幫助和神所賜恩賜的人,也因此而錯失了這些恩典。
問:在《民數記》32:13中,神對以色列人的怒氣是持續了40年,還是如《詩篇》30:5所說,僅持續一分鐘?(此問題由一位穆斯林提出)
答:神發怒的「時間長短」(以神的時間計算)與後果持續的時間(以我們的時間計算)之間可能有所不同。無論如何,《詩篇》30:5 並未說「60 秒」;而是說祂的怒氣是「轉瞬即逝的」(希伯來文一詞意為「片刻」)。相較於神永遠與祂的子民同在的恩典,祂對子民的怒氣與管教僅是轉瞬即逝的。
對於在曠野中的以色列人,以及其他拒絕跟隨祂的人,上帝將這些人永遠打入地獄。然而,上帝對以色列民族的憤怒體現在:祂不讓他們進入應許之地長達四十年。但與永恆相比,地上的管教——即使長達四十年——也只是轉瞬之間。
問:在《民數記》33:4中,神是如何對埃及的偶像施行審判的?
答:偶像本身是沒有生命的,但神顯然以一種非常具體的方式「施行審判」,向那些偶像的敬拜者表明偶像是何等無能。
《出埃及記》中十災的大部分,都是某位特定埃及神明的象徵。
1. 尼羅河變血:阿皮斯、伊西斯和赫努姆都是尼羅河之神。
2. 蛙災:協助婦女生子的女神赫克特(Heqet)擁有青蛙的頭部。
3. 蚊蚋:塞特是沙漠之神。在早期埃及神話中,他被視為善神;但在後期埃及神話中,他因肢解奧西里斯而被視為惡神。
4. 蒼蠅:可能與太陽神拉有關。
5. 死動物:女神哈托爾(Hathor)擁有牛頭,而神祇阿皮斯(Apis)則擁有公牛頭。
6. 癤瘡:塞克梅特是治癒疾病的女神;蘇努是瘟疫之神,而伊西斯則是療癒之女神。
7. 冰雹:努特是天空女神。
8. 蝗蟲:奧西里斯是農作物與豐饒之神。
9. 黑暗:拉(Re)是太陽神。
10. 逾越節:伊西斯女神被認為能保護孩童。當然,法老之子——即下一任法老——則被視為神明。
此時期之後,埃及人對其偶像的敬重程度,已遠低於多數文化。據記載,當他們向偶像祈禱卻未獲回應時,便會拿起鞭子抽打該偶像。(摘自喬恩·曼奇普·懷特所著《古埃及的日常生活》(多塞特出版社,1963年)第131頁。)
問:在《民數記》34:5中,應許之地的西南邊界[據稱]怎麼可能是尼羅河——這條埃及的河流呢?
答:「埃及的小溪」(BSB譯本如此譯出;部分譯本譯為「埃及河」)並非指偉大的尼羅河,而是指一條將埃及與迦南分隔開來的小溪。許多地圖都標示了這條河流,位於西奈半島東北部,最終匯入地中海。
問:在《民數記》34:11、《申命記》3:17、《約書亞記》12:3 及《約書亞記》13:27 中,基尼烈海位於何處?
答:基尼烈海是加利利海的古稱。根據《新國際版研讀聖經》(The NIV Study Bible)的解釋,「基尼烈」(Kinnereth)意為「豎琴」,而加利利海的形狀恰似古豎琴。
問:在《民數記》34:13-15中,既然摩西在進入迦南之前就去世了,他為何告訴以色列人,流便支派、迦得支派和半個瑪拿西支派已經擁有約旦河東岸的土地?
答:約旦河是迦南地的邊界,因此位於約旦河東岸的流便、迦得和半個瑪拿西的土地,便在迦南地之外。摩西本人可能身處已賜予這1.5個支派的土地上,並能從約旦河東岸的一座山上望見迦南地,但他被禁止跨越約旦河。
從神學角度來看,這裡有幾個值得玩味的要點。上帝應許以色列人迦南地。但這兩個半以色列支派環顧四周,認為這片土地頗為不錯,於是選擇不居住在上帝的應許之地。這片土地看似尚可,但實際上更容易遭受攻擊;而且在大衛時代之後,我們就很少再聽到關於這些支派的記載了。 其中有些人被殺害,有些人則被同化,遺失了對自身身分的認知。今日,神或許向我們應許了某些事物,而我們環顧四周時,可能會覺得住在其他地方比活在神的應許之下更為誘人。然而,神洞悉未來,活在神的應許之下,並時刻銘記自己的身分,始終是更安全的选择。
問:在《民數記》34:14;1:18-44;以及《利未記》24:10中,據稱猶太人的支派血統僅透過生父傳承。若耶穌沒有人類父親,祂又如何能與猶大支派有血緣關係呢?
