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申命記》第1至34章,本書的主要要點是什麼?
答:《申命記》是新約中被引用次數最多的四卷書之一。它是「律法五經」(即《托拉》)的最後一卷。申命記 17:18-19 特別吩咐君王必須誦讀(並反覆誦讀)此書。 英文詞「Deuteronomy」源自希臘文,意為「第二律法」或「律法的重述」。然而,這並非第二部律法,而是對《出埃及記》、《利未記》和《民數記》中律法的重述與部分摘要。本書主要針對非利未人,特別是他們在進入應許之地前需要銘記的事項。 這並非完整的摘要,例如,書中並未詳細闡述各項社會律法、割禮等內容。相反地,摩西是因蒙神託付,才發表這些講話,旨在提醒他們在即將進入應許之地時應專注的事項;例如,重申十誡及其他律法、設立庇護城,以及僅設一個獻祭的中心。 這中心從《申命記》27:1-8與《約書亞記》8:30-35所記載的以巴路山,轉移到《約書亞記》24:1-28所記載的示劍,再到《約書亞記》18:1與《士師記》21:19所記載的示羅,最後定於耶路撒冷。
《申命記》是神透過一位被神告知將不久於世、無法進入應許之地的人所頒布的。在他們漫長的流浪歲月即將結束之際,摩西在其告別之作中實質上是在說:當你們遇到物質上的祝福,以及異教的影響時,「務必特別記住這些事」。
問:《申命記》1-34章中,有哪些關鍵短語?
答:《申命記》的關鍵詞句包括「耶和華你的神」(280次)、「得為業」(18次)、「那地」(200次)以及「不要懼怕」(9次)。
問:在《申命記》第1至34章中,我們為何要研讀這卷書?
答:至少有四個理由。第一,根據《提摩太後書》3:16,所有聖經(而不僅是部分)都對教訓、責備、糾正,以及在義上的訓練都有益處。第二,如下表所示,《申命記》經常出現在耶穌和新約作者的心中。當耶穌在曠野受試探時,祂三次引用《申命記》來回應撒但。 第三,我們需要對神有均衡的認識:祂的恩典、祂的忿怒,以及祂那神秘而威嚴的敬畏。第四,我們可以具體學習到,神希望我們在追求敬虔的過程中,要如何有目的且有條理。我們也能藉此想起群體責任的重要性、向鄰舍作見證、物質主義、在不斷抱怨的消耗下仍能發揮有效領導力,以及教導下一代。
問:《申命記》1-34章的綱要為何?
答:包括肯尼斯·A·基欽(Kenneth A. Kitchen)在內的學者們,發現《申命記》的結構與公元前第二千年的赫梯政治宗主權條約有許多相似之處。彼得·克雷吉(Peter Craigie)也指出其與埃及勞動契約存在某些相似之處。
《申命記》的大部分內容是圍繞摩西的三篇長篇演說而構成的。
1-4 第一篇演說:序言
. 1:1-5 前言
. 1:6-3:29 歷史導言
. 4:1-40 基本條款
5:1-11:32 第二篇講話:盟約的條款與條件
12:1-26:19 實施
27-30 第三篇講話
. 28:1-14 遵守盟約的益處/祝福
. 28:15-68 違約的懲罰/咒詛
. 29:1-30:20 總結
31-34 結語
宗主條約中常會提及附庸對宗主的忠誠。然而,赫梯的宗主條約與《申命記》的結構之間存在一個顯著差異:宗主條約通常會呼求眾神為條約作證,但在《申命記》中卻完全沒有這類記載。
問:《申命記》在新約中被引用或提及於何處?
答:新約中有許多地方提及或援引《申命記》。
《申命記》經文 | 新約經文 |
申命記 1:17(不可偏袒) | 提摩太前書 5:21(未具名的隱喻) |
申命記 1:17(偏袒) | 雅各書 2:9(匿名引用) |
出 20:12;申 5:16 | 馬可福音 7:10 「因為摩西說」 |
出 20:12-16、利 19:18 及 申 5:16-20 | 馬太福音 19:19(匿名引用) |
出 20:13 及 申 5:17 | 馬太福音 5:21 「你們聽見有話對古人說」 |
出 20:13;申 5:17 | 雅各書 2:11 及以下(匿名引用) |
出 20:13-15;申 5:17-19 | 羅馬書 13:9 「誡命」 |
出 20:14 及 申 5:18 | 馬太福音 5:27 「你們聽見有話說」 |
出 20:14;申 5:18 | 雅各書 2:11a(匿名引述) |
申命記 6:4-5 | 馬可福音 12:29 「這是最重要的」 |
申命記 6:5 | 馬太福音 22:36-38 「律法中最大的誡命」 |
申命記 6:5 與 利未記 19:18 | 路加福音 10:27 「律法上寫的是什麼?」這是一位律法師在說話。 |
申命記 6:8 | 馬太福音 23:5 匿名引用 |
申命記 6:13 | 馬太福音 4:10 「因為經上記著說」 |
申命記 6:13 | 路加福音 4:8(匿名引用) |
申命記 6:16 | 馬太福音 4:7 「耶穌回答說」 |
申命記 6:16 | 路加福音 4:12(匿名引用) |
申命記 7:1 | 使徒行傳 13:19(匿名引用) |
申命記 7:6-8 | 使徒行傳 13:17(匿名引用) |
申命記 8:3 | 馬太福音 4:4 耶穌回答說:「經上記著說」 |
申命記 8:3 | 路加福音 4:4(匿名引用) |
申命記 8:5 | 希伯來書 12:7(匿名引用) |
出 32:2-4;申 9:16 | 使徒行傳 7:41(匿名引用) |
申命記 9:19 | 希伯來書 12:21 「摩西說」 |
申命記 10:17 | 羅馬書 2:11(匿名引用) |
申命記 15:11 | 馬可福音 14:7(匿名引用) |
申命記 16:16 | 約 5:1 提及猶太人的節期 |
申命記 17:7 | 約 8:7(匿名隱喻) |
申命記 17:6 | 約 8:17 「就連你們自己的律法上也寫著」 |
申命記 18:15,18 | 約 5:46(隱喻)「他[摩西]寫的是關於我」 |
申命記 18:15、18、19 | 使徒行傳 3:22-23 「摩西說」 |
申命記 18:15、18、19 | 使徒行傳 7:37 「就是那位曾對以色列人說過的話的摩西」 |
申命記 18:18 | 約 12:49(匿名引述) |
申命記 18:18 | 約 17:8(匿名引述) |
申命記 19:15 | 馬太福音 18:16 匿名引用 |
申命記 19:15 | 哥林多後書 13:1 「因為摩西寫道」 |
出 21:24;利 24:20;申 19:21 | 馬太福音 5:38 「你們聽見有話說」 |
申命記 21:23 | 加拉太書 3:13 「經上記著說」 |
申命記 24:1-4 | 馬太福音 19:7-8 「摩西吩咐說」 |
申命記 24:1-4 | 馬可福音 10:4 「摩西准許」(隱喻) |
利未記 14:2-14 及 申命記 24:8 | 馬太福音 8:4(匿名隱喻) |
利未記 14:2-14 及 申命記 24:8 | 馬可福音 1:44 「摩西規定」 |
申命記 25:2 | 路加福音 12:47(匿名引用) |
申命記 25:4 | 哥林多前書 9:9 「寫在摩西律法上」 |
申命記 25:5 | 馬太福音 22:24 「摩西說」 |
申命記 25:5 | 馬可福音 12:19 「摩西寫道」 |
申命記 25:5-6 | 路加福音 20:28 「摩西寫道」——此處是撒都該人發言 |
申命記 27:26 | 加拉太書 3:10 「經上記著說」 |
申命記 29:4 | 羅 11:8 「正如經上所記」 |
申命記 29:18 | 希伯來書 12:15(匿名引用) |
申命記 30:12 | 羅 10:5,6 「因為摩西寫道」 |
申命記 30:13 | 羅馬書 10:5,7 「因為摩西寫道」 |
申命記 30:14 | 羅馬書 10:5,8 「因為摩西寫道」 |
申命記 31:6;約書亞記 1:5 | 希伯來書 13:5 「因為神曾說」 |
申命記 32:4 | 羅 9:14(匿名引用) |
申命記 32:8 | 使徒行傳 17:26(匿名引用)保羅在此發言 |
利未記 17:7;申命記 32:17 | 哥林多前書 10:20(匿名引用) |
申命記 32:21 | 羅馬書 10:19 「摩西說」 |
申命記 32:35 | 羅馬書 12:19 「因為經上記著說」 |
申命記 32:35 | 希伯來書 10:30a 「因為我們認識那位說過這話的」 |
申命記 32:36 | 希伯來書 10:30b 「又說」 |
申命記 32:43 | 羅 15:10 「經上又說」 |
申命記 32:43 | 希伯來書 1:6 「當神將祂的長子引進世界的時候,祂說」 |
問:在《申命記》1:1中,以色列人原定要在曠野停留多久?
答:《申命記》1:2提醒我們,前往迦南西南部的旅程大約需要十一天。然而,由於他們悖逆,在十二名探子中有十人帶來惡報後,沒有跟隨神進入那地,因此這段時間已長達三十八至四十載。以色列人雖然受到管教,但並未被拋棄。然而,管教並非永無止境。你可以將這段管教的時期,轉化為特別敬虔的時光。
雷蒙德·布朗(Raymond Brown)說:「這些飽受打擊、垂頭喪氣的叛逆者被驅趕回荒涼的曠野。一系列相互關聯的嚴峻罪行——忘恩負義、悖逆、頑固和自以為是——剝奪了他們本應享有的美好事物。一切本可以截然不同。 ……在隨後的歲月裡,數以百計那些悲慘的不信者被送進了墳墓。每場葬禮都再次見證了罪的嚴重性。然而,他們遭亞摩利人痛擊的慘敗已逐漸淡出記憶。漸漸地,新的曙光開始破曉。是時候重新開始了。」
問:在《申命記》1:6、9、14;5:2、5;11:2、7中,摩西為何告訴百姓,他們是四十年間流浪之前所發生事件的見證人?畢竟《民數記》14:29-30和26:64-65都說所有人都會死在曠野裡?
答:回答時有四點需要考慮。
在「四十年曠野漂流」的咒詛降下之前,百姓已在曠野中度過了約七年。
民數記 26:64-65 僅說,在軍中人口普查中被統計的人,沒有一個還活著。
《民數記》14:29-30 僅應許,在前次人口普查中被統計在內的男子,除了約書亞和迦勒之外,都將在抵達應許之地之前死去。
因此,所有未滿二十歲的男子(他們未被列入人口普查)、各年齡層的利未人男子,以及所有婦女,皆未受此咒詛所及。其中許多人將活著成為先前事件的親身見證人。而在那四十年開始之後出生的後代,則僅能成為二手見證人,透過父母與社群的傳述來了解這些事件。
問:在《申命記》1:6-18 中,我們能從摩西的領導中看到哪些特質?
答:摩西展現了至少六項特質。
順服——摩西的一生歷經了許多不同的階段:從王宮寵兒,到通緝犯,到勇敢的拯救者,到負擔過重的審判官,再到神秘的神蹟行者。但唯一不變的是摩西對神的順服。
務實——摩西對自己和他人都抱持務實的態度。摩西意識到自己的不足,也明白自己無法獨自承擔重擔。因此,他並未因無法事事親力親為而一味自責,而是採取實際行動,尋找幫手。摩西無法帶領百姓達到他理想中的狀態,而是必須從他們當下的實際狀況出發來引導他們。
信靠神——摩西是個極有自信的人,但他並非自信於自己,特別是自己的口才和領導能力。然而,摩西深信神的能耐,並確信無論自己有何不足,神都必使用他。
犧牲奉獻——摩西的追隨者們遠非理想中的模樣。與其說是團隊合作與和諧,摩西反而不斷得應對抱怨與爭執。除了在米利巴的那一短暫時刻外,摩西從未放棄他們。摩西並非在真空中的領袖;他是為他們而存在的領袖。
分享——摩西將許多日常決策授權給七十位長老。他不僅是將任務交給他們,更是將秉持公義與智慧行事的責任託付給他們。
脆弱——摩西提到了領導者需要警惕的三種缺點:偏袒、恐懼和孤獨。
問:在《申命記》1:8-12 中,這裡說話的「我」是指摩西,還是指上帝?
答:在《申命記》1:6,摩西提到「這是神所說的」,因此第8節中的「我」是指神。當摩西在第8節末尾重複完神的話後,從第9節開始,「我」便指摩西本人。
問:在《申命記》1:8中,既然以色列人將要得那地為業,為何他們後來卻在亞述人和巴比倫人的統治下被流放?
答:他們確實去佔有了那地。然而,由於他們悖逆,未能守住所佔有的地,以致失去了那地長達七十年。《申命記》4:25-31;28:20-28;29:22-28;30:1-10;32:23-43 都曾警告過這種情況可能會發生。 神也能賜給我們應許和祝福,但如果我們從未去佔有它們,我們可能就得不到。然而,神將那地賜給他們,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為所欲為,卻仍能住在那地。他們(以及我們)也可能因悖逆而失去這些恩賜。
問:在《申命記》1:13、16中,是百姓自己選擇了審判官,還是摩西在《出埃及記》18:25中委任了他們?
答:這裡用一個比喻或許能說明。美國總統是提名內閣成員,還是由參議院確認任命?
兩者皆屬實。在聖經中,百姓推舉人選擔任審判官,而摩西則從中揀選這些人。摩西或許會接納所有被推舉的人選,但他未必一定如此。
問:在《申命記》1:22-23中,信奉全知之神的子民為何需要派探子遍行全地?
答:這個問題的答案有兩個不同的重點需要考慮。
1. 摩西可能認為這是個好主意,因為神允許我們自行學習許多事情。他們可以偵察迦南地,以了解最佳的進入路線,以及當地軍隊的相對實力。
2. 然而,神從未吩咐他們派遣探子。是百姓主動向摩西提出這個建議,而摩西在第23節中僅認為這是個好主意。但結果卻演變成一場災難,因為當他們遇到一些困難時,便失去了信心。他們並非不相信神與他們同在,而是不再相信神會保護他們。
這對今日的基督徒有兩個關鍵教訓。首先,分析局勢通常是件好事。然而,若分析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決定是否信靠神,或是是否順服神,那麼這種分析本身就是邪惡的,因為它源於邪惡的動機。
第二個關鍵教訓與領導力有關。摩西在此並無任何惡意,而且他很可能並不知道,部分要求派探子的人背後隱藏的動機,是為了決定是否要順服上帝。當有人向我們提出看似無害卻有些奇怪的要求時,與其衝動地答應或拒絕,不如先弄清楚背後的原因。
問:在《申命記》1:26-43中,既然神希望以色列人立即前往迦南,而他們起初曾拒絕,為何當他們決定前往時,神卻向他們發怒?
答:《羅馬書》14:23 明確闡明了《申命記》1:26-43 所闡述的原則:「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起初,以色列人因對神缺乏信靠而拒絕前行;後來,他們卻因倚靠自己而決定前行。神所關心的,並非他們在特定時間是否前行,而是他們是否順服祂。
若你在閱讀解答前對這個問題感到困惑,不妨記住以下要點:有些人只專注於該做或不該做哪些事,以為這樣就能與神和好。這完全偏離了重點。神不單單要我們在遠處試圖順服祂,而是要我們呼求祂、親近神,並順服祂。請閱讀《羅馬書》第14章,其中有些例子唯有理解這個原則才能明白。
問:申命記 1:27 對以色列人做了什麼描述?
答:儘管他們親眼見證了相反的證據,但恐懼使他們產生了誤解。他們忘記了神過去如何以神蹟的方式拯救他們,例如紅海、嗎哪和鵪鶉。 即使在未來,神仍會向迦南南地的居民降下大石頭。他們以為那位曾幫助他們穿越紅海的神,無法拯救他們脫離亞摩利人的手。當神賦予他們新的挑戰時,他們卻以為神憎惡他們,並將要毀滅他們。他們認為神的誡命比祂的恩典與大能更為嚴苛。他們只看到眼前的短期處境,以及自己所能達成的目標,卻未能看見神所能成就的事。
問:在《申命記》1:28、2:10、9:2中,亞納族(Anakim)、以米族和利乏音族分別是誰?
答:亞納族是名為亞納(Anak)之人的後裔。亞納族是一個部落,其男子皆是令人畏懼的戰士,這可能源於他們龐大的體型與強大的力量。由於當時弓箭的威力尚不強大,而長臂與力量對於使用刀劍和棍棒作戰的人來說是極具價值的戰鬥特質,因此這三個相關的氏族孕育出許多令人畏懼的戰士。更多資訊請參閱《申命記》31:3 的討論。
問:在《申命記》1:34-46 和 1:2 中,當人們錯失了上帝賜予的絕佳機會後,他們是如何回應的?
答:他們可以透過重新順服來回應。現在要完成那些以前本該容易得多的事,或許會很困難,但神仍然希望我們能完成這些事。另一方面,也有人可能會徹底叛逆,永遠不再回頭。某種程度上,他們是生自己的氣,而不是生神的氣。
問:在《申命記》1:39 中,「辨別善惡的能力」和「負責任的年齡」是指什麼?
答:「責任年齡」是指孩童在達到某個年齡之前,其選擇無須在神面前負責的概念。沒有任何經文指出這個年齡對每個孩子都是一樣的。這段經文彰顯了神公義的三項原則。
1. 上帝根據人們所知道的來審判;那些因無知而未能選擇正確之事的幼童,不會因此受到審判。在沒有律法的地方,罪就不被算為罪(羅馬書 4:15;5:13)。
2. 神不會因人無法選擇之事而審判他們。一位在鄉間遭強暴、其呼救聲無人聽見的婦女,並未因性罪而受懲罰(《申命記》22:25-27)。同樣地,即使是那些明辨是非卻在會眾中沒有發言權、也無法參與決策的青少年,亦未因在曠野中死亡而受懲罰。
3. 儘管如此,人在今生往往要承受他人所行惡事的後果。那些孩子仍必須在曠野中生活四十年。然而,在審判日那一天,神必使一切都歸於公義。
問:在《申命記》1:30-46中,以色列人為何在事後才順服神並與亞摩利人交戰是錯的?
答:在大多數以色列人心中,根本問題在於是否要與亞摩利人交戰。他們錯了。真正的根本問題在於是否要順服神。他們是以結果為導向,而非以順服為導向。當神說他們現在不能再去與亞摩利人交戰時,他們此刻的不順服,與先前拒絕前去時並無二致。
問:在《申命記》2:4-8 中,既然以色列人實力遠勝於以東人,為何他們卻無法擊敗以東人?
A:以色列人從未與他們交戰,而若拒絕與敵人交戰,便無法擊敗任何國家,即使是實力較弱的國家也不例外。經文中並未提及他們「無力」擊敗以東人。事實上,是上帝吩咐他們不可與以東人交戰,而他們也遵從了這命令。
更多資訊請參閱 https://www.thetorah.com/article/ar-moab。
問:在《申命記》2:4-7 中,為何上帝告訴以色列人他們即將經過以東,既然《民數記》20:14-21 和《申命記》2:8 都顯示他們從未經過?難道上帝事先不知道這件事嗎?
答:回答此問題時有三個要點需考量。
1. 神知道我們將要經歷的一切(詩篇 139:16,以賽亞書 46:10;41:22-23;42:9;44:7,約翰一書 3:20)。
2. 神吩咐摩西向以色列人下達這些命令。一條穿越摩押中心的常見路線被稱為「王路」,走這條路本應是最便捷的。
3. 他們「正要」穿越以東的內陸地區,若以東人允許,他們本會穿越該地。但由於以東人不允許,他們只得繞行以東的外圍。
此外,《聖經知識註釋:舊約》第265頁指出,這片土地如今的年降雨量僅約五英吋(雖然當時可能稍多一些)。以東人或許擔心這支龐大的人潮會耗盡所有水源。
正如格利森·阿徹(Gleason Archer)在下一道問題中所指出的,另一種解釋是:當他們向以東人提出請求時,可能已經身處以東境內,而後來只是經過了以東的邊陲地區,因此實際上他們終究還是穿越了以東。
問:《申命記》2:4-7與《民數記》20:14-21中,以色列人究竟是繞過以東,還是如《申命記》2:4-7所述穿過以東?
答:《申命記》2:4-7 從未提及他們曾穿越以東。相反地,在抵達以東邊境之前,以色列人曾被告知即將經過以東,並要確保不要激怒以東人而引發戰爭。
《民數記》第20章既顯示以東人拒絕讓他們通過以東,也記載以東人動員了軍隊。因此,以色列人並未走那條被稱為「王道」的常見路線,而是繞過以東。
有時人們正準備做某件事,但當軍隊來襲時,他們便會決定改做別的事。請參閱下一個問題。
格里森·阿徹(Gleason Archer)給出了不同的解答。若追溯他們的行路路線,他們在與以東人商議時,很可能正身處以東境內。隨後他們沿著以東的(未標示)邊界行進,因此某種意義上他們確實經過了以東,只是並未走他們原本希望選擇的較輕鬆路線。
問:在《申命記》2:4-19 和《民數記》20:14-21 中,當你僅因他人的頑固而不得不繞道而行,以完成本該做的事時,你會如何處理?
答:當神賦予你一項使命時,你以為魔鬼或他人絕不會提出反對嗎?有時神賦予我們任務,我們不得不繞道而行,但這並不意味著要放棄,而是要懷著毅力去完成。當你不得不繞道時,應當以恩慈的態度處理,不要發怒,也不要懷有仇恨或報復的念頭。 你無需向他們證明什麼。但神早已為你規劃好事奉祂的人生道路,毫無疑問,神也已將這一切納入考量之中。當你感到惱怒的誘惑時,不要發怒,而是要下定決心。
問:在《申命記》2:7中,以色列人是否一無所缺,還是說當時的處境糟糕到足以像《出埃及記》16:2-3和《民數記》11:4-6那樣發怨言?
答:當時的處境尚可忍受,因為百姓有足夠的食物、水和衣物。然而,就像今天一樣,某種情況是否值得抱怨,取決於抱怨者本身,與情況本身同樣重要。對於信徒而言,保羅在《腓立比書》2:14-15 中吩咐我們,凡事都要不發怨言、不爭論地去做。
問:在《申命記》2:9-12、22、37中,以色列人為何沒有征服摩押人和亞捫人?
答:原因很簡單,因為神吩咐以色列人不可與他們交戰。神如此吩咐的可能原因包括:摩押人和亞捫人與以色列人有親緣關係;以色列人應當專注於對付迦南人;而且,在神本未吩咐他們佔領的土地上,即使只有一名戰士在戰鬥中陣亡,也是毫無意義的。
順帶一提,摩押境內的「亞爾」(Ar)並非一座城(至少在當時),而是一處有多條溪流的「定居地區」(民數記 21:14)。
更多資訊請參閱 https://www.thetorah.com/article/ar-moab。《凱爾-德利茨施舊約註釋》第1卷第3部分第293頁持有一種觀點,認為「亞爾」這座城確實存在,但此處所指的其實是該地區。
問:在《申命記》2:10-12 中,既然他們尚未進入迦南地,為何迦南地被稱為「他們的產業」?
答:約旦河以西的土地已被應許作為他們的產業。此外,《申命記》很可能是最後寫成的,而那兩個半支派當時已經佔領了約旦河以東的土地。
詳見《當批評者提問時》(When Critics Ask)第115-117頁,其中不僅有更多資訊,還闡述了堅持聖經權威者與基督教自由派批判觀點之間的一些有趣對比。(順帶一提,「基督教自由派」一詞指的是宗教觀點,而非政治立場。)
問:《申命記》2:19中,是上帝沒有將亞捫人的土地賜給以色列人,還是摩西在《約書亞記》13:25中將其賜給了他們?
答:兩者皆屬實。亞捫人的王國包含兩部分:祖傳之地,以及他們透過征服獲得的土地。在上述兩節經文記載之前,以色列人已佔領了後者。因此,《申命記》2:19的寫作目的,正是要告誡以色列人,不可佔領亞捫人目前及原本所擁有的土地。
此外,約旦河東岸的土地並不屬於迦南地。以色列人雖征服並佔領了該地,但神並未應許將其賜給他們。時至今日,我們有時也會取得神不希望我們擁有的事物,日後便會為此感到後悔。
問:在《申命記》2:30中,耶和華為何要使希實本王西宏的心剛硬?
答:原因可能與神使法老的心剛硬相似。西宏的心對神及其子民本已剛硬,而神更使他的心變得更加剛硬。有人曾將神的影响力比作陽光。陽光能軟化蠟,卻能使黏土變硬,儘管那是同一道陽光。
問:在《申命記》2:31 和《民數記》21:23-26 中,雖然神已經說過祂已將那地賜給他們為業,為何百姓仍須與西宏交戰,甚至有人因此喪生?
答:神賜給他們征服那地的命定與權利,但實際的征服工作仍須由他們親力親為。神今日或許賜給我們某些祝福,但若我們不願付出努力去得著,就無法得著。
問:在《申命記》3:11中,巴珊王俄格的「床」是什麼,長度是多少?
答:長約13至13.5英尺。此處希伯來文的「床」一詞含義模糊,既可能指他過夜的床鋪,也可能是「墓床」(實際上是指石棺或墳墓),即他遺體安息之處。在遙遠的腓尼基地區,也曾出土過此尺寸的石棺。
順帶一提,巴珊位於他們進入應許之地所需行經路線的北側。然而,他們不願派遣幾乎全部軍隊渡過約旦河,卻讓北方的敵對王國趁機蹂躪他們的家眷、羊群與牛群。 因此,倘若他們能克服因恐懼而與以色列人交戰的念頭,並在摩西根據《民數記》21:21-22向巴珊派去和平使團後,對其保持和平態度,巴珊很可能就不會被征服。
問:《申命記》3:11 提到奧格王的床是鐵製的,但當時他們並沒有先進的冶鐵技術,這該如何解釋?
答:這並不一定意味著整張床都是用鐵製成的(那會相當不舒服)。而是指床的邊緣鑲有鐵飾。埃及人至少從公元前3000年起,就將隕鐵用於製作飾品和匕首。但即使他們擁有一些隕鐵,要提煉鐵礦石對他們來說仍非常困難,因為這需要比冶煉青銅或黃銅更高溫的熔爐。
問:在《申命記》3:12-17中,既然百姓本該住在迦南地,為什麼迦得支派、流便支派和半個瑪拿西支派卻住在約旦河東岸?
答:純粹是因為他們選擇住在那里。聖經記載了他們的選擇,但並未表示贊同。歷史顯示,他們的選擇並不明智。那裡降雨稀少,但卻是放牧牲畜的好地方。
在當今時代,有時當信徒想做某件事——這件事雖非公然違抗,卻也並非完全符合上帝對我們的旨意——上帝會賦予我們自由,讓我們做出不明智的選擇,並往往讓我們親眼見證其後果。
問:在《申命記》3:21-22、28中,摩西是如何為領導權的交接做準備的?
答:有能力的領袖在年事已高時,往往不願將事工交託給他人;但他們終究必須這麼做。雖然這對摩西來說可能並不愉快——畢竟他知道自己即將離世——但他選擇及早著手,而非一再拖延。 摩西並非從此刻才開始;他早在很久以前就著手培訓約書亞了。這個過程是循序漸進且眾所預期的,因此當領導權交接發生時,對組織而言並未造成巨大的衝擊。基督教事工有時會因領導權交接不當而陷入困境。但在《申命記》3:21-22、28中,神提醒摩西要持續培訓約書亞。
答:摩西從第23節開始禱告,這顯示他更關注高舉神的名,而非為自己提出請求。在第24至25節中,摩西懇求神回心轉意,允許他進入應許之地。摩西過去四十年的整個人生,都是為了帶領百姓進入應許之地,而他正懇求神讓他親眼見證自己一生中最重要的夢想得以實現。 神回答說「不行」;這事雖然會實現,但摩西在世時將無法親眼見證。
問:在《申命記》4:1-4、40中,以色列人與那地的經歷如何反映神在我們生命中所行的作為?
答:神賜予,但他們必須去佔有,也應當渴望延續這福分。神將那地賜給以色列作為特別的禮物;他們並非因自己的勞苦才獲得這應許。在神所賜予的範圍內,他們得以成長、興盛,並(但願)成為列國的光。 但他們仍須辛勤勞作才能佔有這地。然而,正如《申命記》4:3-4 所示,有些人可能因自己的邪惡而無法進入那地。他們的邪惡雖是受他人煽動(《民數記》22、25 章中的摩押人和米甸人),但他們仍須為選擇隨從而負責。 正如流亡事件所示,一旦進入那地,若他們背棄神,神便會將他們趕出。申命記4:40強調,他們得以留在那地並非理所當然;他們應當透過遵行神的誡命,來延長自己在該地的日子。
神賜給我們每一個人一項或多項恩賜,作為「產業」。這可能是賺錢的能力、憑藉健康體魄去幫助他人、人際關係、技能與經驗,或是神所賜予的某個領域——一個「特權的機會」或「卓越的領域」——當你留在其中時,便會大有昌盛,並能祝福他人。但你能否留在其中,並非理所當然。 若你背棄神,祂便會將你驅逐出去。你亦可能因冷漠、愛慕世界,或過於忙於瑣事,而離開你的「卓越領域」。
問:在《申命記》4:2中,那條「不可在神所賜的話上加添」的誡命,是否意味著《申命記》之後聖經中不應再有其他書卷?
答:完全不是。這節經文具體是限制百姓不可在《申命記》的誡命中增減內容,並非限制神不可賜下進一步的啟示。一般而言,神在聖經中所賜的限制,並不會限制神自己。
問:在《申命記》4:9中,摩西希望他們特別「謹慎」的是什麼?
答:摩西似乎非常「迫切」地希望他們能記住。顯然,神在《申命記》4:27-30中曾向摩西透露了一些關於未來的事。而《申命記》4:9-40則回答了摩西希望他們記住什麼這個問題。總結來說,內容可分為四個部分。
第8、23節起:務要留心學習、銘記並教導律法中的規定與應許,無論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
第6、23節起:務要謹守律法,不可製造任何偶像,也不可做其他違背律法的事。
第7、9、33節起:務要留心學習、銘記並教導神在百姓中間所行的奇事。
第9、25節:務要將這些教導傳授給你們的兒女和孫子。
問:在《申命記》4:9、25;6:2 中,即使你並非時刻與孫輩同住,該如何教導他們神的道路?
答:理想的情況是,你已經把孩子教導得很好,而且他們也結了好的婚姻(意思是娶了信徒),這樣他們也會教導自己的孩子。你可以鞏固這些教導,並在言行上樹立良好的榜樣,同時在承認錯誤時成為坦誠認罪的典範。
但有時基督徒的子女會背離主,或是娶了不認識主的配偶。這時情況就會更具挑戰性。如果父母願意配合,就帶孫兒們去教會、參加暑期聖經學校、聖誕節活動及其他預定的活動。此外,在非預定的時間裡,也要與他們分享基督對你而言的意義。當你根據何事能討神喜悅來做決定時,不妨向孫兒們說明你當時有哪些選擇,以及為何做出這樣的決定。
問:在《申命記》4:10-15 中,神是在何烈山(Horeb)將十誡賜給摩西,還是如《出埃及記》19:11 所說,是在西奈山(Mt. Sinai)賜下的?
答:有兩種不同的答案。
同義詞:這兩個名稱是互換使用的,類似於摩西的岳父既被稱為葉忒羅,也被稱為利烏埃爾。在存在多種語言和文化的地區,名稱多樣化是非常常見的現象。阿拉斯加的德納利山(Mount Denali)過去曾被稱為麥金利山(Mount McKinley)。《信徒聖經註釋》(The Believer’s Bible Commentary)第205頁也暗示了這一點。
地區:何烈山可能不僅指西奈山,也可能是該地區或高原的名稱,而不僅僅是山峰本身。
問:在《申命記》4:12 中,百姓是否沒有看見神的形像?抑或摩西在《民數記》12:8 中看見了神的形像?
答:兩者皆是。摩西有幸看見神的形像,那很可能是基督道成肉身前的顯現。百姓則沒有看見任何形像。這類似於大數的掃羅在前往大馬士革的路上聽見耶穌的聲音,而他的同伴們卻只聽見一聲響。
問:在《申命記》4:13中,為何會有兩塊石版?
答:雖然有人認為每塊石版可以寫上五條誡命,但將所有經文寫在一塊石版上並無困難。更可能的解釋是,在摩西時代的宗主條約中,通常也會製作兩份條約副本:雙方各持一份。因此,一份被放入約櫃中,從此無人能再見到;另一份則公開展示。
問:在《申命記》4:16-18中,這條誡命是否禁止一切人物或動物的藝術作品?