答: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先釐清這些經文「沒有」說什麼。《民數記》34:14 並沒有說支派歸屬僅透過生父而定。經文說:「因為流便支派、迦得支派,以及瑪拿西半支派,已經領受了他們的產業。」 《民數記》1:18-44 僅列出各支派及其男性人口普查數字。《利未記》24:10 亦未直接探討此問題,但鑑於該兒子有以色列母親與埃及父親,且該兒子屬於該群體,這往往表明他被視為以色列人。此外,經文確實提到了但支派的歸屬——是透過母親傳承的。
兩個互補的解答:支派/宗族的歸屬通常是透過父親;然而,在少數情況下,則被視為透過母親。此外,也可能源自法律上的父親。
生物學上的血統皆源自猶大支派:耶穌除了猶太血統之外,沒有其他人類血統。由於馬利亞在生物學上是大衛(屬猶大支派)的後裔,因此耶穌在血統上隸屬於猶大支派。《舊約》中提供了三個透過母親確定支派歸屬的例子。
亞泰:在猶大支派中,示珊沒有兒子,只有女兒。於是,他將女兒嫁給他的埃及僕人雅哈,二人生了一子,名叫亞泰。亞泰的家譜與其他以色列人的家譜一同記載於《歷代志上》2:34-41。
雅伊爾是猶大支派希斯倫的孫子,其母是瑪拿西支派的瑪基爾之女。 在《歷代志上》第2章21-23節中,雅伊爾管轄基列(位於瑪拿西地)的二十三座城鎮。然而,儘管雅伊爾的父親來自猶大支派,他在《民數記》第32章41節和《申命記》第3章14節中仍被稱為瑪拿西人。
巴實萊女兒的兒子們。第三個例子見於《以斯拉記》2:61 和《尼希米記》7:63,其中一位祭司娶了巴實萊的女兒,其兒子們便被稱為巴實萊的兒子。
法律上的血統同樣源自猶大:耶穌的養父/法定父親同樣來自猶大,這一點至關重要。若約瑟並非大衛的後裔,耶穌便無權繼承大衛的王位。
《申命記》25:5-10 表明,繼承權是透過法律上的父親而非親生父親傳承的。當已婚男子無子而亡時,他的兄弟須娶其遺孀為妻,而兒子的法律上的父親是已故者,而非親生父親。 《申命記》25:6 說:「她所生的長子要承繼已故兄弟的名,使他的名不從以色列中被塗抹」(BSB)。《路得記》4:5-6 表明,影響繼承權的是法定父親,而非親生父親。
在土地分配方面,所屬支派至關重要,而這通常是透過父親來決定的。然而,當沒有父親或男性親屬時,《民數記》27:1-11 顯示,律法對特殊情況有所規定。
總而言之:耶穌在血緣上僅屬猶大支派,而在舊約中,支派歸屬有時是透過母親傳承的。耶穌也透過他的養父歸屬猶大支派,而兄娶制(利未婚制)的律法表明,在此情況下,重要的是法定父親,而非親生父親。
問:《民數記》34:24(新國際版)在「以法蓮支派」之前,是否應加上「約瑟的兒子」?
答:《解經者聖經註釋》第 2 卷第 998 頁指出,希伯來原文並無此表述。英文譯者為使句式更為對稱且易於理解,特此添加,因該含義已隱含其中。
問:在《民數記》35:31中,為何謀殺罪沒有贖罪金,既然其他罪行似乎都允許贖罪?
答:《妥拉》中有多項罪行應處以死刑。然而,對於其中大多數罪行,罪犯只要支付約定的罰金,便可免於死刑。唯獨謀殺和褻瀆上帝這兩項罪行是例外。
問:在《民數記》35:30中,一個人能否僅憑間接證據就被判定犯有謀殺罪?
答:如果有多名證人,則可以。民數記 35:30 規定需要兩名證人,但並未說明他們必須是目擊證人。利未記 5:1 指出,證人未必是目擊證人,而是指對某件事「他所見過、無論是親眼所見或聽聞」具有相關知識的人。 舉例來說,若有人聽見兇手吹噓犯案,或威脅要犯案,那個人便是他所聽聞之事的證人。
問:在《民數記》35:33中,既然土地無法因不義所流的血而得潔淨,那麼今日整個地球是否都不潔淨?
答:不。那地上的不義之血,人無法潔淨。然而,神甚至能使耶穌為我們的罪不義地被殺之處成為聖地。
問:在《民數記》第36章中,為何女性(據稱)無法在此繼承產業?以伊斯蘭教為例,女兒確實有繼承權,儘管份額僅為兒子的半數。
A:回答中需考慮五點。
洗勒弗哈德的女兒們確實從父親那裡繼承了產業。根據《民數記》27:7-8,這是合乎神旨意的正確之事。此外,《民數記》36:8 也預言了未來每一位女兒都能繼承土地,因此她們確實可以繼承。
甚至在此之前,《約伯記》42:15中,約伯的女兒們就曾與兄弟們一同繼承產業。
《民數記》36:9中所提及的「產業在支派間轉移」才是此處的爭議點,而非洗洛斐哈女兒們的財產。
最終的解決方案是:女兒們可以保留土地,但必須在她們所屬的瑪拿西支派內結婚。今後,所有繼承土地的婦女都必須在自己所屬的支派內結婚。
在新約中,《彼得前書》1:3-4 表明,所有信主的人都擁有最重要的產業,那是在天上為我們存留的產業。
順帶一提,在正統伊斯蘭教中,女兒僅能獲得兄弟一半的遺產。《古蘭經》第4章第11節說:「真主就你們子女的遺產事宜,為你們規定:男子所得的份額,等於兩名女子的份額:……」(尤素福·阿里譯本,第209頁)。
總而言之,既然《民數記》36:8 提到女兒可以繼承土地,而《民數記》27:7-8 則談到女兒一般性的繼承權,若不允許女兒繼承,便有違《舊約》教導。《加拉太書》3:28 說,在基督裡沒有男有女之分,而在《聖經》其餘部分——無論是《舊約》還是《新約》——都沒有任何條文限制婦女的繼承權,或一般性的經濟機會。 與伊斯蘭教相反,基督教中的婦女在天國所能期待的,與男子完全相同。
問:在《民數記》中,亞歷山大的猶太人斐洛的著作中有哪些相關記載?
答:身為基督徒,我們相信基督所證實的舊約,就是我們現今所擁有的舊約。話說回來,對穆斯林而言,《古蘭經》第5章第46節也記載耶穌曾被賜予《妥拉》。我們擁有基督時代的早期手稿,下一個問題將探討這一點。然而,還有另一條佐證。 亞歷山大的斐洛是一位猶太學者,生於西元前15/20年,卒於西元50年。他以希臘文寫作,但耐人尋味的是,他引用《舊約》的希臘文段落,與希伯來文的馬所拉文本更為吻合,而非希臘文的《七十士譯本》。他對不同經文的涵義進行了極為詳盡的闡述。以下是他所引用的《民數記》章節:
3:12;5:2、14、15、18、27;6:2、9、14、18;7:5、14;8:24;9:10;10:29;11:4、5、7、8、11、16、17、20、23、31; 12:6、7、12-14;13:18、23、25;14:1、9、11、20、24、44;15:19、30;16:1、15、48;18:12、20、26、28、31; 19:1,15;20:17,25;21:5,6,17,18,27,30;22:29,31;23:7,8,19;24:7,17,20;25:1,4,7,8,11,12; 26:16;27:3、4、16、17;28:2;29:13;30:10;31:8、26、28、40;35:1、5、25、30
更多資訊請參閱《斐洛著作集:完整且未刪節的新修訂版》。
問:《民數記》中,現今仍存世的最早期抄本有哪些?