答:顯然不是,因為《出埃及記》37:8-9 記載,約櫃上方有基路伯的雕像。摩西也在《民數記》21:4-9 中受命製作銅蛇。在所羅門的聖殿中,《列王紀上》6:23-27 也記載有基路伯。此外,《列王紀上》6:29、32、35 記載,聖殿中還雕刻了許多其他基路伯的圖像。
所禁止的,是將圖像作為敬拜對象的兩種方式。他們既被禁止藉著圖像敬拜異教神明,也被禁止藉著圖像敬拜真神。異教徒既敬拜雕像本身,也透過雕像的形象來敬拜異教神明。
問:在《申命記》4:20中,為何埃及被稱為「熔爐」?
答:埃及在至少三個不同層面上被稱為「熔爐」。
1. 埃及是個乾燥炎熱的地方;比巴勒斯坦更炎熱。
2. 熔爐能吞噬、焚燒並摧毀易腐之物。
3. 熔爐有助於提煉金屬並去除雜質。
今日有些經歷就像熔爐一樣。同一段經歷可能摧毀一個人,卻能淬鍊另一個人,淨化他心中那份「黃金」。
問:在《申命記》4:20中,為何埃及被比作「鐵」爐?畢竟公元前1447年尚處於鐵器時代之前,當時根本沒有用鐵製成的爐子?
答:考古學顯示,埃及早在西元前3000年便已有鐵製器具。然而,鐵材難以加工且價格昂貴,因為鐵所需的熔煉溫度比青銅或銅更高。這節經文所指的並非由鐵製成的熔爐,而是專門用於冶鐵的熔爐。
問:在《申命記》4:24;5:9;6:15;《出埃及記》20:5;34:14;《約書亞記》24:19;《那鴻書》1:2中,神為何被稱為「忌邪的神」?
答:神強調了祂聖潔之愛這項獨一無二的要求,因為這是聖經中常見的表述。正如丈夫或妻子堅持婚姻盟約的忠貞,神也堅持我們必須專一地敬拜祂。神以愛創造了我們,照管著我們,並將永遠與祂的兒女同在。背離祂而去敬拜其他人或事物,無異於給神一記耳光。 神不願接受對雕像或其他形像的敬拜。神不願接受對任何其他事物的敬拜,即使那並非以實體形像呈現。最後,神不願我們敬拜任何圖片或形像,即使它們被宣稱是祂的形象。唯有理解這一點,你才能明白為何偶像崇拜對神而言是如此嚴重的事,即使他們同時也敬拜真神。
但他們很難放棄這些偶像。正如馬丁·路德所言:「若人不要上帝,就必定要崇拜偶像。」雷蒙德·布朗《申命記的信息》第69頁。
問:既然《申命記》4:25-26 說,若他們敬拜偶像就會徹底滅亡,而他們確實敬拜了偶像,為何他們沒有徹底滅亡呢?
答:閱讀緊接下來的經文——《申命記》4:27——便可找到答案。上帝要毀滅猶太民族,並將他們分散在列國之中。然而,此處「毀滅」一詞並非指徹底毀滅。《申命記》4:28-29 對第25-27節作了補充說明:若他們當時尋求耶和華,那些尋求的人便能歸回。
從文化角度觀察猶太人,在他們被擄至巴比倫之前與從巴比倫歸回之後,存在著一個巨大的差異。自從他們從巴比倫歸回之後,儘管仍有諸多過錯,卻不再屈服於敬拜偶像的誘惑。若其他方法都行不通,有時唯有經歷一場災難性的事件,才能使一個人或一個民族從罪中得醫治。
問:在《申命記》4:41、19:1-13 以及《民數記》35:10-34 中,摩西為何要劃定三座城?
答:他們特別將這三座城指定為「庇護城」,供那些無意中殺人者逃往。只有在城內,他們才能免於報血仇者的追殺。但當大祭司去世後,他們便能安全地返回家中。
問:在《申命記》4:41中,希伯來文的字面表達「朝向日出之處」是否意味著太陽繞著地球運行?
A:不。即使是當今最博學的天文學家,也依然會談論日出與日落。上帝使用口語化的表達,並不代表這就證實了某種科學觀點,這就像今日若有一位科學家說他喜歡欣賞日落,也不會因此被逐出他的專業領域一樣。
若要使聖經中的一節經文與某種科學觀點相符或相悖,該經文必須像《創世記》中某些經文那樣,將關於我們世界的某件事實作為定論來陳述。
問:在《申命記》5:1中,「遵守」律法的重要性何在?
答:「遵守」意指透過實際行動來順服。讓我舉個例子說明。我對籃球規則相當熟悉,但當時我打算進一步研習以更深入了解。當時我正考慮去參加達拉斯小牛隊的試訓。我確信他們會錄用我,因為我對這項運動有很深的了解。 他們會錄用我嗎?還是他們想要的是能「展現實力」——投籃、精準傳球、防守、封阻和搶籃板——的人呢?規則可以教導,但只有某些人能付諸實踐。同樣地,任何以色列人長大後都可能熟悉律法,但神要求他們付諸實踐。誠然,人必須了解律法才能遵守,但舊約中從未應許過,那些僅僅知道律法卻不遵守的人會獲得任何益處。
問:在《申命記》5:1-30中,本章所使用的第二人稱代詞「你」是單數還是複數?
答:本章中單數與複數形式似乎被不加區分地混用。肯尼斯·A·基欽(Kenneth A. Kitchen,《舊約神學》第129頁)指出,這種現象在閃米特文獻中很常見。由此可見,這些律法不僅適用於個人,也適用於整個民族。
答:對此有不同看法。
儘管加爾文曾如此教導,但這不可能是指在埃及的希伯來奴隸。
正如奧古斯丁所教導的,上帝是與上一代人立約,而那一代人如今已幾乎絕跡。
但在那之前,上帝曾與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這三位族長立約。
問:在《申命記》5:3中,為何說上帝沒有與他們的祖先立約,而《申命記》5:2卻說上帝立了約?
A:摩西在此以神先知的身分闡明一個要點。這一點常被概括為「神沒有孫子」。
上帝確實曾在過去與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也就是他們的祖先——立過約。但這對他們現在毫無幫助。重新確認這約是件嚴肅的事;他們自己正在與上帝立約。你要麼已經與上帝立約,要麼沒有。但如果你自己不立約,即使你的父母曾與上帝立約,對你來說也毫無幫助。 你要么是神的兒女,要么就不是。以西結書第18章對這一點有更詳盡的闡述。
問:在《申命記》5:6-10中,為何前兩條誡命被列為首?
答:十誡並非以禁令開頭,而是從「神是誰」開始。耶穌說,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這是最大的誡命,而前兩條誡命正是以此為核心。它們也是其他一切誡命的根基。若你不忠於神,那麼其餘的誡命也就沒那麼重要了。 你可能會因追隨其他你認為是神的事物,或是擁有明知並非神本身、卻會引你遠離那位真實、不可見之神的偶像,而對神不忠。
順帶一提,天主教對「十誡」的排序與新教及猶太教有所不同。 部分天主教教義將《申命記》5:6-10視為單一誡命,並將最後一條關於「不可貪戀」的誡命拆分為兩條。大約在西元500至700年間,當正統天主教會試圖列出重罪與輕罪的清單時,唯一未被納入考量的一項罪行便是偶像崇拜。
問:在《申命記》5:6-21中,為何這段經文只是對《出埃及記》20:2-17的改寫,而後者卻是上帝的原話?
答:簡短的回答是,《申命記》5:6-21 記載的是對百姓的提醒,而摩西在此處採用了轉述的方式。這很可能是刻意為之,旨在向我們表明:重要的是意義,而非字面上的精確措辭。
詳細解答則闡明了兩者的差異,並在回答中提出了四點值得思考之處。
《出埃及記》與《申命記》的差異
「當謹記」(20:8) vs. 「當遵行……正如耶和華你的神所吩咐你的」(5:12)
或牲畜(20:10) vs. 也不可讓你的牛、驢或任何牲畜(5:14)
[未提及](20:10) vs. (5:14)補充了「好讓你的男僕和女僕也能像你一樣安息。」
第20章第11節全文 對比 第5章第15節全文
[未提及](20:12) vs. 正如耶和華你的神所吩咐你的……好叫你亨通(5:16)
房屋……妻子(20:17)對比 妻子……房屋或田地(5:21)
相同的誡命:在應遵守的內容上完全沒有差異。
《申命記》5:6-21 也可能是精確的:《申命記》也可能是精確的語句。它可能是摩西轉述的精確語句。然而,即使這並非摩西的原話,也無妨。古代引述的概念既包含精確引述,也包含我們所說的轉述。
我們能學到什麼:與其說要記住確切的字句,上帝更希望人們記住其中的涵義。
問:在《申命記》5:9中,既然神要追討恨惡祂之人的罪孽,直到第三、第四代,那麼神是否公義?
答:聖經教導我們,神的道路都是公義的(《申命記》32:4;《詩篇》99:4),但在我們理解何謂公義之前,必須先界定四個術語。
公義:上帝會照祂所應許的,賜下義行應得的賞賜;也會照祂所應許的,對違背祂的人施行懲罰。上帝的公義並非某種神秘難解之事,而是記載在祂的話語——《聖經》中。
公平:公平既意味著每個人都受到完全相同的對待,也意味著上帝會始終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對待每個人。 神並非公平的,祂在《聖經》中也從未聲稱自己是公平的,正如《馬太福音》20:1-16、《申命記》5:9、《羅馬書》9:10-18及其他經文所示。《約翰福音》19:11與《彼得後書》2:21表明,知識越豐富的人,所受的審判就越嚴格。這隱含地顯示,並非每個人都獲得同等份量的知識,這是不公平的。 然而,神仍是公義的,祂會將這一點納入考量(羅馬書 4:15;5:13)。許多人對公義的觀念大相逕庭;若你對公義的看法不容許任何不公平,請記住:神只應許按照祂在聖經中所闡明的公義定義來行事,而非依據任何特定的人為定義。
罪責/責任:罪責雖可視為一種人類情感,但這並非此處所討論的罪責類型。此處所指的罪責,是根據上帝公義的要求,必須承受上帝忿怒的責任。罪責有輕重之分(約翰福音 19:11)。 每個人都因自己的罪而負有罪責;我們無須為祖先的罪負責(以西結書 18;申命記 24:16),也不需分擔子女的罪責(以西結書 18:20)。
後果:一個人行為所帶來的諸多祝福、詛咒及其他後果,往往會被繼承並傳遞給他人。當一位母親可以選擇避免或沉溺於吸菸、飲酒、不良飲食,或是古柯鹼及其他毒品時,其後果卻由嬰兒承擔。一些被傳遞的後果例子包括:出生於基督徒父母的子女、在嚴重污染地區出生且患有先天缺陷的嬰兒,以及被墮胎或出生後遭殺害的嬰兒。
這些後果看似不公,若這短暫的塵世生命就是一切,這些後果似乎會使上帝顯得不公。《科學美國人》的前專欄作家、一位名為馬丁·加德納(Martin Gardner)的自然神論者,在其著作《哲學抄寫員的為何》中提出了一個深刻的觀點。他說,如果你相信正義(而他確實相信),那麼你就必須相信有來世。 換言之,世上的生活如此不公,若要讓每個人都獲得公義,就必定要在死後有個時間點來施行公義。我們基督徒稱之為「審判日」。早在數世紀之前,拉克坦提烏斯(約西元303–325年)就在《神學綱要》第六卷第九章第171–172頁中,提出了幾乎相同的觀點。
現在來回答《申命記》5:9 中關於上帝公義的問題。上帝是公義的,但並非公平的。人可以承繼後果,卻不能承繼罪責。但要讚美上帝,祂不僅是公義的,更是憐憫的。
問:《申命記》5:11與《出埃及記》20:7中,人們以何種不同方式濫用神的名?
答:此處希伯來文的涵義非常廣泛。字面意思是將神的名字與虛無聯繫起來。這包括將神的名字用作髒話、用來詛咒他人,或是作為咒語。
問:在《申命記》5:14中,既然動物並不了解摩西的律法,為何不允許牠們做工呢?
A:雖然聖經並未說明原因,但我們可以推斷出幾個可能的理由。
牠們在勞作時不應為主人帶來益處。
讓動物也能有一天的休息,對牠們的健康更有益。
我們不應忘記(就像以色列人自己所做的那樣),他們本該成為其他民族的光與榜樣,讓這些民族明白必須非常嚴肅地看待神的誡命。
問:在《申命記》5:15 中,以色列人是否因為曾在埃及作奴隸才要守安息日?還是正如《出埃及記》20:11 所說,因為神在六日內創造了天地,所以祂才如此吩咐?
答:這兩種理由都是正確的。《出埃及記》20:11 闡明了遵循上帝創造之工的理由;而《申命記》5:15 則補充了另一個理由,即因為他們在埃及曾是奴隸(當時沒有安息日)。
不妨以人類為例,探討基於三種不同動機行事的情況。我們可能會告訴某人不要說閒話,因為這是神的命令;可能會告訴另一人不要說閒話,因為這展現了對神的愛與敬重;也可能會告訴第三人不要說閒話,是因為對他人的愛。更多例子請參閱《聖經難處與表面矛盾》第209-210頁。
由此推論,基督徒行善的動機可能源於神的品格、自身或他人的過往經驗、當下對神與他人的愛,或是對未來的盼望。 最強的動機,恐怕是上述所有因素的綜合。在《當批評者提問》第118頁中,有個類似的解答,指出某件事之所以被記住,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創造的「最初」原因,另一個則是救贖的「後續」原因。
問:既然《申命記》5:17 和《出埃及記》20:13 都寫著「不可殺人」,為何仍有死刑?
答:神從來沒有說過「不可殺人」;相反地,神吩咐的是「不可謀殺」(出埃及記 20:13;申命記 5:17)。這不僅可從希伯來原文看出,上下文本身也顯示了這一點,因為以色列人曾被吩咐要對某些罪行處以死刑,例如出埃及記 21:12-17 所記載的。 此外,無論在《出埃及記》還是《申命記》中,在特定情況下發動戰爭都是被允許的。
在新約中,我們被教導要愛我們的仇敵(路加福音 6:27-36 及馬太福音 5:43-44),而作為個人,我們不應報復,正如羅馬書 12:17-21 所教導的。 然而,與此相平衡的是,緊接下來的章節教導說,政府對上帝負有責任,因為它「持刀並非徒然」,且是「對作惡者施行報應的執行者」,正如《羅馬書》13:4 所示。
問:在《申命記》5:19 和《出埃及記》20:15 中,人們可能以哪些方式行竊?
答:最明顯的方式是偷竊金錢或物質財物,如《出埃及記》22:2 所述。但這也指竊取人,例如綁架或使人為奴,正如《申命記》24:7 和《出埃及記》21:16 所示。此外,也包括透過詐欺或欺騙手段不當取得金錢。 偷竊可能涉及非法使用物品,例如軟體、DVD 或歌曲。偷竊也可能是從雇主那裡竊取時間。偷竊可能是非法的,也可能是透過不當的法律進行的,但無論哪種方式,在神眼中都是邪惡的。
問:《申命記》5:20 和《出埃及記》20:16 中,人們可能以哪些方式作假見證?
答:除了在法庭上作偽證外,這也包括為了促成交易、使他人反對某事,或試圖博取他人好感而說謊。若你明知某事不實卻仍說出來,只為說服他人成為基督徒,這並不能榮耀上帝。 在分享福音時,我們有時會面臨兩種選擇:為了更具說服力而「美化事實」,或是誠實地說出全部真相,即使這樣說服力較弱。每當你身處這類情況時,請明白第一種選擇——「美化事實」——是誘使我們得罪神的試探。務必選擇第二種選擇。
問:在《申命記》5:21 和《出埃及記》20:17 中,這條誡命與其餘九條有何不同?
答:當有人違反前九條誡命時,會有外在、具體的證據;但人可以在內心貪戀,卻不顯露任何跡象。你可以貪戀他人的財富、配偶、名聲、人氣或外貌,卻不採取任何行動。但內心貪戀的態度本身仍是一種罪。
問:為何《申命記》5:21——即十誡中的最後一條——[據稱]教導妻子是男人的財產?(有穆斯林如此主張。)
答:它並未教導妻子是男人的財產。經文說男人不可貪戀鄰舍的妻子或財物,但這並不意味著妻子是財產。
另一方面,我至少知道有一位穆斯林,當他來到美國必須申報財產時,竟將妻子列入清單之中。在您解釋完《古蘭經》中「你們右手所擁有的婦女」之後,或許我們該來闡釋遜尼派聖訓中的以下內容。
當有人獲贈一名婦女、僕人或牲畜時,應抓住其額頭並向安拉祈禱。《伊本·馬吉哈聖訓集》第3卷第1918號第157頁
「善待婦女,因為她們對你們而言[如同]家畜(‘awan),且自身一無所有。」塔巴里《聖訓集》第9卷,第113頁。[其他穆斯林學者並不認同塔巴里的觀點,即婦女被禁止擁有任何屬於自己的財產。]
問:為何《申命記》5:22 說「神沒有再增添什麼」,明明還有其他誡命呢?
答:這有次要的層面與主要的層面。
首先,在神頒布十誡的時地,神當時並未再頒布其他誡命。
更重要的重點在於,無論在何時,神都從未頒布第十一誡。神雖頒布了許多誡命——猶太人統計《妥拉》中共有613條——但這些是主要的「十大誡命」,並不包含任何額外的誡命。
問:在《申命記》5:28-29中,上帝究竟對什麼感到喜悅並予以稱許?
答:祂並非在稱許他們遵守十誡,因為這些誡命甫經頒布,當時他們尚無遵守這些誡命的實績。相反地,上帝所喜悅的是他們那敬畏虔誠的態度,以及全心全意順服誡命的決心。然而,洞悉未來的上帝在《申命記》5:29中顯明,祂是何等殷切地期盼——儘管最終未能如願——百姓能始終忠於他們取悅祂的承諾。
問:在《申命記》6:3、11:9;26:9、15;27:3;31:20;《出埃及記》3:8、17;13:5;33:3; 利未記 20:24;民數記 13:27;14:8;16:14;約書亞記 5:6;耶利米書 11:5;32:22;以及以西結書 20:6、15,為何舊約經常提到「流奶與蜜之地」?
答:我們先來探討「奶」,再談「蜜」。
牛奶:人們飲用的牛奶來自牛、羊、山羊和駱駝。牧民無法僅靠肉類維生;而牛奶則能補充大部分其他營養。畢竟,幼獸唯一能獲得的養分就是牛奶。因此,幾乎所有地區都有牛奶;但在能飼養更多牲畜的地方,牛奶的產量會更豐富。
蜂蜜:蜂蜜是一種珍饈,用來增添甜味。要生產大量蜂蜜,需要大量花卉,而埃及通常缺乏這些花卉。根據《PEQ》第98期(1966年7月至12月)的記載,迦南以蜂蜜聞名。 約在公元前1950/1920年左右,埃及旅行家西努赫曾提到迦南擁有豐富的蜂蜜與橄欖(《ANET》第19-20頁)。法老圖特摩斯三世(公元前1483-1450年)曾從迦南徵收數百罐蜂蜜作為貢品。 然而,在《民數記》16:13中,以色列人中的抱怨者達坦和亞比蘭卻將埃及稱為「流奶與蜜之地」。在烏加里特(位於現代敘利亞西北海岸),他們以誇張的筆觸描述迦南:「天降橄欖油;溪流湧出蜂蜜」(《BA》1965年12月27日)。 蜂蜜十分豐盛,正如《撒母耳記上》14:29-43所記載,約拿單曾吃下剛落在地面上的蜂蜜。施洗約翰在《馬太福音》3:4中僅以蝗蟲和野蜜為生。希西家王則已飼養蜂箱。
問:在《申命記》6:4中,既然上帝是「一位」,那麼關於三位一體又該如何解釋?
答:首先,在許多希伯來文手稿中,這節經文的末尾有特別大的字母,在拉丁文和英文中稱為 majuscula。以下是舊約中用來表示「一」的幾個詞彙。
chad:單純意指「一」,且極少使用。
‘ishshah:一個、每個、每一位、女性
‘oysh:指「人」或「個人」。(在舊約中非常常見)
‘echad:意指「聯合、相同、獨一及整體」。(在舊約中非常常見)
《申命記》6:4 中使用的詞是 ‘echad。因此,這個詞可以譯為「聯合」,儘管「一」是更廣泛且更受青睞的譯法。同一個詞也出現在:
《創世記》2:24 說,丈夫和妻子是一體。
《申命記》6:4 說只有一位神。
《創世記》1:5 說:「有晚上,有早晨,這是第一日」(希伯來文字面意思為「一日」)。
這個詞用來表示由多個部分組成的整體,一個例子見於《出埃及記》26:6、11,其中五十個扣環將幔子(複數)固定在一起,「使會幕成為一個整體」(希伯來文‘echad,意為「一」)。《以西結書》37:17、19、22 也提到兩根木棍接合為「一」,使用了同一個詞。
問:在《申命記》6:4-5中,為何這條稱為「聽啊」(shema)的誡命會提到「心」、「靈」和「力」?
答:聖經並未明言,但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看出:
1. 試想,若聖經只吩咐我們用「靈」來愛神。我們會信靠祂保守我們的生命,也可能會想保持靈的潔淨,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對神有任何委身。
2. 試想,若聖經只說要用我們的力量來愛神。我們會為神履行職責,並在事奉神上努力工作,但這種委身並不意味著我們對神懷有任何情感或喜愛。
3. 試想,若《聖經》說我們只用「心」來愛神。我們會極度渴望與神建立更深厚的關係,卻仍不停止倚靠自己,也不會勤勉地做任何事來順服並事奉祂。
無論我們如何努力,若缺少這三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就無法完全愛神。關於第四個要素,請參閱《馬可福音》12:30。
順帶一提,《申命記》6:4 可視為《申命記》6-11 章的總結。「shema」一詞的字面意思是「聽」。
問:在《申命記》6:7、20中,我們應該教導孩子,還是任由他們長大後自行決定?
答:教導並非洗腦;正如父母若不教導孩子安全知識便是失職一樣,基督徒父母若不教導孩子認識神,同樣是失職。我們的孩子是我們的責任。我們無須為他們自由作出的選擇向神負責,但我們必須為如何養育他們以及教導了什麼向神負責。《箴言》22:6 說:「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 《以弗所書》6:4 吩咐父親們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訓誨養育子女。耶穌在《馬太福音》19:14 說,要讓孩子到祂那裡去,不要阻止他們。
與其擔心教導他們正確的事,不如關注他們若不謹慎,可能會從周遭環境中汲取的惡劣態度。與其放任他們自生自滅,不如每天為他們禱告,並與他們一同禱告。教導孩子認識神的首要責任在於家庭,教會則居次要地位,而非相反。
問:在《申命記》6:8-9 中,信徒是否應該將「聽啊,以色列」(申命記 6:4)銘刻在額頭和手上?
答:關於如何辨別何時是過度字面化或律法主義地解經,請參閱下一個問題。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在法利賽人時代之前,以色列人曾將這段經文過度字面化地理解。我們也沒有任何紀錄顯示摩西或約書亞本人曾這樣做。
另一方面,當今基督徒常在家中擺放印有聖經經文的裝飾品。這並非出於律法主義,而是出於渴望將神的話語存於心中。
問:在《申命記》6:8-9中,既然信徒不需要將聖經經文繫在額頭上,該如何判斷自己是否在過度字面化地詮釋經文?
答:若你要極度字面地解讀這段經文,就應該保持一致,並以同樣的方式解讀整段經文。《申命記》6:6 說這些話語應當存於我們心中,既然如今已有開胸手術……
說真的,在找出如何詮釋經文的答案之前,重要的是要禱告地提出正確的問題。正確的問題是:「神和人類作者希望信徒如何詮釋這段經文?」有五項測試標準,你應該將其應用於對任何經文的詮釋,以回答這個問題。
1. 我的詮釋是否前後一致,還是對經文的部分內容採用一種解法,對另一部分卻採用另一種解法?
2. 我的詮釋是否使經文的某些部分變得毫無意義?若是如此,我的詮釋便有問題。
3. 我的詮釋在考量該經文前後上下文的背景下是否合乎情理?
4. 我的詮釋是否與神在聖經其他部分關於這些真理及這段經文的陳述一致?不過,請謹記一段經文可能包含多項真理。
5. 最後還有一個次要的檢驗標準:觀察神如何引導聖經時代的基督徒(無論是早期或現代)來詮釋這段經文。
問:在《申命記》6:10-13中,當敬虔的人獲得財富或健康改善時,有哪些因素會導致有些人保持感恩並親近神,而另一些人卻因不再有迫切需求而逐漸遠離神?
答:信徒面對因財富而產生遠離神的誘惑時,可能會做出截然不同的反應,這源於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
有些人甚至直到已經陷入其中,才察覺到這種遠離神的誘惑。
忘恩負義
被世上的情欲所纏住。(約翰一書 2:15)
他們已與上帝那令人敬畏的本性失卻了聯繫。(詩篇 50:21)
因自以為是靠自己成就一切而心生驕傲。(詩篇 115:1)
他們認為現在已不需要神為他們做任何事。(箴言 30:7-9)
被金錢所困;不是渴望賺取更多,就是害怕失去一切,或是擔心錯失賺錢的機會。(提摩太前書 6:9-11)
被新結識的朋友所引誘。
他們忘記了神賜給我們的寶貴應許。
問:在《申命記》6:16中,「瑪撒」有何特殊意義?
A:在希伯來文中,「瑪撒」(massah)意為「試探」。這是他們因缺水而向神發怨言之處的名稱。他們忘記了神先前如何在法老軍隊的威脅下,以及他們在曠野旅程中,一直看顧他們;於是開始懷疑神是否會繼續看顧他們。
當撒但試探耶穌,要祂從聖殿的翅膀上跳下去時,耶穌在《馬太福音》4:7和《路加福音》4:12中引用了這節經文。同樣地,我們也不該為了測試神是否會保護我們,而做出瘋狂的舉動。
基督徒在生命中可能會經歷艱難的時刻,開始懷疑上帝是否仍會看顧他們。那對我們來說,可能就是一個名為「瑪撒」的地方。當我們身處那樣的地方時,仍要繼續讚美上帝,回想上帝過去如何看顧你,並懷抱希望,相信祂仍會在地上看顧你,直到你回到天家為止。
問:在《申命記》6:20中,這段教導的意涵是什麼?
答:父母理應日日教導子女。當孩子提出問題時,尤其是像這樣重要的問題,父母不該離開去準備答案。我們應該能夠立即回答,因為我們早已準備好答案。我們應該能夠根據孩子的需求,以適合其理解程度的方式進行教導。
問:在《申命記》6:20中,為何沒有提到女兒?
答:根據《申命記》6:7,父母理應教導所有子女,不論男女。在希伯來文中,「人」一詞可泛指所有人,「兒子」一詞亦可泛指所有子女。 根據《今日基督教》1997年10月27日第35頁的一篇文章,希伯來文中並沒有「孩子」這個詞,只有「兒子」和「女兒」這兩個詞。當希伯來語使用者意指兒子和女兒時,會使用「兒子」這個詞。
問:《申命記》7:1中,迦南地那七個比以色列人更強大的民族,其人口估計有多少?
答:重點在於以色列人的軍力遜於加納安各族聯軍。答案可分為三部分:
1. 以色列人的人數少於迦南各族總和。
2. 當時巴勒斯坦地區降雨量更為豐沛,因此土地能養活更多人口。聖經時代的 250 萬以色列人,仍少於今日的 500 萬以色列人。
3. 以下是約書亞時代的人口數據,估計佔 的40%。
地區 | 人口 |
北迦南(不包括腓尼基人) | 80萬 |
西亞謝地區的腓尼基人 | 31.5萬 |
南迦南(不包括亞瑪力人) | 888 K |
亞瑪力人 | 110 K |
約旦河東岸的亞摩利人 | 340 K |
亞捫人 + 摩押人 + 以東人 | 209 K |
這些數字的來源請參閱下一題。
問:在《申命記》7:1 中,前一題所列的人口數字來源為何?
答:我未找到任何文獻將古代人口細分至此等程度,因此前一題的數據是我個人估算的彙總。以下是我的數據。請注意,特定城鎮旁標示的數字並非該城鎮內的人口,而是該城鎮人口加上周邊農村地區的人口總和。
北迦南 1155 | |||
...腓尼基人(W·阿舍) 315 | |||
阿布登 | 10 | 伊爾卡塔 | 10 |
阿科 [港口] | 15 | 卡納 | 15 |
阿克沙夫 | 15 | 米斯雷弗·阿邁姆 | 10 |
阿赫齊布 | 15 | 納哈里亞 [港口] | 10 |
阿赫拉布 | 10 | 大西頓 公元前4000年 | 30 |
安比 | 10 | 小西頓 [港口] | 15 |
阿爾達塔 | 10 | 西米拉 | 10 |
巴圖納 | 10 | 的黎波里 [港口] | 15 |
貝特-埃梅克 | 10 | 提爾 [港口] 公元前1900年 | 10 |
貝里圖斯(貝魯特)[港口] | 20 | 烏拉扎(奧爾索西亞) | 10 |
比布洛斯 西元前7000年 | 20 | 烏祖 | 10 |
哈蒙 | 10 | 撒勒法 公元前1600年 | 15 |
……東阿舍的土地 85 | |||
阿弗克 | 10 | 迦密 | 10 |
亞魯波特 | 5 | 利合(西元前3150年) | 10 |
貝滕 | 10 | 沙崙 | 5 |
多爾 | 15 | 希克莫納 | 5 |
赫爾卡斯 | 5 | Zeror | 5 |
喀布爾(Cabul) | 5 | ||
……拿弗他利的地 180 | |||
亞貝爾·伯·瑪迦 | 10 | 雅諾亞 | 10 |
亞達米·尼基布 | 10 | 卡德什 | 10 |
伯·安納特 | 10 | 基尼烈 公元前3000年 | 10 |
伯示麥(北) | 10 | 馬頓 | 5 |
恩-哈佐爾 | 5 | 梅羅姆 | 10 |
哈馬特 | 10 | 梅羅茲 | 5 |
哈佐爾(175英畝) | 40 | 拉瑪 | 10 |
胡科克 | 10 | 澤爾 | 5 |
鐵 | 10 | ||
……西布倫的境地 115 | |||
伯利恆(北) | 10 | 迦特-希弗 | 15 |
基蘇洛特 | 10 | 納哈拉爾 | 10 |
達貝拉特 | 10 | 薩里德 | 10 |
漢納頓 | 15 | 里蒙 | 10 |
哈羅謝特 | 10 | 希姆倫 | 15 |
……赫爾蒙的希維特人 35 | |||
巴力·迦得 | 10 | 拉伊什 | 15 |
伊珥 | 5 | 米斯巴 | 5 |
……北巴珊 50 | |||
阿弗克 | 10 | 戈蘭 | 15 |
阿斯他錄 | 10 | 卡納伊姆 | 15 |
……以薩迦的土地 115 | |||
伯珊 | 25 | 耶斯列 | 10 |
伯哈甘 | 10 | 約克尼安 | 10 |
恩多 | 10 | 奧普拉 | 10 |
哈羅德 | 10 | 舒嫩 | 15 |
雅布尼爾 | 15 | ||
……西瑪拿西的土地 128 | |||
亞貝爾-米霍拉 | 5 | 示羅 | 10 |
貝澤克 | 10 | Zeror | 5 |
多坦 | 15 | 塔納赫 — 公元前1500年 — | 10 |
伊布勒姆 | 15 | 特貝茲 | 10 |
基德什 | 5 | 提拉 | 10 |
米吉多 公元前3500年 | 18 | 扎納尼姆 | 5 |
示劍 — 公元前1800年 — | 10 | ||
……以法蓮地 132 | |||
阿弗克 | 10 | 拿羅特 | 10 |
亞他羅特 | 15 | 皮拉頓 | 5 |
巴力·哈佐爾 | 5 | 沙爾比姆 | 5 |
下伯和崙 | 12 | 示羅 | 10 |
基色 公元前3000年-(30英畝) | 15 | 塔普阿 | 10 |
勒波拿 | 10 | 提瑪-塞拉 | 10 |
米赫梅塔特 | 5 | 澤雷坦 | 10 |
迦南南部 983 | |||
... 便雅憫的土地 172 | |||
艾 | 12 | 耶利哥(約公元前7000年) | 10 |
阿納托特 | 5 | 耶路撒冷 約公元前3000年 | 25 |
巴胡林 | 5 | 凱菲拉 | 5 |
比羅特 | 5 | 基列耶琳 | 10 |
伯-霍格拉 | 5 | 米克馬什 | 5 |
下伯和崙 | 5 | 米斯巴 | 10 |
伯特利 公元前2000年- | 10 | 諾布 | 5 |
恩-羅格爾 | 5 | 奧普拉 | 5 |
恩-謝梅什 | 5 | 拉瑪 | 5 |
基巴 | 5 | 雷馬拉伊姆 | 5 |
基比亞 | 10 | 沙利沙 | 5 |
基遍 | 20 | ||
……丹之國 230 | |||
阿瑪納 | 10 | 吉貝頓 | 10 |
安提帕特里斯 公元前3000年 | 10 | 雅布內(雅布尼爾) | 10 |
貝內-貝雷克 | 10 | 雅法(約帕) 公元前4472年 | 10 |
伯示麥 公元前2200年(南部) | 20 | 洛德 | 10 |
凱薩隆 | 10 | 小野 | 10 |
埃克倫 50 英畝 | 40 | 塔普阿 | 10 |
以勒迦 | 10 | 提姆納 | 10 |
以實陶爾 | 10 | 雅夫內 | 10 |
迦特-利蒙 | 10 | 佐拉 | 10 |
格奧羅特 | 10 | ||
……亞摩利王國 120 | |||
阿塞卡 | 10 | 雅爾穆特 | 2 |
底比爾 公元前2350年 | 15 | 拉基什 約公元前3100年 | 23 |
埃格隆 | 25 | 利布拿 | 15 |
希伯崙 | 20 | 馬基大 | 10 |
……猶大/西緬的一部分 352 | |||
阿杜拉姆 | 5 | 哈薩-舒亞 | 5 |
阿納布 | 5 | 約克提爾 | 5 |
阿弗克 | 10 | Jattir | 5 |
阿尚 | 2 | 朱塔 | 5 |
阿什杜德 | 15 | 凱因 | 5 |
阿什克倫(公元前2850年-) | 25 | 卡布澤爾 | 5 |
巴拉 | 2 | 基拉 | 5 |
別是巴 | 10 | 利希 | 5 |
伯利恆(南) | 1 | 瑪德曼拿 | 5 |
貝特-埃格萊姆 公元前2200年- | 15 | 瑪昂 | 5 |
伯特-帕萊特 | 5 | 馬薩達 | 5 |
貝特-祖爾 公元前1750年 | 10 | 米赫梅塔特 | 5 |
貝圖爾 | 5 | 米斯巴 | 5 |
卡梅爾 | 5 | 莫拉達 | 5 |
鹽城(昆蘭) | 5 | 尼托法 | 5 |
埃爾托拉德 | 5 | 拉瑪 | 5 |
以謝姆 | 5 | 拉菲亞 | 5 |
恩-基底 | 5 | 沙魯亨 | 10 |
恩-里蒙 | 5 | 索科 | 5 |
以斯塔摩亞 | 5 | 塔瑪爾 | 5 |
埃坦 | 5 | 提哥亞 | 5 |
迦特 | 25 | 特爾·阿布·馬提爾 | 2 |
加薩 | 25 | 扎諾阿 | 5 |
基多爾 | 5 | 澤南 | 5 |
格拉爾 | 5 | 西克拉格 | 10 |
基比亞 | 5 | 西弗 | 5 |
……亞瑪力人 110 | |||
阿布羅納 [綠洲] | 5 | 約特巴 [綠洲] | 5 |
亞拉德 | 10 | 加德斯·巴尼亞 | 15 |
亞羅爾 | 10 | 摩瑟羅特 | 5 |
貝內·雅阿坎 [綠洲] | 5 | 西珥山 | 10 |
伯特-帕萊特 | 10 | 利何波特 | 5 |
以實-基伯 [綠洲] | 5 | 塔瑪爾 | 5 |
霍爾·哈吉達 [綠洲] | 5 | 埃拉特附近的提姆納 [綠洲] | 5 |
霍爾瑪 | 10 | ||
問:在《申命記》7:1中,基爾迦施人究竟是誰?