答:以下是最早的幾份。
基特夫·欣諾姆(Ketef Hinnom)卷軸可追溯至公元前650至587年,因書寫於銀片上(故得以保存),其中包含《出埃及記》20:6、《民數記》6:24-26、《申命記》5:10、7:9、《尼希米記》1:5以及《但以理書》9:4的片段。
《聖經》死海古卷:(公元前)共8份抄本。(參見《今日的死海古卷》第30頁、《死海古卷英文版》(第4版)及《死海古卷譯本:昆蘭文獻英文版》(第2版))。 死海古卷收錄了《民數記》除第6章與第14章以外的所有章節片段。死海古卷的手稿包括:
1Q3 公元前150–100年(屬《利未記》古本,但其中包含《民數記》1:48–50及36:7–8?的8個詞)。
2Q6(即 2QNum(a))(兩段獨立的片段)西元40–60年(24個詞)《民數記》3:38–41,51;4:1–3
2Q7 公元前30-1年(19個字)
2Q8(=2QNum(b)) 公元20-50年 《民數記》33:47-53
2Q9(可能與 2Q7 為同一份手稿) 公元前 30-1 年(3 個字) 《民數記》7:88
4Q23(=4QLevNum(a)) 公元前150-100年 (710 字)在《民數記》這些段落中的 40 處經文異文中,4Q23 有 30 處與馬所拉文本一致,12 處與撒瑪利亞五經一致,8 處與《七十士譯本》一致,另有 5 處與任何其他手稿均不一致。1:1-5,21-22,36-40; 2:18-20, 31-32;3:3-19,51;4:1-2, 40-49;5:1-9;8:7-12, 21-22;9:3-10, 19-28; 10:13-23;11:4-5,16-22;12:3-11;13:21;26:5-7;30:3?,7?,9?,13?;32:8-15,23-42;33:5-9,22-34,52,54
公元前4世紀第27卷 400-20年(1528個字)這約佔全書的9%。 內容包含《民數記》11:31-35;12:1-6,8-11;13:7,10-13,15-24;15:31;16:1-11,14-16;17:12-17;18:25-32;19:1-6; 20:12-13b、16-17、19-29;21:1-2、12a-13a、20-21a;22:5-21、31-34、37-38、41;23:1-4、6、13-15、21-22、27-30; 24:1-10;25:4-8,16-18;26:1-5,7-10,12,14-34,62-65;27:1-5,7-8,10,18-19,21-23b;28:13-17,28,30-31; 29:10-13,16-18,26-30;30:1-3,5-9,12-17;31:2-6,21b-25,30-33,35-36,38,43-44,46-54; 32:1,4-5,7-10,13-17,19,21-30,35,37-39,41;33:1-4,23,25,28,31,45,47-48,50-52;34:4-9,19-21,23; 35:3-5,11-12,14-15,18-25,27-28,33-34;36:1-2a,4a-7;
4Q121(4QLXXNum) 公元前25年至公元25年(134個詞) 這是一份相當奇特的希臘文手稿。在《民數記》中,馬所拉文本與《七十士譯本》相當接近,但4Q121則介於兩者之間。 學界對4Q121究竟是更接近《七十士譯本》的原始版本(而後期的《七十士譯本》版本偏離程度較大),抑或是試圖使《七十士譯本》更貼近馬所拉文本,仍存在爭議。《民數記》4:1?、5-9、11-16;3:3a?、40-43、50-51?
《威克里夫聖經辭典》第436-438頁指出共有6份抄本。死海古卷研究學者納坦·雅斯特拉姆(Nathan Jastram)表示,《民數記》其中一份抄本可追溯至公元前30至50年(《Issues etc.》廣播節目,1999年4月17日)
《解經者聖經註釋》第2卷第551頁指出:「《民數記》的希伯來文文本(希伯來文標準文本,MT)相對而言較少難點。由於《妥拉》在古代備受尊崇,其傳承似乎比大多數其他聖經書卷更為純淨。」
與聖經相關的死海古卷:來自昆蘭、提及《民數記》的非聖經文本包括 4Q364-366;4Q423 5.2;11Q19 49.5-51.6;4Q251 6.2-6;4Q276-277; 4Q284 4;4Q394-399 B 13-17、72-74;11Q19 13-14、17-19、25-29;11Q19 52:13-54.5;
瓦迪·穆拉巴阿特(Wadi Murabba’at)卷軸 1 第 6-7 行(西元 75-125 年)收錄了《民數記》34:10;36:7-11 中的 31 個詞
「書信洞」(即5/6Hev 1a)中的納哈爾·赫弗(Nahal Hever)(公元前50年至公元50年)記載了《民數記》19:2-4;22:7-8。
納哈爾·赫弗(X Hev/SeNum)收錄了《民數記》27:2-13;28:11-12
總體而言,《民數記》全書共1,288節經文中,死海古卷中保存了以下461.5節。
民數記 1:1-5,21-22,36-40,48-50; 2:18-20,31-32;3:3-19,38-43,50-51;4:1-16,40-49;5:1-9;6:無;7:88;8:7-12,21-22;9:3-10,19-20; 10:13-23;11:4-5,16-22,31-35;12:1-11;13:7,10-13,15-24;14:無;15:41;16:1-11,14-16; 17:12-17;18:8-9(或利未記 23:1-3)、25-32;19:1-6;20:1-2、7-8、12-13、16-17、19-29;22:5-24、31-34、37-38、41; 23:1-4、6、13-15、21-22、27-30;24:1-10;25:4-8、16-18;26:1-10、12、14-34、62-65;27:1-13、18-19、21-23b; 28:11-17,28,30-31;29:10-13,16-18,26-30; 30:1-3,5-9,13?,15-17;31:2-6,21b-25,30-33,35-36,38,43-44,46-54;32:1,4-5,7-17,19,21-42; 33:1-9,22-34,45,47-53;34:4-10,19-21,23;35:3-5,11-12,14-15,18-25,27-28,33-34;36:1-2a,4a-11
撒瑪利亞人在西元前二世紀製作了他們自己的《妥拉》抄本,儘管現存最早的撒瑪利亞抄本可追溯至中世紀。參見《今日的死海古卷》第125-126頁。
約公元350年起,基督教聖經手稿便收錄了舊約,其中包括《民數記》。根據《宗教知識百科全書》第746頁所述,切斯特·比蒂紙莎草紙(公元2至4世紀)收錄了《民數記》。
切斯特·比蒂 VI 號(《民數記》至《申命記》)公元二世紀(肯揚),或公元117-138年(威爾肯)。
梵蒂岡抄本(公元325-350年)收錄了《民數記》全文。
西奈抄本(西元340-350年)收錄了《民數記》5:26-6:18;6:22-7:20;16:7-16:31;16:31-20:28;23:22-26:2。
亞歷山大抄本(約公元450年)收錄了《民數記》全書。
特拉的保羅主教(公元616-617年)曾將《七十士譯本》譯為敘利亞文,該譯本至今仍存世。
在耶路撒冷附近的一個洞穴中,發現了一卷公元前 7 世紀的銀卷軸,其中記載了《民數記》6:24-26。
早期教會作家均認可《民數記》為具權威性的聖經。關於尼西亞會議之前的完整清單,請參閱下一個問題。
問:《民數記》被哪些早期作家引用過?
答:尼西亞會議前曾引用或隱喻提及《民數記》經文的作家包括:
羅馬的克萊門特(公元96-98年)引用《民數記》12:7:「蒙福的摩西,這位『在他全家中的忠心僕人』,將所領受的一切誡命都記載在聖經中……」《克萊門特書信》第43章第16頁