答:如今我們已無從得知他們的身分。然而,根據 G. 道格拉斯·楊(G. Douglas Young)所著《烏加里特語詞彙索引》(Concordance of Ugaritic)第 14 頁,以及 C.H. 戈登(C.H. Gordon)所著《烏加里特文獻》(UT)第 381 頁的記載,烏加里特的文獻中曾提及他們。
問:在《申命記》9:1中,摩西為何說他們將在「今日」渡過約旦河,畢竟那時很可能已是超過24小時之後?
A:希伯來文中表示「日」的詞彙「yom」,也可以指一段時間。一個例子就是基督再來之前即將到來的「耶和華的日子」,那將持續超過24小時。當然,如果過河的人潮非常寬廣,他們也可能在24小時內渡過約旦河。
問:在《申命記》7:1-5中,以色列人即將面臨的真正危險是什麼?
A:從人的角度來看,真正的危險似乎在於他們要進入一個敵人武裝精良、人數比以色列人還多的土地。但那並非真正的危險;神能夠應付那樣的情況,即使祂必須從天上降下石頭來對抗他們——而祂確實這麼做了。 但還有一個更真實且更嚴重的危險,就是他們會停止爭戰並妥協。他們會敬拜那些民族的神明、與之通婚,甚至允許自己的子女與他們通婚。當他們開始敬拜迦南人的神明時,神便會收回祂對抗迦南人和非利士人軍隊這類可見危險的幫助。
未來雖充滿希望,卻也危機四伏。他們正前往那流奶與蜜的應許之地,但同時也正經歷著巨大的生命轉變。有時當神賜給我們美好的事物時,我們會忽略這樣一個事實:我們需要改變,或者我們自身也將經歷重大的生命轉變。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問題不在於背離那位獨一真神,而在於轉向其他神明——無論他們是否仍口頭上承認那位獨一真神。
問:在《申命記》7:2-5 中,當我們面臨誘惑時,今日我們該如何「不與其他事物立約」?
A:基督徒為何要涉足占星術、酗酒、吸食大麻或其他毒品?健康飲食固然無可厚非,但無論是否為基督徒,一個輕信的人為何要花錢購買水晶的「療癒力量」呢? 惡魔幾乎有無窮無盡的手段,誘使基督徒涉足這些事物或使他們對信仰產生動搖:LGBTQ+、墮胎、將基督教與伊斯蘭教混合、將基督教與印度教混合、古希臘羅馬神話,以及將基督教與世俗心理學、世俗哲學混合。但這些都可以歸納為幾個類別。
享樂或自我獲利(繁榮福音)
1896-1911 華萊士·瓦特爾斯(Wallace Wattles)是一位奉行社會主義的新思想作家。他撰寫了《致富的科學》(The Science of Getting Rich),並因此被衛理公會開除教籍。
1879-1925 羅素·H·康韋爾(Russell H. Conwell)是費城浸信會成員,曾擔任當時美國最大教會的牧師。他教導說,只要仔細尋找,就能在自家後院發現鑽石。(《世界基督教趨勢:公元30年-公元2200年》第143頁)
試圖以新觀念進行創新(迎合聽眾的喜好)
1831-1844 年,紐約州東北部的浸信會平信徒牧師威廉·米勒創立了米勒派。他宣稱基督將在 1843 年 3 月 21 日至 1844 年 3 月 21 日之間再臨。該派擁有 5 萬至 10 萬名追隨者。然而到了 1844 年 10 月 22 日,基督並未再臨,此事後來被稱為「大失望」。 該運動催生了耶和華見證人(約880萬人)、基督弟兄會(現今僅剩6萬人)以及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約2,100萬人)。
1843年至1864年間,洪秀全自稱「耶穌的兄弟」。他發動了太平天國起義,試圖建立「大太平天國」,期間造成3,500萬人喪生。雖然鮮少西方人知曉此事,但這場動亂發生於美國內戰前後,相較之下,美國內戰簡直就像一場小規模的交鋒。
1783-1872 年,N.F.S. 格倫德維格(N.F.S. Grundtvig)試圖將北歐神話融入路德宗。
1867年,首屆全國聖潔營會於新澤西州維恩蘭德舉行。據《公元30年至公元2200年世界基督教趨勢》(World Christian Trends AD 30 – AD 2200)第142頁記載,會中出現了呼喊、在聖靈中跳舞、聖潔的笑聲以及聖潔的翻滾等現象。
1855-1900 許多太平洋島民從基督教改信摩門教。夏威夷摩門教聖殿於1909年落成奉獻。
1907年—「水瓶座時代」L.H. 道林撰寫了《耶穌基督的水瓶座福音》。他聲稱耶穌曾師從印度教導師研習印度教。
1919年——黎文忠在越南創立「高台教傳道會」,該教派融合了佛教、儒家倫理、祭祖習俗及天主教式的組織架構。
1954年——文鮮明自稱是基督(非耶穌)的再臨,撰寫了《神聖原理》,並創立了統一教。
1933-1959年——維克多與佛羅倫斯·霍特夫脫離「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創立「大衛派基督復臨安息日會」。他們宣稱上帝將於1959年4月22日消滅邪惡的基督復臨安息日會信徒。此後該派系分裂,其中一派成為「大衛支派」。
1964年-世界宣教協會上帝教會(即安商洪教會、又稱埃洛希派)(200萬人)信奉天父與天母。由安商洪創立,他宣稱自己是天父的化身。信徒必須遵守舊約的節期。
-1978年 吉姆·瓊斯與圭亞那的瓊斯鎮事件,造成925人死亡。瓊斯鎮居民被餵食摻有氰化物的紅色酷愛德飲料。
1985年——阿波羅·奎博洛伊(Apollo Quiboloy)是菲律賓的一神論傳道者。自稱是「受命之子」,擁有決定誰能上天堂的權柄。
1931-1986 赫伯特·W·阿姆斯壯創立「世界神教會」。他宣稱「被提」將於1986年發生,並宣揚「英以論」,同時遵循摩西的飲食律法。他認為三位一體教義是撒但的產物。他去世後教會出現分裂,其中一派最終接受了三位一體教義。
1941-2000 喬治·亨特斯頓·威廉斯,一神論異端,索西尼派一神論者的歷史學家
1985-2014 阿諾德·B·默里與「牧者禮拜堂」。持模式論、蛇種教義、靈魂先存論、英以論、基督教身份運動,否認被提,主張滅絕論
能夠讓更多人接觸到你的信息
我不會說是以福音觸及他們,因為他們往往必須「掏空福音」,而他們所傳達的,僅是福音的殘缺版本。以下是一些例子:
威克里夫聖經翻譯會曾製作阿拉伯文及土耳其文聖經譯本,其中在提及上帝時,將「兒子」和「父」等詞彙予以替換。
安迪·史丹利(Andy Stanley)接納並包容實踐LGBTQ+生活方式的人,卻未告知他們需要悔改並摒棄這種生活方式。
瑞克·沃倫(《活出生命的意義》一書作者)曾教導說,穆斯林所信的上帝與基督徒所信的上帝是同一位。
為了試圖融入社會或避免迫害
這可能意味著擷取其他宗教的某些元素,並試圖將其與基督教結合。
130- 基督教最初幾個世紀中,約有三十個諾斯替教派曾這樣做,尤其是赫爾墨斯諾斯替派。他們認為神先差遣亞當,接著是摩西,然後是赫拉克勒斯,最後是耶穌。
1870年——由卡利·錢·巴努爾吉(Kali Chan Banurji)於1870年發起的「印度教內部運動」。
1875/1879年——瑪麗·貝克·艾迪希望將「科學原理」融入基督教,形成「基督科學」。(歷經先前分裂後,現今成員數介於10萬至40萬之間)
1899年——查爾斯·菲爾莫爾是「基督教合一學校」(信徒100萬)的創始人之一。
1970年代——「克里斯蘭」(Chrislam)是尼日利亞的一種混合宗教。
1970年代——針對穆斯林的「內在派」(C5)運動。該運動主張《古蘭經》與穆罕默德同樣源自真主,且普遍否定三位一體教義。他們不願被稱為基督徒(除非向西方教會募款時)。
自由派基督徒與世俗的妥協
1930-1945年,路德宗的迪特里希·朋霍費爾追隨「社會福音」。他否認基督肉身的復活。他曾參與刺殺希特勒的陰謀,並在德國投降前夕被處決。
1948年—世界教會理事會(WCC)至1990年時擁有4.04億名成員。該組織曾支持羅得西亞/辛巴威的馬克思主義游擊隊,而該游擊隊曾殺害基督教傳教士。
1951-1963 自由派神學家保羅·蒂利希主張「神即愛,故愛即神」。
1901-1965 阿爾伯特·施韋策,自由派基督徒暨醫療傳教士。著有探討「歷史上的耶穌」之著作。
1955–1968 馬丁·路德·金恩(小),美國浸信會牧師。重要的非暴力民權運動領袖,他否認耶穌肉身的復活,且曾有過多次婚外情。
1944-1969 詹姆斯·派克,先是不可知論者,後成為聖公會牧師。後來他曾面臨被逐出教會的威脅。他主持降靈會,並質疑聖母懷胎、地獄及三位一體的教義。他是電台節目的先驅之一,其廣播節目的收聽率甚至高於富爾頓·J·希恩。畢業於聯合神學院。
1915-1973 C.H. 多德(C.H. Dodd)主持《新英譯聖經》的翻譯工作。他相信「當下的現實」,而非末世論式的未來,並認為保羅在某些事情上只是錯了。
1966-2021 德斯蒙德·圖圖。南非聖公會牧師、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後轉任政界。反對種族隔離與種族分隔政策。他支持教會內同性婚姻,並主張排除暴力的「解放神學」。
H·理查德·尼布爾(H. Richard Niebuhr,1924-1962)是一位巴特派的「後自由主義者」,他精闢地總結了自由主義神學:「一位沒有忿怒的上帝,透過一位沒有十字架的基督的服事,將沒有罪的人帶入一個沒有審判的國度。」
與不可知論或無神論的妥協
1950-1979 印度加爾各答的德肋撒修女。榮獲諾貝爾和平獎。印度「仁愛傳教修女會」創辦人。羅馬天主教徒,反墮胎,致力扶助窮人。她認為痛苦並非為了紓解,而是為了榮耀天主。
與馬克思主義的妥協
1964年-萊昂納多·博夫(Leonardo Boff),解放神學倡導者。前天主教神父。曾稱教宗本篤十六世(拉青格)為宗教恐怖主義的領袖。
1954-1966 卡米洛·托雷斯·雷斯特雷波。支持解放神學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羅馬天主教徒。為支持民族解放軍(ELN)游擊隊對抗哥倫比亞政府而戰死。他最著名的名言是:「如果耶穌今天還活著,祂會是一名游擊隊員。」
1950年代-1971年 古斯塔沃·古鐵雷斯(Gustavo Gutiérrez)是解放神學的創始人之一。
1981年,聖母在波士尼亞梅杜戈里耶( ,網址: )顯現。她除其他事項外,還囑咐人們研讀《神人之詩》(Poem of the God-Man)一書。該書因包含異端教義而被列入天主教會禁書名單。天主教會直至2019年才由教宗方濟各批准承認她。
1962-2003 迦南·班納納(Canaan Banana),前衛理公會牧師暨辛巴威首任總統。他撰寫了《貧民窟的福音》。關於他對「解放神學」的看法:「當我看見一名游擊隊員,我便看見耶穌。」他因同性戀行為入獄服刑六個月。他曾活躍於世界基督教協會及非洲統一組織。
總結
重點不在於這些事物本身是錯誤的(雖然它們確實是),而在於基督徒若將其中任何一項視為基督教教義,便是錯誤的。是的,在這些事物中確實存在真正的基督徒,甚至有些真正的基督徒在此也被提及。 但我們不應將這些謬誤視為基督教的一部分。若仔細查考《啟示錄》2:20-23,會發現這裡被責備的並非假先知耶洗別本人,而是容忍並接納她的教會。這延續了從《耶利米書》開始、貫穿至《啟示錄》的古老主題——「逃離巴比倫」,並從中出來、與之分別為聖。
你是否覺得邪靈勢力正在「用謊言猛烈攻擊教會」?確實,邪靈擅長這套把戲,而且忙得不可開交。這簡直就像我們是一支向前推進、傳揚福音並事奉神的基督徒大軍,但我們的戰友卻正被邪靈的謊言左右開弓地逐一擊潰。 但當你閱讀這份列舉各類基督徒所接受之事的清單時,請避免陷入「基督徒都是極其愚蠢、輕信的冤大頭」這種想法的誘惑。這僅適用於自稱基督徒的其中一部分人(儘管或許是多數),而非所有人。那麼,當一位基督徒牧師讚揚德蕾莎修女、迪特里希·朋霍費爾、小馬丁·路德·金、德斯蒙德·圖圖,或是世界基督教協會時,你會作何感想?
問:在《申命記》7:6-8中,上帝為何揀選以色列人?
答:部分答案見於《申命記》7:7-9。這並非因為他們是個強大或了不起的民族,而是源於上帝對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愛與揀選。許多時候,人們能獲得美好的結果,是因為前人所做的功勞。你所做的事,是否也會讓其他人因此獲得美好的結果呢?
問:在《申命記》7:10中,為何神覺得有必要向某些人報應,尤其是既然我們不該自己報復?
答:我們不該報復,並非因為他人從不值得被報復,而是因為神是那位施行適當懲罰的審判者。倘若神只懲罰某些犯錯的人,卻對犯下相同過錯或同等嚴重過錯的其他人置之不理,這便與神在聖經中所啟示的公義不相符。請參閱下一個問題。
問:在《申命記》7:10中,既然上帝必須公正地施行懲罰,祂為何還要施行任何懲罰呢?
答:若上帝任由所有人逍遙法外,卻仍能上天堂,這又該如何?倘若他們根本不願上天堂,也不願永遠與上帝同在,又該如何?此外,那會是怎樣的天堂呢?
試想希特勒、帖木兒、史達林、伊迪·阿明,或其他那些「偉大」的殺人魔,在毫無悔改的情況下,竟然還是能進入天堂?那會是怎樣一個純淨的地方呢?如果天堂中最偉大的事是敬拜上帝,你能想像上帝會強迫人們違背自己的意願,永遠留在天堂嗎?我無法想像。
問:在《申命記》7:14中,既然上帝會消除以色列婦女的不孕,那麼米甲(《撒母耳記下》6:20-23)、漢娜(《撒母耳記上》1:2,5-8)和以利沙伯(《路加福音》1:7)又該如何解釋?
答:米甲未必是不孕。更有可能的是大衛沒有與她有夫妻之誼。漢娜和以利沙伯在生命中的某段時期確實不孕,但神將她們的不孕轉化為特殊的祝福。有時候,當神要賜給我們美好的事物,例如孩子,我們必須等待祂的時機。
問:在《申命記》7:15中,為何不僅提到疾病,還特別提到「埃及的疾病」?
A:埃及有惱人的沙蠅,尼羅河西岸有西尼羅河病毒,而且由於地處沼澤地帶,埃及也有瘧疾。由於尼羅河及積水,那裡的疾病比水源稀少的地方更多。歷史學家老普林尼在論述埃及的各種疾病後,稱埃及為「疾病的母親」。
問:在《申命記》7:19、《出埃及記》13:14、15:8、12、16、31:18;《詩篇》91:4;《希伯來書》4:13中,這些經文是否證明神有手指、手、手臂、鼻孔、翅膀、羽毛和眼睛?
答:不。這是一種擬人化的表達方式。答案請參閱對《出埃及記》8:19的討論。
問:在《申命記》7:22中,為什麼神有時會一點一點地將事物從我們生命中驅逐出去,而不是一次全部驅逐呢?
答:有時神認為祂的旨意透過漸進的方式才能最完美地成就。威廉·凱瑞在印度擔任宣教士長達七年,才看到第一位人認識主。有時延遲是因為你的生命中需要做一些預備工作。但很多時候,神延遲的原因與你完全無關。 這可能是為了預備世界上的大事、預備非信徒的心,或是從其他信徒那裡獲得所需的幫助。當我們在天上看到,神是如何將許多表面上看似毫無關聯的線索交織在一起,以成就一項任務時,那景象將會令人驚嘆。但儘管我們往往無法理解,我們仍應對神的作為保持耐心。
有則關於一位富有的國王和他心愛的兒子——王子的比喻。每年一次,兒子會來到父親面前索要零用錢,父親便會給予。之後,父親幾乎整整一年都見不到兒子。 這位國王不僅富有,而且睿智。因此,當兒子下次來索要零用錢時,國王只給了他當天所需的分量。這樣一來,如果兒子想要零用錢,就必須每天前來與父親交談。你是否曾覺得,自己對待天父的方式,就像那位王子最初對待他父親那樣?
我讀到過兩個蘇格蘭年輕人的故事,他們原本是朋友,卻都沉溺於酗酒。後來他們各走各的路,但後來都成了基督徒。當他們重逢時,便分享彼此的信仰歷程。其中一人分享說,當他初次得救時,神奇蹟般地除去了他對酒精的一切渴望;另一人則分享,他曾多次面臨極大的誘惑,差點再次屈服於酒癮,但他從未妥協。 有時候,神在人的生命中以第一種方式行事,使他們從罪中成聖;有時候,神則以第二種方式行事。在第二種方式中,那人必須日復一日地向神呼求,求祂在試探中幫助他。這兩種方式都榮耀神,但誰能說第二種方式榮耀神的程度,會比第一種方式少呢?
因此,有些事情需要時間,好讓我們能與神建立親密關係;但有些事情,則純粹是為了讓我們有時間去領悟和學習。就連世上最偉大的老師,也花了三年時間來訓練祂的十二位門徒。即便如此,過程中仍有許多令人失望之處,其中一位甚至完全失敗了。
問:在《申命記》7:25-26 中,我們何時不該從那些不該與之立約之人的所作所為中獲益?又何時該如此行,例如《出埃及記》11:2-3;12:35-36 所記載的情況?
答:就這些具體情況而言,簡短的答案是:當神吩咐你不可為之時,以及當神吩咐你可以為之時。不過若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我們觀察到以色列人與其他外邦人進行貿易和締結條約是可行的,唯獨不可與迦南人為之。 因此,今日我們原則上可以與任何人達成協議並進行商業往來,不論其宗教信仰為何。然而,若某個組織旨在反對基督徒,或從事不道德的活動,我們就不應與之有任何往來。例如,為黑幫擔任會計,或在妓院彈鋼琴,這些對信徒來說都是不可接受的。
問:在《申命記》8:1中,為何這段時期通常被稱為「在曠野」?
A:那裡並非像撒哈拉沙漠或阿拉伯的「空曠之地」那樣的沙漠。雖然那裡沒有足夠的水來種植作物,但植被卻足以供牲畜放牧。亞伯拉罕曾在曠野中;大衛也曾在曠野中,施洗約翰亦然。耶穌曾在曠野中逗留四十天。 《啟示錄》第12章中的那婦人將在曠野中得到保護。正如《新國際聖經註釋》第265頁所言,在整本聖經中,「曠野是神藉著管教與拯救與人相遇的地方。」曠野既是庇護之所,也是成長之地,特別是在順服、信心以及與神親密相交方面。他們在曠野中會信靠神;畢竟,他們還有什麼別的選擇呢?不過,曠野並非總是令人愉快的地方。
問:《申命記》8:1中,即將發生什麼重大的變化?
答:他們將離開曠野,進入一個充滿繁榮與誘惑的土地。他們將從曠野的帳篷居民,轉變為居住在城鎮中的人。他們將從依賴嗎哪——這四十年間始終如一的食物——轉變為享用多樣且更美味的飲食,包括蜂蜜、葡萄、橄欖、無花果、石榴、蘋果、漿果、小麥和大麥。 他們必須謹慎,以免忘記他們起初的愛:上帝。
問:在《申命記》8:1中,當你發現生命即將面臨重大轉變時,該如何應對?
答:環境或許會大幅改變,但上帝仍是同一位。你原本就該在先前的環境中榮耀上帝、喜樂、順服,並興盛;如今在新的環境中,你也該如此行。
問:在《申命記》8:2中,神真的全知嗎?
答:是的。無論是已經發生、正在發生,還是將要發生的事,沒有任何一件事能隱瞞神。神從起初就知曉結局(以賽亞書 46:10)。 我們生命中的每一天,在尚未成形之前,就已記載在神的冊上(詩篇 139:16)。誰將得救,在我們存在之前就已為神所知(羅馬書 9:10-23;8:29;以弗所書 1:4)。神察看我們的一切道路(箴言 5:21)。
在約翰福音 21:17 中,彼得對耶穌說耶穌知道萬事,而耶穌並未糾正這種看法。約翰一書 3:20 說神知道一切。然而,假設性的情況未必算作「一件事」。 舉例來說,如果豬能飛,天空會變成綠色嗎?聖經對神與「元知識」——即神知曉每種可能性中每個假設性細節——並未提及。認為神知曉每種可能性之元知識的觀點,也被稱為莫林主義。
問:在《申命記》8:3中,吃嗎哪為何是一種羞辱?
答:這是為了提醒百姓,在四十年期間,他們主要並非靠自己種植的食物維生。每天早晨,他們只需收集神所賜的嗎哪。
問:在《申命記》8:4;29:5中,以色列人的衣服和鞋襪為何不會磨損?
答:在沙漠烈日下,衣服和鞋能維持四十年之久,這在自然法則中是不可能的。這顯示了神賜下超自然祝福的一種方式。令人驚嘆的是,神不僅行幾件大神蹟,祂還能行數百萬件類似的小神蹟。
問:在《申命記》8:7中,今天的巴勒斯坦是否比摩西時代更加乾旱?
答:是的。在歷史長河中,氣候變化極大。例如,氣象學家指出,中世紀後期曾出現「中世紀溫暖期」。他們甚至從西元1340年加利福尼亞州的一場乾旱中,發現了這一點的證據(《自然史》1996年9月號)。 西元1000年後,格陵蘭曾種植大麥。另一個例子是,氣候學家指出,在約公元前4000年之前,撒哈拉沙漠還不是一片荒漠。
問:在《申命記》8:9中,以色列人被應許的那些蘊藏銅礦的山嶺位於何處?
答:在死海以南 20 英里(33 公里)處,發現了許多熔爐和銅渣。部分銅礦床至今仍可見於地表。
《解經者聖經註釋》第3卷第75頁也提到了所羅門在以旬·迦別的著名銅礦。
《新國際聖經辭典》第1124頁指出,早在銅石並用時代(公元前4500-3100年),貝爾謝巴便已有銅匠居住。礦石來源於南方60英里處。巴勒斯坦最古老的銅器出土於耶利哥,年代可追溯至公元前4500-4400年。
問:在《申命記》8:16-20 中,這裡有哪兩個關鍵點?
答:面對繁榮的誘惑,他們需要謹記兩件事。
不要將本應歸於神的榮耀歸於自己或自己的能力。
既然你們與耶和華立了約,就不要讓任何其他偶像「竊取」本應歸給神的敬虔。神正警告他們:若他們行事如迦南人,神也必按迦南人的方式待他們。
問:在《申命記》8:16-20中,當你因繁榮而受誘惑,想要將神「擱置一旁」並倚靠自己時,該如何將自己重新引回倚靠神的正道?
答:仰望神,並謹記。 無論是物質財富、人際關係、健康,還是你的生命等,你所擁有的一切,都可能在瞬間被奪走。務必在今天告訴你的家人你愛他們,因為你無法確定明天是否還能對他們說出這句話。雖然你不知道明天會發生什麼,但你知道是誰掌管著明天。因此,就在這一刻,此刻,要歡喜,並從主那裡得著平安與滿足。
問:在《申命記》9:1中,他們是何時渡過約旦河的?
答:根據《解經者聖經註釋》(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第3卷第78頁的解釋,「今日」意指「此刻」,而非指這24小時的時段。新國際版聖經(NIV)將此處譯為「現在」。實際上,他們是在渡過約旦河前約一個月。
在《撒迦利亞書》14:7中,譯為「獨特的一日」的短語,字面意思是「一日」(yom 'ehad),這與《創世記》1:5中使用的表達方式相同。經文並未明確指出這是否正好是24小時。
問:在《申命記》9:3-6中,迦南人是否被迅速消滅,還是像《申命記》7:22所述那樣被慢慢消滅?
答:以色列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佔領了迦南。這是因為神曾多次在以色列人面前迅速摧毀迦南人,包括在耶利哥和艾雅崙谷。申命記9:3正是預言神將如此行。若迦南人被一次性全數殲滅,其危險在於他們可能會以為是憑自己的能力所為,進而信靠自己。
然而,雖然部分迦南民族被徹底消滅,但《申命記》9:3 並未說每個迦南民族都會被迅速百分之百地消滅。事實上,任何通讀此書的人都會發現,《申命記》7:22 對《申命記》9:3 作了補充說明,指出並非所有迦南人都會被迅速消滅。
問:在《申命記》9:3 中,神「與他們同在/在他們中間」與神「在他們前面引路」有何區別?
答:我們可能會傾向將這兩者混為一談,因為兩者都是事實,但它們實際上是截然不同的。神在他們中間,他們能看見嗎哪和鵪鶉的供應,白天有雲柱,晚上有火柱。但神也會在他們前面引路,為他們預備道路。因此,今天我們可以因神與我們同在而讚美祂,也可以因祂在我們前面引路而讚美祂。
問:在《申命記》9:4-6 中,為什麼人們往往如此不願承認恩賜是恩賜,反而急於將功勞歸於自己呢?
答:既然那項工作或祝福已經發生,我們有時便想居功自傲,告訴別人那是因為我們很優秀或很強大,儘管那並非全靠我們自己的努力,有時甚至只是次要的努力。其次,我們想這樣告訴自己,因為我們的自尊和驕傲,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建立在「我們」所成就的事情之上。
問:在《申命記》9:7-12、20-24中,摩西為何著重強調他們所犯的重大罪行,而非強調積極的一面?
答:兩者各有其適用的時機與場合。摩西提出這點,是為了不讓他們驕傲自滿,而是要他們做得更好,並更加努力地順服上帝。今天,如果一位員工、學生、孩子或朋友真的「工作失職」,你不會想虛假地說他們做得很好,也不會虛假地說這其實無關緊要(儘管事實上很重要),更不會讓他們誤以為沒有改變的必要。 通常許多基督教歌曲的神學觀點都很好,但我上週聽見一首例外。那首歌說,神愛你本來的樣子,也不想改變任何一件事。事實上,身為信徒,神確實愛我們本來的樣子,但正因神太愛我們,才不希望我們一直停留在原地。
為了防止他們因自以為義而驕傲,摩西指出他們有十一項特質:驕傲(9:4)、頑固(9:6,13,27)、悖逆(9:7,23-24)、挑釁(9:8,18)、敗壞(9:12)、 拜偶像(9:12,16)、有罪(9:16)、邪惡(9:18)、不信(9:23)、悖逆(9:23)以及作惡(9:27)。或許《申命記》9:7-24 可以被視為一個大問題。 神在問:經歷了這麼多次悖逆之後,你們是否已經學到足夠的教訓,現在可以信靠我了呢?
有時候確實需要持否定態度。但另一方面,我們也不想使我們的兒女(以弗所書 6:4)或他人感到惱怒。不要使他們灰心,即使在責備時,也要向他們展現他們可以成為什麼樣的人,以及他們可以懷抱的盼望。
問:在《申命記》9:13-18、25-29中,摩西為何拒絕了上帝要藉著他建立一個偉大民族的提議?
A:這展現了摩西的心志。摩西是更在意自己的權勢與名聲,還是更關心百姓?如同一位真正的領袖,他更在乎神的榮耀與百姓。今日的教會領袖也應當如此。
摩西在《申命記》9:25-29中的論點是:倘若百姓遭滅絕,人們可能會說神無力看顧並保全祂的子民。有時神會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因為祂會考量祂一切作為所帶來的所有後果。
雷蒙德·布朗(Raymond Brown)所著的《申命記的信息》(The Message of Deuteronomy)第129-133頁,對摩西這類敬虔領袖的特質有精闢的論述。 他順服(9:18,25)、堅韌(9:18,25)、甘於犧牲(9:18)、具體明確(9:14)、富有憐憫(9:20)、思慮周全(9:26,28-29),且最終成效卓著。摩西花在為他們禱告上的時間,遠多於花在與他們辯論上的時間。
問:在《申命記》9:25-29與《出埃及記》32:9-14中,這段禱告的重要之處何在?
答:這是一場為百姓作的關鍵代禱。我確信亞倫也為摩西為他禱告而感到高興。摩西並沒有為大坍和亞比蘭禱告。請注意,在這場禱告中,摩西沒有稱他們為「那」百姓或「我的」百姓,而是在與神交談時稱他們為「祢的百姓」,這不僅強調了他們與神的關係,也強調了神對他們的引導。
另一段關鍵的代禱,是撒母耳在米斯巴的禱告(參見《撒母耳記上》7:5-9)。
問:在《申命記》9:18中,摩西是否真的禁食了四十天四十夜,甚至連水都未曾喝過?
答:這絕非普通的禁食,因為憑自然能力根本無法做到。然而,當我們在天上時,將不再需要地上的養分;而當摩西與神同在時,神同樣有能力使摩西在不進食的情況下存活。
問:在《申命記》9:28、《出埃及記》32:31-35 以及《民數記》14:11-19 中,摩西的論點是否站得住腳?
答:是的。神向摩西說這些話,是為了讓摩西能從兩個方面展現他對神品格的正確理解。
1. 摩西非常重視神的話語,因為他深知,憑著神的公義,祂完全有權徹底毀滅以色列人。
2. 摩西對神的應許與信實有足夠的認識,以致能「提醒」神,祂不會毀滅這群頑梗的百姓。
這其中有個要點,可以作為我們與神對話的借鏡。在禱告中,我們完全可以倚靠神所作的應許。
問:在《申命記》10:1-3 和《出埃及記》34:1-3 中,第二塊石版「與第一塊石版一樣」有何意義?
答:當摩西帶著第一套石版從山上下來時,他看見以色列人正為金牛犢大肆慶祝,便將石版摔碎了。在神處理了那場事件之後,摩西再次上山,帶回了一套新的石版。經歷了以色列人的悖逆、懲罰與悔改之後,一切又恢復如初。 其中有幾處差異,例如出埃及記 32:15-16 記載第一套石版是由神親手鑄造的,而出埃及記 34:1 則記載摩西必須親手製作新的一套。
同樣地,當我們悖逆後又悔改時,我們與上帝的關係也能恢復如初。上帝將十誡寫在新石版上,正如祂在舊石版上所做的那樣,他們便繼續旅程,彷彿這段關係從未中斷過。
問:在《申命記》10:3中,約櫃是在曠野漂流四十年之後才製作的,還是如《出埃及記》25:10、35:12 和 37:1 所暗示的那樣,是在四十年之前就製作的?
答:這裡有兩個問題。
1. 《申命記》整體而言(包括第10章),是對他們旅程的簡要總結。經文指出約櫃是在第二組石版頒布之前所造的;但並未說明約櫃是在此之前多久造成的。
2. 約櫃是在《出埃及記》第19章記載的首次前往西奈山之後所造的。《解經者聖經註釋》(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第3卷第83頁提到,當《申命記》10:1說「那時」,是指《申命記》9:25-29中禱告的那段時間,而非後來寫下第10章的時候。
問:在《申命記》10:3中,是摩西親自製作了約櫃,還是由比撒列在《出埃及記》37:1-9中製作的?
答:摩西是親自指導比撒列製作約櫃的。領導者常會聲稱某件事是自己所為(例如建造金字塔或徵收稅款),即使實際上是由其指揮下的工人完成的,這並不罕見。《申命記》是律法的總結,因此詳細內容請參閱《出埃及記》、《利未記》和《民數記》。
問:在《申命記》10:3中,約櫃是在摩西從山上下來之後建造的,還是如《出埃及記》37:1-9所示,是在他下山之前建造的?
A:是貝撒列在摩西下山之前就建造好了。《申命記》10:3 雖說約櫃已經造好,但此處的事件未必是按時間順序敘述的。不過,無論在《出埃及記》還是《申命記》中,約櫃都是在事後才被用來存放十誡的。通常,主宗條約會有兩份副本,由雙方各保存一份。
問:在《申命記》10:6中,亞倫是在摩西拉去世,還是如《民數記》20:22-29、《民數記》33:37-39及《申命記》32:50所述,是在何珥山頂去世的?
答: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說法。
摩塞拉地區:經文並未提及「摩塞拉山」,僅提及摩塞拉與何珥山。雖然亞倫確切死於何珥山,但該處位於摩塞拉地區。
多個「苦澀」之地:摩塞拉(Moserah)一詞意為「苦澀」,在聖經以外並無作為地名之記載。這可能是一個無名的地區,而以色列人很可能將多個地方都命名為摩塞拉。舉例來說,阿拉伯半島上有兩個相距不遠、名為納赫拉(Nakhla)的地方。一個位於麥加外圍、朝向塔伊夫(Ta’if)的方向;另一個則是麥加外圍、通往伊拉克途中的山谷。 在以色列境內,也有兩座分別名為「伯示麥」(Beth-Shemesh)和「伯利恆」(Bethlehem)的城鎮。
問:在《申命記》10:6 中,以色列人是在「貝尼·雅阿坎」安營後才到「摩塞拉」,還是如《民數記》33:30-31 所述,先在「摩塞羅特」安營後才到「貝尼·雅阿坎」?
答:基督徒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解答。
兩個不同的地點:摩塞拉(Moserah)和摩塞羅特(Moseroth)是不同的地點。雖然名稱相似,但在希伯來文中輔音不同。《民數記》第33章與《申命記》第10章記載的是出埃及期間的不同時段,當時他們返回了同一大區域。
同一地點與同一地區:摩西拉(Moserah)指的是一片地區,而摩西羅特(Moseroth)則是具體的地點。雖然亞倫確切是在何珥山(Mount Hor)去世,但該山位於摩西拉地區之內。
問:在《申命記》10:12中,「遵行祂一切的道路」是什麼意思?
答:部分而言,這意味著遵守神的律法,做神明確吩咐要做的事,並避免做神明確禁止的事。然而,這遠不止於此。我們要尋求認識神、親近神,並察明什麼能使主喜悅。
遵行神的道路既簡單到連孩童都能做到,卻又嚴苛到連最公義、最智慧的成年人也會感到挑戰。
問:在《申命記》10:12-13中,今日我們向人傳達「神『要求』我們做某些事,並吩咐我們去行」這件事,有何意義?
答:若我們不這麼做,就等於沒有傳講完整的福音。他們必須做出抉擇:是要接受耶穌為主並遵行這些事,還是不這麼做。他們當時必須做出抉擇,而神要求他們以言語和行動來回應。
問:關於《申命記》10:12-16中「舊約的上帝關注外在行為,而新約的上帝關注內在的心」這一說法,您怎麼看?
答:這不僅是錯的,更是雙重錯誤。例如,在《申命記》10:12-16、19中,首要之務就是敬畏耶和華。以色列人要「將心割禮」。 當然,舊約也強調行為,正如《申命記》10:13、19 所示。當然,在新約中,我們有聖靈住在我們裡面。但我們要遠離那些自稱是基督徒卻行為不端、貪婪、欺詐、拜偶像或酗酒而不肯悔改的人,正如《哥林多前書》5:11-12 所吩咐的。
問:在《申命記》10:17中,既然神是諸神之神、諸主之主,難道會有多於一位的神嗎?
答:既「否」亦「是」。之所以說「否」,是因為過去、現在及將來永遠只有一位真神;之所以說「是」,是因為除了這位真神之外,還有許多偽造的假神。雖然周圍的列國敬拜許多民族偶像及其他偶像,但以色列的神卻與它們截然不同。祂是統管萬國、萬神像及各種迷信之上的神。 其次,若有人曾因偶像或邪靈而感到懼怕,他應當知道:邪靈對那位獨一真神的懼怕,遠比信徒對邪靈的懼怕更甚。
問:在《申命記》10:17-18 中,神如何能既公義無私,又滿有憐憫與慈愛,這看似矛盾的特質又是如何體現的?
答:這在舊約時代或許是個謎,但今天我們已經能看到答案。 神賞賜那些愛祂、跟隨祂的人,但祂也公正地懲罰一切罪惡。天堂是個美好的地方,但如果只有完美的人才能上天堂,那麼天堂豈不是空無一人?我們知道,神既滿足了公義的要求,同時也藉著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承受刑罰,向我們施予恩典與憐憫。我們的救恩並非免費的。神使它對我們是免費的,但代價極其高昂;這代價是神兒子的死亡。
問:在《申命記》11:2-9 中,這裡有什麼不尋常之處?
答:雖然舊約原本沒有任何標點符號,但《申命記》11:2-9 似乎是一整句。保羅的書信中也有一些長句。所謂「嚴禁長句」的「嚴格要求」,是現代英語寫作的規範,而非古代希伯來文或希臘文的規範。
摩西當時可能並未察覺自己的說話方式,因為他當時非常擔憂。那些剛從曠野出來的百姓順服了神,經歷了艱難的時期,也見證了神的奇蹟與審判。但未曾經歷這些事的後代子孫,又會多大程度地順服呢?
問:在《申命記》11:6-7、《民數記》16:1-35中,大坍、亞比蘭及其家屬犯了什麼錯?
答:他們犯了錯誤的行為,發動了針對摩西及上帝權威的叛亂。他們的思想不僅是懶惰或冷漠;他們積極地拒絕上帝的道路,並想要拋棄摩西,回到埃及。 甚至他們的心態也是錯誤的,不僅因為他們狂妄地自以為與摩西同等,更因為他們嚮往那「流奶與蜜之地」,並在《民數記》16:13中聲稱那便是埃及。摩西見自己除了吩咐他們去見耶和華之外,別無他法,於是便照做了。
有時候,我們在生活中會面臨一些困境,看不出自己能做些什麼來解決。但我們總能做一件事:將這些事交託給主。
問:《申命記》11:6中,既然大地「張開了她的口」,是否表示大地是女性?
答:不是。《欽定版聖經》只是照字面翻譯了希伯來文代詞的性別。今天我們稱遠洋船隻為「她」,並以女性和男性名字來稱呼颶風和颱風,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們是男性或女性。
問:在《申命記》11:10-12中,「用腳灌溉」是什麼意思?
答:埃及之所以能成為地中海世界的糧倉,是因為有龐大的尼羅河以及灌溉系統。顯然,這指的是由某種踏板驅動的灌溉泵。在應許之地,他們將無需這樣做。
問:在《申命記》11:18-22 中,我們對教導自己的孩子和別人的孩子有何責任?
答:神的話語應當被學習、分享並實踐。這些經文給人的印象是,神正同時向父母和孩子們說話。我們應當像關心自己一樣,關心我們的孩子及其靈魂。神的真理應當以他們能理解的方式,自由地向他們開放。神的真理既要透過言語教導,也要透過我們的生活來示範。
若孩子沒有基督徒父母,也不去教會,那麼我們的挑戰在於如何與他們分享真理。在美國,其中一種方式是透過「後院聖經俱樂部」——鄰近的孩子們每週五天前來,每天90分鐘,在學習與歡樂中共同成長。
問:在《申命記》11:24中,以色列何時曾掌控如此廣闊的領土,甚至延伸至幼發拉底河?
答:以色列在達大衛和所羅門時代,其控制範圍最廣,甚至包括大馬士革。然而,他們並未實際居住在敘利亞直至幼發拉底河一帶;那些土地只是向他們納貢。但這一切將在千禧年期間完全應驗。
問:在《申命記》11:25中,既然因著神要使以色列的仇敵心生懼怕,以致無人敢抵擋以色列人,為何以色列的仇敵有時仍能擊敗以色列人呢?
答:《申命記》11:22 以一個非常重要的詞「若」開頭,而《申命記》11:23-25 的整段經文則以另一個重要的詞「那麼」開頭。這是許多有條件應許的例子之一,當條件未滿足時,便無法保證應許會實現。
總而言之,第一段經文的背景是上帝所作的條件性應許。當條件未滿足時,這應許便不具約束力。
問:在《申命記》11:26-28中,既然神愛他們,為何還要向他們宣告咒詛?
答:神以多種方式使用咒詛。咒詛可用作提醒、吸引人們的注意、管教、懲罰,以及毀滅。既然神所說的一切話都必成就,咒詛也是神施行管教、懲罰、審判與忿怒的方式。
問:在《申命記》11:26-32中,既然盟約既可能是祝福也可能是咒詛,那麼在今天,有哪些事物既可能成為祝福,也可能成為咒詛呢?
答:有些事物既可被用於善,也可被用於惡,例如人際關係、金錢、影響力或名聲。
人際關係:若在某段關係(或教會中),因你的影響力使你與周遭的人對上帝的態度變得「更熱切」,這是好事。但若並非如此,而你自己卻變得「更冷淡」,那麼或許是時候該離開了。
金錢:有位基督徒(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是在阿肯色州)中了大樂透。他立刻將其中百分之十捐給教會,其餘則留著,不知該如何處置。他開始頻繁光顧酒吧,後來又去脫衣舞俱樂部,在往返車子與俱樂部的途中還被搶劫了好幾次。他的生活一團糟,最後他說:「真希望我當初根本沒中樂透。」
影響力:過去的美國曾是「山上的城」,倡導民主與人權(特別是在吉米·卡特執政時期)。然而,自那時起,美國便在全球範圍內資助墮胎,並向各國施壓要求允許墮胎。我們的稅金——甚至包括基督徒的稅金——都被用來鼓勵和資助那些會惹動上帝怒氣的事情。
名氣:許多人起初看似品行端正,但一旦成名,便開始對人態度惡劣。若他們從未成名,對他們來說或許會更好。
所有這些現象的共同點在於:當某人比任何事都更渴望建立關係,或渴望擁有金錢、影響力或名聲時,這些事物最終反而掌控了他們。
問:在《申命記》11:26-32中,代表「居中」的「第三座山」在哪裡?
答:當時沒有中間地帶;也沒有所謂的「第三座山」,讓你既能逗留其中領受神的祝福,卻又無須承擔責任。你要麼遵守盟約,要麼就不遵守。今天也是如此,你要麼願意將生命交給耶穌,認祂為主、為救主,要麼就不願意。
問:在《申命記》12:1-13:18中,這段經文的大綱是什麼?
A:就主題而言,這段經文探討的是蒙悅納、能凝聚人心、充滿犧牲精神、喜樂、富有憐憫且持之以恆的敬拜。就結構而言,這段經文有許多重複之處。摩西在此並未告訴他們太多新內容;相反地,他是刻意重複,好讓他們在進入應許之地並面臨試探時能夠記起這些教導。以下是一個大致的綱要。
《申命記》12:1-4 反對偶像
申命記 12:5-14 在合宜之處進行有秩序的敬拜與獻祭
- 申命記 12:15-16 非祭祀用的食物可在任何地方食用;但不可吃血。
申命記 12:17-18 但祭物必須在指定的地點食用
申命記 12:19 切勿忘記照顧利未人
申命記 12:20 肉類可隨意在任何地方食用
申命記 12:21 若敬拜之處太遠,你們可以自己宰殺牲畜,在城門內吃。
申命記 12:22-25 凡非作祭物之潔淨肉類,你們都可以隨意食用;但不可吃血。
申命記 12:26-28 務必謹守遵行;僅可在規定的場所(而非任何迦南人的場所)吃祭物。
申命記 12:28-13:18 只當敬拜上帝;迦南人的敬拜方式令人作嘔
申命記 13:1-11 若有人作假先知,即使他是至親,會眾也當將他處死
申命記 13:12-18 若某城全城都轉去敬拜假神,全國都應將該城徹底毀滅
歸根結底,當你敬拜時,你主要是為了誰而敬拜?是主要為了自己、為了給他人樹立榜樣,還是為了神?
問:在《申命記》12:1-13:18 中,為何這段教導沒有更引人注目或更令人振奮呢?
答:一般而言,講道的主要目的並非讓人聽見,而是讓人遵行。從前有位剛從神學院畢業的年輕牧師,接到了人生中的第一份呼召,要在河畔的一間鄉間小教堂講道。在熟悉這個小鎮的過程中,他得知上游的木材公司會砍伐樹木,將木材順流而下,再在下游的鋸木廠收集起來。 為了區分木材的歸屬,他們會在原木兩端標記相應公司的標誌。鎮民經常會從河裡撈出幾根原木,砍掉標記,然後將這些原木據為己用。因此,這位牧師所講的第一篇講道之一便是「不可偷盜」。禮拜結束後,許多人稱讚他的講道。但那週他注意到,人們依然從河裡偷取木材。 於是,隔週他再次講了完全相同的講道,只是將所有「偷竊」一詞,全都改成了「從河裡撈出原木並切掉兩端」。他終於以一種能與會眾產生共鳴的方式傳道了。不過,我不知道他之後還擔任了多久的牧師。
問:在《申命記》12:1中,那片土地是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禮物。我們該如何提醒自己,我們的房子或公寓、工作、交通工具、食物、家人和朋友,都是賜予我們的禮物(而非理所當然的權利)?
答:首先,每天都要為這些事物感謝神。也要為我們的健康,以及我們所避開的險境感謝祂;甚至那些成為我們學習經驗的艱難時刻,也是來自神的恩賜。其次,向他人述說神對你和他們的恩惠。
問:在《申命記》12:3中,為何要燒毀那些神聖的樹林?
答:樹木本身既非善亦非惡。然而,當樹木被用於偶像崇拜時,對那些人而言,這些樹木便成了邪惡的工具。迦南人不僅有單棵樹木,還有神聖的樹林。上帝不希望以色列人與其他宗教混為一談。
問:在《申命記》12:5-14 和《利未記》17:3-4 中,將來只在一個地方獻祭(起初是示羅,後來是耶路撒冷)有何意義?
答:聖經雖未明言,但我們至少可以看出三個原因。
a) 迦南人曾在樹下向異教神明獻祭。該如何區分向真神獻祭與那些祭祀呢?為何不乾脆在同一個地方進行這兩類獻祭呢?不,因為神是聖潔的,祂不願祂的聖民與敬拜假神的行為混為一談。
b) 這有助於以色列同胞之間的團契。他們會見到來自不同城鎮和支派的人,從而鞏固他們作為一個民族的認同。
c) 若他們一同敬拜,有助於防止分裂。當叛亂的王耶羅波安帶領北方支派離去時,我們便能看出這一點。他刻意想要造成分裂,因此讓他們在另一個地方敬拜。有些人或許會認為這是「在另一個地方敬拜真神」,但實際上卻是對金牛犢的偶像崇拜。
當然,以色列人可以在任何他們想去的地方吃非祭祀用的肉,他們也有許多當地稱為「會堂」的聚會場所,用來研讀《妥拉》。從比喻的意義來說,我們至今仍可以在任何地方禱告和敬拜。
問:在《申命記》12:5-14 中,「聖所」中的敬拜與今日的我們有何關聯?
答:有人可能會說,我們是在「屬靈的殿」中敬拜神,但《彼得前書》2:5 說,我們自己就是那屬靈的殿。 若將清真寺或佛教寺廟租用來舉行基督教崇拜,你會作何感想?若為了讓教會多一點收入,而將教堂租給印度教徒或穆斯林舉行禮拜,又該如何看待?《申命記》12:5-14 彰顯了神的心意,即祂的敬拜應當是聖潔分別的。但若使用非宗教性質的建築,例如住宅或一般公共建築,則無妨。
同樣地,我們不應與印度教徒、穆斯林,甚至撒旦教徒舉行聯合敬拜。
有一次,我們教會來了一些穆斯林,詢問是否可以每週使用一個房間進行禱告。其中一個解決方案是在房間裡掛上一座十字架。穆斯林的《聖訓》指出,只要沒有偶像或十字架,進入教堂是沒有問題的。
但與其他真正的信徒在合一中一同敬拜,無論是在他們的敬拜場所、我們的場所,或是在其他地方,都是好的。即使他們在次要事項和細微之處與我們有所不同,只要他們持守主要且本質的事項即可。
問:在《申命記》12:10、《以賽亞書》11:10;28:12;32:18;66:1中,神賜予他們安息是什麼意思?
答:從某種意義上說,《列王紀上》8:56 指出他們在應許之地時便已得享安息。但從另一種意義上說,神的子民要等到耶穌再來時,才會得著完全的安息。 《詩篇》95:11 說,那些在四十年曠野漂流期間死去的人,將不能進入神的安息。同樣地,《希伯來書》4:3、5 說,那些背道的人將不能進入神的安息;而《希伯來書》4:11 則勸勉我們要竭力進入那安息。《希伯來書》4:8 指出,約書亞並未使他們得享安息;《彌迦書》2:10 則說,他們所在之處並非他們的安息之所。
問:在《申命記》12:13-14中,今日那些奉神之名被呼召的人,可能會以哪些方式向別神獻祭?
答:這可能以隱晦的方式進行;並非公然背離神,而是「暗中」同時信奉另一種宗教。任何涉足占星術、塔羅牌或神秘主義的基督徒都在這麼做。那些試圖將對三位一體神的敬拜與印度教、伊斯蘭教,或任何明確否認獨一真神或耶穌是神之教義相結合的人,顯然也是如此。 更隱晦的例子包括共濟會、瑜伽、超覺靜坐、某些心理學流派,以及任何不以神為中心的宗教忠誠。但即使我們信靠神,若同時也將信心寄託於運氣、金錢,甚至教育,這同樣可能被視為向別的神下拜。
問:《申命記》12:15、22 是否說以色列人有時可以同時吃不潔和潔淨的動物?
答:不是。經文實際上說的是,無論在禮儀上潔淨或不潔的人,都可以吃潔淨的牲畜。
問:在《申命記》12:15-19中,為何他們可以在任何地方宰殺牛、羊或山羊,而《利未記》17:3-6卻說他們必須在會幕中進行?
答:《利未記》17:3-6 所規範的是他們在曠野的四十年期間。但此刻他們即將進入應許之地,過上截然不同的定居生活,且嗎哪也將停止降下。若要求散居各地的眾人每當要吃肉時都必須前往示羅或耶路撒冷,這在實際上並不可行。
問:在 所列的《申命記》12:16、23-25、《創世記》9:4;《利未記》7:26-27、17:10-14 以及19:26中,當時為何禁止食用血液如此重要?而今日是否仍禁止食用血液?
答:顯然,神賦予血液一種特殊的聖潔性。這不僅是因為該隱流了亞伯的血,更是因為預示著基督將在十字架上為我們傾流祂的寶血。雖然不吃血是摩西律法中的規定,但這項禁令早於律法,可追溯至《創世記》9:4中的挪亞時代。 當《使徒行傳》10:11-16宣告所有食物皆為「潔淨」時,這並不適用於血液,因為血液並不被視為食物。倘若血液被視為一種「食物」且現已被宣告為潔淨,那麼使徒們就不會在《使徒行傳》15:20、28-29中繼續禁止食用(或飲用)血液。此外,早期使徒時代的教會也教導基督徒應當遠離血液。 當然,微量的血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利未記》17:13允許猶太人食用他們在田野中獵獲並[迅速]放血的獵物。
問:《申命記》13:1-18中,魔鬼利用的三大誘惑來源是什麼?
答:牠們至少使用三種,且可能同時使用多種。
《申命記》13:1-5 中的宗教影響(假先知)。
《申命記》13:6-11 中的家庭與社會影響。
《申命記》13:12-18 中的社群與政府影響。
問:在《申命記》13:1-16 和 18:10-12 中,今日我們是否應該處死巫師、招魂者,以及舊約中吩咐要處死的所有人?
答:不。此問題的回答有三點需考量。
1. 政府的調查:即使在當時,你也無法擅自親手處決你懷疑有此行為的人。《申命記》13:14 指出,城鎮必須先進行徹底(且推測應為官方)的調查。
2. 僅限於神權政治之下:以色列人生活在「神權政治」體制下,該地的居民與神立了約,而《妥拉》即是法律典籍。當敬虔的猶太人,例如但以理、約拿、以西結和尼希米,在以色列境外生活或旅行時——那裡並非神權政治體制——他們並未試圖傷害巫師、拜偶像者或其他人。
3. 今日,我們不再生活在「神權政治」之下。雖然有些人(例如清教徒)曾試圖建立神權政治,但《新約》並未顯示我們應當如此行事。 因此,當今的基督徒不應傷害行為不端之異性戀者、有同性戀行為者、拜偶像者、邪教信徒等。雖然謀殺、盜竊及其他罪行在今日仍應受到懲處,但這是政府的職責;不應有基督徒自發執法。然而,即便是今日,我們也不應親自動手做這些事。
正如《托尼·埃文斯聖經註釋》第222頁所言:「真正先知的考驗不在於他的魔法,而在於他的信息。」(斜體為原文所標)
問:在《申命記》13:5 中,這節經文關於死刑有何涵義?
A:任何援引聖經反對死刑的論點,都會被這節經文駁倒。反對死刑最強有力的論點,不過是指出有時會因假證或警方疏忽而導致冤案。但對此也有補救措施。若有人明知故犯地誣告他人,就應當受到與其明知故犯加諸於無辜者相同的刑罰。
以下是舊約中會被判處死刑的罪行。
《創世記》9:6;《出埃及記》21:12-14,22,23 | |
綁架 | 出埃及記 21:16;申命記 24:7 |
毆打或咒罵父母 | 出埃及記 21:15;利未記 20:9;箴言 20:20 |
行巫術或從事神秘主義活動 | 出埃及記 22:18 |
與動物發生性行為 | 出埃及記 22:19;利未記 20:15,16 |
向假神獻祭 | 出埃及記 22:20 |
違背安息日 | 出埃及記 35:2;民數記 15:32-36 |
人祭 | 利未記 20:2 |
通姦 | 利未記 20:10;申命記 22:22 |
亂倫(與配偶以外的家庭成員發生性關係) | 利未記 20:11、12、14 |
同性戀 | 利未記 20:13 |
褻瀆 | 利未記 24:11-14,16,23 |
假預言 | 《申命記》13:1-10 |
頑固不悔的叛逆 | 《申命記》17:12;21:18-21 |
淫亂 | 《申命記》22:20-21 |
強姦已訂婚的處女 | 《申命記》22:23-27 |
摘自《麥克阿瑟研讀聖經》1997年版,第270頁
問:申命記 13:5 對教會中的假先知有何教導?
答:雖然《申命記》13:5 顯示了假先知與假教導的嚴重性,但在新約時代,我們不應處死那些傳授謬誤教導的人。然而,這並不減損他們所行之事的嚴重性,而且必須將他們逐出教會,正如《 》、《提摩太後書》3:5 ;《約翰二書》9-11 節,以及《啟示錄》2:20-23 所示。 同樣地,我們應當遠離那些持續犯罪的人,正如《哥林多前書》5:5-13;《馬太福音》18:17 所示。
神對我們敬拜祂的信仰與實踐非常嚴肅,正如《申命記》17:7,12;19:19;21:21;22:21-22,24;24:7 所示。
問:在《申命記》14:1中,為何有人會為死者剃頭並自傷?
答:即使這對你來說毫無道理,但對敘利亞海岸的烏加里特古人而言卻是有其意義的。根據克雷吉(Craigie)第229-230頁及S.R.德萊弗(S.R. Driver)所著《申命記》第155頁起所述,他們會剃光頭髮;此外,根據庫根(Coogan)第45-46頁記載,他們也會在哀悼時自殘。以下是烏加里特文的原文: 「他劃開雙頰與下巴,割傷前臂。他將胸膛犁成花園;如山谷般,他將背部劃得支離破碎。」 摘自埃爾默·B·斯米克(Elmer B. Smick)的〈以色列與迦南宗教的鬥爭〉一文,收錄於 W. 羅伯特·戈弗雷(W. Robert Godfrey)與傑西·L·博伊德三世(Jesse L. Boyd III)編著的《透過基督的話語:菲利普·E·休斯博士紀念文集》(Through Christ’s Word: A Festschrift for Dr Philip E. Hughes)第117頁,其中引自《烏加里特文獻》第67 VI 泥板第20-22行。
遺憾的是,根據《耶利米書》41:5的記載,部分以色列人也曾為死者而自殘。
在較現代的時期,少數十二伊瑪目派什葉派穆斯林(例如在伊朗、巴基斯坦和印度),會在阿舒拉節期間使用帶有金屬的鞭子,將其從肩上甩下以劃傷背部,以此悼念侯賽因——他因拒絕向遜尼派哈里發葉齊德一世屈服而遭遜尼派殺害。新幾內亞有些人則會在哀悼時切除一個手指關節。 在西方國家,某些葬禮的費用究竟有多高?這筆錢本可以拿來幫助窮人或傳播福音嗎?
少數羅馬天主教修士曾實行自我鞭笞,但那是為了贖罪,並非為了悼念逝者,而且教會並不鼓勵這種行為。
在新約《帖撒羅尼迦前書》4:13中提到,我們不應像世上那些沒有指望的人那樣悲傷。
問:在《申命記》14:2中,為什麼神如此頻繁地提醒以色列人,他們是神特別的、聖潔的子民?
答:在舊約中,神提醒他們多少次?根據《麥克阿瑟聖經註釋》(第216-217頁)的記載,超過250次。除了單純提醒人們「要做這事」和「不要做那事」之外,神也提醒他們順服的動機;那是因為他們是誰。 今日,當你面臨犯罪的誘惑時,請閱讀聖經,讓神提醒你「你是誰」以及「你所認識的是誰」。
問:在《申命記》14:3-20中,為何這些動物被視為不潔,而其他動物卻不是?
答:聖經並未說明。這些動物被歸類為陸地、水域和空中的生物。
我們可以看出,不吃其中某些動物是「從衛生角度來看明智的」。未煮熟的豬肉會導致旋毛蟲病,未煮熟的兔肉會導致土拉菌病,底棲海洋生物(如蝦和螃蟹)可能帶有寄生蟲,而食腐鳥類則可能攜帶更多疾病。 我們也知道,其中某些動物曾被用於異教儀式。迦南人、敘利亞人和赫梯人的宗教儀式中都會宰殺豬隻;而烏鴉則被某些阿拉伯人視為神聖之物。然而,牛和羊雖被廣泛用於異教儀式,他們卻仍可食用這些動物。 有些人試圖從這些動物身上尋找象徵意義,例如反芻行為象徵研讀律法、豬是污穢的等等。然而,我們必須謹慎,切勿將神未曾提及的象徵意義強加於事物之上。唯一確定的答案是:神並未告訴我們;事實上,神也無需告訴我們。即使我們不明白原因,仍應順服神。
問:在《申命記》14:21中,既然吃已經死亡的動物是錯誤的,為何卻可以將牠們賣給外邦人?甚至根據《利未記》17:10、12,居住在以色列境內的非以色列人也不得吃血。
答:自然死亡的動物並未被放血。食用未經放血的自然死亡動物,其罪責比食用血液要輕。雖然《利未記》17:10、12 規定食用血液者應被處死,但《利未記》17:15 卻說,食用未經放血的自然死亡動物者,必須洗淨自己和衣服,且直到傍晚為止,他仍屬不潔。 從衛生角度來看,若動物是自然死亡(例如因疾病),人們若不吃牠,感染疾病的機率便會較低。
乍看之下,這些經文或許顯得過時,但其中蘊含的觀點至今仍具現實意義。 基督徒理應希望制定法律,禁止所有人做某些事:謀殺、偷竊、強姦等。然而,雖然其他行為是罪,但允許那些想犯此罪的人去犯,則是可以的。例如,雖然飲酒並非罪,但酗酒則是罪,因此基督徒在販售酒精飲料的連鎖超市工作是沒有問題的。
問:在《申命記》14:21、《出埃及記》23:19;34:26中,為何不可將小山羊用母羊的奶煮熟?
答:這是一個令人作嘔的意象:將母羊原本用來哺育幼崽的乳汁,拿來煮沸其幼崽。
另有證據顯示,這是一種可追溯至公元前十五世紀的迦南/烏加里特/敘利亞宗教習俗。然而,支持此說法的烏加里特文獻僅屬推測。順帶一提,肉類若搭配奶油,會更容易變質。
問:在《申命記》14:22-25 中,他們能否用金錢贖回頭生的牲畜,還是如《民數記》18:17 所說,不能贖回?
答:回答時有五點需考量。
1. 《民數記》18:15 指出,每種生物的首生者都必須被分別為聖,或用金錢贖回。
2. 以錢贖回的意思是,付錢後仍可保留該牲畜。
3. 《民數記》18:17 對此作了限定,指出牛、羊或山羊的首生獸不得用錢贖回。
4. 《申命記》也沒有說牛、羊或山羊可以付錢贖回。
5. 《申命記》14:24-25 指出,若路途過遠,可「將牠換成錢」,意即把牲畜賣掉換取金錢,前往耶路撒冷,並用這筆錢購買一頭等值的牲畜。
問:《申命記》14:22-27中,既然什一稅是給利未人作為食物的,一般以色列人如何能吃這些什一稅呢?
答:有兩種什一稅。第一種是百分之十的什一稅,供利未人及其家眷作為生計之用;第二種稱為「節期什一稅」,根據《聖經知識註釋:舊約》第289-290頁所述,這部分約佔單一來源的百分之三,或每三年從剩餘的百分之九十中提取百分之十。 這兩者的總數大致相等。敬拜者和利未人都可以食用這些什一。根據《申命記》14:28-29,在第三年,寡婦、孤兒,甚至外邦人(即非以色列人)也可以食用這些什一。
約瑟夫斯(Josephus)和一些拉比錯誤地將此視為「第三十分之一」,但實際上這僅是第二十分之一的具體應用。
問:《申命記》14:26 和《出埃及記》29:40 中提到的烈酒是否可以飲用?還是如《箴言》31:4-5 所言,烈酒不該給君王飲用,而僅限於臨終之人,正如《箴言》31:4-7 所述?
答:既然在正常情況下,人們可以飲用酒精,但不可酗酒,那麼將其作為臨終者的鎮靜劑,豈不更為合宜?祭司進入會幕時不可飲酒(利未記 10:8-10),而君王理應遵循更高的標準,正如箴言 31:4-5 所指出的。
問:在《申命記》15:1-3中,古人為何會負債?
答:雖然可能是因為在酒類、奢侈品等方面過度消費所致,但在古代,這項因素的影響可能不如現代顯著。由於人們常目睹他人的遭遇,因此過度消費的人或許較少。鑑於當時沒有健康保險、人壽保險、政府福利、醫療照護或其他財務安全網,一旦因疾病、意外導致無法工作,或是男主人去世,都可能使家庭陷入債務困境。 收成不佳、戰爭,甚至壓迫性統治者課徵過重稅賦,同樣可能導致許多人陷入無法擺脫的債務困境。鑑於許多人往往無力償還債務,利率可能相當高。在伊拉克北部出土、撰寫於公元前十五世紀的努茲泥板文獻中,利率曾高達 50%。
問:在《申命記》15:1-3中,既然每七年必須免除對同胞以色列人的所有債務,為何不也免除對非以色列人的債務呢?