《巴拿巴書信》(約西元70-130年)第12章第145頁提及《民數記》21:8-9:「摩西對他們說:『你們當中若有人被蛇咬傷,就當來到那掛在桿上的蛇面前;並要懷著盼望與信心,即使那蛇已經死了,它仍能賜予生命,他便立刻會痊癒。』」 『他們就照樣行了。』『你在此事中亦可看見耶穌的榮耀;』」
殉道者賈斯汀(公元150年)亦提及《民數記》21:6-9中的銅蛇。他開篇寫道:「因為在摩西的著作中記載,當時以色列人出埃及進入曠野時,遭遇了毒蛇,既有蠍蛇,也有蝮蛇……」見《殉道者賈斯汀第一辯護書》第50章第183頁。
《赫爾馬斯牧人》(約西元115-155年)第3章第12頁提及《民數記》11:26-27中的以勒達和米達。
薩迪斯的梅萊托/梅利托(西元170-177/180年)在其致奧尼西摩的書信中,將《民數記》列為舊約聖經的書卷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他將《民數記》與《利未記》的順序顛倒了。《論復活節》第72頁。此段文字收錄於優西比烏的《教會史》第4卷第26章。
里昂的伊雷內烏斯(公元182-188年)引用《民數記》16:15,並指其出自摩西之手。見伊雷內烏斯《駁異端》第三卷第26章第4節,第497頁
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公元193-217/220年)引用《民數記》16:15時,將其歸於「導師」透過摩西所說的話。《導師》第1卷第2章,第210頁。
特土良(公元198-220年)在《蠍子論》(Scorpiace)第3章第636頁中,討論了「如《民數記》所載」的巴力·毗珥事件。他亦在《反馬吉安五書》第2卷第22章第314頁(公元207/208年)中,論及《民數記》第21章。
希波呂托(公元222-235/6年)撰寫了一部名為《巴蘭的祝福》的作品。其中一段文字(英文81個單字)得以保存,收錄於《尼西亞前教父文集》第5卷第160頁。
奧利金(公元240年)提及《出埃及記》、《利未記》和《民數記》。見《雅歌註釋》序言第47頁
《反諾瓦提安論》(約公元246-258年)第2章第658頁,引用《民數記》5:2並指其出自摩西之手。
《論洗禮》匿名論著(約西元248-256年)第15章第676頁,引用《民數記》11:17,稱此為舊約中上帝對摩西所說的話。
迦太基的西普里安(約公元246-258年)在《論著》第12篇第三卷第14節中引用了《民數記》。
阿基勞斯(公元262-278年),這位基督徒迪奧多羅斯在《與馬尼的辯論》第40章第214頁中,討論了《民數記》15:32中摩西下令用石頭打死那位在安息日撿柴之人的事蹟。他在《與馬尼的辯論》第31章第204頁中亦提及《民數記》15:32。
佩陶的維克托里努斯(公元304年殉道)在論及巴蘭與巴勒為以色列人設下絆腳石時,提及《民數記》第23章。《啟示錄註釋》第二章第14-16節,《早期教父文集》(ANF)第7卷,第346-347頁。
奧林匹斯與帕塔拉的梅索迪烏斯(公元270-311/312年)引用《七十士譯本》的《民數記》6:2,稱之為「《民數記》中所載之事」。見《十位童女的筵席》第五篇講道,第4章,第326頁。
拉克坦提烏斯(約西元303–約325年)在《神學綱要概要》第46章第241頁中寫道:「[摩西也說]在《民數記》中」,並對《民數記》23:19進行了意譯。
尼西亞會議之後,其他提及《民數記》的學者(按時間順序排列)包括: 凱撒利亞的優西比烏、敘利亞的阿弗拉哈特、亞他那修、敘利亞的以法蓮、卡帕多細亞的巴西勒、耶路撒冷的西里爾、米蘭的安布羅修、納西安的格雷戈里(隱喻)、尼西亞的格雷戈里、魯菲努斯、耶羅姆、迦太基大公會議(西元393-419年), 薩拉米斯的埃皮法尼烏斯、金口約翰、布拉加的奧羅西烏斯(提及)、莫普蘇埃斯提亞的異端分子西奧多(提及)、希波的奧古斯丁、約翰·卡西安等人。
耶柔米(公元373-420年)論述了《舊約》的各卷書。他特別論及《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妥拉》、《約伯記》、《拿韋之子耶穌》(即《約書亞記》)、《士師記》、《路得記》、《撒母耳記》(上下卷)、十二先知書、《何西阿書》、《約珥書》、《阿摩司書》、《俄巴底亞書》、《約拿書》, 彌迦書、那鴻書、哈巴谷書、西番雅書、哈該書、撒迦利亞書、瑪拉基書、以賽亞書、耶利米書、以西結書、但以理書、以斯帖記、以斯拉記、尼希米記,見《書信》第53卷第7-8章第99-101頁。
問:《民數記》中,希伯來文、希臘文《七十士譯本》及其他譯本之間有哪些翻譯差異?