答:對同胞以色列人免除債務是出於憐憫。聖經並未說明為何不免除對非以色列人的債務,但不難看出箇中原因。
由於以色列人將擁有以色列地的所有權,那裡負債的外族人要麼是出於商業目的,要麼是作為僱工而居於該地。這些外族人隨時都能回到自己的族人那裡。
問:在《申命記》第15章中,舊約的規定與其他古代法律相比有何不同?
答:雖然《申命記》規定奴隸服役六年後可獲釋,但根據《漢謨拉比法典》,奴隸服役三年後即可獲釋。巴比倫的《利皮特-伊什塔爾法典》則規定,奴隸服役期間若償還了兩倍於其債務或兩倍於其購買價格的金額,即可獲釋。這顯然更有利於奴隸主。
問:《申命記》15:1-11 與《出埃及記》23:10-11 有何關聯?
答:「第七年」,即安息年,在兩者中是相同的。那是一年不耕地、免除債務並釋放奴隸的年份。更多資訊請參閱《聖經難題百科全書》第149-150頁。
問:在《申命記》15:4中,為何說以色列人當中不該有窮人?既然《申命記》15:11又說窮人總會在他們當中呢?
A:神賦予他們照顧以色列人中所有貧窮者的責任。然而,神知道並非所有人都會履行這項責任,因此他們當中總會有貧窮的人。
《聖經》既是一本闡述理想目標的書,也是一本體現現實主義的書;我們既要懷抱崇高理想,也要保持現實主義。若有人只訂立目標卻脫離現實,其理想主義便無甚用處;反之,若只看現實卻毫無理想,同樣也無甚用處。
問:在《申命記》15:12-13中,為何《聖經》似乎如此男性沙文主義,總是使用「他」?
答:在希伯來文中,他們從不使用像英語中時常出現的「他/她」這種區分。與英語類似,他們有時會用「他」來表示「他」或「她」。一個在希伯來文和英語中都存在的例子是《申命記》15:13,其中提到「他」,儘管在《申命記》15:12的上下文中,明顯是指男性或女性。
問:《申命記》15:12-18 與《出埃及記》21:26 是否相互矛盾?
答:不。出埃及記 21:26-27 指出,若主人弄瞎奴隸的眼睛或打掉他的牙齒,該奴隸就有權獲得自由。申命記 15:12-18 則規定,希伯來奴隸在服役的第七年應被釋放。唯一的例外是那些愛戴主人,並自願選擇終身為奴的希伯來奴隸。
若主人後來不慎弄瞎了他們的眼睛或打掉了他們的牙齒,奴隸雖有權獲得自由,但並未被強迫行使這項權利。
這條律法的精妙之處在於:雖然對主人的懲罰看似輕微,卻仍能有效消除虐待奴隸的一切動機。
問:在《申命記》16:5 中,逾越節的羔羊應在聖所中宰殺,還是如《出埃及記》12:7 所說,在家中宰殺?
答:在埃及,在尚未有聖所或聖殿之前,逾越節的羔羊應在家中宰殺。有了聖所之後,羔羊便應在聖所中宰殺。後來,當他們住在應許之地時,猶太人便在耶路撒冷慶祝逾越節。
問:在《申命記》16:16-17中,為何只提到男子要前來,卻未提及婦女和孩童?
答:《申命記》16:16-17 說,每位男子都必須前來,且不可空手而來。換言之,身為一家之主的男子,無人可免於獻上規定的什一稅和供物。
問:在《申命記》16:21中,為何猶太人不能為宗教目的種植樹木?
答:有三個充分的理由。
1. 《申命記》16:21 明確禁止這樣做,而他們理應順服神的吩咐。
2. 樹木從來都不是獻給真神的祭物的一部分。
3. 《申命記》12:3 表明,神聖的樹林是敬拜其他神明的一部分。樹木在巴力及某些希臘神明的敬拜中佔有重要地位。
第三個理由尤為重要。若某項活動屬於異教宗教的一部分,且會
a) 誘使你敬拜異教神明
b) 誘使他人敬拜異教神明,或
c) 使人誤以為你在敬拜異教神明,
那麼就不要去做。
問:在《申命記》17:6、《申命記》19:15 和《民數記》35:30 中,除非有兩名或以上的人類見證人在場,否則定某人謀殺罪是否不當?
答:兩名見證人的要求不僅適用於謀殺,也適用於通姦和盜竊,而通姦或盜竊的現場極少有兩名目擊者。關於希伯來文「見證人」一詞的用法,有兩點需要討論。
1. 《利未記》5:1 指出,證人不僅是指犯罪現場的目擊者,任何知悉能證明某人無罪或有罪之證據的人,也都屬於證人。
2. 「見證人」一詞除了指人之外,也可以指證據。例如,在《出埃及記》22:13 中,死動物的肢體也可以作為見證。更多資訊請參閱《聖經難題百科全書》第 143 頁。
問:在《申命記》18:10 中,「不可將他的兒女獻在火中」是什麼意思?
答:這原是迦南人的習俗,他們會將長子或長女活活燒死作為祭品,正如《申命記》12:31所解釋的。
問:在《申命記》18:10中,為何不允許咒術師和招魂者存活?
答:對某些人來說,這似乎是對那些未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之人的嚴厲懲罰。然而,他們確實對他人造成了靈性上的傷害,將其引向地獄。因此,在舊約的神權政體下,其懲罰與拜偶像者相同。
問:在《申命記》18:10中,禁止接觸超自然現象的規定,是否如某位無神論者所聲稱的那樣,與聖經中存在先知的事實相矛盾?
答:不。這說法荒謬,原因有二。
1. 即使曾有禁止「一切」超自然接觸的禁令,任何認真研讀神話語的人,都不會將此解讀為神禁止向祂禱告。
2. 從來沒有像那位無神論者顯然所想像的那樣,禁止一切超自然接觸。相反地,這項禁令針對的是占卜和巫術。人們不應試圖接觸死者的靈、惡魔或天使。雖然後來天使確實向敬虔的人顯現,例如但以理,但主動建立聯繫的是天使,而非人類。
問:在《申命記》18:17-19、《申命記》33:1-2 以及《申命記》34:10-11 中,是否如某些穆斯林所聲稱的那樣,預言了穆罕默德?
答:不是。《申命記》18:15-18 說,神要從他們中間、從他們的弟兄中,興起一位先知,使他們聽從,就像摩西一樣。耶穌是先知嗎?許多猶太人聽過耶穌的教導嗎?耶穌是在猶太人當中嗎?耶穌是猶太人嗎?穆斯林應該不難認同,這節經文更符合耶穌,而非穆罕默德。以下還有幾點說明。
a. 《申命記》33:1-2 提到「耶和華」,而穆斯林並不稱穆罕默德為他們的「主」。(阿拉維派穆斯林和其他極端派別雖將穆罕默德視為神,但他們屬於例外。)
b. 《申命記》34:10 說:「自那時以來,在以色列中再沒有興起一位像摩西那樣的先知。」這段悼詞很可能是由約書亞寫成的,遠在耶穌降生之前。
c. 《申命記》34:10 提到「面對面」,而穆罕默德從未聲稱他的話語是直接來自安拉,而是透過天使傳達的(《古蘭經》第 2 章 97 節)。根據《約翰福音》1:18 及其他經文,耶穌是直接與天父溝通的。
d. 緊接其後的第34章第11節指出,沒有其他先知曾行過像摩西那樣令人驚嘆的神蹟。古蘭經中的穆罕默德通常並未行神蹟,除了據稱曾造訪耶路撒冷的清真寺(可證實當時該處並不存在),以及將月亮一分為二(此事無人目睹)之外。
e. 在《古蘭經》本身中,第29章第27節提到先知職分是透過以撒和雅各傳下來的。 在尤素福·阿里(Yusuf Ali)的《古蘭經》譯本中,他寫道:「我們賜予(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並在其後裔中確立了先知職分與啟示……」雖然括號中的「亞伯拉罕」出現在尤素福·阿里的譯文中,但阿拉伯原文並未出現「亞伯拉罕」這個詞,而尤素福·阿里認為有必要在穆斯林視為真主話語的經文中添加「亞伯拉罕」一詞。
f. 最後,耶穌的使徒彼得在《使徒行傳》3:22-26中指出,這預言已在耶穌身上應驗。使徒彼得理應是知曉此事的最權威人士。
1. 要麼,耶穌犯下了一個大錯,允許像彼得這樣的欺騙者,在近兩千年的時間裡誤導那些試圖跟隨上帝的人,而上帝卻未曾出手告訴人們真相。
2. 或者,耶穌在揀選彼得時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而上帝並未糾正那些本就不需要糾正的事。
3. 又或者,彼得根本沒有說過那句話,《使徒行傳》是在我們所知的第一份非聖經文獻提及此事(約公元138年)之前,就已經遭到篡改了。
以下是我們現存的《使徒行傳》3:22-26章節中最古老的希臘文抄本及其年代:
梵蒂岡抄本 [B] 公元325-350年
西奈抄本 [Si] 公元340-350年
波海里科普特文 [Boh] 3至4世紀
亞歷山大抄本 [A] 約公元450年
薩希德科普特文 [Sah] 3至4世紀
以法蓮抄本 [C] 5 世紀
劍橋貝扎抄本 [D] 5、6世紀
以下是這些經文的其他語言譯本:
亞美尼亞文 [Arm] 5世紀
格魯吉亞文 [Geo] 5世紀
拉丁文《武加大譯本》 [Vg] 4至5世紀
埃塞俄比亞文 [Eth] 6世紀
敘利亞文《佩希塔》 [SyrP] 4至7世紀
早期教會作家們提到這節經文時,都認為是指耶穌。其中一些人包括:
殉道者尤斯丁約於西元114年出生,儘管也有人認為是西元110年。他的《第一辯護書》寫於西元138年至他於西元165年去世之間。顯然,他在寫下這段預言之前,必定已經讀過這段指涉基督的預言。
愛任紐的著作完成於西元182至188年間。
特土良(Tertullian):西元198至220年
奧利金(Origen):西元225–254年
阿基勞斯(公元262-278年)也在《與馬尼的辯論》第43章第219頁中,探討《申命記》18:15,闡明該經文如何預言耶穌基督
金口約翰(卒於西元407年)
穆斯林若要辯稱,不僅得說賈斯汀是錯的,還得說所有記載彼得這句話的新約手稿都是錯誤的。
此外,早期便已出現其他語言的譯本;上述日期並非首次翻譯的日期,而僅是現存最早抄本的年代。這些抄本之所以珍貴,在於它們構成了一條獨立的傳承鏈,人們可藉此對希臘文抄本進行交叉核對。這些抄本的傳承鏈,從非洲延伸至亞洲,均一致認為彼得曾指出這段經文所指的就是耶穌。
問:在《申命記》18:20-22 中,如何分辨先知是否為假先知?
答:聖經給出了兩個理由,並列出了兩項資格。
1. 若他們鼓吹敬拜別神,或預言、教導關於神的事務,而這些並非神所吩咐的。《申命記》18:20-21;《約翰一書》4:1-3;《耶利米書》6:13
第一項資格:若先知僅就真神的心意發表個人意見,而非進行預言,其觀點便可能與常人一樣出錯。例如,參閱《歷代志上》17:2-4中拿單對大衛所說的話。
2. 若先知所作的預言是虛假的。《申命記》18:21-22。
第二項條件:若先知作出附帶條件的預言,而該條件未獲滿足。關於審判與毀滅的預言,總是以當事人或該國未悔改為前提。例如,參見約拿書 3:1-10。
問:在《申命記》19:1-6 中,當一個人無意中傷害他人時,我們該如何處理?
答:一方面,這不應與蓄意行為等同,因為當事人並無惡意,也未曾有意為之。另一方面,他們未必完全無辜,因為他們可能不夠謹慎。例如,一名青少年駕駛者在進行飆車時,意外撞死了一名過馬路的人,這該如何看待?又或者,那些明知自己酒醉,卻以為能「彌補」而仍堅持駕車的人呢? 在某個歐洲國家,過去若被查獲酒後駕車,就會被吊銷駕照——而且是永久吊銷。
有一次,我在主日學問了一群青少年:如果一個小孩子不小心撞倒一盞燈並把它打碎了,應該打他屁股嗎?大約一半的人說「是」,另一半說「不是」。正確的答案或許是「我們需要更多細節」。如果孩子太粗心大意,或是和兄弟姊妹打鬧、在屋裡亂跑,那麼就該打。但如果孩子是不小心絆倒,或是被人推了一把,那就不用打。
有趣的是,在《路得記》中,希伯來文對婚姻中「親屬贖主」的稱謂是「go’el」。而希伯來文中「報血仇者」的詞彙則是「go’el haddam」,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為遇害者伸張正義的親屬贖主。
問:在《申命記》19:14;27:17;《約伯記》24:2;《箴言》22:28;23:10;《以賽亞書》5:8 以及《何西阿書》5:10 中,當今世人如何能「挪移界石」呢?
答:幾十年前在德克薩斯州,曾有人偽造產權文件,藉此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和產權。濫用法律——包括偽造文件、作偽證及行賄——會使某人竊取他人財產的行為看似「合法」。
順帶一提,根據《凱爾-德利茨施〈舊約聖經註釋〉》第1卷第3部分第399頁的記載,在羅馬法後期,挪移界石的刑罰是死刑。
問:在《申命記》19:16中,為何僅憑一名證人即可指控他人?畢竟《民數記》35:30、《申命記》17:6、《申命記》19:15及其他經文均規定,一切事項都必須由兩三名證人證實?
答:理想情況下,所有事情都應由兩至三名證人來證實,因為證人本身就是證據,而不僅僅是個人。然而,《申命記》19:16 顯示,僅有一人指控他人也是有其適用情境的。 換言之,既不能因為只有一名證人就讓被告逍遙法外,也不應總是輕信這名可能說謊的單一證人。相反地,應進行詳盡的調查,以尋找更多證據或其他證人。
問:在《申命記》19:19中,以被誣告者原應受的刑罰來懲處假見證人,這是否過於嚴厲?
答:完全不是。人用言語殺人,與親手殺人同樣容易。無論是親手行兇,還是利用惡意的欺騙手段和法律體系,被誣告者最終都將喪命。至少親手殺人時,受害者的名譽尚能保全;而用言語殺人,不僅奪去其性命,更摧毀了其名譽。
作為參考,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也規定,誣告他人謀殺者應處以死刑。更多資訊請參閱《解經者聖經註釋》第3卷第126頁。
問:在《申命記》19:21、《利未記》24:20 以及《出埃及記》21:22-24 中,聖經為何說「以眼還眼」?
答:這三處舊約經文屬於司法律法的一部分。所支付的賠償與懲罰必須與罪行相稱:不多也不少。在新約的那一節經文中,耶穌則教導信徒要實踐寬恕與憐憫,而非以眼還眼。以下是這四處經文。
出埃及記 21:22-24 提及法律判決,包括法庭審理的情形,例如當一名男子擊打婦女,導致她早產。
《利未記》24:20 提及傷害或殺害他人的審判。然而,對於非故意殺人,以及推測中的非故意傷害,則設有「逃城」可供庇護。
《申命記》19:21 談到假見證人,應使他遭受其謊言本會使他人遭受的後果。
耶穌在《馬太福音》5:38中說,雖然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我們不應抵抗作惡的人,反而要將另一邊的臉頰轉過去。
據我們所知,特土良在《反馬吉安五書》第二卷第18章(西元207/208年)中,是首位針對此問題作出回應的人,他提醒讀者,這條律法的目的是為了遏制暴力。《你所知道的未必屬實:220則聖經經文誤解解析》第62-63頁指出,這限制了報復的行為。 在沒有警察的社會中,報復的嚴厲程度不應超過原始的行為。對窮人犯下的罪行所施加的懲罰,應與對富人犯下的罪行所施加的懲罰相同。
此外,人們必須先學會何謂公義,才能理解何謂憐憫與寬恕。
問:在《申命記》19:21中,為何聖經教導「以眼還眼」似乎顯得不具愛心?
答:雖然這涉及的是公義而非愛,但人必須先理解公義,才能體會憐憫。若不明白錯誤行為會招致嚴厲懲罰,就不可能珍惜因這些行為而獲得的寬恕。關於為何頒布這條誡命,請參閱前一問題。
試想一下,如果人們從未聽說過「以眼還眼」,而舊約中提及這原則的三處經文也不存在。
那麼,根據《出埃及記》21:22-24,殺害嬰兒或墮胎就不會被視為嚴重罪行。
在《利未記》24:20中,惡意傷害成年人將僅被視為小事一樁。
在《申命記》19:21中,若證人說謊企圖使他人遭受不公正的懲罰,該證人將不受懲處。
一個兼具正義與愛的社會,其實比那種試圖(徒勞地)在缺乏正義觀念的情況下追求愛的社會,更為充滿愛。遺憾的是,有些人卻認為社會可以是後者那樣。
問:《申命記》20:1-15中,為何上帝允許發動進攻性戰爭?
答:這段經文並未特別區分迦南人與非迦南人。以色列人需要透過戰鬥來推翻米甸人、亞捫人、敘利亞人等族群的壓迫。
這表明上帝在舊約中並非和平主義者;同樣地,祂在新約《羅馬書》13:4中,也並非反對一切殺戮,例如基於正當理由的處決。
問:在《申命記》20:16-18中,以色列人是否要殺盡所有敵人,還是如《申命記》20:11-14所述,應饒恕部分敵人?
答:第11至14節與第16至18節之間有第15節。第15節說明前面的經文是針對遠離他們居住地之城邑的規定。第16節則指出,以下內容是針對應許之地中的迦南城邑。
問:在《申命記》20:17中,既然神知道巴勒斯坦的希未人/赫人(即基遍人)將會成為祂忠心的聖殿僕人,為何神在此處卻吩咐要將他們徹底消滅?
答:這是一個有趣的案例,其中神的「啟示之旨意」與祂的「所願之旨意」有所不同,然而神所啟示的命令,卻在成就祂所願之旨意上發揮了作用。
1. 無論是希未人/赫人還是以色列人,都沒有被告知:「別擔心,希未人/赫人將會被赦免」。基遍人與其他迦南人一樣心懷恐懼,但他們正因這份焦慮,才主動尋求與以色列人和睦。
2. 隨後,上帝的護理——透過以色列領袖的失誤顯明出來——促使他們饒恕了基遍人。
3. 基遍人雖使用了欺騙和謊言,但神在成就祂的旨意時,並不局限於使用良善的手段。
4. 後來在歷史上,基遍人成為了忠心的聖殿侍奉者。
今天,我們應該對第二個非常相似的案例感到熟悉。上帝希望所有人得救。上帝知道誰是蒙揀選的人。然而,上帝(誠實地)警告每個人,若拒絕耶穌,便會下地獄。一方面,蒙揀選的人無需擔憂,因為他們將成為上帝的兒女;另一方面,上帝並未透露誰是蒙揀選的人。
關於揀選與自由意志,有一點值得深思:其實沒有任何因素阻止其他迦南人效法基遍人的做法。然而,經文中並無記載有任何其他迦南人曾試圖這樣做,甚至連嘗試的意願都沒有。
更多資訊請參閱對《創世記》20:3-6、《申命記》20:17、《耶利米書》15:6、《約拿書》3-4章、《約拿書》3:10 以及《約拿書》4:1-2的討論。
問:在《申命記》20:19-20中,為何他們圍攻城池時不被允許砍伐樹木?
答:倘若以色列人獲勝,砍伐果樹將使土地貧瘠;倘若他們戰敗,砍伐果樹不僅會影響當下的成年人,更會波及他們的子孫後代。橄欖樹屬於果樹,且壽命可達千年。神允許他們作戰,但不允許他們破壞土地。 此外,樹木在穩定土壤及防止水土流失方面,扮演著至關重要的生態角色。相較之下,埃及人和亞述人則會採取焦土戰術。一幅埃及壁畫顯示,部分士兵正在攀爬城牆,另一些則在砍伐樹木。一份關於入侵敘利亞的埃及記載中提到:「我奪走了生命的根源,因為我砍光了他們的穀物,並砍倒了他們所有的樹林和所有宜人的樹木。 我將其摧毀。」他們還說那片土地已變成「沒有樹木的地方」。參見 J.B. 普里查德(J.B. Pritchard)所著《古代近東文獻》(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s)第 240、276-279、288、299-300 頁。
問:在《申命記》21:1-9 中,他們如何處理法庭案件中無法解決的疑難,而我們又該如何處理?
答:我們在此可看到幾個要點。他們試圖找出兇手。他們承認這仍然是錯誤的。
獻祭的行為強調,即使無法捉拿真兇,這仍是一項錯誤,也是一種罪。這其中蘊含著當今西方法律所缺乏的法律概念:社群之罪。由於謀殺案發生了,最鄰近的村莊便因未能將兇手繩之以法而負有謀殺罪責,而且兇手極有可能就住在該村。 因此,村莊為其罪責獻上祭物;長老們洗手,象徵他們對這起罪行或兇手的身份一無所知,藉此遮蓋了他們的罪責。利未人和祭司並未親自獻祭,但祭司會在場以確保一切合乎規矩。當然,若兇手日後被捕,他們仍將面臨相同的審判。
根據《解經者聖經註釋》(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第3卷第130-131頁所述,在赫梯法律中,未破案謀殺案的責任首先落在田地的主人身上;若無田地主人,則由最近的村莊承擔。
今日我們必須明白,若法庭宣判某人「無罪」,這並不意味著該人確實無辜或無罪,而是指法庭認定證據不足,無法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證明其有罪。一個折衷的解決方案是「各讓一步」,正如大衛在《撒母耳記下》19:24-30中對待米非波設和西巴那樣。
問:在《申命記》21:1-9中,當我們在商業或其他決策中,面對該與誰合作、該信任誰的不確定性時,應如何處理?
答:正如羅納德·雷根總統所言:「信任,但要核實。」如果有人在小事上不誠實——尤其是當這些事對他們幾乎沒有好處時——有什麼能阻止他們在大事上不誠實,尤其是當這些事能為他們帶來巨大利益的時候?在金融業的求職背景調查中,為什麼他們要了解你的信用評分,或是你是否有賭博債務?這背後有充分的理由。
如果我要面試一位擔任高度信任職位的人選,我會問他們:假設你能從公司偷走一百萬美元,而且知道自己一定能逍遙法外,你會這麼做嗎?他們的回答不會很有意思,因為當然幾乎每個應徵者都會說「不」。但接著我會問他們為什麼?他們的答案可能與我的不同,但他們最好能立刻給出一個答案。
問:在《申命記》21:1-9 中,我們一般該如何處理決策中的不確定性?
A:以下有五項建議。
首先,要懷著謙卑的心;萬事皆有不確定性,除了神以外,無人能知。要時刻意識到自己可能會犯錯。
其次,要持續禱告。神往往不會阻止你犯錯,但祂能幫助你從錯誤中恢復。
第三,預先制定應變方案,或備用計畫。
第四,要了解人在做決定時常見的弱點。我們往往會不合邏輯地偏好自己期望發生的預測結果、最先聽到的選項,或是別人認為會發生的情況。
第五,追求信心,而非確定性。一位成功的股票交易員開始為父母進行投資。他將父母的資金投入與自己相同的股票,但隨著時間推移,他發現父母的投資回報率較低。他探究箇中原因,並發現了這個現象:當他認為某支股票可能上漲時,他會先自行投資。 而當他確信風險不大時,才會動用父母的資金。但正因他對父母的錢格外謹慎,他們的收益便不那麼可觀。若你總要等到完全確定才做決定,機會帶來的多數好處可能早已錯過。你不能過度分析並等待某件事的絕對確定性,但你可以進行足夠的分析以建立信心,同時也明白自己可能犯錯。
問:在《申命記》21:10-14中,為何會有關於女俘虜的這些律法?
A:士兵可以以有尊嚴的方式娶女俘虜為妻,否則就完全不能娶。這項律法對婦女持更高的評價,與古今多數民族的典型習俗形成鮮明對比。
唯一重大的例外,是中國海盜鄭一僑(1801-1844)率領的那支多達400艘船隻的海軍。他們擁有約40,000至80,000名水手。中國清朝曾與海盜交戰,但在損失半數船隻後被迫撤退。中葡聯軍也未能擊敗這些海盜。 最終,政府向海盜提出,若他們不再從事海盜活動,便可獲得土地與特赦。海盜們接受了這項提議,雙方均信守承諾。鄭一嫂頒布法令,規定任何強姦犯都將被斬首。海盜必須先與女性結婚,才能與她發生性關係。若背叛新婚妻子,同樣會被斬首。順帶一提,鄭一嫂其實是位女性。
在古代,當一座城市即將被攻陷時,婦女可能會穿上最華美的衣裳,以便在被俘後能以妻子或妾的身份獲得較高的地位,而非淪為普通奴隸。請注意,他們雖可將被俘婦女變為奴隸,但在未將其娶為妻子之前不得與之發生性關係;同樣地,也不能先娶為妻,事後再將其變為奴隸。
等待一個月,並換下華服,能讓女子有時間為家人哀悼——無論是已被殺害的,還是她可能再也見不到的。 這一個月能確保男子在女子脫去華服後仍真心喜愛她,同時也能確認她是否懷孕。倘若男子不喜歡這名女子——或許是因為女子也不喜歡男子——男子就必須將她釋放。為了完全釐清這一點,《申命記》第21章第14節明確指出,男子不得將她賣掉,也不得殘酷對待她。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後世的維京人中,當他們聚在一起時,可能會以女性俘虜進行易貨交易或交換。
與《妥拉》中的神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伊斯蘭教中,非穆斯林常錯誤地認為穆斯林男子最多只能娶四位妻子(穆罕默德除外,他享有特權)。事實上,根據《古蘭經》,穆斯林男子除了最多四位妻子外,還可擁有「右手所擁有的女子」。 這些是俘虜和女奴,虔誠的穆斯林男子可以隨心所欲地與她們發生關係。不過,在娶她們之前,仍須等待一個月經週期,以便確認俘虜所生的兒子是否為其親生。
「……我們隨真主的使者(願平安歸於他)出征比爾-穆斯塔利克,俘虜了一些出色的阿拉伯婦女;我們對她們心生慾望,因為我們正因妻子不在身邊而備感煎熬(但與此同時),我們也希望藉此換取贖金。於是我們決定與她們發生關係,但須遵守…… 但我們說:我們正在做一件事,而真主的使者就在我們中間;為何不向他請教呢?於是我們詢問了真主的使者(願平安歸於他),他說:『若你們不這樣做也無妨,因為直到復活日為止,所有將要出生的靈魂都將誕生。』」《穆斯林聖訓實錄》第2卷 第8冊 第3571號 第732-733頁。
《布哈里聖訓實錄》第3卷第34冊第111章第432號,第237頁;第5卷第59冊第31章第459號,第317頁;第8卷第76冊第3章第600號,第391頁,亦闡明強迫女奴發生性行為在道德上雖非總是可取,但尚屬可接受。 另見《穆斯林聖訓實錄》第2卷第8冊第3371-3376號,第733頁;《伊本·馬吉聖訓集》第3卷第2517號,第506頁。 根據《伊本·馬吉聖訓集》第1卷第89號第52頁;第3卷第1920號第158頁;第3卷第1927-1928號第162頁,與女奴發生性關係是允許的。另見《伊本·馬吉聖訓集》第3卷第1851號第117頁。
問:《申命記》21:15-17中,為何命令那人必須以這種方式分配遺產,而非任由他隨意處置自己的財產?
答:《創世記》27章;48:14節中也有類似的例子。兒子們可以預先知道自己將獲得多少比例的份額,即使父親可能更偏愛某一位妻子,或更偏愛某一位兒子。
問:在《申命記》21:15-16中,既然父親不應將產業留給幼子而輕視長子,為何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卻這樣做了?大衛為何立所羅門為下一任王,而非亞多尼雅?
A:至於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申命記 21:15-16 的誡命是在他們去世之後才頒布的。人們無須為遵守上帝尚未頒布的誡命負責。
至於大衛的情況,該律法適用於個人財產,而王國並非個人財產——儘管歷史上有些皇帝和君王可能曾如此認為。
問:在《申命記》21:15中,為什麼神[據稱]教導男人要愛一位妻子,卻要恨另一位?這難道是聖經中所描述的神所展現的公義嗎?(一位穆斯林曾如此主張。)
答:經文並未教導此類內容。《申命記》21:15-16 實際上說:「若有人有兩位妻子,一位受寵,另一位不受寵,兩人都為他生了兒子,但不受寵的妻子生了長子;當那人將產業分給兒子時,不可讓受寵妻子的兒子取代不受寵妻子的兒子,成為長子。」 (BSB)因此,若一名男子偏愛其中一位妻子而冷落另一位,他便不能將長子的權利賦予非長子的兒子。上帝絕非在說,一夫多妻的男子應當偏愛其中一位妻子勝過另一位。不過,或許這位穆斯林能就此解釋穆罕默德的行為。
當蘇阿達年事已高時,她擔心穆罕默德會休了她,於是將自己的輪次讓給了阿伊莎。阿布·達烏德《聖訓集》第2卷第2130號,第572頁
另一位穆斯林也做了同樣的事。某男子與妻子結縭多年,妻子為他生了許多孩子。他原本打算「換掉她」(馬賈的用詞),但當她同意放棄與他同居的輪次時,他便留住了她。《伊本·馬賈聖訓集》第3卷第1914號,第188頁。
問:《申命記》21:15-17中,既然長子權屬於長子,為何在《創世記》27章中,是雅各而非以掃獲得了長子權?
答:首先,有兩項與答案無關的事實,然後才是答案。雅各在《創世記》25:29-34中買下了長子名分。此外,雅各在《創世記》27章中欺騙父親以撒將長子名分讓給他,此舉是錯誤的。
答案在於:雅各和以掃所處的時代,比神在《申命記》21:15-17中頒布這條誡命早了超過400年。
問:《申命記》21:18-21中,為何律法如此嚴厲,竟允許父親因兒子不順從而將其用石頭打死?
答:這並非針對單一的違抗行為,而是針對在受到警告後仍堅決拒絕順從的情況。這條律法顯示了神對子女順從父母一事是何等重視。然而,儘管這項律法的警告極為嚴厲,但並無紀錄顯示此刑罰曾被執行過。當然,如果兒子必須先受到警告,那麼他很可能就會重新歸順。
耐人尋味的是,父母無需提供任何證據。只要平時疼愛兒子的父母如此指控兒子,這就足以成立。
問:在《申命記》21:22-23中,為何被處決者的屍體不能在樹上留過夜?
答:這是指將死者的遺體懸掛在樹上展示,而非在樹上處決。在波斯人——顯然是他們發明了這種刑罰——出現之前,我們沒有任何關於釘十字架的記載。迦太基人/腓尼基人和羅馬人後來都是從他們那裡學來的。
罪犯被處決後,其屍體會被展示給眾人看,以羞辱罪犯並警示民眾。但即便是被處決的罪犯,仍被賦予一定的尊嚴。他們會在日落前被安葬,這既是為了彰顯對全人類的尊重,或許也是為了防止野獸啃食屍體。約書亞在《約書亞記》8:29中,並未讓艾城的王屍體在樹上留過夜,很可能是因為約書亞知曉這項誡命。
問:在《申命記》21:23中,若「凡被掛在木頭上的,必受神的咒詛」,那麼若將十字架視為一棵樹,耶穌是否會受到咒詛?
答:十字架是由樹幹或粗大樹枝製成的,因此是的,可以說耶穌是被掛在樹上的。保羅在《加拉太書》3:13及以下經文中引用這節經文時,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所以,是的,這會使耶穌受到咒詛。耶穌之所以受到咒詛,並非因為祂犯了罪,而是為了替我們的罪付上代價,正如《加拉太書》3:13所說。
問:在《申命記》22:1-4中,為何一個人即使不喜歡鄰居,也必須歸還鄰居的牲畜?
答:愛鄰舍如同愛自己這項誡命,最早見於《利未記》19:18,其中也包含耶穌在《馬太福音》7:12所闡明的黃金法則:「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愛那些你喜歡的鄰舍或許很容易,但你也必須愛那些你不喜歡的鄰舍。此外,那頭牲畜並沒有做任何事,不該因此被你忽視。
「撿到誰就是誰的」或「占有即九成法律」這類觀念,在《妥拉》中是陌生的。相反地,若你撿到一隻動物或其他物品,只要主人就在附近且你知道他的身分,就應將其歸還;否則,就應代為保管,直到主人前來尋找為止。
問:在《申命記》22:5中,為何男人不該穿女裝,反之亦然?