答:以下列舉《民數記》1,288節經文中的一些譯文差異,以及其他若干抄本上的不確定之處。此處特別聚焦於《民數記》第21章。除非另有註明,第一句為馬所拉文本(MT),第二句為《七十士譯本》(LXX)。
民數記 2:14 中,「Reuel」之名與撒瑪利亞五經、武加大譯本及許多馬所拉抄本中的「Deuel」之差異。 希伯來文中代表「r」和「d」的字母非常相似,這情況類似於《創世記》10:4 中的「羅丹尼姆」(Rodanim)與「多丹尼姆」(Dodanim)。《解經者聖經註釋》(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第 2 卷第 715 頁指出,「迪烏爾」(Deuel)可能是較佳的讀法。
民數記 3:9 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及部分馬所拉抄本中,「給他」與「給我」的差異。
民數記 3:12 「我已揀選利未人……代替所有長子」(馬所拉文本與 4Q23)與「我已揀選利未人……他們將是被贖回者,代替所有長子」(撒瑪利亞五經)
民數記 3:28 「8,600」與某些《七十士譯本》手稿中的「8,300」
民數記 3:39 「和亞倫」一詞上方帶有特殊點號(許多馬所拉文本) vs. 「和亞倫」(七十士譯本) vs. 在眾多希伯來文抄本、敘利亞文及撒瑪利亞五經中缺失。抄寫員會這樣做以表達對該經文的懷疑。更多相關內容請參閱《解經者聖經註釋》第 2 卷第 728 頁。
民數記 4:3 「從三十歲起」(馬所拉文本、4Q23、撒瑪利亞五經)對比「從二十五歲起」(七十士譯本)
民數記 6:2 「當立拿細耳人的特別誓願」(MT)與「特別立誓要使自己分別為聖」(七十士譯本、梅瑟迪烏斯(公元270-311/312年)《十個童女的筵席》第五篇第4章第326頁)
民數記 9:3 「在晚上」(希伯來文標準文本、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對比「在白天」(4Q23)
民數記 9:16 「它」對比「白晝的它」(希臘文、敘利亞文、武加大譯本)
在撒瑪利亞五經中,《民數記》10:11的前文緊接《申命記》1:6-8。(《錨定聖經辭典》第5卷,第937頁)
民數記 13:8 何西阿(希伯來文)與「奧西亞」(七十士譯本、武加大譯本)
民數記 14:33 「牧人」與「流浪者/遊牧民」(拉丁文通俗譯本)
在撒瑪利亞五經中,《民數記》14:41 的前文緊接《申命記》1:20-23。(《錨定聖經辭典》第5卷,第937頁)
在撒瑪利亞五經中,《民數記》20:13 緊接在《申命記》3:24-28 之後。(《錨定聖經辭典》第 5 卷,第 937 頁)
在撒瑪利亞五經中,《民數記》20:13b 緊接在《申命記》2:2-6 之後。(《錨定聖經辭典》第 5 卷,第 937 頁)
民數記 21:1「住在南方」與「住在曠野邊」
民數記 21:2 「手」與「能力」(在此語境中意涵相同)
民數記 21:2 「徹底毀滅他們的城邑」與「將那地及其城邑都獻為咒詛」
民數記 21:3 「將迦南人交在他們手中」與「將迦南人交在他手中」
民數記 21:3 「將他們和他們的城邑徹底毀滅」與「將他和他的城邑交給神」
民數記 21:4 「不耐煩」對比「喪失勇氣」
民數記 21:5 「你為何帶」 vs. 「這是怎麼回事?你為何帶」
民數記 21:6 「火蛇」 vs. 「致命的蛇」
民數記 21:7 「摩西為百姓祈禱」 vs. 「摩西為百姓向耶和華祈禱」
民數記 21:8 「把它掛在桿上」 vs. 「把它掛在旗桿上」
民數記 21:8 「每當有人被咬」 vs. 「每當蛇咬了人」,
民數記 21:8 「他看見那蛇,就必活著」 vs. 「凡被蛇咬而仰望那蛇的,就必活著」
民數記 21:9 「銅……桿……銅」 vs. 「青銅……信號桿……青銅」
民數記 21:11 「伊耶·阿巴林,在摩押對面的曠野,朝向日出之處。」 vs. 「阿哈爾蓋,在曠野的另一邊,與摩押相對,朝向東方」
在撒瑪利亞五經中,《民數記》21:11 緊接著便是《申命記》2:9。(《錨定聖經辭典》第5卷,第937頁)
在撒瑪利亞五經中,《民數記》21:12 緊接著便是《申命記》2:17-19。(《錨定聖經辭典》第5卷,第937頁)
民數記 21:13「在曠野之中」對比「在曠野裡」
民數記 21:14「在蘇法(Suphah)的瓦赫布(Waheb)」對比「祂在紅海所行的」(武加大譯本)
在撒瑪利亞五經中,《民數記》21:20 緊接著《申命記》2:24-29,31。(《錨定聖經辭典》第5卷,第937頁)
民數記 21:28 「如同摩押的亞爾 [地區或城邑]」對比 「如同摩押」(七十士譯本)
民數記 21:28 「以及山嶺的統治者」 vs. 「並吞噬了山嶺」
民數記 21:30 「我們向他們射箭;希實本已滅亡」對比「於是他們的後裔從希實本滅亡了」(七十士譯本)
民數記 22:20;23:4、5、16 「神」(希伯來文標準文本)對比「神的使者」(撒瑪利亞五經)(《錨定聖經辭典》第5卷)
民數記 24:6 4Q27 手稿中遺漏了四字神名(指「耶和華」),但後來已更正。
民數記 24:9 4Q27 誤將某詞中的兩個字母位置顛倒。
民數記 24:17(不確定)與撒瑪利亞五經中的「顱骨」之差異
民數記 26:17 「亞羅德」與撒瑪利亞五經及敘利亞文譯本中的「亞羅迪」
民數記 26:23 「經由普瓦/普瓦/普瓦,那普尼人」(許多希伯來文抄本)與《七十士譯本》、《撒瑪利亞五經》、《武加大譯本》及敘利亞文譯本中的「經由普阿,那普伊人」。
民數記 26:39 「謝富法姆」與撒瑪利亞五經、武加大譯本、敘利亞文譯本、七十士譯本及部分馬所拉抄本中的「舒法姆」之差異
民數記 26:40 此處缺文,相較於撒瑪利亞五經與武加大譯本中的「透過阿爾德(Ard)」
民數記 27:7 代詞使用陰性形式,而洗羅斐哈的女兒們則使用陽性形式。
民數記 27:22 「選了約書亞」與「選了嫩的兒子約書亞」(死海古卷 4QNumb)
民數記 27:23 撒瑪利亞五經增補了「對他說」一語,並接續增補了申命記 3:21-22。《解經者聖經註釋》第 2 卷第 947 頁
民數記 27:23 「藉著摩西」與「由摩西。[摩西]對他說:『你的眼睛已經看見耶和華你的神對[這]兩位王所行的事;耶和華也必這樣待你們所要進入的所有國度。 『你不要懼怕他們;因為耶和華你的神,祂是為你爭戰的那一位。』」 (死海古卷 4QNumb) 《死海古卷的意義》第110頁將4QNumb(公元前30年)稱為「猶太人的活聖經」,並以此作為後世增補內容的其中一個例子。
民數記 31:6 「上陣的祭司」對比「祭司」(七十士譯本)
民數記 32:11 「二十歲以上」 vs. 「二十歲以上且能分辨善惡者」(七十士譯本)
民數記 32:29、31、33 「迦得……流便」共 3 次(馬所拉文本、4Q23) vs. 「流便……迦得」共 3 次(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
民數記 33:8 「從哈希羅特起」 對比 撒瑪利亞五經、武加大譯本及許多馬所拉文本中的「皮·哈希羅特」
民數記 33:52 在死海古卷 2Q7 中,第一個「一切」一詞缺失。
民數記 34:6 「及其邊界」與「及其邊界」(敘利亞文)
本問題的參考文獻:希伯來文譯文取自傑伊·P·格林(Jay P. Green)的《直譯本》(Literal Translation),而《七十士譯本》的譯文則取自蘭斯洛特·C·L·布倫頓爵士(Sir Lancelot C.L. Brenton)所譯的《七十士譯本:希臘文與英文》(The Septuagint: Greek and English)。此外,亦參考了《解經者聖經註釋》(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錨定聖經辭典》(The Anchor Bible Dictionary)第5卷,以及《新美國標準版聖經》(NASB)、《新國際版聖經》(NIV)、《新欽定版聖經》(NKJV)和《新修標準版聖經》(NRSV)中的腳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