答:聖經並未說明。考量到《舊約》與《新約》中眾多其他原則,原因似乎在於上帝不希望我們忘記,男女在家庭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
問:根據《申命記》22:5,女性穿牛仔褲,以及男女雙方都穿T恤,這樣可以嗎?
A:少數虔誠的基督徒認為這樣不妥。然而,大多數基督徒認為這沒有問題。在聖經中,男女都穿長袍和涼鞋。如今,牛仔褲和T恤既非專屬於男性,也非專屬於女性。
問:在《申命記》22:6-7 中,為何不可將母鳥與雛鳥一同帶走?
A:聖經並未說明原因,只說這是神的命令。若你將幼鳥或蛋拿去當食物,卻留下母鳥,那麼明年或許會有更多幼鳥或蛋。
問:《申命記》22:8 為何規定必須有護欄?(某位懷疑論者對此提出質疑。)
答:輕鬆一點來說,這與「人類的墮落」有關。嚴肅地說,這裡涉及一個法律概念,即因疏忽大意而構成過失致死罪(非故意殺人)。若有人從屋頂墜落致死或受傷,雖是當事人自身疏忽所致,但若屋主因疏忽大意而未採取合理的安全防護措施,屋主同樣須負責任。
問:在《申命記》22:9中,為何不能播種各種不同的種子?
A:聖經並未說明原因。然而,若年復一年種植同一種作物,會導致攻擊該作物的蟲害與真菌病害日益累積。若實施輪作,則能減少來自相同害蟲的侵害,並可避免土壤養分被耗盡。
問:在《申命記》22:10 中,為何不可讓牛和驢同負一軛?
答:聖經並未說明原因。然而,牛和驢的力量往往不同,行走的步調也各異。因此,這條誡命與《箴言》12:10一同,都關乎要善待動物。
問:在《申命記》22:11中,為何不可將羊毛與細麻混紡?
答:聖經並未說明。從功能上來說,羊毛作為隔熱材料非常實用,即使受潮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將羊毛與亞麻交織在一起,可能會降低衣物作為隔熱材料的效能。
問:在《申命記》22:11中,我們今天可以將羊毛與細麻混紡穿著嗎?
答:可以。我們是憑著聖靈的新方式事奉,而非憑著書面律法的舊方式(羅馬書 7:6;哥林多後書 3:6-7;參羅馬書 2:29)。雖然我們仍遵守律法的道德要求,但不再遵守禮儀、飲食和服裝的規條。
問:在《申命記》22:13-21中,驗證婦女是否為處女的標準是新婚之夜的床單,還是如《民數記》5:13-22所述,讓不忠的妻子飲用苦水?
答:兩者皆屬實,只是適用於不同情境。《申命記》22:13-21 論及婚前情況,《民數記》5:13-22 則論及婚後情況。更多資訊請參閱《當批評者提問》第 127 頁,以及海利(Haley)所著《聖經所謂的矛盾之處》第 258-259 頁。
問:在《申命記》23:1中,為何閹人不得進入會眾?
A:聖經並未說明。但我們知道,某些異教神明的祭司必須接受閹割才能擔任職務。另有些人則是為了在宮中服事,特別是服事婦女,而遭閹割。在後世,從桑給巴爾及東非其他地方運送奴隸的穆斯林,往往會閹割男性奴隸。
經文並未說閹人不能事奉或敬拜神,只是說他們不能進入會眾之中,也就是會幕,當然後來也包括聖殿。這是對神所創造之男性本性的殘害。
但在新約時代,並無此類禁令。所有人,無論曾接受過何種手術(無論是自願或非自願),無論過去如何,都受到邀請。唯一的例外是那些宣揚異端教義的人(《約翰二書》9-11節),以及那些未悔改的罪人與行惡之人(《哥林多前書》5:2-5,9-13;《提摩太後書》3:5;《啟示錄》2:20-23)。
問:在《申命記》23:2中,為何私生子的後裔直到第十代都不得進入會眾?
A:希伯來文的詞義並不明確。它可能指非婚生子女,也可能是指因禁忌關係或婚姻所生的子女;例如亂倫,亦可能同時包含這兩種情況。 《利未記》18:16-20;20:10-12、14、17-21 列出了各種被禁止的婚姻類型。無論如何,神有權選擇祂所喜悅的任何人進入祂的會眾。聖經並未直接說明神的理由,但有四點可供推斷。
1. 這節經文及其他經文似乎符合某種模式。若被視為不潔,人便不得進入會眾之中。這包括接觸過屍體的人,以及患有傳染性皮膚病的人。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在道德上犯錯,僅僅是他們在禮儀上被視為不潔。
2. 「不潔」並不意味著該人正在犯罪、比他人更罪孽深重,或是「罪孽太重」而無法進入。例如,祭司(大祭司除外)理應安葬他們的近親,這會使他們變得不潔。在贖罪日當天,帶領代罪羊進入曠野的人,因執行這項任務而變得不潔,但他所做的正是上帝所吩咐的。
3. 不得進入會眾之中,這是一種羞辱,但這羞辱不在於孩子,而在於父母。然而,身為私生子並不意味著不能被神使用。耶穌的祖先法勒斯,便是猶大的私生子。在《士師記》中,基列人士師耶弗他被神使用,擊敗了亞捫人。 耶弗他母親的背景雖使他與同父異母的兄弟們產生了糾紛,但這並未妨礙神使用他。
4. 這項規定僅適用於舊約時代以色列人的會眾。在新約時代,所有尋求神的人,不論國籍或出生背景,都歡迎進入神的教會。
問:在《申命記》23:3中,為何亞捫人和摩押人直到第十代都不得進入會眾?
答:根據《申命記》23:2,凡出自禁婚關係者,其後裔直至第十代皆不得進入會眾。
原因在於,孩子不僅在非婚生情況下被視為「私生子」,若出自「非法」婚姻所生,同樣被視為「私生子」。神吩咐以色列人不可與以色列以外的人通婚。關於私生子為何被排除在會眾之外,請參閱對《申命記》23:2的討論。
若某人被歸類為亞捫人或摩押人,並非因為這些民族最初是羅得與他女兒們的後裔,而是因為他們對以色列懷有極大的敵意。這主要源於亞捫人「未曾做的事」,以及摩押人「所做的事」。 當以色列人經過時,亞捫人未曾給予任何幫助或食物。此外,請記住摩押王巴勒曾僱用巴蘭詛咒以色列人(參見《民數記》22-24章)。巴蘭建議巴勒讓摩押女子與以色列男子同寢,使以色列人在神眼中成為可憎之物。
當然,若某人是「歸向耶和華的外邦人」(以賽亞書 56:6),例如路得,那麼「你的民就是我的民,你的神就是我的神」(路得記 1:16)。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以色列人沒有完全接納路得的歸信與國籍變更。 事實上,根據《路得記》4:21-22、《馬太福音》1:5-6及《路加福音》3:31-32的記載,大衛王正是路得的曾孫。同樣地,《以賽亞書》56:3也指出,那些與耶和華結盟的外邦人不會被排除在神的子民之外,儘管有些人將《以賽亞書》56:3解讀為與末世有關。
問:在《申命記》23:3中,所謂的「第十代」是指從被禁止的婚姻開始算起的第十代,還是從進入應許之地開始算起的第十代?
答:兩種解法皆有可能。然而,更可能是指從被禁止的婚姻算起的第十代。
問:在《申命記》23:7-8中,為何以東人和埃及人直到第三代都不得進入會眾?
答:原因可能與亞捫人和摩押人不得加入會眾直到第十代的情況相似。聖經僅記載此事,並未說明全知的神為何如此吩咐。不過,原因可能是以東人與以色列人的血緣關係更為密切,而埃及人原本對以色列人待之以善。
問:在《申命記》23:17 中,「所多瑪人」是指什麼?
A:根據《斯特龍經文對照表》、《新國際版聖經》(NIV)及《NET聖經》,此處指的是男妓。《新欽定版聖經》將其譯為「變態者」,而《直譯聖經》(傑伊·P·格林)則譯為「同性戀者」。《BSB聖經》則譯為「聖所妓女」。
問:在《申命記》23:17中,同性戀是否僅因與偶像崇拜有關而受到譴責,正如某些「新時代」人士所言?
A:不,就像獻嬰為祭和賣淫一樣,無論上下文為何,同性戀都受到絕對的譴責。這並非孤立的經文,因為《利未記》18:22、24;《利未記》20:13;《羅馬書》1:26-27,以及《哥林多前書》6:9-10也都譴責同性戀。 更多資訊請參閱《當邪教徒提問》第44頁關於《羅馬書》1:26-27的討論,以及《當批評者提問》第127-128頁。
問:在《申命記》23:18中,為何某些人的收入不應帶進神的殿中用來履行誓願?
答:神並不欣賞人們將不屬於自己、而是從他人那裡搶奪來的錢財獻給祂。在希伯來語中,「狗」(BSB譯本譯為「男性」)顯然是對男妓的俚語稱呼。在迦南和腓尼基崇拜阿斯塔特(Astarte)的儀式中,男女賣淫都很普遍。但即使某件事很普遍,這也不代表它就較不令人厭惡。 同樣地,大衛本可以隨意佔用將要建造聖殿的那塊土地,但他堅持要付錢購買那塊地。同樣地,那些(姑且這麼說)是「賺來」的,或是藉著行惡得來的錢財,都不適合作為獻給神殿的禮物。
在《路加福音》19:1-10中,當貪腐的稅吏撒該信了耶穌後,他決定向自己欺騙過的人償還損失,並將自己一半的財產(主要來自欺詐所得)分給窮人。
問:申命記 24:1-22 與當時的其他法律相比如何?
答:在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公元前1755-1750年)第14條和第22條中,綁架和搶劫均處以死刑。而在赫梯法律中,則未考慮勞動者的權利。
問:在《申命記》24:1-4 中,為何這項關於離婚的教導與《馬可福音》10:2-12 及《哥林多前書》7:10-16 顯然不同?
答:耶穌在《馬可福音》10:5中已給出答案:神允許離婚,是因為人的心剛硬。在《舊約》(《瑪拉基書》2:16)中,神說祂憎惡離婚。
當我們能為某件事辯稱其並不違背聖經,卻知道神仍然不喜悅這件事時,我們就不該去做。羅馬書 14:23 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雅各書 4:17 則說,人若知道該行善,卻不去行,就是犯罪。
問:在《申命記》24:1-5中,若妻子在離婚後曾與他人再婚,為何這對夫妻不能復婚?
答:聖經並未說明原因,但本章的經文都與在百姓中保持聖潔的標準有關。離婚雖然在舊約時代是被允許的,但絕非可以輕率對待之事。若一名婦女在丈夫之間「來回變換」,這看起來便不太聖潔。此規定同時也凸顯了離婚的嚴肅性。
這幾乎與伊斯蘭教截然相反,在伊斯蘭教中,離婚可以簡單到只需丈夫說三遍「我與你離婚」即可。而且,若離婚的夫婦想復婚,在伊斯蘭教中,他們必須等到該女子與另一名男子完成婚姻關係,且該婚姻已解除(無論是透過離婚或該男子死亡),才能復婚。 在伊斯蘭世界中,曾有部分男性以「穆斯塔希爾」(mustahil)為業,這是一種男性婚姻妓女。若一對離婚夫婦想復婚,他們會付錢給一名穆斯塔希爾,讓他與該名女性進行為期一天的臨時婚姻,之後他們才能重新結合。 若您有所疑惑,請注意:針對男性並無此類規定。因此,若您正在尋找職業或第二份工作,有些職業選擇是基督徒男性無法從事,但穆斯林男性卻可以。關於「穆斯塔希爾」在伊斯蘭教法中的相關記載,請參閱《阿布·達烏德聖訓集》第2卷第2192號,第592-593頁; 第2卷第2302號第629頁;布哈里聖訓集第7卷第63冊第186、187號第136頁;伊本·馬吉聖訓集第3卷第1933-1936號第165-168頁。
問:《申命記》24:15 是否要求我們必須在每一天結束時支付員工工資?
答:通常基督徒雇主無需如此。作為舊約律法的一部分,《申命記》24:15 並非要求每天向所有工人支付工資,而是針對那些需要幫助的貧窮與困苦工人。儘管如此,我們仍應在發薪日適當時機支付員工薪資,不可扣留款項。但對當今時代而言,一個重要的應用原則是:在承諾的時間內,支付你所承諾且應付的款項;拖延支付即是欺騙他人。
將這項教導與「不可欺壓窮人」(雅各書 5:4)的原則結合起來,再加上奴隸制僅限七年,且期滿時奴隸會獲得禮物,這顯示當時的社會預期窮人能夠透過自己的勞動擺脫貧困。然而,在許多社會中,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這都並非可能之事。
問:在《申命記》24:16中,為何說不應因父親的罪而處死子女?畢竟《撒母耳記下》21:5-9中掃羅的兒子們,以及《撒母耳記下》12:15-18中大衛與拔示巴的嬰兒,不都因父親的罪而被處死嗎?
A:掃羅的兒子們同樣有罪。在掃羅和約拿單死後,《撒母耳記下》3:1 記載,掃羅家(即掃羅的兒子們)與大衛之間的戰爭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關於這一點,你可以參閱《撒母耳記下》第 3 章和第 4 章。
在《撒母耳記下》21:5-9中,掃羅的七個兒子是指掃羅與亞雅的女兒利斯帕所生的兩個兒子,以及掃羅的女兒米拉所生的五個兒子。 (請注意,有兩位名叫米非波設的王子;約拿單的兒子倖免於難,而掃羅與利斯帕的兒子則未能倖免。)根據《撒母耳記上》13:1的記載,掃羅登基時年三十歲,在位共四十二年。
至於拔示巴所生的嬰兒,無論是這段經文還是現代經驗都顯示,幼童往往要為他人的惡行承擔後果。神可以按祂的旨意取走生命,但《申命記》24:16 說,不可因父親的罪而處死兒女。
相較之下,在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第230條中,有時兒子會被處死以代替父親。例如,若建築師因疏忽導致業主的兒子死亡,則建築師的兒子便會被處死作為懲罰。波斯人、馬其頓人及其他民族也曾因父親之罪而處死兒子。
問:《申命記》25:3為何規定鞭打不得超過四十下?
答:聖經並未說明,但若無上限,受刑者可能會被鞭打至死。事實上,在羅馬時代,有些被判處釘十字架的罪犯最終並未被處以該刑,因為鞭打過於嚴酷,以致他們在被釘十字架前便已死亡。相較之下,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第200條規定鞭打上限為60下。 後來亞述人的鞭刑次數介於40至50下之間。在《哥林多後書》11:24中,猶太人根據這節經文施以39下鞭刑。這節經文雖說40下,但猶太人只打39下,以防萬一數錯。當耶穌被鞭打時,是羅馬人而非猶太人施刑,因此我們無從得知耶穌究竟承受了多少鞭打。
在摩西時代,鞭打很可能採用埃及的方式,使用棍棒而非皮鞭,當時罪犯會被平躺在地上,並被捆住手腳。
問:在《申命記》25:4中,為何在牛踹穀物時不能給牠套上嚼環?
答:這個問題的答案包含兩部分。
具體而言,這是對動物的一種仁慈。農夫可能會這麼做,以防止牛吃掉任何穀物。但這裡的原則是:既然農夫從牛的勞作中獲益,牛也應該分得一部分好處。
一般而言,若一個人或一隻動物正在為帶來益處而勞作,就應當允許牠們分享這些益處。《哥林多前書》9:9 和《提摩太前書》5:18 都引用了這節經文,論及教會應當支持牧師——因為牧師正為教會帶來益處。
問:在《申命記》25:5-10 中,為何已故丈夫的兄弟必須娶那寡婦為妻?
答:這並非強制性規定,因為男子可以拒絕,但若拒絕,便會蒙受「不穿鞋」的羞辱。 當然,在丈夫尚在世時與其兄弟發生性關係即屬通姦,正如《利未記》18:16;20:21所明確警告的。這被稱為「兄娶嫂制」,源自拉丁文「levir」(即「姐夫」)。在當時的社會中,這種婚姻制度的實施有諸多原因。
此處希伯來文「兒子」一詞(ben)可視上下文意指「兒子」或「子女」。希臘文《七十士譯本》、約瑟夫斯以及許多猶太拉比皆將其解釋為「子女」,儘管部分猶太拉比則解為「兒子」。在《民數記》27:4-8 撒路斐哈德的案例中,當沒有兒子時,女兒便會繼承產業。 《創世記》38:8-10 和《路得記》4:1-17 中,所指的也可能是「子女」而非「兒子」。
《申命記》25:5-10 教導,若有人去世時沒有子女,其兄弟有責任娶寡婦為妻,而長子將承繼已故兄弟的姓氏。 相關例子見《創世記》38:8-10、《路得記》1:11-13 及《路得記》3:12-4:10。波阿斯不僅重視做正確的事,也重視以正確的方式行事。
在很久之後,即十七世紀末,殖民地中有一對富裕但無子的夫婦,收養了一名將繼承他們財產的年輕男子;條件是他必須將姓氏改為他們的姓氏:彭伯頓(Pemberton)。
至於那位女子,他們會確保她能獲得新丈夫的經濟支持,日後則由孩子來供養。在當時的社會中,並沒有官方的政府長者照護制度。
在《聖經》以外的古代中東,努茲泥板也記載:當父親為兒子娶妻後,若兒子去世,該女子便須嫁給另一位兒子。其他古代文化,如赫梯人和亞述人,也實行相同的法律,只是亞述人有一項特殊規定。 若一名女子僅與未婚夫訂下婚約,而未婚夫去世,則未婚夫的兄弟必須娶她為妻。對西方人而言,兄終弟及婚制似乎非常奇怪,但許多其他文化卻認為這是自然之事。維基百科指出,斯基泰人、後來的庫德族、中國的匈奴、匈人、 吉爾吉斯人、印尼的卡羅族、許多索馬里人、奈及利亞及喀麥隆北部的曼比拉族、奈及利亞部分地區、肯亞西部的馬羅戈利族、祖魯族、辛巴威的肖納族,以及南蘇丹的丁卡族和努爾族都曾實行過這種習俗。
自新約時代以來,鑑於《提摩太前書》5:8 誡命的嚴格性質,普遍認為信徒應當照顧自己的家庭,包括其大家庭。雖然當今基督徒已無兄娶嫂之制,但我們仍應在經濟上幫助大家庭成員。
問:在《申命記》25:5-10中,為何律法與《創世記》38章中關於猶大、俄南和他瑪的情形有所不同?
A:請記住,在猶大那個時代,摩西律法尚未頒布。猶大認為自己對他瑪負有責任,但他選擇不履行這項責任,此舉違背了他的良心。
問:在《申命記》25:11-12中,為何律法規定要砍斷那名婦女的手?
A:此處的希伯來文動詞指涉的是暴力行為,而非單純的意外。舊約中有多處論及兩性的尊嚴。例如,《申命記》21:10-14 規定不得侵犯女俘虜;而失去丈夫寵愛的妻子,其子女的繼承權也不應因此受損。 權利與責任並存。即使在戰鬥中,也有不可逾越的界限。此舉可能對男子造成永久性傷害,影響其生育能力及夫妻關係。
這是《妥拉》中唯一一處規定要「割除」某個部位作為懲罰的經文。相較之下,其他近東法律以及後來的伊斯蘭教法,則有其他實施殘割的理由。例如,在亞述,若男子在街上親吻非自己妻子的女子,其嘴唇便會被割除。
問:《申命記》25:13-15、《箴言》11:1;20:10,23 以及《利未記》19:35-36 中,為何規定不可使用不同的秤?
答:這指的是商人販售穀物或其他物品時使用較輕的秤砣,而收購時卻使用稍重的秤砣這種惡習。 當然,若被抓到,這罪行極為嚴重;但在神眼中,即使未被抓到,其嚴重性亦不亞於被抓到。然而,當你誠實行事時——即使世上無人知曉——這便榮耀了神。根據《阿摩司書》8:5,顯然在阿摩司的時代,這仍是一個問題。
問:在《申命記》25:17-19中,為何要將亞瑪力人從地上除滅?
答:亞瑪力人是亞瑪力的後裔,亞瑪力是《創世記》36:12中所記載以利法之子、以掃之孫。根據《申命記》25:17-19,亞瑪力人曾偷襲以色列人,殺害了那些年老體弱、落後的百姓。 以色列人曾在《出埃及記》17:8-16和《民數記》14:39-45與他們交戰。掃羅在《撒母耳記上》15:1-3與他們交戰,大衛則在《撒母耳記下》1:1與他們交戰。在希西家時代,《歷代志上》4:41-43中再次提到他們。
問:《申命記》26:1-4中,百姓被吩咐要將自己的土地視為產業。對今日的我們而言,哪些事物可被視為產業呢?
答:「產業」是指你本不配得,卻由父母或他人傳給你的事物。它可以是我們的國家、法律、土地、財富、時間、健康、教會,以及我們所居住的社區。我們可以珍惜它,也應該好好照管它,但不應驕傲自大,以為自己比他人更配得這些。
正如《申命記》26:2-4 所示,我們應當為此向神心懷感恩。我們也應當懷抱愛心,與他人分享。
問:在《申命記》26:2中,我們今天除了向神獻上供物之外,還有哪些方式可以將初熟之物獻給神呢?
答:如果你曾失業,而剛找到新工作,你會等到站穩腳步、銀行裡有足夠的存款後才獻給神,還是會立刻獻給神呢?相反的情況是,當你有一項良好的投資(例如股票)時,你會把所有資金都投入其中,並以「先讓它增值」為由推託,還是會立刻獻給神呢? 當然,直接捐獻股票股份也是可以的,而不必先變現部分股票,再捐獻現金。
你可以將你時間的初熟之物獻給神,而不只是在疲憊之後剩下的零碎時間。
問:在《申命記》26:5-10中,以色列人獻上初熟之物時,為何要說這些話?
答:獻上初熟之物和十分之一,不僅僅是一項商業交易;這是一項敬拜的行為。他們在獻上供物時,應當在心中默念並思考這些事。他們要記住自己究竟是誰,以及這些供物從何而來。這也是一項集體敬拜的行為;眾人聚集在一起,能夠聽見他人如此宣告。
問:在《申命記》26:13-16 中,為什麼人們需要向神作證,表明自己沒有私自食用任何什一奉獻?
A:顯然,神早已知道他們做了什麼、沒做什麼。但這在神面前的莊嚴見證會被他人看見,若有人在神面前說謊,將招致更深的罪咎。
問:在《申命記》26:16-19中,這段經文的重點是什麼?
A:這段經文總結了《申命記》12:1-26:19的整個規定部分。它從宏觀層面概括了神賜予百姓的祝福,以及百姓因所立的這份盟約而在神面前應盡的責任。
問:在《申命記》27:1中,為何長老們以及摩西都要吩咐百姓?
A:這是《申命記》中唯一一處提到長老與摩西一同吩咐百姓的地方。摩西年事已高,即將離世,無法親臨該儀式現場。經文指示百姓在進入應許之地後,須在基利心山與以巴路山上所做的事;但摩西曾被告知,他將在百姓進入應許之地之前離世。 順帶一提,在《申命記》1:1、5(第一篇講話的開頭)、4:41、44(第一篇講話的結尾)、5:1(第二篇講話的開頭),以及此處《申命記》27:1(第三篇講話的開頭),摩西皆以第三人稱被提及。
問:《申命記》27:2-8 中,為何要將這些話語顯著地記錄下來?
答:最初誦讀這些話語的人雖然能聽見,但此舉是為了讓所有人——無論是當時還是將來——都能清楚地閱讀。
問:《申命記》27:4-14中,為何他們在此重新確認承諾?
答:這是一次規模極大且僅此一次的集會,他們並非在訂立新約,而是重申現有的約。這類似於年邁的夫婦決定舉行第二次婚禮儀式,以重申他們的婚誓。 其他「更新」(而非「訂立」)盟約的例子包括:百姓再次確認嫩的兒子約書亞為他們的領袖(《約書亞記》24章)、所羅門聖殿的奉獻儀式(見《列王紀上》8章及《歷代志下》5章),以及在某種程度上,希西家所舉行的大逾越節慶典(見《歷代志下》30章)。最後一項雖非獨立的更新儀式,但當時獻上了更多祭物,並額外慶祝了七天。
問:在《申命記》27:4-14 中,我們應該在何時進行承諾的更新?
答:雖然重申承諾並非強制要求,但一般而言,進行這樣的儀式是好的,藉此提醒你所帶領的人,以及你自己,關於先前全心全意事奉神的承諾。具體來說,在《申命記》第27章中,我們看到他們在展開一項重要任務之前進行了重申承諾,因為在那時,人們極易面臨妥協並追隨別神,或是懶惰而試圖敷衍事奉神的巨大誘惑。 在《列王紀上》第8章和《歷代志下》第5章中,如同聖殿的奉獻儀式,當我們將建築物或嬰孩獻給耶和華時,也應進行重申。如同《歷代志下》第30章中希西家的例子,當我們或我們所帶領的人民,曾停止全心跟隨神,但已悔改並渴望再次全心跟隨祂時,我們便可以舉行重申儀式。
問:在《申命記》27:5中,為何建造祭壇時不可使用鐵製工具?畢竟與石器、較軟的金屬或徒手相比,鐵製工具能呈現更美觀、更精雕細琢的效果。
答:聖經雖未明言,但我們可以從兩點推斷原因。首先,希伯來人當時沒有鐵製工具,必須仰賴周邊列國供應。那時中東地區尚未進入鐵器時代。埃及人雖然早在千年前就擁有精良的鐵製工具,但在埃及仍屬罕見,因為當時只能透過鍛打隕鐵來製成。 因此,雖然他們知道鐵的存在,但工具卻極為稀少,因為(除了赫梯人之外)大多數文化都不懂得如何建造溫度足夠高的熔爐來冶煉鐵。其次,鐵製(非鋼製)工具起初雖能呈現美觀的效果,但若石頭上殘留了鐵屑,日後這些鐵屑會生鏽,使石頭變成難看的褐色。
這對今日的我們而言,蘊含著一個隱喻。當我們為上帝做事時,無論是出於自私的動機,或是使用不道德甚至不敬虔的手段,結果或許能持久,但其中仍帶著一種醜陋——這正是人類在缺乏上帝指引,甚至違背祂心意的情況下,試圖為祂做事所產生的悖論。 試想那些聲稱「為耶和華」而征服王國或擄掠百姓的征服者,甚至包括羅馬天主教的宗教裁判所。有時候,神寧可讓人懶惰無所作為,也不願看到有人假借祂的名義行惡。
問:在《申命記》27:9中,以色列人成為「耶和華的子民」有何重要意義?
答:這有兩個層面,都在《申命記》27:12-13中闡明。因為這民族在耶和華眼中是特別的,神會特別賜福於他們的順服;另一方面,若他們悖逆神,所受的咒詛將比其他民族更為嚴厲。請記住,以色列人比當時其他民族更清楚神的旨意,他們不僅要為自己所知的事負責,也要為自己立志成為神的子民這項承諾負責。
對於新約信徒而言,《雅各書》3:1 指出,不應有太多人成為教師,因為教師將受到更嚴格的審判。至於未信主的人,《彼得後書》2:21 則說,人若不認識真理之道,倒比認識了卻拒絕它更好。
問:在《申命記》27:12中,為何是基利心山和以巴路山?
答:聖經並未說明,但我們可以看到這兩座山正位於那地的正中央,示劍城就位於兩山之間。 基利心山位於耶路撒冷以北約 28 英里處,以巴山則位於耶路撒冷以北約 40 英里處。兩山分別位於約旦河以西約 24 英里和 18 英里處,其間有一條隘口;示劍位於這條狹窄隘口的東側,距離約旦河約 18 英里。根據《約書亞記》8:33 的記載,利未人就站在兩山之間的示劍。
你將攀登哪座山——以巴山還是基利心山?更多資訊請參閱雷蒙德·布朗(Raymond Brown)所著《申命記的信息》(The Message of Deuteronomy)第23頁。
問:在《申命記》27:15-26中,為何所有百姓都需要在此說「阿們」?
答:這絕非僅僅表示他們認為這是個好主意,或是表示同意。相反地,這是他們以宣誓的方式,自願臣服於這律法及其後果。他們是為了自己和子孫後代而確認這項盟約。
類似地,在以撒哈頓的尼姆魯德條約中,「阿們」一詞被用來使條約簽署者宣誓,也是赫梯士兵的回應。參見懷斯曼(Wiseman)所著《附庸條約》(Vassal-Treaties)第26頁,以及《古代近東文獻》(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s)第353-354頁。
問:在《申命記》27:19 中,為何有人會因與外族人、孤兒和寡婦的關係而遭受咒詛?
答:這是《申命記》27:16-19 關於不當對待他人的段落之一。這項咒詛針對那些利用或無故傷害境內外來者,以及其他無法發聲為自己辯護之人的行為。 聖經在此並未明確指出作惡的特定動機;可能是貪婪、厭惡窮人或外邦人,或是純粹為了施虐的樂趣;無論出於何種動機,都是錯誤的。聖經在此對於具體禁止哪些行為的描述極為模糊。 此處無需更多細節,因為這已涵蓋了所有對無力自衞者所做的不公或不仁之舉。這正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原則的另一面。
問:在《申命記》27:21中,為何要對與動物發生性行為的人發出這項詛咒?
答:根據雷蒙德·布朗(Raymond Brown)所著《申命記的信息》(The Message of Deuteronomy)第266頁所述,這是敬拜者與赫梯諸神合而為一的表現之一。
問:在《申命記》27:24中,為何秘密襲擊會受到詛咒?
答:殺人犯或強盜若公然襲擊,勢必會被抓,這顯然是愚蠢的。但重點在於,即使是以秘密方式進行,且隱瞞得天下無人知曉,神依然知曉。切勿背後捅刀他人。
問:在《申命記》28:1-14中,這些祝福主要分為哪些類別?
A:包括農業(28:8、11a、11c、12a)、家庭(28:11b)、財富(28:12b)、軍事(28:7、10、13)以及屬靈(28:9)。
問:《申命記》第28章中,《哀歌》為何與本章如此相似?
A:兩者的文風截然不同,因為《哀歌》是在一千年後以精確而詩意的風格寫成的。然而,《聖經知識註釋:舊約》第1209頁指出,兩者在內容上有十五處相似之處。這可能是因為《哀歌》的作者(極有可能是耶利米)刻意要表明,所發生的災難並非偶然事件,而是上帝刻意應驗《申命記》第28章中的先知性咒詛。
整卷《哀歌》可被視為對《申命記》29:24所提問題的回答。
問:《申命記》28:15-68 中的咒詛,為何比《申命記》28:1-14 中的祝福長四倍?
答:在古代宗主條約中,慣常會在條約末尾列出祝福與咒詛。其中,因違反條約而招致的咒詛通常比祝福更多。保羅曾提到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處於咒詛之下;當他們違背律法時,這確實是事實。然而,與《申命記》不同的是,宗主條約中並未包含寬恕的條款。
問:在《申命記》28:20中,此處所預言的「混亂」是指什麼?
A:這個詞最好譯為「恐慌」。你可以將其視為神所降下的恐慌。在《出埃及記》14:23-28中,描述埃及人溺斃於紅海的情景時,也使用了同一個詞。
問:《申命記》28:28-40 與《申命記》20:5-8 所載的服兵役豁免條款有何關聯?
A:三項服兵役豁免的條件分別是:若有人剛種下葡萄園、若已與妻子訂婚,或是若他害怕上陣作戰。《申命記》28:30 提到了其中兩項,即「已與妻子訂婚」和「種下葡萄園」。《申命記》28:39-40 詛咒那些不順從的人,使他們雖種下葡萄園卻無法享用其果實。 《申命記》28:28、34、65 提到他們會陷入瘋狂、顫抖、恐慌(混亂)之中。
問:《申命記》28:53-57中,為何神決定讓悖逆的以色列人成為食人者並吃掉自己的兒女?
答:神並非樂見此事,而是警告他們,悖逆的懲罰將是耶路撒冷遭受如此嚴重的圍城,以致祂預見此事必將發生。不幸的是,根據《列王紀下》6:24-29 以及《耶利米哀歌》2:20;4:10 的記載,此事確實發生了。
問:在《申命記》28:64;4:27中,為何預言了被擄之事?
答:這件事發生在北國——當亞述人在公元前722年征服該國時;也發生在南國——當巴比倫人在公元前586年征服該國時。 但這對最初的讀者來說似乎並不令人太過震驚,因為正如肯尼斯·A·基欽(Kenneth A. Kitchen)在 J.B. 佩恩(J.B. Payne)所著的《舊約新視野》(New Perspectives on the Old Testament)第 507 頁,以及基欽自己的《聖經》(The Bible)第 120-122 頁中所提到的,早在約公元前 1800 年,在聖經以外的歷史中,征服者將被征服的居民流放的情況便已為人所知。
問:正如穆斯林阿赫邁德·迪達特所言,《申命記》28:68 是否預言了第二次在埃及的奴役?
答:這是一項有條件的預言,前提是他們持續悖逆。這並非預言將被擄至埃及,而是預言他們會自願逃往埃及。在巴比倫人將大多數猶太人流放至巴比倫之後,許多留下來的人選擇逃往埃及,並帶上了不情願的耶利米。耶利米書41:11-44:30對當時發生的事情有詳盡的記載。
後來,當羅馬人在西元70年鎮壓猶太人起義並攻佔耶路撒冷後,根據約瑟夫斯《猶太戰爭》第六卷第九章第2節的記載,他們將一萬七千名成年猶太人送往埃及從事苦役,並將所有未滿十七歲的人販賣為奴。 根據耶柔米《致耶利米書》第31封信的記載,約公元135年,羅馬皇帝哈德良亦將許多猶太人賣為奴隸。
問:《申命記》29:1-29 是對《申命記》28 章的總結,還是《申命記》30 章的引言?
答:兩者皆是,因為這段經文可視為過渡部分。它既是对前文的總結,也是對後文的引言。猶太教聖經將《申命記》29:1 稱為《申命記》28:69。
問:在《申命記》29:3-4中,為何神蹟奇事本身無法引領人信靠上帝?
答:這是因為人的罪性,以及他們善於找出其他解釋,因此需要神的自我啟示。 當時的上帝子民看清了這一點,並將此傳給他們的子孫後代,而子孫後代又將之傳給他們的後代。然而,許多時候,子女並未從父母的艱辛中汲取教訓;他們堅持要親身經歷艱辛才能領悟。約翰福音 2:18-21;6:30;9:40-41;10:38;13:7 及其他經文皆顯示了同樣的情況。
問:在《申命記》29:16-18 中,有些教會信徒是如何試圖「迴避」順服神的?
答:他們表面上或許一切都做得正確,在許多方面也順服神,但可能有一兩個方面,他們錯誤地認為「神在這件事上的命令不適用於我」。 這可能是一種自我合理化的藉口:他們認為為了銷售必須說謊;因為覺得婚姻不幸福,所以必須在性方面放縱;因為神沒有給予足夠的供應,所以必須偷竊;他們認為自己的暴脾氣或粗俗言語是性格使然,因此無妨;或者他們認為只要在暗中行事,別人就不會發現,所以可以為所欲為。 但神知道一切,而且神並沒有「豁免」任何人,使他們無須在祂裡面追求聖潔。基督並非來站在我們這邊,而是來使我們成為祂的子民,並站在祂這邊。
問:在《申命記》29:18 和《希伯來書》12:15 中,這裡所說的「苦毒」根源是什麼?
答:人們——即使是信徒——也可能因多種原因而心生苦毒。這可能是源於當前的艱難處境、對他人的嫉妒,或是總體上不接受神正在做的事。若你覺得神不在乎,或是對神心懷憤怒,這便可能導致你去追隨某個偶像,或是打破抵擋犯罪的防線。 主要原因包括背離神(28:20);悖逆的行為(28:15、20、45、58);對神的忘恩負義(28:47);以及敬拜別神所帶來的後果(28:64;29:16-17)。
然而,希伯來文和希臘文所用的並非單純的「苦毒」,而是「苦毒的根源」。這裡描繪的意象,是一株有毒的植物,隨著敵對環境的滋養,隨時間推移而日益壯大。
問:在《申命記》29:18 和《希伯來書》12:15 中,當今有些人是如何變得苦毒的?我們又該如何避免自己陷入這種境地?
答:首先,要認清其中的危險。其次,向神禱告,求祂保守你免於陷入其中。第三,下定決心「劃清界線」,決不讓自己變成那樣。第四,將目光定睛在神和祂的應許上。最後,要明白這世界終究是暫時的,正如《哥林多後書》4:17 所說,我們現在所受的苦楚,與將來在天上要得的喜樂相比,根本微不足道。
問:在《申命記》29:28中,為什麼神要將祂那悖逆的子民連根拔起,並驅逐到另一片土地?
答:讓我們反過來思考這個問題。如果他們悖逆神,那麼他們為何會以為神還希望他們繼續享受祂所賜給他們的土地呢?如果百姓選擇背離神,神也可以背離他們。這在流亡期間就發生了。從另一個意義上說,我們都是流亡者,因為人類自從被逐出伊甸園以來便是如此。
問:在《申命記》29:29中,所謂「隱秘的事屬於上帝,但祂所啟示的事卻是我們永遠的」,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答:此處區分了兩種知識。
1. 隱秘(未揭示)之事,即神尚未向我們啟示的事。我們無須去了解或遵行這些事。其中有些事,我們可能要等到進入天國才會知道;而另一些事,我們或許永遠都無法知曉。不過這沒關係。正如《以賽亞書》55:8-9 所說,神的意念高過我們的意念,祂的道路高過我們的道路。
2. 已啟示(揭露)之事,即神已向我們啟示的事,我們有責任去了解、遵行,並教導我們的兒女與他人。
問:在《申命記》30:1-2中,我們可能會認為以色列人極其愚昧,明明看見了這些事,卻仍背離神。但今日世人看見了神哪些作為,卻依然沒有吸取教訓呢?
答:管教未必對任何人都有幫助;這取決於他們是否接受並悔改。有時管教反而會讓人更加頑固。是否有些罪,即使人們已經看見了嚴重的負面後果,卻仍然一再犯下?不僅是毒品和酒精,還包括純潔、誠實,以及善待他人等方面。亞干和猶大追求物質利益;基甸和參孫則基本上是在崇拜自己。
問:在《申命記》30:6中,是神為以色列人行了心上的割禮,還是如《申命記》10:16所說,本該由以色列人自己去行?
答:這就像在問:我們是否對信仰負有責任,還是神賜給我們信心?正確的答案是兩者皆是,因為無論是在得救,還是獻身於神,神與人之間都存在著互動。神為我們心靈行割禮這件事,在《歌羅西書》2:11中也有論及。
問:針對《申命記》30:11-14 和《羅馬書》10:8,若有人說聖經太難理解,你會如何回應?
答:有時候這可能只是個藉口:除非我能完全理解,否則我就不必遵守其中任何部分。但對於那些確實對此有真切異議的人,答案有以下三點。
首先,聖經在理解層面上是「多層次的」。有些部分非常簡單,連小學生都能完全理解。即使是三年級學生,也知道長大後該選擇成為「好人」還是「壞人」。所有人都能明白:上帝創造了一切,我們都犯了罪,耶穌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並從死裡復活。 我們需要悔改並信靠祂。另有些部分則非常複雜,連學識淵博的學者都在苦思某些教義的深意。例如,上帝擁有多少關於假設情境的元知識?我們是如何生來就具有罪性的?當撒但試探耶穌時,耶穌是否毫無瑕疵? 在復活時,我們的身體將如何既與耶穌的身體相似,又與之不同?此外,有時同一段經文可以從不同層面來閱讀和理解,既有基礎(但真實)的層面,也有更深層(但同樣真實)的層面。
其次,信徒應當禱告,求聖靈賜下悟性。祂能引導我們分辨哪些詮釋是正確的,哪些是錯誤的。保羅在《羅馬書》10:8引用《申命記》30:14時,便暗指了這一點。
最後,我們彼此相伴;無論是與我們同時代的信徒,還是那些早在很久以前就將他們的洞見與智慧記錄下來的信徒。
問:在《申命記》30:15-20中,摩西是否說過(在基督降生之前),人是藉著遵守律法而稱義的?
答:事實上,摩西和聖經從未這樣說過。這段經文闡明了遵守律法所帶來的祝福與與神的交通,以及神的立約子民違背律法所招致的咒詛,但律法本身並不能拯救人。耶穌基督為所有信靠祂的人提供了稱義的基礎,無論是在基督降生之前或之後。
問:在《申命記》30:19 和《約書亞記》24:15-18 中,為何特別強調「選擇」?
A:他們不僅要聆聽並在理智上認同,更要選擇以敬虔的方式生活,這包括拒絕不敬虔的事物。這與保羅在《提摩太後書》3:7中所提到的某些人恰恰相反——他們總是學習,卻永遠無法認識真理。至於福音,你必須做出選擇。
問:在《申命記》31:1-3、7-8中,我們該如何避免認為事工的成功完全取決於某一個人?
答:神藉著帶走摩西來解決了這個問題。但在那之前,摩西早已培育約書亞接班。今日若由一群人共同領導,即使其中一人被帶走,也不會造成突如其來的衝擊。此外,我們應當思考接班問題,以及誰將在我們之後領導事工。最後,由長老們共同領導的組織,比僅由單一領袖領導的組織更具韌性。
問:在《申命記》31:3中,迦南地的各族是怎樣的?今天是否有與他們相似的民族?
答:迦南地曾居住著許多民族。赫人與亞摩利人的殖民群體來自小亞細亞。當時也有少數非利士人和「海民」從西北方向遷入。 其中一個較為特殊的族群是亞納族。考古發現的骨骸顯示,其中一些人身高達10又1/2英尺。不過,大多數迦南人據信來自阿拉伯北部。現今有一個民族被認為是迦南人的「表親」;他們居住在卡達。
迦南由眾多小型城邦統治;這些城邦彼此之間戰爭頻繁。他們的城牆比數世紀後建造的以色列城牆還要厚實。迦南的北部和南部都向埃及納貢。約書亞在南北兩地共征服了三十一位王。然而,平原地區並未被征服,因為迦南人使用戰車,而戰車在平原上是一種極為有效的武器。
迦南人的宗教既墮落又殘酷。每個地區都崇拜一位地方之主,即巴力。迦南人還崇敬性與戰爭之女神阿斯塔特(或稱伊什塔爾)。據一則傳說,她的丈夫——神塔穆茲——竟被她送入了地獄(真是位好女士!)。這種宗教的三大「吸引人」元素是性、暴力與物質主義。 他們不僅獻祭牲畜,甚至將長子「投入火中」獻祭。每座神廟的經費部分來自祭品,部分則來自女祭司的「神聖」賣淫。由於迦南人的文明較為發達,且他們的宗教顯然比敬拜上帝更迎合肉慾,這對以色列人來說,是背離永生上帝的一大誘惑。
人們很容易只看到嬰兒被殺和賣淫的現象,卻忽略了另一件真正邪惡的事情。 在大多數文化中,總會有少數人犯下殺嬰或賣淫之罪,但真正的邪惡在於:若一位迦南人真心渴望尋求造物主並過著良善、有道德的生活,他所受的教導卻是——唯一的途徑就是殺死自己的長子並犯下淫亂之罪。試想,若你所知的唯一途徑竟是這些不敬虔的行徑,要尋求一位講求道德的上帝,這該是何等近乎不可能的事?
正因迦南人的大罪(創世記 15:16),以及所面臨的誘惑(申命記 7:16),神命令將他們徹底滅絕(申命記 20:16-18)。我們可以思索罪惡必須惡到何種地步,神才會將一個民族徹底滅絕,但我們實在無權質疑神對祂自己的創造物隨心所欲的權柄。
問:在《申命記》31:6、31:7,以及《約書亞記》1:6-7、8-18中,為何特別強調要剛強壯膽?
答:這可能是因為我們當中有些人容易軟弱膽怯。我們不應自負地過於自信,但應當對神能藉著我們所成就的事充滿信心。此外還有第二個原因:與其感到恐懼和驚慌,更多人會傾向於謹慎行事、避免惹是生非。面對這兩種心態,信徒都應當剛強壯膽。
問:在《申命記》31:7-8、23;32:44;34:9中,該如何明智地挑選繼任者?
答:首先,你必須意識到自己需要選擇一位繼任者。接著要禱告並求問神。然而,你仍需審視這個人,並運用你的分辨力。 約書亞曾與摩西共處許久,並在會幕中服事。當他與迦勒成為唯二憑著信心報告可進迦南地的好消息的探子時,他已證明了自己的能力。摩西經常讓約書亞在自己身旁,因此摩西日復一日地訓練了他。所以約書亞不僅被揀選,更是經過了充分的預備。當摩西在此公開提及約書亞時,沒有人感到驚訝。
問:在《申命記》31:24-26中,為何這律法沒有被放在約櫃裡?
答:這部律法,即《申命記》,是被放置在約櫃旁邊的。約櫃內僅有三樣物品:十誡、亞倫發芽的杖,以及一罐嗎哪。但這部律法是供百姓——尤其是君王——閱讀的。根據《申命記》31:9-10的記載,祭司應在每七年一度的住棚節上,向百姓誦讀這部律法。 如今有多少人會通讀聖經,至少每七年一次呢? 有人可能會認為祭司的工作主要是誦讀聖經,但這就錯失了重點。事實上,祭司既要透過鼓勵,也要以身作則,勸勉百姓閱讀並認識神的律法;每七年誦讀一次《申命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然而,《麥克阿瑟聖經註釋》第238-239頁認為,當時誦讀的應是整部《妥拉》,而不僅僅是《申命記》。
問:在《申命記》32:1-44中,這首詩歌有何特別之處?
答:這是「透過歌唱來學習」。這首詩歌主要並非讚美詩或哀歌,而是一首兼具教導與預言性質的教學詩歌,其中部分經文(32:3-4,8)讚美了神的品格。這不僅是動聽的詞句,更是神旨意的表達,也是神子民在生死之事上的指引。 若有人背誦這首詩歌,便能掌握律法的重要性。與現代遺囑不同,當時所立的遺囑是不可撤銷的。
問:在《申命記》32:1-4 中,為何總是強調讚美上帝?
答:這既為要榮耀神,也與我們息息相關。正如 C.S. 路易斯所言(見《詩篇沉思》第 94-95 頁),若缺乏欣賞之心,便無法真正享受某樣事物。
問:在《申命記》32:5中,為何此處提到一個悖逆且乖謬的世代?
答:這指的是那拒絕神所差遣的彌賽亞的一代。耶穌在《馬太福音》17:17中將祂那個時代的人稱為這一代。彼得和保羅也在《使徒行傳》2:40和《腓立比書》2:15中使用了這個詞組。
問:在《申命記》32:8及以下經文中,《七十士譯本》的譯法對此有何影響?
答:《七十士譯本》寫道:「當至高者劃分列國,當祂分開亞當的子孫時,祂是照著神的兒子/天使的數目,為列國劃定疆界。」
問:在《申命記》32:10、《詩篇》17:8 和《撒迦利亞書》2:8 中,「眼中的瞳人」指的是什麼?
A:此處指瞳孔,即眼睛的中心。意指某樣被視為極其珍貴且你非常鍾愛的事物。
問:在《申命記》32:11a 中,鷹是如何「攪動」巢穴的?
答:必須對觀察老鷹非常熟悉,才能明白這一點。幼鷹在巢中過得相當安逸;牠們無需做任何事,隨時都能獲得免費的食物。牠們深知這一點,通常不願失去這般好日子而離開。但母鷹會開始破壞幼鷹所在的巢,迫使這隻初學飛行的幼鷹開始展翅,並學會自力更生。 有時幼鷹會嘗試飛行,卻墜落地面,並在那裡滯留一陣子。這沒關係;父母會持續為這隻滯留地面的幼鷹帶來食物,直到牠能夠自行飛行為止。
問:在《申命記》32:11及以下經文中,哪些鳥會將幼鳥放在牠們的翅膀上?
答:只有猛禽(巴勒斯坦地區有44種)的翅膀足夠強壯,能夠做到這一點。其中至少有一種——金鷹——據悉會用翅膀接住幼鷹。根據《國家地理》2001年4月號的報導,當幼鷹正在學習飛行時,金鷹會俯衝至幼鷹下方,然後背著幼鷹向上飛翔。
更多資訊請參閱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birds_of_Palestine 2025年6月29日。
問:在《申命記》32:15;33:5;33:26,以及《以賽亞書》44:2中,這裡的「耶書倫」指的是誰?
答:這是一種比喻,「耶書倫」是以色列的暱稱,意為「正直者」或「義人」。 其意指以色列原本蒙耶和華喜悅。但正如一頭吃得飽飽的牲畜可能會踢向餵養它的主人,這是一則詩意的預言,預示著神的子民以色列將反過來抵擋神。他們會敬拜其他神明,而根據《申命記》32:16-17,這些神明實際上都是邪靈。
問:在《申命記》32:15中,為何有些信徒的子女長大後會背離神?
答:原因可能有多種。
被引誘去追隨其他事物。這包括被戀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所引誘。
物質主義
驕傲與自大
他們所目睹的信徒行為不一致與虛偽。
恐懼與迫害
因安逸而產生的冷漠。這其中蘊含著一個教訓:安逸可能比艱難時期更為危險的試煉。
這些觀點背後,大多隱含著兩個他們並未明確肯定回答的問題:「上帝是否足夠?」以及「上帝的方式是否是最好的方式?」
問:在《申命記》32:12、16中,為何耶和華對外邦神明如此憤怒?
答:《申命記》32:16 說,這會激起神的妒忌。 正如丈夫或妻子若發現配偶有外遇可能會感到嫉妒一樣,當人們追隨其他神明時,上帝也會感到嫉妒。此外,在第16節中,上帝更稱他們的敬拜為可憎之事。從某種意義上說,地球是一片戰場,邪靈正在與上帝爭戰。其目標或「獎賞」,就是讓人們對邪靈保持忠誠,並相信、追隨或敬拜邪靈。
有一次,我在學校籃球隊打球時,投進了致勝一球。當時是跳球,裁判不小心讓我們排錯了方向。 我輕輕碰了一下球,拿到球後便出手。球進了,但不幸的是,我卻不小心把球投進了對手隊的籃筐裡。更糟的是,我們以一分之差輸掉了比賽。我感到非常難為情。籃球的一條不成文規則是:不要為對手隊得分。這就類似於敬拜外邦神所做的事。
問:在《申命記》32:21中,這裡所說的「愚昧的人」是否如穆斯林阿赫邁德·迪達特所言,指的是伊斯蘭教之前的阿拉伯人?
答:這也可以譯為「遲鈍的人」,但無論如何,這指的都是外邦人,並無理由特別指阿拉伯人。具體來說,早期非猶太背景的基督徒主要來自羅馬帝國的外邦人。當時阿拉伯人並非人口眾多的族群。
問:在《申命記》32:28-33中,判斷力差為何會成為導致滅亡的罪?
答:當你因恐懼、壓力或潛在損失而無法分辨是非時,便無法引導他人。當你連自己都分不清是非對錯,便會輕易上當受騙。並非所有無知都是無辜的,有些無知源於刻意不關心某事是否正確或錯誤。
以比喻而言,惡人雖有豐盛的美酒,卻未曾察覺——或者雖已察覺卻置之不理——那美酒實為蛇毒。今日的人們沉溺於吸毒、酗酒和吸菸等行為,正是親手毒害自己的身體。
問:在《申命記》32:48-52中,摩西的憤怒是否如《約翰一書》5:16、17所提到的「致死的罪」?因為他因此受到懲罰,在進入應許之地之前就死了?
答:不,這與亞拿尼亞和撒非拉(使徒行傳 5:1-11)、那些輕忽主餐的信徒(哥林多前書 11:31,32)、可拉的叛亂(民數記 16)以及亞干的罪(約書亞記 7:16-26)在根本上有所不同。 其他人當場就死了,而摩西卻活了許多年才去世。摩西的罪之所以被稱為「致死的罪」,僅僅是因為亞當、夏娃以及我們所有人,都會因罪而死亡。
問:在《申命記》32:49中,摩西在尼波山能望見多遠?
答:尼波山海拔 2,700 英尺,高於死海 4,000 英尺。在晴朗的日子裡,從那裡可以望見加利利海以北及死海以南的景致。
問:在《申命記》32:50中,既然死後仍有生命,那麼「歸到你本民那裡」是什麼意思?
A:這單純表示摩西與那些已經離世的以色列人團聚了。換言之,摩西去世了。
問:在《申命記》33:1-29 中,我們今天應該在何時、以何種方式為他人誦念祝福的話語?
答:我們應當透過關懷他人並為他們行出愛心的行為來祝福他們,但這並非此處所指。有三種方式:
為他們禱告(不在他們面前):你多久會為家人、教會中的弟兄姊妹以及非信徒禱告一次?
給予他們鼓勵的話語:透過描繪他們「可以成為什麼樣的人」,以及「希望他們正逐漸成為什麼樣的人」的願景來建立他們。鼓勵他們持之以恆,並追求神旨意的核心,而非僅止於周邊。提醒他們,神的道路才是最佳的道路。歸根結底,世上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成功的犯罪」。摩西的祝福是禱告、讚美、預言與命令的結合。
在他們耳邊為他們禱告:除了與他們一同禱告外,也要為他們禱告,求神賜予他們真正重要的祝福:認識祂自己、建立穩固的信心,並讓神的愛在他們生命中滿溢。
問:在《申命記》33:2中,上帝與一萬聖徒一同顯現,是否如穆斯林阿赫邁德·迪達特所聲稱的那樣,指的是穆罕默德征服麥加?
答:不是。雖然來自麥地那的軍隊約有一萬人,但這僅是此處唯一的相似之處。帕蘭位於以東(即現代的約旦),在聖經中並未佔有顯著地位。麥加和麥地那都遠在帕蘭以南,因此這至少是相距數百英里的「牽強之說」。
問:在《申命記》33:6-27 的預言中,為何沒有提到西緬支派?
A:聖經並未明言,但根據《歷代志上》4:24-42的記載,西緬支派日後將與猶大支派合併,並喪失作為擁有獨立領土之支派的身份。
問:在《申命記》33:6中,希伯來文是說「願」他的子民稀少,還是「不要讓/也不要讓」他的子民稀少?
A:兩種譯法皆可。七十士譯本是前五卷書相當可靠的希臘文譯本,他們將此理解為「願他人數眾多」。
問:在《申命記》33:6中,為何摩西只針對流便說「願他的子民不要稀少」?
答:許多關於興盛的預言都賜給了其他支派,唯獨沒有賜給流便。聖經雖未明言,但我們可以看出原因。流便、迦得和半個瑪拿西的支派曾請求在迦南地以外、約旦河東岸的土地;流便支派是東邊最南端的支派。他們如願獲得了所求的土地,但條件是他們必須承諾協助其他支派取得他們的土地。 就我們所知,這些支派確實兌現了承諾。但約旦河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時間裡,天然地難以渡過,而東部的支派容易受到以東人、摩押人、亞捫人、敘利亞人和阿拉伯人的威脅。 迦南地的土地本已足夠,這些支派要求在迦南地以外、更難防守的土地,實非明智之舉。或許當他們發現自己能在這片土地上安居時,便問道:「何必走得更遠?」
今日有許多人,當他們發現某件事並不壞時,也會問:「何必再往前走?」如果你沒有嚴重偏離神的旨意,你願意處於「何必再往前走」的狀態,還是願意站在神對你旨意的正中央? 他們本該繼續前進的一個重要理由,在於他們無論在軍事上或屬靈上,都極易被摧毀。事實上,到了大衛時代,我們已不再聽聞那兩個半東方的支派。同樣地,若你雖與神同行,卻身處一個脆弱的境地——或許是因受試探所致——與其問「為何還要繼續前進」,不如改變你的處境,或離開那個地方。
問:在《申命記》33:7中,這項祝福對猶大有何論述?
答:這是一項與權能相關的祝福,但與《申命記》33:20-22中賜給迦得和但支派的權能祝福有所不同。這項賜予猶大的祝福,完全聚焦於神賜下權能與幫助,以保護祂的子民。
問:在《申命記》33:7中,既然沒有提及猶大的王權,這是否表明這段經文是在北方支派分裂之後寫成的,正如持懷疑態度的《阿西莫夫聖經指南》第206頁所說的那樣?
答:不,若說這段經文寫於大衛和統一王國之前,因此未提及猶大的王權,這說法與說它寫於統一王國之後同樣成立。事實上,既然這些是摩西的祝福,無論是否提及猶大的王權,都無傷大雅。
問:在《申命記》33:8-11 中,這段經文關於利未支派與忠誠有何論述?
答:金牛犢事件後,利未人遵照神的命令拿起刀劍,殺死了自己的同胞。對神的忠誠與對其他以色列人的忠誠通常是一致的,但當兩者產生衝突時,利未人選擇忠於神。利未支派因此遭受詛咒,要在以色列中四散。然而,這正是詛咒轉為祝福的一個例子。
我們可以對神、國家、總統、教會、家庭、事業、朋友等保持忠誠。但願在對所有這些對象的忠誠之間,不會產生衝突或矛盾。然而,一旦出現衝突,我們必須確保對神的忠誠高於對國家、教會、家庭、事業或朋友的忠誠。
問:在《申命記》33:12 中,這段經文關於便雅憫支派與安全有何論述?
答:有些人時時刻刻都在思考安全問題。有些人住在必須時常顧慮安全的地區,例如戰火紛飛的土地。但你可以安心,因為知道神正看顧著你。雖然沒有應許說基督徒絕不會受苦或被殺害,但除非神要接你回家,否則你不會死。
有個故事講述一架飛機遭遇暴風雨,飛行過程非常顛簸。 機上所有人都顯得驚恐萬分,唯獨一位年長女士例外。大家問她為何不害怕,她回答說,因為她知道自己即將見到兒子。她的兒子就在他們預定降落的那座城市。但她還有另一個兒子,一位已經過世的信徒。她說,雖然不知道飛機能否平安降落,但無論結果如何,她都知道自己終將見到兒子。
問:在《申命記》33:16 中,這應是「西奈山」還是「荊棘叢」中神的恩惠?
A:由於元音原本並未寫出,該詞為「SN」,既可能是西奈山,也可能是荊棘叢(如「燃燒的荊棘叢」)。無論如何,重點是相同的。要仰望神——祂曾以超自然的方式顯現,無論是在燃燒的荊棘叢中,還是在西奈山上。
問:在《申命記》33:25中,對亞設所作的應許「願你的力量與你的年日相稱」是什麼意思?
A:亞設必能善終;只要他們仍在世上,便會保持強壯,而非日益衰弱。今日的基督徒在年歲增長時面臨一個選擇:我們可能會在身心上日漸衰弱。但願我們在屬靈上都能擁有「力量與日子相稱」。我們應當努力「善終」,而非隨著周遭環境與處境的變化而在屬靈上日漸衰弱。我們需要有意識地留下屬靈遺產,並善終。
問:在《申命記》33:18-19 中,這對西布倫和以薩迦而言是何種祝福?
答:這兩個支派位於最北端,而亞設支派緊鄰海岸,範圍從推羅以北一直向南延伸至現今的特拉維夫。經文中提到的山很可能是塔博山,這座山將西布倫和以薩迦分隔開來。除了獻上公義的祭物外,這項祝福還包含物質上的繁榮。在黎巴嫩森林的庇護下,加上與腓尼基人的同化,他們變得非常繁榮;但代價卻是犧牲了他們的屬靈生命。 到了大衛的時代,已無人提及亞設或西布倫,該支派的大部分已成為腓尼基的一部分。事實上,根據《列王紀上》7:13-14的記載,所羅門聖殿的建築師希蘭,其母系出身於拿弗他利,父系則來自推羅。 事實上,在《列王紀上》9:10-12中,所羅門將加利利的二十座城邑賜予推羅王希蘭。你或許會說那不過是二十座城邑,但本不該賜予任何城邑。 所羅門是藉由與世上某個重要國家的友誼來建造聖殿的。這段友誼是有代價的,那就是將神子民中的二十座城邑讓給了一位外邦君王。倘若聖殿的外觀不那麼華美,而無需將神子民交給外邦,那該有多好。
問:在《申命記》33:20-23中,關於迦得支派、但支派以及「如獅子般強大」的預言,其含義為何?
答:這些支派都是戰士,預言指出他們將成為強大的戰士。順帶一提,「巴珊」是迦南東北部那片丹支派遷居的肥沃地區,其名稱也與烏加里特語中的「basan」(意為蝮蛇)有關。這段預言與之前列出的西布倫和以薩迦支派的興盛預言,以及之後列出的亞設支派的預言截然不同。神將賜予迦得和但支派成功。 然而,這些支派並未長存,最終被同化了。光是成為優秀的戰士還不夠;你還必須謹慎選擇自己為誰而戰。有人說,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勝利歸功於西歐的決心、美國的鋼鐵,以及俄羅斯的鮮血,因為俄羅斯的死亡人數遠遠超過美國或西方國家。但倘若他們當初沒有站在錯誤的一方——協助納粹德國——來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或許就不會有如此巨大的傷亡了。
問:《申命記》34:1-12 中提到摩西的死,這怎麼可能是摩西所寫的呢?
答:大多數基督徒認為《申命記》的最後兩章是在摩西死後才寫成的。摩西極有可能沒有寫下關於自己死後的內容,因為《申命記》第33章在第2、7、8、12、13、18、20、22、23、24節中都使用了「他說」(第三人稱)的表述。 然而,當時人們以第三人稱書寫自身事蹟是常見的做法。無論如何,至少第34章可能是由《約書亞記》的作者,或是約書亞本人所寫。
問:在《申命記》34:1-2中,摩西是如何「看遍」那片土地的?
答:當有人獲得土地所有權時(例如透過購買),他們會正式「視察」即將擁有的土地。此處的「全地」並非指每一平方英尺(甚至包括每座山和建築物遠處的土地),而是指摩西將那片土地視為一個整體。
問:在《申命記》34:4中,當神讓你從遠處看見某件事,卻無法參與其中時,你會如何回應?
答:有時候神這樣做是為了管教,有時候是為了保護我們,有時候會被延遲,有時候我們則看不透箇中原因。有時候神會賜給我們某些東西,例如產業,但我們要到後來才能真正擁有,即使我們此刻可能渴望立刻得到一切。無論如何,我們不應心生苦毒,而應明白神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祂的榮耀。
就像我們一樣,摩西回顧自己的一生,以及那群百姓時,心中交織著成就感與失望,既有欣慰的滿足,也有痛苦。
那麼,摩西真的從未進入迦南地嗎?或許並非如此,因為在《馬太福音》17:1-3中,摩西和以利亞曾在變像山上與耶穌交談。雖然經文並未明確指出那座山的位置,但如果那是在迦南地,那麼摩西最終終究還是進入了那裡。
問:在《申命記》34:5中,為何摩西被安葬在一個隱秘之處?
答:摩西獨自攀登尼波山,因此無人目睹他逝世之處。聖經雖未明言,但有兩種推測。
猶太作家約瑟夫斯曾指出,若該處所為人知,以色列人可能會將摩西的遺體製成偶像。詳見《1001個聖經問題解答》第311頁。
《猶大書》9節提到,大天使米迦勒與撒但曾為摩西的遺體爭辯。這或許與此有關,也可能是因為摩西後來會在耶穌變像時向祂顯現。
問:在《申命記》34:7中,摩西年屆120歲,為何仍身強體健、視力良好?
答:神能保守青春,甚至能恢復青春,正如《約伯記》33:25、《詩篇》103:5,以及可能的《詩篇》110:3所示。
問:在《申命記》34:7中,摩西是否仍像年輕時那樣強壯,還是如《申命記》31:2所說,他已無法「出入」了?
答:摩西依然強壯,如同年輕時一般。但正如《申命記》31:2所言,摩西的行動能力確實有所衰退,因為他「已無法自由出入」。然而在《申命記》34:1中,摩西仍能登上尼波山,因為「他要去參加一場葬禮」。 摩西無法進入應許之地的真正原因記載於《申命記》31:3,摩西告訴百姓,神說他將在抵達應許之地之前死去。這就是為什麼摩西在《申命記》31:1-8中將領導百姓的重任交給約書亞。
問:《申命記》34:9 提到「耶和華的靈降在……身上」,舊約中還有哪些地方記載了耶和華的靈降在人身上?
答:《麥道衛聖經註釋》第245頁列出如下:
出埃及記 31:3;35:30,31 —— 使比撒列得著智慧
民數記 11:17 —— 摩西
民數記 11:25 — 七十位長老
民數記 24:2 — 巴蘭在預言以色列時
《申命記》34:9 —— 約書亞接續摩西
士師記 3:10 — 俄陀聶
士師記 6:34 ——基甸
士師記 11:29 – 耶弗他
士師記 14:6、19;15:14 —— 參孫
撒母耳記上 10:10;11:6;19:23 —— 掃羅
撒母耳記上 16:13 – 大衛
撒母耳記上 19:20 —— 掃羅王的使者
歷代志上 12:18 – 亞瑪撒
歷代志下 24:20 – 撒迦利亞
以賽亞書 61:1 – 以賽亞
以西結書 3:24;11:5 – 以西結
出埃及記 28:3 – 賜給製作祭司袍之人的智慧之靈。
問:在《申命記》34:10 中,摩西怎能寫下自己比耶穌更偉大的先知呢?(這是無神論者提出的疑問)
答:許多保守派基督徒並不相信摩西是在死後才寫下《申命記》的結語。不過我必須承認,這是我第一次聽說有無神論者認為摩西是在死後才寫下這些文字的。無論如何,答案都是一樣的。
《申命記》34:10 說:「自那時以來,在以色列中再沒有興起一位像摩西那樣的先知。」《申命記》後記的作者所言確切無誤,因為這段文字是在耶穌降生之前很久寫成的。
不過,我們必須承認無神論者的功勞,他們不僅勤勉地研讀聖經,更聰明地發現了別人未曾察覺的問題。
問:《申命記》究竟是由誰寫成的?
答:《申命記》是由摩西親口講述的(申1:1-5;4:1;4:44-46;5:1;29:1-2),或是由他親筆寫成的(31:9;31:22,24-26)。成書時間約為西元前1406年,不過關於摩西之死的段落,很可能是稍後才寫成的。 自由派的「高等批評學派」曾聲稱此書是由他人所寫,時間點分別是西元前701年、西元前520-400年,或是約西亞改革期間。以下是支持「摩西所著」這一主流觀點的論據。
1) 約西亞改革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除耶路撒冷以外,任何地方都不得獻祭;若是一部晚期著作,竟提及在示劍、以巴山和基利心山獻祭,卻對耶路撒冷隻字未提,這就說不通了。 耶路撒冷早在公元前二十四世紀的埃布拉泥板中便已有記載,因此理應在約西亞時代(約公元前620年)的文獻中,至少會提到一次耶路撒冷的聖殿。
2) 《申命記》25:17-19 提到了亞瑪力人。雖然他們在摩西時代是強大的敵人,在大衛時代仍存在,但在後世早已消失無蹤。
3) 在《申命記》17:14-20中,若以色列人早已擁有君王數個世紀之久,此時卻提及「將來某日他們會有君王」,這聽起來似乎有些奇怪。
4) 《申命記》2:8、10、13、36;3:14、17 中關於地理的細微描述,對後世作者而言,頂多是毫無意義的,更可能根本是他們所不知的。
5) 《申命記》3:17 為何提及基尼烈(Chinnereth/Kinnereth)?這是以色列人初抵該地時加利利海的名稱,但後來已不再使用。
6) 如前所述,這與公元前2000至1000年間的宗主權條約相符,但與後期的條約則不符。
問:關於《申命記》,我們如何能透過猶太人斐洛的記載,得知我們現有的版本就是最初所寫的原文?
答:身為基督徒,我們相信基督所證實的舊約,就是我們現今所擁有的舊約。就這點而言,對穆斯林來說,《古蘭經》第5章第46節也記載耶穌曾被賜予《妥拉》。我們擁有基督時代的早期手稿,下一個問題將探討這一點。然而,還有另一項佐證。 亞歷山大的斐洛(Philo of Alexandria)是一位猶太學者,生於西元前15/20年,卒於西元50年。他以希臘文寫作,但耐人尋味的是,他引用《舊約》的希臘文段落,與希伯來文的馬所拉文本(Masoretic text)的吻合度,反而比希臘文的《七十士譯本》(Septuagint)更為密切。他對不同經文的涵義進行了極為詳盡的闡述。以下是他於《申命記》中提及的經文:
1:17、31、43;4:1、4、6、12、19、29、39;5:16、27、31;6:7、10、11、13;7:1、7;8:2、3、12、14、15、17、18; 9:5;10:9、10、16、17、18、20-22;11:8;12:28、31;13:1、4、6;14:1、4、10;15:1、6、8、12、16; 16:3,19-22;17:6,15,18;18:18;19:14-17,19;20:1,5,10,19,20;21:10,14,15,17-21,23;22:8,10,13,27; 23:1-5,12-14,16,18,19,21;24:4,7,10,15,19,20;25:4,11-13,17,18;26:1,13;27:2,3,9,15,17,19; 28:12、15、23、28、33、65;29:4;30:4、9-12、14-15、20;32:4、5、7、8、13、15、18、32、34、39;33:1、4、6、9;34:4-6、10
問:《申命記》中,至今仍存世的最古老抄本有哪些?
答:以下是最早的幾份。
基特夫·欣諾姆(Ketef Hinnom)卷軸(公元前650-587年)是銀製卷軸(因此得以保存下來),其中包含《出埃及記》20:6、《民數記》6:24-26、《申命記》5:10、7:9、《尼希米記》1:5以及《但以理書》9:4的片段。 |
死海古卷(公元前200年至公元68年)共有29份獨立抄本。其中《申命記》959節經文中有620.5節(佔64.7%) |
死海古卷中發現了許多經文盒和門框經文(分別佩戴於額頭和手臂上) |
納什紙莎草卷(公元前150年)包含《出埃及記》20:2-17及《申命記》5:6-6:4及以下經文。 |
希臘文《七十士譯本》(最古老的可追溯至公元前200–100年) 數百份抄本與殘片 |
富阿德編號 266 紙莎草卷(公元前 100–1 年)包含超過一百片希臘文《申命記》17–33 章的片段。 |
納哈爾·赫弗(Nahal Hever)(公元前50年-公元50年) |
馬薩達捲軸 Mas1C(西元69年前)收錄了《申命記》33:17-21;34:2-6 |
瓦迪·穆拉巴阿特(Wadi Murabba’at)卷軸(Mur XII)(約公元132年) |
安提阿的盧西安所編纂的《七十士譯本》「盧西安校訂本」(西元312年) |
梵蒂岡抄本(即B本)(西元325–350年) |
西奈抄本(Si)(西元340-350年) |
亞歷山大抄本(=A)(約公元450年) |
撒瑪利亞人於公元前200至100年間製作了自己的抄本,儘管現存最早的一份可追溯至中世紀。 |
基特夫·欣諾姆(Ketef Hinnom)卷軸可追溯至公元前650-587年,因書寫於銀片上(故得以保存),其中包含《出埃及記》20:6、《民數記》6:24-26、《申命記》5:10、7:9、《尼希米記》1:5以及《但以理書》9:4的片段。
死海古卷:(基督降生前)共29份獨立手稿。《當今的死海古卷》第30頁。根據《死海古卷譯本:庫姆蘭文獻英文版》(第二版)及《死海古卷英文版》(第四版)的記載,這些手稿分別為:
4QPaleoDeut[r] 收錄《申命記》19:2-3
1Q4
1Q5
2Q10
2Q11
2Q12
4Q28(=4QDeut a)(《申命記》23:36?;24:1-8)(公元前175-150年)
4Q29(= 4QDeut b)(《申命記》29:24-27;30:3-14;31:9-17、31:24-32:3)顯示與《七十士譯本》背後所依據的希伯來文本具有親緣關係。(年代約為公元前150-100年)
4Q30(= 4QDeut c)(共19章120節,包含31:16-19)(約公元前150-100年)申命記 3:25-26; 4:13-17,31-32;7:3-4;8:1-5;9:11-12,17-19,29;10:1-2,5-8;10:8-12;11:3,9-13,18;12:18-19,26,31; 15:1-4,15-19;16:2-3,6-11,21-22;17:1-5,7,15-20;18:1; 26:19;28:1-14,20,22-25,29-30,48-50,61;29:17-19;31:16-19;32:3
4Q31(即 4QDeut d)(《申命記》2:26-33;3:14-29;4:1)
4Q32(《申命記》3、8章的部分經文)
4Q33(=4QDeut[f])包含 93 節經文的部分內容:申命記 4:24-26;7:22-25;8:2-14;9:6-7;17:17-18;18:6-10,18-22; 19:17-21;20:1-6;21:4-12;22:12-19;23:21-26;24:2-7;25:3-9;26:18-19;27:1-10
4Q34「在拼寫慣例、段落劃分及內容方面,與馬所拉文本所依據的傳統幾乎完全一致。」《死海古卷百科全書》第1卷,第199頁
4Q35(《申命記》1-2、31、33,見於希臘文《七十士譯本》)
4Q36
4Q37(=《申命記(j)》)(包含《申命記》第32章及《出埃及記》12:43-13:5)
4Q38(《申命記》第5、11、19、20、23、25、26、32章的11片殘片)這些殘片很可能屬於兩份不同的手稿。
4Q39
4Q40
4Q41
4Q42
4Q43(=4QDt(p))包含《申命記》6:4-11
4Q44 《申命記》32:37-43 與《七十士譯本》背後的希伯來原文一致。
4Q45 共 92 節
4Q46 古《申命記》(公元前250-200年)《申命記》26:14-15
4Q122(希臘文《七十士譯本》)
5Q1(約公元前200–165年)第7、8章及第9章開頭。
6Q3(《申命記》26:19 的幾封書信)
11Q3(即 11QDeut)《申命記》1:4-5
《威克里夫聖經辭典》第436-438頁指出共有25份抄本,但此處可能未將《七十士譯本》的殘片計入。而《新國際聖經辭典》第261頁則指出,僅第4號洞穴中就至少有14份不同的《申命記》手稿。
根據《當代死海古卷》第33頁所述,死海古卷中包含許多摘自《出埃及記》與《申命記》的經文護身符和門框經卷(分別佩戴於額頭與手臂上)。
可追溯至公元前150年的納什紙莎草卷(Nash Papyrus),收錄了由《出埃及記》20:2-17與《申命記》5:6-6:4及後續經文彙編而成的「十誡」。在死海古卷被發現之前,這是已知最古老的聖經文本。《新國際聖經辭典》第228頁收錄了該文獻的照片。
《七十士譯本》是《舊約》及《次經》的希臘文譯本。根據《宗教知識百科全書》第746頁記載,我們現存的《申命記》七十士譯本殘篇可追溯至公元前二世紀。
《希臘文聖經抄本》第34頁指出,現存《申命記》17-33章的希臘文抄本超過一百份。最古老的抄本可追溯至公元前二世紀(萊蘭茲紙莎草紙458號殘片B),其中收錄了《申命記》25:1-3,現藏於英國曼徹斯特的約翰·萊蘭茲圖書館。 另一片包含《申命記》31:28-30 及 32:1-7 的殘片則可追溯至公元前一世紀。您可在《希臘文聖經手稿》第 60-61 頁中看到這些殘片的圖片,並查閱更多相關討論。 華盛頓的弗里爾美術館(Freer Gallery)收藏有一份公元五世紀的《申命記》與《約書亞記》抄本。您可在《希臘文聖經手稿》第84-85頁看到其中一頁的圖片,該頁記載《申命記》10:6-15。
富阿德藏品編號 266(Papyri Fouad Inv. 266)包含超過一百片希臘文《申命記》17-33 章的殘片,其年代可追溯至公元前一世紀。其中包含《申命記》31:28-30;32:1-7 等段落。
納哈爾·赫弗(Nahal Hever,公元前50年至公元50年)出土的文獻包含《申命記》9:5-6、21-23的片段(XHev/Se3)
在馬薩達(公元69年前),發現了編號為Mas1C的文獻,其中收錄了《申命記》33:17-21;34:2-6
瓦迪·穆拉巴阿特遺址(約西元132年)保存了《申命記》10:1-3;11:2-3;12:25-26;14:29;15:1或2,稱為Mur 2。
總體而言,在《死海古卷》、馬薩達、納哈爾·赫弗及瓦迪·穆拉巴阿特遺址中,保存了《申命記》共959節經文中的620.5節希伯來文經文(佔64.7%)。
1:1-17、22-25、29-39、41、43-46;2:1-6、8、24-36;3:14-29;4:1、13-17、24-26、30-34、47-49;5:1-33;6:1-11; 7:2-7,12-26;8:1-20;9:1-2,5-7,10-14,17-19,21-23,27-29;10:1-3,5-12,14-15;11:2-4,6-13,18,27-32; 12:1-5,11-12,18-19,22,25-26,31;13:1-14,16,19; 14:1-4,19-22,24-29;15:1-6,8-10,14-19;16:2-4,6-11,21-22;17:1-5,6?,7,12-20;18:1,6-10,18-22; 19:2-3,8-21;20:1-19;21:4-12,16?,23;22:1-9,11-19;23:6-8,12-16,22-26;24:1-8,10-22;25:1-9,14-19; 26:1-5,14-15,18-19;27:1-10,24-26;28:1-18,20,22-25,29-30,44-50,61,67-68;29:2-5,9-20,22-27; 30:3-14,16-20;31:1-19,24-30;32:1-3,6-11,13-14,17-29,33-35,37-43;33:1-24,29;34:1-6,8?
大英博物館手稿 Oriental 7594 薩希德語科普特文 《申命記》1:39-2:19;4:49-8:3;9:7-13:17;14:18-18:10;19:1-20:6;22:3-26:10;28:1-6,9-12; 28:14-31:10;31:12-34:2;約拿書 1:1-4:11;使徒行傳 1:1-20:4;20:6-24:16;26:7;26:20-27; 27:10-16;26:21f-26a;26:32-27:7;27:10-16,21f-26a;27:29f-28:20;28:23-27,30-31
約公元350年左右的基督教聖經抄本,收錄了包含《申命記》在內的《七十士譯本》舊約。根據《宗教知識百科全書》第746頁記載,切斯特·比蒂紙莎草紙(公元2至4世紀)收錄了《申命記》。弗里爾華盛頓抄本(4/5世紀)則收錄了《申命記》10:6-15。
「盧西安校訂本」是由安提阿的長老兼殉道者盧西安(西元312年)所製作的《七十士譯本》抄本。他修正了其中的希臘文語法與文體。
梵蒂岡抄本(公元325-350年)收錄了《申命記》全書
西奈抄本(公元340-350年)收錄了《申命記》3:8-4:21;28:68-30:16的頁片。
亞歷山大抄本(約公元450年)收錄了《申命記》全文
撒馬利亞人在西元前二世紀製作了他們自己的《妥拉》抄本,儘管現存最早的撒馬利亞抄本可追溯至中世紀。《今日的死海古卷》第125-126頁。
根據《希臘文聖經手稿》第35頁(註腳)所述,特拉的保羅主教(公元616-617年)曾將《七十士譯本》譯為敘利亞文,該譯本至今仍存。
早期教會作家均承認《申命記》是聖經的一部分。關於尼西亞會議之前的完整清單,請參閱下一個問題。
問:《申命記》被哪些早期作家提及?
答:尼西亞會議前曾引用或暗指《申命記》經文的作家如下。劃線者皆指出該書由摩西所寫。
猶太人斐洛(公元15-50年) | 《反諾瓦提安論》(公元250-257年) |
羅馬的克萊門特(公元96-98年) | 迦太基的西普里安(約公元246–258年) |
《巴拿巴書信》(約公元70-130年) | 行神蹟的格雷戈里(公元240-265年) |
殉道者尤斯丁(約西元138-165年) | 亞歷山大的狄奧尼西烏斯(公元246-256年) |
薩迪斯的梅利托(西元160–177/180年) | 羅馬的狄奧尼西烏斯(西元259–260年) |
里昂的伊雷內烏斯(西元182-188年) | 阿達曼提烏斯(約西元300年) |
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西元193-202年) | 佩陶的維克托里努斯(西元304年殉道)(僅被提及) |
特土良(西元207/208年) | 梅瑟迪烏斯(約西元260–312年) |
西奧多圖斯,可能為蒙塔努派信徒(約西元240年) | 亞歷山大的亞他那修(西元318年) |
希波呂托斯(公元225-235/236年) | 拉克坦提烏斯(約西元303–約325年) |
奧利金(西元240年) | 凱撒利亞的優西比烏(約西元318–325年) |
諾瓦提安(西元250-257年) |
羅馬的克萊門特(西元96-98年)在《第一克萊門特書》第29章第1卷第12-13頁中引用了《申命記》13:8-9。
《巴拿巴書信》(約西元70-130年)第8章第142頁引用了《申命記》10:16。
殉道者賈斯汀(約西元138-165年)在《與猶太人特里福的對話》第20章第204頁中,將《申命記》32:15引述為「出自摩西之手」。他在同一著作第126章第262頁中,亦將《申命記》10:16引述為出自摩西之手。
薩迪斯的梅萊托/梅利托(西元170-177/180年)在其致奧尼西摩的書信《論逾越節》(第72頁)中,將《申命記》列為舊約聖經的書卷之一。該書信收錄於優西比烏的《教會史》第4卷第26章。
里昂的伊雷奈烏斯(公元182-188年)在《駁異端》第三卷第6.5章第420頁中,引用《申命記》5:8時,將其標註為「摩西說」。
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公元193-217/220年)在多處引用《申命記》,包括在《對異教徒的勸誡》第8章第195頁中,將《申命記》6:4歸於摩西所言;以及在《雜論》(公元193-202年)第5卷第14章第471頁中引用同一節經文。
特土良(公元198-220年)在《蠍子》第2章第635頁中寫道:「《申命記》中亦有如下內容」,隨後引用了《申命記》6:4,12;11:27;12:2,3,30;13:1,6,16;27:15。
可能屬於蒙塔努派的神學家西奧多圖斯(約西元240年)在《西奧多圖斯文選》第13章第44頁中,引用了《申命記》17:6的一半內容
希波呂托斯(公元222-235/6年)引用《申命記》9:3,並指其出自摩西之手。 《駁斥一切異端》第6卷第27章第88頁。他亦論及《申命記》5:22,稱:「摩西對此並未保持沉默,他曾說:『有三句神的話:『黑暗、陰霾、風暴』,並未再多加說明。』」《駁斥一切異端》第8卷第1章第118頁
奧利金(公元240年)直接以《申命記》之名提及該書。《雅歌註釋》第3卷第6章第187頁
諾瓦提安(公元250/254–256/7年)在《論猶太人的食物》第5章第648頁中,引用《申命記》8:3作為「律法的話語」
諾瓦提安(西元250/254–256/7年)在《論三位一體》第17章第627頁中,引用《申命記》32:8並稱其為「申命記」
《反諾瓦提安論》(公元250/4–256/7年)引用《申命記》1:17,視其為出自《申命記》。
迦太基的西普里安(約西元246-258年)在《論著》第12篇第三卷第18節中引用了《申命記》。
迦太基的西普里安(約西元246-258年):「在《以賽亞書》……在《詩篇》第117篇……也在《撒迦利亞書》……也在《申命記》:……也在拿弗之子耶穌[約書亞]那裡。」《西普里安論著》第12篇第2.16章
格雷戈里·塔烏馬圖爾古斯(公元240-265年)在《正典書信》第一條第18頁中,引用《申命記》22:26,27,如《申命記》所述。
亞歷山大的狄奧尼西烏斯(公元246-256年)在《致長老腓利門書》第7封中引用《申命記》19:14,第102頁
羅馬的狄奧尼西烏斯(公元259-269年)在《反薩貝利派論》第2章第365頁中提及「摩西在《申命記》的偉大頌歌中」。
亞達曼提烏斯(約西元300年)(隱含引用)將《申命記》25:4視為出自摩西律法,見於《論真信仰的對話》第一部分第22b章,第65頁
佩陶的維克托里努斯(公元304年殉道)在《啟示錄註釋》第九章第13、14節(第352頁)中,將《申命記》32:8隱喻為「律法」。
奧林匹斯與帕塔拉的梅索迪烏斯(公元270–311/312年)引用《申命記》32:32、33,並將其歸於摩西所著。《十位童女的筵席》第五篇,第327頁
亞歷山大的亞他那修(公元318年)引用《申命記》30:14的一部分,並將其歸於摩西所言。亞他那修《反異教論》第30.1章,第29頁
拉克坦提烏斯(約西元303–約325年)在《神學綱要概要》第46章第241頁中寫道:「摩西也在《申命記》中說」,並引用《申命記》28:66
尼西亞會議之後,其他引用《申命記》的學者包括:
凱撒利亞的優西比烏(公元318–339/340年)
敘利亞的阿弗拉哈特(公元337–345年)
西爾米烏姆的赫格莫尼烏斯(約西元351年)引述阿基勞斯(西元262-278年)之言,提及摩西所寫的《申命記》18:15。《與馬尼之辯》第42章第217頁
普瓦捷的希拉里(公元355-367/368年)
亞他那修(公元325-373年)
敘利亞的以法蓮(西元350-378年)
卡帕多西亞的巴西爾(公元357-378/379年)
耶路撒冷的西里爾(約西元349-386年)
巴塞隆納的帕西安(西元342-379/392年)在《第三封書信》第17章第1節(第58頁)中,引用《申命記》13:6;13:8-9(七十士譯本)時,將其歸於「摩西」及「《申命記》」。
盲人迪迪摩斯(公元398年)引用《申命記》32:8時,將其標示為出自《申命記》。見《撒迦利亞書註釋》第11章,第272頁
敘利亞文《階梯之書》(Liber Graduum)(公元350-400年)引用《申命記》27:24時,稱其為「律法所言」,見《梅姆拉》(Memra)第22卷第10章,第259頁。該書亦引用《申命記》5:16-22;6:4;及32:15。 該書暗指《申命記》6:5;19:14,21;22:1;32:4。
魯菲努斯(公元374-406年)
約翰·金口(卒於公元407年)
迦太基大公會議(西元393-419年)
耶羅姆(西元373-420年)論述了舊約聖經的各卷書。他特別論及《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妥拉》、《約伯記》、《拿弗之子耶穌》(即《約書亞記》)、《士師記》、《路得記》、《撒母耳記》、《列王紀》(兩卷)、十二先知書——《何西阿書》、《約珥書》、《阿摩司書》、《俄巴底亞書》、《約拿書》、 彌迦書、那鴻書、哈巴谷書、西番雅書、哈該書、撒迦利亞書、瑪拉基書、以賽亞書、耶利米書、以西結書、但以理書、以斯帖記、以斯拉記、尼希米記。第53封書信第7-8章,第99-101頁。
佩拉吉派的神學家莫普蘇埃斯提亞的西奧多(西元392-423/429年)援引《申命記》24:1-2。《瑪拉基書註釋》第2章,第412頁。援引《申命記》29:23。《何西阿書註釋》第11章,第87頁
希波的奧古斯丁(公元388-430年)
約翰·卡西安(公元419-430年)
居魯士的提奧多雷特(西元423-458年)。
問:《申命記》中,希伯來文、希臘文《七十士譯本》及其他譯本之間有哪些翻譯差異?
答:以下列舉《申命記》959節經文中的部分差異。除非另有註明,第一句為馬所拉文本(MT),第二句為《七十士譯本》(LXX)。
《申命記》1:1 「亞拉巴」對比「紅海」(一份《七十士譯本》手稿、《塔古姆》、及《武加大譯本》)
申命記 1:4 「在以德雷」 vs. 「並在以德雷」(七十士譯本、敘利亞文譯本、武加大譯本)
申命記 1:8 「耶和華」對比「我」(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2:5 「我必不將他們的地賜給你們,連腳掌的一步之地也不賜,因為我已將西珥山賜給以掃為產業。」 vs. 「我必不將他們的地賜給你們,連容你們立足之地也不賜,因為我已將西珥山賜給以掃的子孫為產業。」(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2:8 及 10:6-7 係根據《撒瑪利亞五經》中的《民數記》20:17-18 及 33:31-38a 所撰寫。(《錨定聖經辭典》第 5 卷,第 937 頁)
申命記 2:37「一切」對比「甚至一切/正如」(七十士譯本、塔古姆)
《申命記》3:9 及 4:48 「錫安」對比「西里昂」(《七十士譯本》)與「西里昂」(敘利亞文)
申命記 3:12 「在亞嫩峽谷旁」對比「在亞嫩峽谷邊緣」
申命記 5:5 「話」對比「話語」(死海古卷、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敘利亞文譯本、武加大譯本、塔古姆)
申命記 5:15 「要謹記」(希伯來文標準文本) vs. 「你們要謹記」(死海古卷)(《死海古卷的意義》第112頁)
申命記 5:15 「安息日」(希伯來文標準文本、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與「安息日,要使它成聖。因為耶和華在六日之內造了天、地、海和其中的一切,第七日便安息;因此耶和華賜福於安息日,並使它成聖。」 (死海古卷 4QDt41)(《死海古卷的意義》第112頁)
在撒瑪利亞五經中,申命記 5:21 之後緊接著就是申命記 27:2-7。(《錨定聖經辭典》第 5 卷,第 937 頁)
申命記 8:4「水泡」對比「老繭」(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9:24 「我已經知道」對比「他已經知道」(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9:28 「免得那地」與「免得那地的百姓」(七十士譯本、撒瑪利亞五經)
申命記 10:13 「主」與「你的神耶和華」(死海古卷、七十士譯本、敘利亞文譯本)
申命記 11:13 「我的誡命」與「每一條誡命」(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11:14 「我」與「他」(撒瑪利亞五經、部分七十士譯本、武加大譯本,以及死海古卷中的一段門柱經文引文)更多資訊請參閱《解經者聖經註釋》第 3 卷第 90 頁。
申命記 11:30 「橡樹或香柏樹」與「橡樹」(七十士譯本、敘利亞文譯本)
申命記 11:30 「摩利」(希伯來文標準文本、七十士譯本)與「摩利,在示劍對面」(撒瑪利亞五經。參見《錨定聖經辭典》第 5 卷第 938 頁)
申命記 12:5 「耶和華你們的神所要揀選的地方」(希伯來文標準文本、七十士譯本)對比「耶和華已經揀選的地方」(撒瑪利亞五經)
申命記 12:14 「在耶和華將要揀選的地方」(希伯來文標準文本、七十士譯本)對比「在耶和華已經揀選的地方」(撒瑪利亞五經。《死海古卷的意義》第95頁)
申命記 12:28 「吩咐你們」 對比 「今日吩咐你們」(撒瑪利亞五經、敘利亞文譯本)(《新修標準版》註腳指出「今日」一詞見於希臘文譯本,但布倫頓的《七十士譯本》版本並未顯示此處。)
申命記 13:6 「你母親的兒子」對比「你父親的兒子或你母親的兒子」(撒瑪利亞本、七十士譯本、塔古姆)(在此語境中,兩者含義並無差異)
申命記 14:13 「黑鳶」與《七十士譯本》、《撒瑪利亞五經》及部分希伯來文抄本中的「黑鳶禿鷲/獵鷹」。
申命記 15:2 「向他的鄰舍和弟兄追討」(馬所拉文本、撒瑪利亞五經) vs. 「向他的鄰舍追討」(七十士譯本) vs. 「追討」(4QDeut(c))
申命記 18:15,18-19 「……從你們中間、從你們的弟兄中興起一位先知。 像我一樣的——你們要聽從他……我要從他們的弟兄中為他們興起一位先知,像你一樣;我要將我的話放在他口中:他要將我吩咐他的一切話都告訴他們。凡不聽從他奉我的名所說的話的,我必向他追討責任。」 (馬所拉文本)對比「……一位出自你們弟兄中的先知,像我一樣;你們(複數)要聽從他……我要為你們興起一位出自你們弟兄中的先知,像你們一樣;我要將我的話放在他口中,他必照我吩咐他的,對他們說。那先知無論說什麼話,我必向那人追討。」 (七十士譯本)對比「……從你們弟兄中興起一位像我一樣的先知。凡他對你們所說的,你們都要聽從。凡不聽從那先知的人,必從民中全然滅絕。」(昆蘭 4QTest,《使徒行傳》3:22-23)(《解經者聖經註釋》第9卷 第299-300頁)
申命記 18:19 「向他追討」(希伯來文原文) vs. 「向他報復」(七十士譯本、凱撒利亞的優西比烏)
申命記 20:8 「官長」(希伯來文原文、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對比「法官」(4QDeut(k2))《死海古卷聖經》第174頁
申命記 20:8 「免得他弟兄的心喪膽」(希伯來文標準文本、塔古姆)對比「免得他使他弟兄的心喪膽」(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敘利亞文譯本、武加大譯本)
申命記 20:19 「人就是田野的樹」 對比 「田野的樹豈是人嗎?」(僅一字之差)
申命記 23:2 「耶和華的會眾,直到第十代,他的後裔都不可進入耶和華的會眾。」 vs. 「主的會眾」
申命記 25:11 「他的私處」 vs. 「他的肉體」(撒瑪利亞五經)
申命記 26:3 「今日要宣告耶和華你的神」 vs. 「今日要宣告耶和華我的神」(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27:4 「以巴路山」(希伯來文標準文本、七十士譯本)對比「基利心山」(撒瑪利亞五經及古拉丁文/伊特魯里亞文譯本)[撒瑪利亞人很可能將此處改動,以強化他們的主張:應在基利心山而非耶路撒冷進行敬拜。] 詳見《解經者聖經註釋》第 3 卷第 161 頁。
申命記 28:30 將「抓住他的私處」(sgl)改為「抓住他的肉」(yshbn)(撒瑪利亞五經)
申命記 28:11 「牲畜……田地」(希伯來文標準文本、部分《七十士譯本》、撒瑪利亞五經)對比「田地……牲畜」(4QDeut(c)、部分《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29:10 「你們的領袖、你們的支派、你們的長老」 vs. 「你們支派的領袖、你們的長老」(根據布倫頓版本的《七十士譯本》) vs. 「你們的支派、你們的長老」(敘利亞文、根據《新修標準版》腳註的希臘文)
申命記 29:11 「你們的兒女、你們的妻子」(希伯來文標準文本)對比「你們的妻子和你們的兒女」(七十士譯本)對比「你們的兒女,以及[你們的]妻[子]」(1QDeut(b))《死海古卷聖經》第186頁
申命記 30:9 「牲畜……土地」(馬所本)對比「土地……牲畜」(4Deut(b)、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死海古卷聖經》第187頁
申命記 30:11 「遙遠」(馬所本)對比「遠離你們」(4QDeut(b)、七十士譯本)《死海古卷聖經》第187頁
申命記 30:16 「我吩咐的」 對比 「若你們遵守耶和華你們的神所吩咐的誡命」(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29:29 「我們和我們的子孫」上方有特殊的點標記。
申命記 31:1 「去講說」 vs. 「已講完一切」(死海古卷、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31:7 「你們要前往」 vs. 「你們要帶去」(部分馬所拉文本、撒瑪利亞五經、武加大譯本)
申命記 32:6 「他回心轉意」對比「他赦免了」(撒瑪利亞五經)(《錨定聖經辭典》第5卷第938頁)
申命記 32:8 「祂照著以色列子孫的數目,為各族劃定疆界」(馬所拉文本) vs. 「祂照著神天使的數目,為各國劃定疆界」 (《七十士譯本》、《死海古卷》、羅馬的克萊門特、殉道者賈斯汀、亞歷山大的克萊門特、奧利金、諾瓦提安、佩陶的維克托里努斯)對比「神的兒子」(《死海古卷》4Q37、西馬庫斯、拉丁文譯本)對比「亞當的子孫」
申命記 32:10 「尋見他」 vs. 「扶持他」(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32:13 「他吃了」 vs. 「用……餵養他」(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敘利亞文)
申命記 32:15 「耶舒倫」對比「雅各吃得飽足;耶舒倫」(死海古卷、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32:19 「看見了」對比「看見了,便發了嫉妒」(死海古卷、《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32:43 「列國」對比「諸天」(死海古卷 4Q44、《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32:43(缺失)(馬所拉文本) vs. 「願上帝的一切天使都敬拜祂。」 (《七十士譯本》、《希伯來書》1:6,以及死海古卷 4Q44(=4QDeut(q)),約翰·金口(卒於西元407年)《希伯來書講道集》第4篇第2段,第382-383頁)
申命記 32:43 「僕人」與「兒女」之對比(死海古卷 4Q44(即 4QDeut(q))、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32:43(缺失)與「他必報應那些恨他的人」(死海古卷 4Q44(=4QDeut(q))、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32:43 「潔淨他的地與他的子民」與「為他的子民潔淨那地」(死海古卷 4Q44(=4QDeut(q))、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武加大譯本)
申命記 32:44 「何西阿」(希伯來文標準文本)對比「約書亞」(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敘利亞文譯本、武加大譯本)。何西阿是約書亞在摩西為他改名之前的名字。
申命記 33:2 「在他們身上/給他們」 vs. 「在我們身上/給我們」(七十士譯本、敘利亞文譯本、武加大譯本)
申命記 33:2 「他從利貝波特-科德什而來」對比「與他同在的有無數聖者」(撒瑪利亞五經、七十士譯本、敘利亞文譯本、武加大譯本)
申命記 33:8 「你的圖米姆」 vs. 「將你的圖米姆賜給利未」(死海古卷、七十士譯本)
申命記 33:12 「必安然住在祂身上」(希伯來文標準文本) vs. 「必安然居住」(撒瑪利亞五經) vs. 「在神身上」(七十士譯本、死海古卷 4Q35)
申命記 33:17 「祂的長子公牛」 vs. 「一頭長子公牛」(死海古卷、七十士譯本、敘利亞文譯本、武加大譯本)
申命記 34:10 「在以色列中再沒有興起一位像摩西那樣的先知」 vs. 「將不再興起」(撒瑪利亞五經)(《錨定聖經辭典》第 5 卷,第 938 頁)
本問題參考文獻:希伯來文譯文取自傑伊·P·格林(Jay P. Green)的《直譯本》(Literal Translation),七十士譯本譯文則取自蘭斯洛特·C·L·布倫頓爵士(Sir Lancelot C.L. Brenton)所譯的《七十士譯本:希臘文與英文》(The Septuagint: Greek and English)。(部分希臘文譯文亦取自各類聖經註腳。) 此外,亦參考了《解經者聖經註釋》(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的「聖經總論」及「死海古卷之謎與意義」第151-152頁、《錨定聖經辭典》第5卷,以及NASB、NIV、NKJV和NRSV聖經版本的腳註。